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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第 8 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詹玉蓉.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附設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 & 政府機關設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類別. & 住宿機構 :提供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訓練或夜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住宿服務之場所。 & 日間服務機構 :提供經需求評估需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技藝陶冶或生活照顧、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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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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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8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詹玉蓉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附設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 &政府機關設立

  3.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類別 &住宿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訓練或夜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住宿服務之場所。 &日間服務機構:提供經需求評估需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技藝陶冶或生活照顧、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之場所。 &福利服務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性服務之場所。其服務項目應多元化,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之需求;服務方式可分為外展性服務及機構內服務二種。

  4. 組織管理 &法人機構應依民法、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或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成立董(理、監)事會,負責組織運作、會務管理及監督工作 &應重視員工之權益,訂定員工權益制度,並提供各項職前、在職、專業訓練等,提升員工專業智能,專業人力之配置比例應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之規定

  5.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 &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財務收支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定期編製會計報告並公告徵信 &機構之財務處理應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立獎助及查核辦法、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稅法等之規定辦理,以落實推展業務

  6. 身障福利變革及目標 &我國身心障礙的福利立法,從殘補及宣示性的殘障福利法(民69),經過保護性並致力於消除對障礙歧視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86)之轉折,蛻變為積極性權益保障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民96),每一次立法名稱的變革,在在都揭櫫台灣身心障礙福利的大躍進,及我國身心障礙福利的重要變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內容相較於身保法,從消極性的保護,蛻變為積極性的權益保障,更具有積極正面之意義。

  7. &身權法將「福利服務」一章正名為「支持服務」;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個人支持、家庭支持、和社會參與,是貫穿全法的核心目標&身權法將「福利服務」一章正名為「支持服務」;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個人支持、家庭支持、和社會參與,是貫穿全法的核心目標 &要著重身心障礙者之獨立性及其應擁有的社會權,提供個別化及整體性服務,維護其健康與安全,加強其社區參與及家庭支持服務,以增進身心障礙者的能力及社會參與權益

  8. 組織管理指標 &決策單位機能及運作 &組織架構與管理 &人力資源發展 &會計及財務管理

  9. 決策單位機能及運作 1101.董(理)監事會議召開情形 ※應依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規定期間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前一星期開會通知,會議後二週內會議紀錄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1102.年度預決算董(理)監事會議運作情形 ※年度開始前3個月機構之預算、下年度業務計畫書,每年5月底前決算、上年度執行業務報告書【應包含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基金及餘絀變動表)等資料】應提經董(理) 監事會審議通過

  10. 1103.董(理)監事改選或改聘情形 ※應依章程規定期限,辦理董(理) 監事改選或改聘,並完成報備、變更程序 1104.機構與所屬法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組織間的決策溝通與聯繫【新訂指標】 【非財團或非社團法人附屬機構不適評,但公設民營機構適評】

  11. ※法人組織的管理人與機構有定期的會議與溝通機制並留有紀錄;組織對機構營運有適當之支援,如經費、行政作業、財務作業、專業服務等運作之協助,並有具體資料可資證明;管理人如: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總幹事或經授權代理之人員等 ※法人組織的管理人與機構有定期的會議與溝通機制並留有紀錄;組織對機構營運有適當之支援,如經費、行政作業、財務作業、專業服務等運作之協助,並有具體資料可資證明;管理人如: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總幹事或經授權代理之人員等 1105.定期召開主管(幹部)或管理會議 ※定期召開主管(幹部)或管理會議,會議須有決議及執行成果之追蹤列管

  12. 組織架構與管理 1201.行政組織架構 ※應訂有明確之組織架構,且各部門權責明確,人力編制各類別應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承辦補助方案,另置專責人力辦理 1202.配合主管機關填報各項報表情形【授權主管機關評分】 ※配合主管機關業務輔導之需,填報各項報表業務資料, 依限填報且資料正確清晰

  13. 1203.與主管機關配合情形【授權主管機關評分】1203.與主管機關配合情形【授權主管機關評分】 ※配合主管機關業務輔導與發展及個案服務之需,參與相關活動、配合方案開辦、接受個案轉介與緊急安置等 1204.入出機構之管理 ※機構應訂有相關辦法;辦法之內容應包含:服務 對象、入出機構流程與評估機制、服務計畫、收 費標準等5項以上;管理辦法之制定,私立機構依 設置章程或捐助章程而定,公設民營依契約規 定。

