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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徵收、撤銷徵收及更正徵收原因探討

補辦徵收、撤銷徵收及更正徵收原因探討. 報告單位: 行政課 95.12.25. 報告大綱. 一、前言 二、補辦、撤銷及更正徵收之各項原因 三、產生之後續問題及影響 四、問題解決之對策. ㄧ、前言. 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作業, 因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作業疏失,致需地機關須辦理補辦、撤銷及更正徵收,乃土地徵收後不得已之措施,應是能避免發生則避免之,以減少不必要之行政作業及所引發之各項社會成本。. 徵收的意義. 政府依公權利的運作,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之一種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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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徵收、撤銷徵收及更正徵收原因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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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辦徵收、撤銷徵收及更正徵收原因探討 報告單位:行政課 95.12.25

  2. 報告大綱 一、前言 二、補辦、撤銷及更正徵收之各項原因 三、產生之後續問題及影響 四、問題解決之對策

  3. ㄧ、前言 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作業,因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作業疏失,致需地機關須辦理補辦、撤銷及更正徵收,乃土地徵收後不得已之措施,應是能避免發生則避免之,以減少不必要之行政作業及所引發之各項社會成本。

  4. 徵收的意義 政府依公權利的運作,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之一種行政處分。 土地徵收主體-- 國家 土地徵收執行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5. 徵收的原因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事業徵收私有土地 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6. 土地徵收作業流程圖(內政部) 土地徵收作業流程圖(地政局) 土地徵收作業流程圖說明

  7. 地政事務所配合辦理事項 地籍分割 ㄧ、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非都市土地),應於公告徵收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標示辦理公告徵收。 二、非都市土地如需ㄧ併辦理變更編定者,應同時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編定事宜。

  8. 公告徴收及通知 (一)公告及提供民眾閱覽:公告文及徵收計畫書、徵收補償清冊乙份,由轄區地政事務所張貼公告及供民眾閱覽,並請地所加註徵收戳記。地所於公告期滿後,應將徵收計畫書及徵收補償清冊檢還縣府。 (二)加註徵收戳記: 依土地徵收清冊逐筆加註徵收戳記。 (三)查核地籍圖及登記資料是否相符:依據土地徵收清冊逐筆核對地籍資料,倘有限制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及「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特別註記或與地籍資料不符者,列冊並提供土地登記謄本函縣府。

  9. 辦理撤銷徵收原因 一、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其他方式開發者。 三、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因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其他方式開發者。 四、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五、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者。

  10. 二、補辦、撤銷及更正徵收之各項原因 • (一)地籍圖重測 • .徵收公告後地價尚未發給完竣辦理重測,結果涉及工程用地範圍之變動,需另案辦理補辦或撤銷徵收。 • .需用土地人取得產權後,因重測致面積增加,辦理更正徵收。 • .(二)地籍圖地號誤繕 • 例如:地籍圖正確地號應為1-1地號,誤繕為2地號 • (三)地籍分割錯誤 • 例如:大溪埔頂2-2-24米道路因地籍分割錯誤,致 • 整條路段需辦理撤銷徵收及補辦徵收。

  11. 撤銷徵收圖(編號2-2-24道路)

  12. 補辦徵收圖

  13. 二、補辦、撤銷以及更正徵收之各項原因 • (四)原始資料登記錯誤或轉載錯誤 • 姓名誤轉載(例如:姓名應為「張二」 誤繕為「張三」)、持分和不等於一、原始地籍資料面積登記錯誤。 • (五)假分割面積與實際分割後面積不符 • 正式分割時,發現實際使用面積與原報准徵收面積不符。

  14. 二、補辦、撤銷以及更正徵收之各項原因 • (六)因分割、合併致徵收土地標示不符 • 核准徵收之土地,復經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合併,或合併分割,致徵收土地不符。 • (七)樁位錯誤 • 因都市計畫中心樁偏移致分割錯誤。

  15. 二、補辦、撤銷以及更正徵收之各項原因 • (八)圖簿不符 • 地籍圖地號或面積與土地登記地籍資料不符 • (九)移轉第三人 • 早期土地徵收係以浮籤方式辦理,因浮 籤脫落而再行移轉第三人,因現行土地所有權人非原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辦理徵收移轉登記。

  16. (十)土地徵收清冊標的與實際徵收使用標的不符(十)土地徵收清冊標的與實際徵收使用標的不符 88年台灣高等法院囑託本所複丈觀音鄉坑尾段活動中心位置及面積,活動中心坐落502及505地號。 95年6月觀音鄉公所函請本所核對清收清冊,清冊地號為502, 12月縣政府審查本案用地面積與土地複丈成果圖面積不符,請本所告知正確面積。

  17. 三、產生之後續問題及影響 • (一)增加政府用地取得經費支出: • 因公告現值的調整,致補辦徵收或更正徵收當時須負擔之經費,與原核准案之補償相較增加數倍之 多,增加國家財政額外的負擔 • (二)增加行政機關之行政作業負擔: • .書圖製作、通知、查址及公示送達作業、報准徵 收等程序,皆須重行辦理,再再增加額外作業負擔。 • .中原國小因所有權人持分錯誤更正,所有權人溢 • 領不願繳回,目前尚於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中。

  18. 三、產生之後續問題及影響 • (三)增加民怨: • 民眾於徵收之初爲配合道路拓寬工程,而將部份廠房拆除,後因重測後發現拆除部份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需將徵收價款繳回,引起民眾之不滿而提起訴願。 • (四)原因之歸責: • 部分需地機關質疑造成補辦、撤銷以及更正徵收之多數問題,肇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卻由需地機關負責後續問題處理及經費負擔,顯不公平。

  19. 四、問題解決之對策 • (一)建立測量作業標準作業流程 • (二)加強測量人員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傳授之 • 教育訓練 • (三)未辦徵收移轉登記前,需辦理分割、合併 • 者,由地所先函知需地機關及縣政府;以 • 往徵收案件經分割、合併致未能辦理移轉 • 登記者,得否檢附原徵收計畫書地籍圖及 • 徵收土地標示清冊,請地所就測量技術上 • 協助回復原徵收狀態,俾辦理移轉登記。

  20. 四、問題解決之對策 • (四)原因非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者,免 • 收作業費,減少需用地機關之負擔 • 藉以釐清問題之歸責。 • (五)移轉第三人部分,桃園所前曾邀集 • 歷次移轉登記權利人協議後,回復 • 徵收時之原登記權利人,再辦理徵 • 收移轉登記。建議地所於處理此類 • 問題時,可參考前開處理方式。

  21. 四、問題解決之對策 • (六)地所辦理用地徵收及地所於接獲囑 • 託辦理各項測量分割作業時,應就 • 所需期程予以反應工程單位全盤考 • 量,以免時程緊迫影響民眾權益並 • 滋生測量品質疑義。

  22.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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