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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會計業務研習

101 年度會計業務研習. - 經費動支及結報注意事項 -. 會計室組長 鄧美鳳 101/09/05. 報告大 綱. 常用相關法規 經費動支申請注意事項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國科會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常用相關法規 - 中央法規.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100 年版 )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101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常用相關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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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會計業務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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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度會計業務研習 -經費動支及結報注意事項- 會計室組長 鄧美鳳 101/09/05

  2. 報告大綱 • 常用相關法規 • 經費動支申請注意事項 •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3. 常用相關法規-中央法規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0年版) •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1年7月1日起生效) •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4. 常用相關法規-教育部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99年12月14日修正) • 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 • 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原為自我檢核表範例)

  5. 常用相關法規-國科會 •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 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

  6. 常用相關法規-本校 • 國立臺東大學採購作業要點(總務處) • 國立臺東大學教職員工國內出差執行作業要點 (人事室) • 國立臺東大學開源節流措施實施要點(秘書室) • 國立臺東大學賸餘經費運用及管理辦法(會計室)

  7. 一、出席費 定義: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 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 非經常性業務會議-(限政策性、重大諮詢事項) 學者、專家(限本機關以外人員)。 邀請本機關以外人員,本校及補助機關(視同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檢附計畫核准項目或校內簽准文件、出席簽到紀錄,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 請於報支領據或清冊上註明會議名稱、日期時間及出席人服務機關職稱。 7

  8. 二、稿費-1 定義: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一)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 1.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2.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9. 二、稿費-2 (二)定期發行刊物 1.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2.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

  10. 二、稿費-3 (三)支給標準(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1. 譯稿: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 2. 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外文譯中文690元至1,040元,以中文計。 (2)中文譯外文870元至1,390元,以外文計。 3. 撰稿:每千字 (1)一般稿件:中文580元至870元。 (2)特別稿件:中文690元至1,210元,外文870元至1,390元。 4. 編稿費: (1)文字稿:每千字a.中文260元至350元。b.外文350元至580元。 (2)圖片稿:每張115元至170元。 5. 圖片使用費:每張(1)一般稿件230元至920元。(2)專業稿件1,160元至3,470元。 6. 圖片版權費2,310元至6,930元。 7. 設計完稿費: (1)海報:每張4,620元至17,330元。 (2)宣傳摺頁a.按頁計酬:每頁920元至2,770元。b.按件計酬:每件3,470元至11,550元。 8. 校對費:按稿酬5%至10%支給。 9. 審查費: (1)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170元,外文210元。 (2)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690元,外文每件1,040元。

  11. Q1邀請之專家學者未 出席會議,以提供 書面資料代替,可 否支領出席費? Q2.專題演講人員所提 供之書面演講資料 ,可否再支稿費? A1. 不得支領 出席費 A3. 不得再支給 稿費 Q3.邀請之專家學者 本人未能出席會議, 委由他人代理, 可否支領出席費? A2.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12. 三、講座鐘點費-1 • 定義: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講座鐘點費

  13. 三、講座鐘點費-2 專題演講本校標準(按場次): 未超過1小時(外聘2000,內聘1000)超過1小時(外聘3200,內聘1600) 代墊講師費或給付現金,請檢附講師簽收之領款單。 請檢附課程表或學術活動申請表,並於報支清冊上註名日期、時間、題目。 請選擇正確表格申報費用。(例:校外人士差旅費印領清冊) 13

  14. 四、國內出差旅費-1 (一)支給標準

  15. 四、國內出差旅費-2 (二)報支項目 • 交通費→除搭乘飛機及高鐵應檢據核實列支外,其餘得免檢據。 • 住宿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規定標準額度內檢據核實報支;未檢據者按規定標準1/2報支。 • 膳雜費→依規定標準報支,免檢據;若供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僅得報支雜費(以膳雜費1/2 計)。

  16. 四、國內出差旅費-3 (三)其他規定 •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差旅費各項交通費報支,請同仁應本誠信原則,依實際購票價格覈實申報,以免觸犯法令。

  17. 五、國外旅費-1 • 出差日數、行程與經費,應事先經過核准 • 出差旅費包含項目 • 交通費→除機票應檢附下列三項書據外,其餘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擇1) • 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3擇1) •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3擇1) • 生活費→住宿費70%、膳食費20%、零用費10% • 辦公費→包括出國手續費、保險費及雜費等,均應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未辦結滙→以出國前一日臺銀賣出即期美元滙率計) 機票

  18. 五、國外旅費-2 1.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人員因公派員、返國或在國外出差,在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到達地點,應一律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1)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客位已售滿。 (2)出國、返國或轉機當日,無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飛航。 (3)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再轉機其轉機等待時間超過4小時 (4)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無法銜接轉運。 (5)其它特殊情況。 3.不依前點規定辦理者,其購買機票之價款,不予核銷。

  19. 五、國外旅費-3 修正對照簡表(針對交通費、生活費、辦公費)

  20. 五、國外旅費-4(修正重點摘要) • 明訂「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乘坐之交通工具歇夜。 (§9) • 明訂「其他來源供膳」,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或報名費中已附帶供膳者 。 (§9) • 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早餐依日支數額4%、午餐8%、晚餐8%計算(即膳食費為日支數額之20%,而三餐之比率為20%、40%、40%) 。 (§9) • 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21. Q1.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項目 及保額為何? A1.出國人員應向臺銀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等6項。(行政院87.3.23台87人政給字第001923號函)

