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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票 (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定义

第三节 本票 (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签票人保证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推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予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常见表达为: “ We promise to pay … ” 。. 二、本票的内容 本票一般具备以下几个项目的内容: 1 .必须写明“本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 .付款期限 4 .付款地点 5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6 .出票日期及地点 7 .出票人签字. 本票实例见示样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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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票 (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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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节 本票(Promissory Note)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签票人保证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推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予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常见表达为: “We promise to pay…”。

  2. 二、本票的内容 本票一般具备以下几个项目的内容: 1.必须写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期限 4.付款地点 5.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6.出票日期及地点 7.出票人签字

  3. 本票实例见示样2-3 示样2-3 本票 Promissory Note for GBP1000.00 London 15th Sep.20— At 60 days after date we promise to pay Beijing Arts and Crafts Corp.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pounds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ature

  4. 三、本票的流通规则 1.本票是签票人无条件的自我承诺,所以远期本票不存在承兑问题。 《英国票据法》规定: 本票不须承兑,所以远期本票的期大多是出票日后(after date)定期付款或指定一个将来的日期(on ……)付款,不可能有见票日(after sight)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本票。

  5. 《日内瓦统一法》则认为: 可以签发见票日(after sight)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本票,这就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签票人提示,请他“签认”(VISA)见票日期。 2.本票制成并经签票人签名后,还必须交付给受款人,才完成“签”和“发”的行为。 3.本票没有成套问题,总是单独一张。 除没有承兑和成套问题外,其他凡有关汇票的流通规则大多适用于本票。

  6. 四、本票的不同形式 1.商业本票(Trader’s Notes) 商业本票是指贸易公司为制票人而发出的即期本票。 现在已几乎不使用了。在美国大公司通常签发远期商业本票,称为“商业票据”,是由美国工商企业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无抵押品保证的远期本票。 商业票据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70天,票面金额自1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不等,不记载收款人名称,仅注明“付给来人”。

  7. 2.银行本票(Banker’s Notes) 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的不定额的银行本票,可以当作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 西方各国一致规定,商业银行本票必须是记名的和不定额的。因为没有收款人的和定额的本票等于大额纸币,流通到市面将扰乱国家纸币发行制度。通常将定额、不记名的银行本票归中央银行垄断发行。

  8. 3.中央银行本票(Central Banker’s Notes) 中央银行本票又称中央银行券,指中央银行发行的本票,相似于大额纸币。 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在国内强制无限期地流通本票,特别是中央银行发行的定额、不记名的银行本票,视同钞票使用。

  9. 4.国际本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 国际本票就是在国际间流通的银行本票。现在美、英、加拿大等国大银行,尤其是美国大银行广泛发行国际本票,以便持票人在海外使用,再流向货币中心付款,出了票而不拨头寸,等国外来托收,同时又占用购票人的资金。

  10. 5.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 旅行支票是银行或旅游公司为了方便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使用而发行的一种定额票据。 旅行支票究竟是什么性质票据?支票、汇票、本票?各国尚无法院判例,没有定论。 从旅行支票的支取功能看,它是购票人在发行机构的无息存款,兑付时等于支取该存款,有支票性质。 从付款人就是旅行支票的发行机构来看,它又具有本票的性质。

  11. 6.国库券(Treasury Bills) 国库券是指政府的财政部发行的本票。 西方国家财政部的国库券一般总是付来人的、定额的、大额的(金额单位为10万或以上)、期限为3个月的流通本票,可以转让、买卖、贴现、抵押,成为本国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流通工具。

  12. 五、本票与汇票的区别(见下表2-1) 本票汇票 性质无条件支付承诺无条件支付命令 基本当事人 签票人与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有无承兑行为无有 主债务人出票人 承兑前是出票人, 承兑后是承兑人 是否作拒绝证书 无必须 开出的张数一张一套,即一式两份或数份

  13. 六、本票在国际贸易使用中的利弊 • 本票对买方的益处 ▼买方不必开立信用证,可节省开证的费用,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手续和麻烦。 • 本票对卖方的益处 ▼若进口方先付款,卖方收到货款后发货,较保险; ▼发货后提供的商业发票、货运单据、保险单等单据在制单时比较随便,不象信用证方式那样受严格符合信用证条件的限制; ▼有关单据可不经过银行,直接寄给进口商,减少费用。

  14. 本票对买方的弊端: ▼由于本票的签发人买方常不能按承诺付款,使出口商接受本票的意愿降低,影响本票的实用范围; ▼因买方不开立信用证,卖方发货时,就可能不按合同办,造成货物在品质、数量、规格、发货时间上与合同不符,使买方受损。 • 本票对卖方的弊端: ▼由于本票只能开出一张,易遗失,而造成麻烦; ▼本票出票人如不能按承诺付款,卖方要担当拒付风险。

  15. 第四节支票Cheque, Check, (CQ) 一、支票定义 银行存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具体说是一张以银行为受票人的凭票即付的汇票。所以支票是从汇票派生出来的一个特例。