  14. 1205.實際服務人數 ※實際服務人數應達主管機關核定服務人數一定比 率,不應有超收情形 服務人數之計算:私立機構依主管機關核定人數 計算,公設民營依契約規定。新設立機構依核定 計畫之期程目標人數計算。早療及時段性服務人 數以在機構內同一時段最高服務人數為計算基 準。人數以評鑑前1年歷月平均服務人數為計算 標準。

  15. 1109.福利服務中心年度營運(業務)計畫【新訂指標】1109.福利服務中心年度營運(業務)計畫【新訂指標】 ※訂定中心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依計畫內容執行,定期檢討 1110.委外業務或補助方案之管理(公辦公營單位適評)【新訂指標】 ※訂有委託或補助計畫,依計畫內容執行,有平時考核及年度績效評估機制並確實執行,若方案繼續執行時,考評結果與續約具關連性

  16. 人力資源發展 1301.員工健康檢查情形 ※員工應每2年接受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包含血液、尿液及胸部X光檢驗,新進人員到職前應接受健檢,健檢項目應包含:上述各項、B型肝炎、糞便檢查(阿米巴痢疾及桿菌性痢疾)並保留完整檢查紀錄(如每年辦理可得滿級分) 1302.定期實施員工急救訓練(福利中心為新訂指標) ※每年自行辦理員工急救訓練,應有紀錄,員工參加情形應達一定比率 僅採計機構自行辦理之急救訓練

  17. 1303.訂定員工權益相關制度 ※應訂定員工權益相關制度,內容包含員工差假制度、薪資給付制度、退休撫卹制度、意見反應及申訴制度、考核制度等相關辦法,並確實執行各項制度 1304.員工退休撫卹制度 ※應按月提繳退休金(退撫基金或退休準備金),有專戶儲存

  18. 1305.訂定工作手冊 ※應訂定工作手冊(紙本或電子檔),供每一工作人員運用並依必要修訂;明列機構組織架構、各單位及人員業務執掌、服務對象入出機構辦法、重要工作流程、緊急事件求助與通報等聯繫窗口、電話等資料 ※應聘用符合資格之院長(主任),社工員、護理人員、教保員、生活服務員,並應依規定比例配置

  19. 1306.機構院長(主任)資格【新訂指標】 A:【日間型】1.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2.專科以上畢業,曾接受專業人員培訓160小時以上,並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3.高中職以上,曾接受專業人員培訓320小時以上,並具4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4.公立機構需經公職相關類科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並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B: 【住宿型】1.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2.專科以上畢業,曾接受專業人員培訓160小時以上,並具4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3.高中職以上,曾接受專業人員培訓320小時以上,並具6年以上住宿機構工作經驗;4.公立機構需經公職相關類科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並具2年以上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20. 1307.社工員之設置情形 ※生活重建機構-1:35 生活照顧機構-1:50 照顧人力比相除後之小數點以四捨五入計算。 時段療育服務以核定之同一時段內最高服務量為 個案量計算基準。承辦特定補助方案時,應由另 設單位或專屬人力辦理,不得以既定服務應有編 制內人力兼辦,以免影響服務品質(如以機構編 制內人力兼辦者,服務總人數應符合法定規定配 置比例)。應由機構提供名冊核對,比例之計算 採計近三年歷月雇用情形,予以計算後取平均 值,以平均值對照計算上開標準(指標1308.~ 1310.均依本項原則)

  21. 1308.護理人員之設置情形 ※全日型住宿機構1:40 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1:20 照顧失智症、植物人、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為主之機構:1:15 照顧需技術性護理服務個案之機構護理人力比1:15,並應隨時至少1位護理人員值班

  22. 1309.教保員(訓練員)之設置情形 1.教保員: 住宿生活照顧機構以1:3至1:7遴用;夜間時以1:6至1:15遴用,並得與生活服務員合併計算。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以1:75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教保員與受服務人員比例得以1:15遴用。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之機構,其應置之教保員得以護理人員或生活服務員替代。 日間生活照顧機構以1:3至1:7遴用。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以1:75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教保員與受服務人員比例得以1:15遴用。

  23. 2.訓練員: 住宿生活重建機構以1:10至1:15遴用;夜間得視需要置訓練員。照顧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以1:75遴用職能治療師者,其訓練員及受服務人員比例得以1:30遴用。 日間生活重建機構以1:10至1:15遴用。 1310.生活服務員之設置比例 ※住宿型生活重建機構日間得視需要配置,夜間 1:10~1:15。 住宿型生活照顧機構1:3~1:6,夜間工作時1:6 至1:15(夜間生活服務員與教保員得合併計算)

