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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新科技政策解读

闵行区新科技政策解读. 闵行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 2012 年 7 月 2 日, 《 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 (闵府发 【2012】19 号)正式发布。. 2012 年 7 月 2 日, 《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 》 (闵府办发 【2012】65 号)正式发布。. 以上政策可在“ 闵行科技网”( www.mh.sh.cn ) 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主 要 内 容. 一、 新科技政策修订情况. 二、新科技政策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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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新科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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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闵行区新科技政策解读 闵行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

  2. 2012年7月2日,《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2】19号)正式发布。 • 2012年7月2日,《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65号)正式发布。 以上政策可在“闵行科技网”(www.mh.sh.cn)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3. 主 要 内 容 一、 新科技政策修订情况 二、新科技政策总体框架 三、新科技政策执行事项

  4. 一、新科技政策修订情况 (一)政策内容的调整情况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特点

  5. 删除6条: • 因操作性不强, 删除“奖励发明专利实施”等3个条款; • 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删除“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2个条款。 • 因财政部明文要求停止,删除“加强政府采购”的1个条款。 (一)政策内容的调整情况 • 调整6条为12条: • 近两年出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鼓励孵化器发展等专项政策,本次纳入到新科技政策。 • 科技创业相关政策从3条调整为6条; • 科技金融相关政策从3条调整为6条。 • 保留19条: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科技项目、科技小巨人扶持 •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奖励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 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等 47 条 34 条 删 除 • 纳入其他专项政策16条: •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政策 •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政策 • 人才发展专项政策 6 条 另 列 16 条 保 留 19 条 调 整 6 条 12 条 • 新增3条: • 鼓励培育创新型企业 • 鼓励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新 增 3 条

  6. 引导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充分互动、开放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充分互动、开放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特点 1、 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着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2、政策内容更加聚焦,着力形成闵行区域特色 政策导向 3、 政策手段更加多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 政策执行更加便捷,有效服务科技企业需求 5 、 资金渠道更加畅通,切实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7. 更加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攻关、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科技金融创新等方面。更加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攻关、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科技金融创新等方面。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特点 1、 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着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2、政策内容更加聚焦,着力形成闵行区域特色 3、 政策手段更加多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政策内容 4、 政策执行更加便捷,有效服务科技企业需求 5 、 资金渠道更加畅通,切实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8. 将原来单一无偿资助,转变为拨、贴、投、贷、奖等多元化手段。将原来单一无偿资助,转变为拨、贴、投、贷、奖等多元化手段。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特点 1、 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着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2、政策内容更加聚焦,着力形成闵行区域特色 3、 政策手段更加多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 政策执行更加便捷,有效服务科技企业需求 政策手段 5 、 资金渠道更加畅通,切实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9. 建立“网上审核流转系统”,方便企业申报,跟踪流转进程。建立“网上审核流转系统”,方便企业申报,跟踪流转进程。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特点 1、 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着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2、政策内容更加聚焦,着力形成闵行区域特色 3、 政策手段更加多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 政策执行更加便捷,有效服务科技企业需求 5 、 资金渠道更加畅通,切实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政策执行

  10.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特点 1、 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着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将原来由区镇两级按财力支付的模式调整为区财政统筹支付。 2、政策内容更加聚焦,着力形成闵行区域特色 3、 政策手段更加多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4、 政策执行更加便捷,有效服务科技企业需求 5 、 资金渠道更加畅通,切实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政策资金

  11. 二、新科技政策总体框架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12.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对国家级研发机构,区财政根据国家及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方面9个条款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国家级 外资 市级 区级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创新型企业 企业上市 股权融资

  13. 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区财政给予相应支持: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区财政给予相应支持: 1、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外资独立研发中心,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区财政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贡献程度,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三方面9个条款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国家级 外资 市级 区级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创新型企业 企业上市 股权融资

  14.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原为30%)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调整)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三方面9个条款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国家级 外资 市级 区级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创新型企业 企业上市 股权融资

  15.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三方面9个条款 研发机构通过区主管部门认定后,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国家级 外资 市级 区级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创新型企业 企业上市 股权融资

  16. 对“创业苗圃”培育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区级财政对每个在孵企业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新纳入)对“创业苗圃”培育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区级财政对每个在孵企业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新纳入) 对实际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区级财政每年按照其租用面积的实际房租给予5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为2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3年。 (新纳入)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三方面9个条款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国家级 外资 市级 区级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创新型企业 企业上市 股权融资

  17.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对被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对被评为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资助50万元(原为30万元),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调整) 三方面9个条款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国家级 外资 市级 区级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创新型企业 企业上市 股权融资

  18.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三方面9个条款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型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加速创新计划。(新增)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国家级 外资 市级 区级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创新型企业 企业上市 股权融资

