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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相关问题介绍

专利权质押相关问题介绍.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发明初审二处 王磊 2008.12. 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 质押的基本概念 第二部分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 第三部分 专利权质押的质物及当事人 第四部分 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一部分 质押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质押 二、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 三、质权 四、权利质权 五、专利权质押. 一、什么是质押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 移交 债权人 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特征:移交占有 / 转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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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相关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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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利权质押相关问题介绍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发明初审二处 王磊 2008.12

  2. 内容简介 • 第一部分 质押的基本概念 • 第二部分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 • 第三部分 专利权质押的质物及当事人 • 第四部分 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3. 第一部分 质押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质押 二、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 三、质权 四、权利质权 五、专利权质押

  4. 一、什么是质押 •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特征:移交占有/转移占有)

  5. 质押的分类: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的分类: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例如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6. 二、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 •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 是否转移占有 • 一个问题——权利质押时质物是无形财产,无法转移占有,质权如何设立?

  7. 三、质权 债权人为了担保其债权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凭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8. 四、权利质权 1、定义:以可以让与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2、权利质权的取得: ①签订质权合同; ②取得对设质权利的占有,权利质权以设质权利完成占有之日开始生效; ③完成占有的方式:取得权利凭证、完成质权在国家机关的登记(根本上讲,即以一定的形式将设定质权的事实对外表现以使人周知)

  9. 五、专利权质押 1)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来出质; 2)无法转移占有;即便取得权利凭证也无法占有; 3) 通过国家机关的登记来公示

  10. 第二部分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 一、法律法规的变化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11. 一、 法律法规的变化 • 《担保法》: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物权法》: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2. 《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3.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4.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对专利权质押,当事人要考虑: • 主债权及利息 • 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时所需的费用

  15. 质押期间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遇到的违约金、赔偿金质押期间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遇到的违约金、赔偿金 • 向第三人提存所需的保管费 •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要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需费用

  16. 第三部分 专利权质押的质物及当事人 一、质物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7. 一、质物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 专利权必须有效 • 不可分割出质 • 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

  18. 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 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

  19. 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仅限于这几种)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20. 不可分割出质 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21. 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 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具有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22.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出质人与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 • 优先受偿权 • 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的义务

  23. 出质人的义务 • 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其他 • 为债务人提供质押但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代理人应按代理协议行使权利与义务

  24.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 《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作为质权人,由于其实际上并未取得专利权,所以也不能擅自实施。

  25. 优先受偿权: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即对出质人自己实施该专利权(质物)所得收益提出清偿债权。  质物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6.   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除用以清偿债权外,若有余额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

  27. 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的义务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的义务 对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质权人应妥善保管。  债权如期或提前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8. 第四部分 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一、办事指南 二、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三、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的程序 四、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的手续

  29. 一、办事指南(一) • 办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代办业务管理处 •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庚坊国际大厦601E,电话:010-62088207; • 负责人:耿祥曙 • 参考规定:《物权法》、《担保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0. 一、办事指南(二) • 办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 办理地点:详见www.sipo.gov.cn • 参考规定:《物权法》、《担保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1. 二、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 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 填写登记申请表,并签名用章 • 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32. 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 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 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将以通知书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33. 三、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的程序 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 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提出。  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否则,将不予变更。

  34. 质押合同内容变更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

  35. 四、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的手续 • 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 经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36. 质押期限届满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质押期限届满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 • 债务履行完毕的,质权人返还当初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等文件。  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可以将质物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37. 谢谢各位! 发明初审二处 王磊 电话:010-62088858 E-mail:wanglei_4@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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