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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22~44 條 PartⅡ 補充 )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22~44 條 PartⅡ 補充 ). 103 年 4 月 29 日 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 梁靜媛. 大 綱. A 、前言 B 、招標、決標方式 (21 、 22 、 23 條 ) C 、資格 (36 、 37 條 ) D 、規格 (26 條 ) E 、開標 (42 條 ). A 、前言. 政府採購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熟悉政府採購法令 ( 先利其器而後方能善其事 )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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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22~44 條 PartⅡ 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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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22~44條PartⅡ補充) 103年4月29日 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 梁靜媛

  2. 大 綱 A、前言 B、招標、決標方式(21、22、23條) C、資格(36、37條) D、規格(26條) E、開標(42條)

  3. A、前言 • 政府採購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 熟悉政府採購法令(先利其器而後方能善其事) •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 解釋令(函) •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 • 投標須知、契約範本、作業手冊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4. 採購作業程序: • 招標 • 上網公告 • 領標、受 • 理投標 • 處理疑義、 • 異議 • 履約驗結 • 廠商交貨、 • 施工 • 驗收 • 不符改善 • 保固、結案 • 開、決標 • 底價訂定 • 開標 • 審標 • 評選 • 減價、決標 • 招標前作業 • 採購金額認定 • 相關核准作業 •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5. 採購前決定內容 • (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分案(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A.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6. 採購規模及招決標方式:

  7. B、招標、決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財物採購例如便當、原物料、事務用品等;勞務採購例如機電維護、印刷服務等,1年需辦理2次以上採購者,如供應廠商至少6家以上,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工程採購—工程會89.1.19-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

  8. B、招標、決標方式 (三)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A.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 B.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C.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該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例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等性質 D.公開勘選認定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符合需要廠商進行議價: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 E.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例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第12-16款

  9. B、招標、決標方式 F.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之特別規定 (a)委託研究發展(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 (b)藝文採購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 G.採購弱勢團體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 • 細則第23條之1 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2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0. 22條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88.7.20-8809662號函) • GPL§22-I-(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 「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工程會88.7.20-8809662號函)

  11. 22條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本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88.8.24-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 • GPL§22-I-(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工程會88.6.2-工程企字第8807194號函) • 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工程會90.6.14-工程企字第90021084號函)

  12. 22條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 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敘明。 • 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6-(3)併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 •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惟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13. [標的名稱]昌平~文心161KV線電纜機電工程安裝險[標的名稱]昌平~文心161KV線電纜機電工程安裝險 [序號]第01次招標[標的分類]299 勞務類其它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招標[是否屬特殊採購]否[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採購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開標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14時00分[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93年08月03日12時00分[履約期限]民國93年09月01日0時起至民國94年06月30日24時止[履約地點]台中市(非原住民地區)[預算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未來增購權利]保留[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本機關保留得向廠商增保或加保之權利。

  14. 22條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錯誤態樣(工程會96.8.29-09600351690號函) •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15. 22條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採購法第6條第1項 )

  16. [招標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標的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水電、空調等系統設備維護案[標的分類] 勞務類其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執行現況] 已決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依採購法第22條第01項第07款辦理[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決標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預算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 [底價金額]新台幣1,195,000元[得標廠商名稱]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新台幣1194966元《附加說明》本案前於92年11月21日上網公告(案號921121),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合約期滿,如維護成績良好,經本院核准可延長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

  17. 22條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7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工程會88.12.30-8822236號函) • 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工程會88.10.14-8814908號函) • GPL§22-I-(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18. 22條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 GPL§22-I-(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 臺灣銀行總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本款規定。(工程會89.03.08-工程企字第89004915號函)

  19. GPL§22-I-(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99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8590號 主旨:貴府參加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之「2010年上海世博會台灣館標售案」,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11月8日府產商字第0990116439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一所載「本案所出售之標的物為4項商標權,其得標金額4億5,888萬元整,係於公開市場參與投標採購其權利」,按本法第2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 三、查旨揭採購決標公告(案號990145),貴府係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請注意本案競標前是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簽准,並將底價之訂定(或依本法第47條不訂底價)及監辦單位之監辦方式(是否參與拍賣會實地監辦或採書面監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0. GPL§22-I-(8) 四、至於公開競價市場購得財物後,得將採購競價過程及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簽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視同完成議價及決標程序。 五、前揭決標公告所載得標廠商為「新竹市政府」,預算金額及底價金額416,880,000元,諒係外貿協會辦理旨揭標售案之資料,非 貴府辦理本案之採購資料,請查明改正。 正本:新竹市政府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21. 22條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工程會89.10.11工程企字第89027993號函) • 某機關「訴願案件管理系統」委外開發案硬體、軟體採購之併案招標疑義,…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

  22. 22條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 GPL§22-I-(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 GPL§22-I-(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GPL§22-I-(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 GPL§22-I-(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 GPL§22-I-(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 • GPL§22-I-(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 GPL§22-I-(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3. B、招標、決標方式 • 未達公告金額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92.04.09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24. 例:員工旅遊

  25. 工程會97.3.4-09700077920函 •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0970000662號函。 •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54830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 正本: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