  22. 動支經費應以簽案或請購(修)單於事前申請,並經核定後,方得辦理。動支經費應以簽案或請購(修)單於事前申請,並經核定後,方得辦理。 一般財物採購(修)作業之經費動支,請使用請購(修)單處理。 非例行性請購案(計畫)應事前簽准,並於簽呈內敘明經費來源及預估所需經費(編製經費概算表),會簽相關單位。 經費動支申請注意事項-1 23

  23. 財務分類以保管組之判定為準,簽案及請購單請務必加會保管組。財務分類以保管組之判定為準,簽案及請購單請務必加會保管組。 1萬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設備及典藏圖書必須列財產。 採購案超過三萬元者,應送總務處辦理,不得自行採購,惟特殊情形者,簽奉校長核可後得自行辦理。 經費動支申請注意事項-2

  24. 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 超過1萬元(零用金限額)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有特殊狀況,須由承辦人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請購時應將「用途說明欄」詳細敘明清楚 。 經費動支申請注意事項-3 25

  25. 工讀生、臨時人員及專案計畫專、兼任人員之聘僱應於事前辦理聘用申請,以符行政程序。工讀生、臨時人員及專案計畫專、兼任人員之聘僱應於事前辦理聘用申請,以符行政程序。 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經費動支申請注意事項-4 26

  26. 經費動支申請注意事項-5 • 補助或委辦計畫經費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並與計畫用途相關之經費,始得動支。 • 補助計畫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人費、引言人費及諮詢費等。因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

  27. 本校賸餘經費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各學院系所分配之業務經費,係指年度分配予各系所之業務費、維護費及旅運費(不含專款專用經費、動支統籌經費、系所回饋金等)。 第三條各學院系所年度分配業務經費,於年度終了未使用者,得轉入次一年度繼續使用,惟當年度有動支統籌經費部分,應先扣還後始將業務經費結餘數轉入。 經費動支申請注意事項-6 28

  28.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第3點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1 29

  29.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 (一)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日。 不報支發票不會變鈔票,請儘速覈實報支。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2 30

  30.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3 • 支出憑證黏存單 • 經辦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 金額或相關資料改正,經辦人請在改正處簽章。 • 金額一萬元以下之採購案如已墊付,請於黏貼憑證上加註代墊人姓名,以憑支付。 • 實際給付金額小於收據金額時,請於憑證黏存單之金額欄前加註「實支」並核章。

  31.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4 • 支出憑證黏存單(續) • 財產、非消耗品要先送保管組分類、列產。 • 按同一受款人黏貼,以不超過十張為原則。  • 為落實本校支出憑證保存完整性,爾後取得收據或收銀機統一發票時,請以『膠水』取代『訂書機或口紅膠』,確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後,再循校內程序送出報核,惠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32.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5 統一發票 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採購名稱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 開立發票日期。 發票各項品名、單價及數量應與請購單、估價單相符。 買受人應填機關名稱(國立臺東大學),不須加上校內單位名稱,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93504006)。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33.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6 統一發票(續) 收銀機發票若僅列示物品代碼,且未檢附購物明細 者,應由經手人於發票上加註物品名稱並簽名。 阿拉伯數字應與中文大寫相符。 非本國文(國外發票)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廠商營利事業登記為「公司」者,為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不得開立收據 。 三聯式發票應同時檢附收執聯及扣抵聯。 電子紙本發票(熱感應紙)請影印並於影本簽名。

  34. 請註明請購日期 請廠商註明國立臺東大學 請廠商註明購買日期 35

  35.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7 普通收據 收據名稱 買受人:國立臺東大學,不須加上校內單位名稱。 開立收據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總計及大寫金額請廠商填寫清楚。 請注意廠商是否蓋上店章,店章應列明店名、地址及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若廠商之店章無統一編號者,請於右上角之統一編號空格處填上廠商之統一編號。 大寫金額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 如為個人收據,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並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依印花稅法規定,黏貼收據金額千分之4之印花稅票。

  36. 請廠商填寫日期、統編(不是填學校統編) 請用全銜 營業人、地址、負責人缺一不可 請用大寫

  37.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8 個人收據(領款單) 受領事由。 實收數額。 支付機關名稱。 受領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並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受領日期。 38

  38. 印領清冊 請將郵局、土銀及其他銀行分別開不同清冊。

  39. 沒有買受人! 40

  40.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9 支出分攤表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4點規定: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憑證黏貼之發票、收據或印領清冊(如差旅費)為全貌表達 支出分攤表按各自計畫金額填列,大寫為全部總金額 黏貼憑證金額欄位為單一計畫應分攤之金額 支出分攤表為支出憑證一定要核章

  41. A計畫分攤金額 請註明兩個計畫購案編號、名稱、代碼及金額 大寫為總金額 42

  42.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10 分期付款表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3點規定:分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 第一次請購即選擇分期付款購案。 每次付款均列印分期付款表。

  43.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11 支出證明單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7點第二項規定: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44.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 核定清單補助項目 • (一)業務費 • (二)研究設備費 • (三)國外差旅費 • (四)管理費 • 執行機構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結報時,併同將該計畫依規定辦理變更之支出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國科會備查。

  45.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摘要圖示)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摘要圖示)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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