  16.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1.写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 4.付款地点(未写明的,以付款银行所在地为付款地点) 5.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者,仍视为见票即付) 6.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地点(未写明者,以出票人所在地视为出票地点) 8.出票人签字

  17. 支票实例见示样2-5,2-6。 示样2-5 支票 Cheque for US$1360.00 London,12 Sep.,2003 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National Textile Corp.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three hundred and sixty only To: National Westminster For London Export Co. Bank Ltd. London London Signed

  18. 三、支票的种类 1.按是否记名,支票可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是指写明收款人姓名的支票,如“付A或其指定人”,“Cheque payable to A or order”。 不记名支票又叫空白支票,是指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仅凭交付转让的支票,如Cheque payable to bearer。

  19. 2.从收款方式有无限制,支票可分为一般支票(Uncrossed Cheek)和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一般支票是指持票人可通过银行转帐,也可提取现金的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银行转帐,不能提取现金,以防失落、冒领。 划线支票又可分为一般划线支票(Generally Crossed Cheque) 和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ly Crossed Cheque)。

  20. 一般划线支票是由出票人、收款人或代收银行在支票正面加划两条平行线,有的在平行线内注明“××公司”或“不可流通”字样。一般划线支票是由出票人、收款人或代收银行在支票正面加划两条平行线,有的在平行线内注明“××公司”或“不可流通”字样。 特别划线支票是在平行线内写明具体代收票款银行的名称,只能委托票面写明的银行收帐,不能委托其它任何银行收帐。

  21. 3.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 保付支票是指为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要求支票要先经付款行加盖“保付”戳记并签字,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的支票。 支票一经保付,付款银行就成为主债务人,对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予追索。

  22. 4.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 银行支票是指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都为银行。 5.旅行支票(Traveller Cheque) 旅行支票是指没有特定付款人和付款地点而有银行或旅行社发行的固定金额的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

  23. 四、支票与汇票的区别(见表2-2)

  24. 五、支票的止付(Countermand) 支票的付款银行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止付: • 出票人开出支票后,由于交易上的原因要停止付款,他即通知银行对该特定的支票(号码、日期、金额、受款人姓名)停止付款。 当该支票提示时,付款银行在票上注明“奉命止付”(Orders Not To Pay)字样后退票给持票人。 大陆法规定: 支票有效期满后,银行才可止付。

  25. 存款银行获得有关存款人死亡、破产的通知后,即止付存款人以前开出的支票,听候合法继承人、破产清理人的处理。存款银行获得有关存款人死亡、破产的通知后,即止付存款人以前开出的支票,听候合法继承人、破产清理人的处理。 大陆法规定: 出票人死亡不影响他生前所签发的支票。 • 当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他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银行当然要止付退票。受票银行在票上注明“请洽出票人”(REFER TO DRAWER),意指为何拒付请问出票人,这是银行为开空头支票的客户进行掩饰的委婉的退票用语。

  26. 六、支票的有效期 支票开出并交付到持票人手中,应尽早向受票银行提示付款。支票提示的有效期一般较短。 大陆法规定: 出票和付款两个地点在同一国家,有效期为出票后8天,在不同国家,有效期20天,在不同的洲,有效期70天。

  27. 英美法规定: 应在合理期间(Within A Reasonable Time)提示,没有确定的天数,英国的银行公会则定为6个月。 我国票据法规定: 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8. 对于持票人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蒙受损失《英国票据法》74节和美国《统一商法典》3-502规定大致相同:对于持票人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蒙受损失《英国票据法》74节和美国《统一商法典》3-502规定大致相同: “持票人如延迟提示,受票银行在此期间宣告倒闭因而使出票人蒙受损失,出票人对持票人所承担的支票金额中相当于损失的部分即告解除”。

  29. 例如: 出票人存款余额1000元,另有未付支票400元。 若持票人及早提示,出票人存款实为600元。此时当存款银行倒闭,经破产清理后,对债务作破产清偿,假定为50%,出票人受偿300元,损失300元。 若持票人延迟提示,致使出票人的破产债权增加为1000元,受偿500元,损失500元,即比原来的情况多损失200元。

  30. 这是由持票人延迟提示而造成的。这时,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支票400元,只要偿付200元,即告解除责任。也即损失的200元责任可解除。这是由持票人延迟提示而造成的。这时,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支票400元,只要偿付200元,即告解除责任。也即损失的200元责任可解除。 美国《统一商法典》3-502条规定,出票人可写一张“债权过户书(by written assignment to the holder),将他的破产债权转让给持票人,后者去参加破产清理,最后按50%受偿200元了结。 最后结果,二者都一样。

  31. 大陆法: 规定了支票提示的有效期,但对延迟提示,适逢付款银行倒闭的后果如何承担,没有规定。

  32. 第五节票据的欺诈及其风险防范 一、票据诈骗的手段 票据的欺诈手段多种多样,总的来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改变支付方式,要求以假银行汇票代替跟单信用证。 ▼伪造早巳倒闭银行的汇票行骗。 ▼向银行购买小额汇票,将汇票复印后,涂改金额数字,把小金额改成大金额,再复印传真给出口商,诱骗出口商发货。