  26. C、資格 • 工程會98.4.14-09800159220 • 主旨: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1號函辦理。 二、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三、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7. C、資格 四、準此,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 五、至於已於98年4月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98年4月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28. C 、資格 • 工程會98.4.2-09800098140 • 主旨:有關暫停營業廠商得否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係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依該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包括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本會訂頒「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項並載明「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聲明事項,廠商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9. C 、資格 二、為釐清暫停營業廠商得否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及有無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等疑義,經本會函請經濟部釋疑略以(檢附經濟部98年3月9日經商字第09800529370號函影本供參): (一)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司可於停業中隨時申請復業,即使未申請復業而營業,依公司法之規定亦屬處罰之情形。 (二)暫停營業之公司可否參與投標行為,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 (三)暫停營業之公司可否得參與投標,允屬受理投標機構之權限。 (四)公司停業期間,其法人格並未變動。 三、綜上,暫停營業廠商依機關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除招標文件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尚可;其投標文件內容如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並得為決標對象,惟應於決標後依規定申請復業始得訂約,機關並得通知廠商限期完成復業。

  30. C 、資格 • 案例:某文化園區委託工程專案管理總顧問採購案,[廠商資格摘要]:符合技服辦法第3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並具備本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之廠商,均得參加投標。 • 某工程品管及法律、財務專案顧問案,[廠商資格摘要]: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法人組織等。 二、投標廠商之工作人員或技術團隊,除計畫主持人外,參與之工作人員及顧問需具備包括法律、財務、土木(結構、大地)工程、建築、機械、電機、交通、環境工程、資訊、景觀等專業領域。 • 某影像處理系統案, [廠商資格摘要]: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2.最近一期或上一期之納稅證明、3.具有履約能力證明,需內含:(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2)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1. D、規格 • 規格: (一)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二)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從其規定。 (三)技術規格所標示之特性不得限制競爭。 (四)不排除同等品之競爭。 •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a.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b.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需求,須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規定時,應審查後再辦。

  32. 註:大陸地區產品 • 92年1月22 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 • 「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 (一)機關辦理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 (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三)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33. 註:大陸地區產品 (四)目前政府已大幅開放大陸工業產品進口,得標廠商為履行政府採購契約時,可能向大陸地區廠商購買部分產品,未來該部分產品衍生大陸廠商擬提供售後服務(例如維修、保養等)之問題,除所涉及大陸地區廠商派員來台從事相關行為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大陸地區廠商如何提供售後服務,以及售後服務對原採購機關之安全性問題,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預為考量,以為因應。 • 95年1月16日「研商修正『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95年1月27 日-工程企字第09500038690號函) --會議結論:本案於政府目前大陸政策尚無重大改變之前提下,原會議紀錄之文字暫不予修正。

  34. 註:大陸地區產品 • 工程會98.1.13-09800017120 • 主旨: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說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3條已有明定。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 二、旨揭處理原則,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爰予停止適用。

  35. D 、規格 • 案例:某監視系統採購案 -採購清單 產品規格: 一、日夜型彩色紅外線攝影機(含鏡頭+防水罩+支架) (1)日間彩色,夜間黑白(2)影像圖素:512(H)*492(V)以上 (3)鏡頭規格:4mm含以上16mm含以下(4)防霧功能(5)防水等級:IP66含以上(6)解析度:420條,1/3“CCD或含以上(7)電源:12V DC….

  36. D 、規格 案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規格之訂定應符合本法第26條之規定。部分採購項目所訂之規格,如:碎紙機之尺寸為寬41x深30x高73cm;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52X19X30cm 案例:某機關辦理雨衣採購,其中規格要求「反光條採用進口PVC反光材質(不指定廠牌)需檢附進口證明」。 案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BOILER KING KGC 85-500國王熱水爐」,並應提出國外原廠總代理商證明。

  37. E、開標 • 開標家數: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38. 減價

  39. E 、開標 案例:採購折合椅12000張,預算5,400,00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5,040,000 核定底價:4,560,000 第二次擬訂底價: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40. 投標標價清單(1) •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四、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五、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41. 投標標價清單(2) 總標價: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42. E 、開標 •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工程會95.2.23-工程企字第09500066420號函) • 案例:某機關依法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五家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兩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兩家放棄比減價格,逕行抽籤後辦理決標。

  43. E 、開標 • 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函 • 重大異常關聯: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押標金號碼連號)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 工程會94.7.14-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函 • 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

  44. E 、開標 • 工程會95.7.25-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 •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45. E 、開標 • 工程會96.7.25-09600293210號函 • 關於前揭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或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 • 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

  46. E 、開標 • 工程會96.5.8-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1.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2.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 3.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4.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 工程會97.2.15-09700061010號令 •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47. E 、開標 • 工程會97.2.14-89000318號令 •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

  48. E 、開標 • 工程會98.1.19-098000047980 • 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所98年1月7日98-0019號函。 二、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已有補充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來函所述之B公司及C公司,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非屬同一法律主體,如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僅因B公司百分之百持有C公司之股份(或B公司及C公司為關係企業),尚難逕認屬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或構成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情事。來函所述情形,仍應視個案事實,有無上開令頒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相關情形,或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相關事證,以資認定。 • 正本:理律法律事務所

  49. E 、開標 工程會93.12.10-工程企字第09300460910號函 -關於 貴局「和安號救護船」維修工作招標案之投標廠商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廠商,可否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辦理乙節,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或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情形,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如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3家廠商有先前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述情形以外之新事證,而認為旨揭廠商確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者,應依該條款重為通知。

  50. 結 語 • 鼓勵採購人員自我要求,勇於任事,善加運用採購法靈活機制,兼顧興利與防弊,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 • 遊戲規則於招標文件訂明,任何決定必須公平合理。 感謝您!敬請指教! 聯絡方式: Email: yuan@ntuh.gov.tw 現職:台大醫院總務室副主任兼採購組長(98.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委員 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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