  24. 1206.福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設置情形【新訂指標】1206.福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設置情形【新訂指標】 ※應設置下列專任工作人員 1.院長(主任) 2.依服務需求至少設置1名以上社工員 3.依服務需求至少設置1名行政人員 4.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

  25. 1311.對新進員工提供足夠之職前訓練 ※提供新進員工(到職未滿1年者)職前訓練,其中應包括實際操作、授課或督導;到職後3個月內訓練時數應滿24小時;進行訓練效益評量,包含適任性考核、受訓人員意見調查或回饋表 1312.員工在職訓練情形 ※依機構發展方向與服務內涵訂定員工在職訓練計畫,內容包括員工專業服務需求、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傳染病防治及意外傷害或緊急事件處理、急救與消防演練等之訓練,並安排員工參與外部訓練,直接服務人員平均每月應有8小時以上,並進行訓練效益評量

  26. 會計及財務管理 1401.會計制度 ※訂定健全之會計制度且有落實;會計與出納應分別獨立作業、支出皆應經主管核處、經費收支分別記帳;置有專責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機構記帳人員應具會計能力,至少為高職商科畢業以上或曾修習會計相關學科) 1402.帳簿設置 ※應設置日記帳、現金帳及總分類帳;金融機構往來設有金融機構別明細紀錄並定期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銀行存款調節表) ;有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款者,應設置專戶並專款專用 受評當日機構應備97~99年各年度存摺或對帳單供查核,未附者本項以0級分計算

  27. 1403.外來憑證 ※各項支出均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發票 或收據)交通費及伙食費得以經手人支出證明為 合法憑證 1404.各類所得扣繳情形 ※給付業務費及個人所得扣繳均應依法扣繳及解繳 1405.扣繳憑單之填發與申報 ※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於規定期限內為各類給付 彚總申報;編製各類給付扣繳稅款與申報金額調 節表

  28. 1406.年報內容完整性與正確性 ※年報內容應包含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 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基金及餘絀變動表)等;均依規定 函報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無誤;若年度收入金額 達3,000萬元者,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407.會計報表、帳冊及憑證保存情形 ※會計報表、帳冊及憑證依規定期限妥善保存,且 便於調閱

  29. 1408.預算執行 ※經費動支按預算執行,支出超過時應予以管控; 年度收支決算金額未達預算之80%時,應研提年 度檢討且有完整紀錄,並提董(理)事會同意。 (設有監察人/監事者並提同意) 1409.目的事業支出比例 ※目的事業支出應占支出合計70%以上,此支出係 指章程明定之服務項目所發生之支出;各項支出 比例均屬合宜

  30. 1410.現金(票據)收入處理 ※現金(票據)收入應於當日或次營業日全數解存 金融機構,但積存金額未滿機構內部規定限額與 距離機構專戶在規定里程以外者(依私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規定),最多得保 管5日。 1411.經費支出處理制度 ※經費之支出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應全數開立支票 或透過金融機構撥付。

  31. 1412.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 ※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 1413.補助經費核銷 ※經費核銷應依規定期限辦理 1414.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管理制度 ※訂有有價證券(含支票、存單)及印鑑之分層管 理辦法;印鑑分由機構負責人、財務主管保管, 有價證券應由專人管理

  32. 1415.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 ※1.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徵信辦法 2.開立收據予捐贈人 3.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4.公開徵信: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 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 體。至少每六個月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 辦理情形。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 姓名、捐贈財物及捐贈年月,有指定用途者應 予載明 法人附設機構,標準1、3、4得以其上級機構或基金會之運作狀況評分,但標準2相關資料仍應檢視評核受評機構執行狀況

  33. 1416.捐贈財物之使用情形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管理辦法,財物使用符合捐 贈者指定用途(用途以所開立收據為準),並應 有合理管理 (指標1415.及1416.之辦法得合併訂定) 1417.財產管理 ※政府補助購置財產或各項財產(含動產及不動 產)均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財產標示(固定黏 貼於財產上可供識別處);有專人管理,每年至 少盤點1次並有紀錄;列帳之財產清冊應與資產 負債表金額核對相符