  19.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三方面9个条款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72号)和《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实施细则》(闵经委发[2011]35号),每家拟上市企业从启动改制到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至少可获得320万的资金扶持。(新纳入) 对成功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新纳入) 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新纳入) 国家级 外资 市级 区级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创新型企业 企业上市 股权融资

  20.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三方面9个条款 • 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 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国家级 外资 市级 区级 对成功获得创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多轮募资的企业,区财政对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 (新纳入) 创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 创新型企业 企业上市 股权融资

  21. 对获得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的企业,区财政按国家或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原为5-10%)予以匹配。其中,对国家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调整)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方面3个条款 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鼓励承担区级科技专项计划 鼓励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22.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区财政资助每个项目80-100万元(原为50-100万)。(调整) 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区财政资助每个项目10-30万元(原为8-20万)。(调整) 产学研合作计划,区财政资助每个项目10-30万元。 (新增) 民生科技计划,区财政每个项目资助10-20万元。(新增) 三方面3个条款 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鼓励承担区级科技专项计划 鼓励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23.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方面3个条款 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鼓励承担区级科技专项计划 鼓励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区财政给予50%的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增) 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创新热点计划”的牵头单位,区财政给予1:1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增)

  24. 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对注册在本区的,区财政给予1:1匹配奖励;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区财政给予50%的匹配奖励。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对注册在本区的,区财政给予1:1匹配奖励;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事业单位,区财政给予50%的匹配奖励。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市科技功臣奖的个人,区财政按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四方面9个条款 •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区科技进步奖 •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国内申请知识产权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25.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对获得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原为3万、2万、1万)的奖励。(调整) 四方面9个条款 •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区科技进步奖 •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国内申请知识产权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26. 对申请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分别资助每项400元、800元、2500元。对申请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分别资助每项400元、800元、2500元。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区财政一次性给予4000元(原为3000元)的奖励。 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每项资助800元;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每项资助3000元。(新增)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四方面9个条款 •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区科技进步奖 •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国内申请知识产权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27. 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经国外申请国受理后,区财政每项资助2万元(原为1.5万),申请金额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每项专利获得授权后区财政再资助2万元(原为1.5万)。对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每项专利获得授权后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调整)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四方面9个条款 •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区科技进步奖 •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国内申请知识产权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28.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四方面9个条款 对被评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区财政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50%的匹配。培育区专利示范企业,对被评为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增) 。 •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区科技进步奖 •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国内申请知识产权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29. 参与制定的国际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原为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原为5万元)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地方技术标准(新增)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四方面9个条款 •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区科技进步奖 •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国内申请知识产权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30.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四方面9个条款 •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区财政按国家或市财政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企事业单位承担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区科技进步奖 •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国内申请知识产权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31.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四方面9个条款 •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区科技进步奖 •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区财政根据市财政奖励资金给予50%的匹配。(新增) 国内申请知识产权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32.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四方面9个条款 • 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区科技进步奖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区财政可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对首次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区财政可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对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评(新增)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区财政对名牌类每期奖励5万元、商标类每期奖励8万元。 • 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国内申请知识产权 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标准化示范试点 提升质量管理 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33. 本区纳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园区和企业,可申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经认定的项目,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新纳入)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四方面8个条款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创业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 支持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资助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奖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支持技术经纪

  34.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四方面8个条款 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苗圃”,区级财政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创业苗圃”开展的“预孵化”服务,区级财政按每个实际“预孵化”项目5000元的标准补贴孵化器。(新纳入)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创业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 支持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资助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奖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支持技术经纪

  35. 对孵化器管理主体投资新建物业、或改建自有物业为孵化用房的,区级财政对新建或改建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予3年利息补贴,3年累计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或对孵化器管理主体整体包租非自有物业为孵化用房的,区级财政第一年对其实际发生的租金给予10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6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为1.5万平方米,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新纳入) 对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区级财政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区落户的,区级财政按每家毕业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新纳入)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四方面8个条款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创业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 支持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资助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奖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支持技术经纪

  36. 鼓励加速器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区级财政每年按每家实际入驻企业1.5万元的标准给予加速器补贴,每家入驻企业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新纳入) 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对实际入驻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对孵化器、加速器参股高成长性企业,区级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孵化器投资在孵企业的,区财政根据实际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三年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加速器投资实际入驻的加速企业的,区级财政根据实际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一年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纳入) 对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区级财政按每上市一家企业30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器、加速器。对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区级财政按每挂牌交易一家20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器、加速器。(新增)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四方面8个条款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创业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 支持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资助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奖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支持技术经纪

  37.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鼓励 YBC紫竹办公室聘请企业家和相关领域专家为创业导师。根据创业导师辅导创业企业的项目数,区级财政每年按每个项目3000元的补贴标准,资助YBC紫竹办公室开展创业导师活动。(新增) 鼓励社会组织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业公益活动,对组织开展科技创业公益活动的,区级财政对其活动费用给予50%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新增) 四方面8个条款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创业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 支持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资助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奖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支持技术经纪