  33. ▼进口商在银行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却申请银行签发巨额空头支票▼进口商在银行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却申请银行签发巨额空头支票 ▼冒充存户假造支票 ▼虚构付款授权书 ▼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 ▼伪造银行保函和支付通知书 ▼用挂失旅行支票的手法诈骗

  34. 中国银行某海外分行统计: 1989年头四个半月中,国内分行委托代收的票据,遭到拒付的有95笔之多,面额一般为数千英镑,最多一票为43000英镑。总金额达75万英镑。 拒付原因: ▼签章不符(33%) ▼帐户关闭(38%) ▼支票遗失或被窃(23%) ▼伪造(6%)

  35. 中国银行珠海分行1990年识破和截获国际假票据13张,最大面额为200多万美元,最小的也有数千美元,累计金额达900多万美元。 票据分别来自美国、科威特、菲律宾、台湾、香港、澳门等九个国家和地区。

  36. 这种诈骗案手法: ▼国外一些不法商人向珠海寄交空头私人支票,▼伪造国外和香港一些大银行的本票 ▼将一些银行的本票涂改加大面额,或以让利,给国内企业较大优惠的办法,把假票转给内地企业。

  37. 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统计: 立案侦察的伪造金融票据、违法票据承兑的犯罪案件达7419起,涉案金额达52亿元,其中也包括了涉外票据欺诈。 票据欺诈金额越来越大,欺诈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票据欺诈风险已经成为主要的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领域。

  38. 二、防范和减少票据欺诈风险可采取的措施: ▼在叙做托收票据业务时,要充分注意和了解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资信以及票据的真伪性。 一些非纽约付款的美元票据,归收期会较长,叙做时要更为小心。虽然一般托收业务银行本身不会涉及退票风险,但银行仍应有义务尽力设法保护客户的权益,有责任提醒客户,不要因为是银行汇票而忽略了风险性的存在。并尽可能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客户及早了解票据的可兑现性。

  39. ▼警惕外国骗子,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对真假证件、签证和验讫章的识别能力。▼警惕外国骗子,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对真假证件、签证和验讫章的识别能力。 ▼对此类诈骗行径保持高度警惕,对客户交来的各种票据的签字、纸质及其内容要素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均进行认真的核对和辨认。 ▼对于新客户,宜先调查资信,资信可靠,然后进行业务往来。 ▼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货款,应先委托银行收妥票款后才能发货。

  40. ▼牢牢掌握货权,不收妥货款,不放货物。 ▼对进口商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出口货物应尽量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减少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对以汇票预付货款的交易,要特别警惕空运交货,因为货物一旦航空运出,即可迅速到达受货人之手,发货人就无法控制货权。 ▼业务中如有疑问,要及时与银行联系。

  41. 案例2-1 引资中的伪造汇票案 某银行在1991年9月接到一位客户交来一张泰国中央银行开出的金额为1,000万美元的汇票,要求其担保付款。随后,又收到香港一家公司发来说明此张汇票已经过公证的电报。该银行在核对印鉴时,发觉其保存的泰国中央银行的印鉴册已过时,无法核对汇票签名,于是,便组织专家对该票进行分析、研究。结果,发现有三处疑点:

  42. 汇票金额巨大,但仅有一个有权人签字,不符合“双签”规定;汇票金额巨大,但仅有一个有权人签字,不符合“双签”规定; • 在“泰国中央银行”出具的票据上显示不应有的美国总统华盛顿头像; • 票据上的银行名称和电传号是用打字机打上的,而不是印刷已就的。 因此,该银行立即电查泰国中央银行。回电称:该行从未办过此类业务,也没有票据上的签字人。后经了解,此汇票是国内某养殖公司与香港同苑公司合资办厂需引进资金而由港商交来的抵押品,其实是一张伪冒汇票。幸亏银行及时查证,才揭穿了这一骗局。

  43. 案例2-2 涂改票面金额的欺诈 广西某中行曾接到广西某物资进出口公司送来一张由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开出的即期汇票复印件,金额为500万港币。该公司要求银行核对汇票是否真实,并称已与港商陈某签订了一批总值为574万港币的玉器出口合同。合同规定,卖方收到汇票后30天内交货。该中行核对汇票“印鉴相符”,但发现压印的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于是,一方面告诫公司“汇票可疑,

  44. 暂勿出货”;另一方面,迅速向南商银行查询。暂勿出货”;另一方面,迅速向南商银行查询。 对方复电称:该行确实开出过此票,但金额仅为2,000港币,而非500万港币,并透露,该港商没有在该行开户,属资力较小的“街边小贩”。 经进一步查明,该汇票是港商将正本复印后,涂改金额,再次复印交给国内公司,作订货货款之用。 后在各方配合下,制止了这一起汇票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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