  34. 1418.受查核缺失之補正情形 ※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財務查核而列有缺失者, 應依規定補正或繳回經費。 評鑑期間(97~99年)內未曾受查核者不適評, 但應於申請不適評時一併提出。本項需由各級主 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各級主關機關財務查 核列有缺失者,應依規定補正或繳回經費

  35. 改進及創新措施指標 &機構自我評估 &改進措施 &創新措施及執行成效、特色

  36. 機構自我評估 5101.機構服務績效評估 ※機構應自我評估服務績效,如機構人 力及專業素質、行政管理與成本控管 1.定有辦法 2.每年執行 3.有書面評估紀錄 4.針對檢討作改進

  37. 改進措施 5201.接受主管機關查核及改進情形【新訂指標】 ※查核缺失之改進有具體措施並有成效,能 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缺失改善 (受評機構應於「受評業務報告」中,檢附 主管機關最近3年對其歷次輔導查核表,供 評鑑委員依據查核表相關紀錄計分。)

  38. 5202.針對評鑑應改進事項形成對策及執行成效 ※針對上次機構評鑑的改進事項擬訂具 體改進措施,確實執行,並有成效

  39. 創新措施及執行成效、特色 5301.創新措施之執行成效 ※創新指機構內部相較於以往之服務或營運 有明顯之發展性、突破性或創造性,如: 營運模式、服務策略之創新、專業服務之 研發、開發資源策略或連結效果佳有創新 性等,有完整之規劃並確實執行,具有成 效,且賡續推廣 服務項目應於自評告報中明列,以供委員 審酌計分

  40. 特定狀況減分 6101.三年內之違規及重大負面事件紀錄 ※三年內有違規事項,經查證屬實者 違規事項如重複收費、未經核准收費、重複 申請補助、對服務對象不當對待及陳報不實 業務資料;重大負面事件如機構內性侵害、 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施暴、公共安全意外等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由主管機關提供違規證明及重大負面事件資 料,依違規情節每項扣0.2分至0.5分,最多 扣總分2分

  41. 特定狀況加分 7101.機構中長期營運、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 形 ※1.機構應訂定中長期(3年以上)工作營 運、發展計畫。 2.計畫內容應包括服務項目及內容等。 3.營運發展計畫應具前瞻性、可行性。 4.依計畫執行並有紀錄及具體績效 最多加總分1分,本項之計分由該機構評 鑑團隊共識決

  42. 預告下一次(第9次)評鑑新增指標 ※福利服務中心年度整體營運(業務)計畫 訂定年度整體營運(業務)計畫,依計畫內容執行,定期檢討 ※員工健康檢查情形 新進人員到職前應接受健檢,健檢項目中之B型肝炎應含抗原抗體

  43. ※寢室空間規劃及使用 住宿機構寢室床位之配置每間4人以下 照顧重度失能臥床者之機構寢室床位之配置每間6人以下,兩床之間應有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服務對象權益委員會的組織與運作 組成除應包含家長(屬)、機構代表,專業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外,並應包含服務對象

  44. 預告下一次(第9次)評鑑核心指標 ※機構院長(主任)之資格 ※社工員之設置情形 ※護理人員之設置情形 ※教保員(訓練員)之設置情形 ※生活服務員之設置比例 ※福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設置情形

  45. ※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 ※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 ※消防設備之完善及定期維護檢修情形 ※收費標準符合收費原則

  46. 評鑑應行注意事項

  47. 評鑑平時準備 ※應重視資料之分類、歸檔、整合、圖文標記 如會議紀錄、公文、人事資料建檔、營運財務、個案、服務計畫、活動資料照片等 ※遵守法令規範並注意法規的修訂 ※績優單位觀摩學習、經驗交流

  48. ※邀請專家學者機構輔導 ※增加創新作為 ※善用政府相關資源:方案委託、經費 補助、活動參與、訓練研習… ※與主管機關保持良好關係

  49. 評鑑前準備 &清楚評鑑時程規劃,分工依進度籌備評鑑事宜 &機構環境設備提早準備與檢查 &事前自我查核與演練 &建立全員共識,清楚自我分工與職責

  50. 評鑑資料準備 ◎充分了解各項評鑑指標之意涵 ◎逐項蒐集資料,落實填寫相關表件及 自我評分 ◎簡報資料應以機構宗旨、願景、特色 創新及前次評鑑改善情形為主 ◎依指標分組,各由專責人員建立資料 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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