  38. 鼓励相关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区财政根据其为本区企业的服务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1、年服务区内企业数量3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奖励30万元; 2、年服务区内企业数量2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奖励20万元; 3、年服务区内企业数量1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奖励10万元。(新增)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四方面8个条款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创业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 支持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资助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奖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支持技术经纪

  39.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四方面8个条款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对区内企业利用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加盟单位的仪器设备开展项目研发、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区财政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多可资助20万元。 创业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 支持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资助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奖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支持技术经纪

  40.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四方面8个条款 鼓励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按照《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沪科合[2012]2号),对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助。(新增)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创业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 支持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资助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奖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支持技术经纪

  41. 对银行为本区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区财政按照市相关要求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新增)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两方面5个条款 • 促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 • 鼓励发展创业(股权)投资 开展科技金融专营服务 融资担保服务 科技信贷产品 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 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42.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其为本区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发生的代偿净损失,区财政按照市相关要求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新增) 鼓励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融资,区财政按企业贷款担保额的1.2%给予担保费补贴。 (新增)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两方面5个条款 • 促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 • 鼓励发展创业(股权)投资 开展科技金融专营服务 融资担保服务 科技信贷产品 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 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43. 深化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积极推进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模式。在贷款企业按时还款后,区财政按其担保额(保险额)的1%给予企业担保费(保险费)补贴;对企业贷款利率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其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15%的补贴。(新增) 加大对科技小巨人等企业的信贷服务力度。与银行合作,推出“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信用贷”产品,对区内各类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和市创新型企业、上市培育(扶持)企业等企业,给予单笔最高为50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 (新增) 区财政对企业发行集合类融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所承担的担保增信费、评级费、审计费、律师费等给予50%的补贴。 (新增)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两方面5个条款 • 促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 • 鼓励发展创业(股权)投资 开展科技金融专营服务 融资担保服务 科技信贷产品 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 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44. 设立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进一步完善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知名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可按其实际投资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或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知名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经评估后以不超过1:1的比例进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天使投资投资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最高为200万元。 (新增)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两方面5个条款 • 促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 • 鼓励发展创业(股权)投资 开展科技金融专营服务 融资担保服务 科技信贷产品 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 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45.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区财政给予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的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内的(含5亿元),按注册资金1%给予奖励。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0.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合伙人中自然人和注册在本区的法人机构的承诺出资额部分,该部分出资额超过承诺出资总额70%的,参照对公司制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办法,按合伙企业承诺出资总额进行奖励;该部分出资额未超过承诺出资总额70%的,参照对公司制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办法,按该部分实际出资额进行奖励。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两方面5个条款 • 促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 • 鼓励发展创业(股权)投资 开展科技金融专营服务 融资担保服务 科技信贷产品 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 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对投资落户在本区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区财政分别给予以下支持(新纳入): 、投资收益奖励、办公用房费用补贴、创新管理奖励。 投资落户奖励

  46.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两方面5个条款 • 促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 • 鼓励发展创业(股权)投资 按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区财政给予该创业(股权)投资企业50%的奖励。 对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利润所形成的区级财力,区财政给予该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60%的奖励。 开展科技金融专营服务 融资担保服务 科技信贷产品 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 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对投资落户在本区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区财政分别给予以下支持(新纳入): 投资落户奖励、 、办公用房费用补贴、创新管理奖励。 投资收益奖励

  47.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两方面5个条款 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区财政给予三年期租金(以同地段、同档次楼盘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为上限)50%补贴,三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250万元。在外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上述办法减半补贴。对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区财政按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三年期补贴的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 促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 • 鼓励发展创业(股权)投资 开展科技金融专营服务 融资担保服务 科技信贷产品 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 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对投资落户在本区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区财政分别给予以下支持(新纳入): 投资落户奖励、投资收益奖励、 、创新管理奖励。 办公用房费用补贴

  48.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两方面5个条款 对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及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按其当年个人薪金收入所形成区级财力,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高管人员(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合伙人等,每企业限5名)的奖励比例为60%;核心骨干人员(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每企业限5名)的奖励比例为30%。对特殊贡献人员可以加大奖励力度。 • 促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 • 鼓励发展创业(股权)投资 开展科技金融专营服务 融资担保服务 科技信贷产品 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发展 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对投资落户在本区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区财政分别给予以下支持(新纳入): 投资落户奖励、投资收益奖励、办公费用补贴、 。 创新管理奖励

  49. 三、新科技政策执行事项 政策申报对象 政策资助原则 资金支付渠道 政策受理流程 政策受理地点 政策有效期 政策解释权

  50. 政策申报对象 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本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区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享受相关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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