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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业企业税收 研讨

采掘业企业税收 研讨. 采掘业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 一、流转税类 1. 增值税 2. 营业税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4. 教育费附加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所得税类 1. 企业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三、资源税类 1. 资源税 2. 矿产资源补偿费 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其他税费 1. 车船使用税 2. 房产税 3. 印花税 4. 防洪保安基金等. 采掘业企业 重点税种. 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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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业企业税收 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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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采掘业企业税收研讨

  2. 采掘业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 • 一、流转税类 • 1.增值税 • 2.营业税 • 3.城市维护建设税 • 4.教育费附加 • 5.地方教育费附加 • 二、所得税类 • 1.企业所得税 • 2.个人所得税 • 三、资源税类 • 1.资源税 • 2. 矿产资源补偿费 • 3.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其他税费 • 1.车船使用税 • 2.房产税 • 3.印花税 • 4.防洪保安基金等 采掘业企业 重点税种

  3. 一、增值税 • 1.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就其取得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4. 一、增值税 • 2. 税收优惠及批文 •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4号、财税字(1996)第20号文件,对黄金、白银、含量金、含量银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1号文件,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5. 一、增值税 •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2号文件的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 二、营业税 • 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7. 二、营业税 •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8. 二、营业税 • 采掘业企业涉及到的营业税主要应由提供工程劳务方承担纳税义务。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6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9. 二、营业税 • 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应重点关注:必须取得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

  10. 三、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费)。目前,我市的具体税(费)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1%—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 注:采掘业企业大多地处偏远山区,因此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一般为1%。

  11. 三、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相关案例:某矿山企业地处山区,2008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营业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5000+25000)×(1%+3%+2%)=4200(元)。

  12. 四、资源税 • 是对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个税目。 • 目前我市资源税有关定额情况:有色金属矿原矿(金矿)3元/吨。

  13. 四、资源税 • 1.一般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14. 四、资源税 • 2.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15. 四、资源税 • 相关案例1:某采矿企业2006年6月开采锡矿石50000吨,销售锡矿原矿40000吨、锡矿精矿100吨,锡矿的选矿比为1:15,锡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6元。该企业6月应纳资源税=(40000+100×15)×6=249000(元)。

  16. 四、资源税 • 相关案例2: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锌矿过程中伴采锰矿石。2009年7月开采锌矿石400万吨、锰矿石l5万吨。本月销售提炼的锰精矿40万吨,选矿比为20%;销售锌、锰矿石原矿300万吨,锌矿石和锰矿石销售时未分别核算。该矿山2009年7月应缴纳资源税=300×10+40÷20%×2=3400万元。(该矿山资源税单位税额:锌矿10元/吨,锰矿2元/吨)

  17. 四、资源税 • 3.代扣代缴

  18. 四、资源税 • 4.纳税地点 •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9.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20.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21. 六、企业所得税 • 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22. 六、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税率为20%;同时,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3. 六、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或: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4. 六、企业所得税 • 案例:矿山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1)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25. 六、企业所得税 •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矿山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6. 七、个人所得税 • 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以个人每月收入额扣除“五险一金”再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7. 七、个人所得税 • 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算方法: • 1.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2.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8. 八、其他税金 • 1.印花税 •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29. 八、其他税金 • 2.房产税 •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30. 八、其他税金 • 3.契税 • 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特点: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 税率: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从2010年10月1日起税率为1% 。

  31. 八、其他税金 • 4.车船税 • 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一种税。在单位缴纳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收缴。 • 5.城镇土地使用税 • 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32. 八、其他税金 • 6.防洪保安基金 • 国务院国发[1997]7号,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发[1995]63号、赣府厅发[1998]54号、赣府厅发[2000]48号,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2号)等有关规定。具体标准为: •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

  33. 八、其他税金 •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 • (3)年收入在8000以上的在岗职工按每户每年80元标准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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