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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實務

履約管理實務.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楊燦能 (02-29320212 轉 350) pstc-tony@mail.taipei.gov.tw 103 年 9 月 5 日. 一、採購概述. 1. 採購法第 2 條 : 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2. 政府透過與廠商履行民事採購契約,有償取得工程、 財物或勞務。 3. 如何完成使命 — 採購 ( 1 )態度 ( 2 )操守 ( 3 )專業 4.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同質 / 異質 採購. 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採購. 異質. 同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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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履約管理實務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楊燦能(02-29320212轉350) pstc-tony@mail.taipei.gov.tw 103年9月5日

  2. 一、採購概述 • 1.採購法第2條: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 2.政府透過與廠商履行民事採購契約,有償取得工程、 財物或勞務。 • 3.如何完成使命—採購 • (1)態度 • (2)操守 • (3)專業 • 4.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3. 同質/異質 採購 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採購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4. 審計部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優缺點分析審計部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優缺點分析

  5. 二、履約管理 • (一)在與廠商訂定契約之前,應徹底將契約內容包括數量、條文及重要的採購設備型號圖與說予以核對,避免有誤植或惡意塗改地方出現,造成爾後履約爭議協調。 • (二)開工前現場協調會勘相當重要,在還沒正式開工之前,召集監造建築師(業務承辦科)、廠商,進行現場會勘動作,站在甲方立場重點有三:一、維持機關現況上班品質,二、維護甲方現場安全,三、工程品質。例如一個學校,會要求廠商一對學校安全負責,二維護教學品質,三工程品質的掌控,廠商及監造建築師的部分,則是讓他們釐清合約圖說內的施工範圍及相關程序表等,做一個確定的釐清,然後依照契約書及相關規定辦理。

  6. (一)契約變更1 • 1.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契約約定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2.ISO案例:依工程會88.10.27第8816968號函,略以: 「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

  7. (一)契約變更2 • 3.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變更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本法第6 條公平合理原則,應由機關補償之。 • 4.依工程會91 年3 月29 日工程企字第91012359 號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 • 5.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 6.施工過程中機關首長或長官指使廠商變更,但廠商未告知監造及承辦單位或未納入每週之工務會議,再併入歷次變更設計。

  8. (二)契約價金1 • 1.工程會92 年6 月5 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 號令修正頒行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已明定「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為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機關未公告機關預算單價,要求廠商照機關單價施作,恐不合理,又廠商之投標文件如附有單價者,該單價應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如廠商之部分單價有不合理之情形,機關應依本法第5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0 條之規定辦理。 • 2.契約價金之調整:契約要項第32條,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者,其逾5%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9. (二)契約價金2 • 3.廠商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採購契約要項第35 點):例如統一發票、出廠證明、檢驗證明或施工照片等。 • 4.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採購契約要項第37點) :明定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與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及廠商與其人員應誠實繳納各項稅費。我國境外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 5.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9 點):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契約價金,主要係降低廠商履約成本風險,以確保政府採購之執行及維護採購品質。 • 6.第三人檢驗之費用(採購契約要項第42 點):明定履約標的須經第三人檢驗時,其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為原則。契約中並應明訂應檢驗之項目,避免爭議。

  10. (二)契約價金3 • 7.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關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契約範本5-1-2) • 8.估驗時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契約範本5-2-2) • 9.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並於工程完成,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於契約規定之期限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契約範本5-2-2) • 10.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 (8819635) • 11.會同廠商及監造單位辦理估驗計價會勘。

  11. (三)履約期限與遲延1 • 1.履約期限因涉及機關之使用時程安排、廠商之履約成本,甚至影響其他配合廠商之契約執行,故應於契約中明定之。至於採用何種限期方式,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應審慎研議其合理性)。 • 案例:a.國小廁所整修工程、b.國中屋頂防漏工程、c.公訓處擋土牆補強工程 • 2.履約期間之計算(採購契約要項第44 點):有關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之工期計算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工期延長日數之計算,應依「事由」對於工程之影響程度予以認定,非僅以事件發生時點屬上午或下午即予以認定延長半日或一日。

  12. (三)履約期限與遲延2 • 3.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採購契約要項第45 點):此係以消極之方式規範廠商須符合契約約定之進度,另外在積極之作法上,可依「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之規定,給予廠商提前完工之獎勵。 • 4.不計逾期違約金之情形(採購契約要項第46 點):明定廠商得展延廠商履約期限且不計逾期違約金之情形。所列各款情形主要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例如我國921 地震、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等影響廠商工期,該等事件係非屬廠商善盡契約責任即可避免之情形,機關應允許延長履約期限。 • 5.保固或瑕疵擔保期間之訂定(採購契約要項第52 點):依工程會88 年9 月28 日(88)工程企字第8814433 號函釋,保固期限得由機關依工程性質予以酌定,惟仍不得牴觸民法第498 條至第501 條之規定。

  13. (三)履約期限與遲延3 • 第7條 履約期限 •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1.工程之施工: • □應於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 •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_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__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 __年__月__日。本工程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 □本工程訂有分段履約期限,於□全部;□分段竣工後使用或移交,其第1階段履約期限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如履約期間分段進度需求為2階段以上者,機關應增訂各階段履約期限)。 • 2.工期核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規定辦理。 • 3.其他:___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二)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14. (四)竣工 • 1.竣工後,已完工估驗計價但尚未辦理驗收者,如其原因尚可改正,而廠商請求先行支付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且願提出同額還款保證者,機關可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予以接受。 • 2.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 (8819635) • 3.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並作成竣工確認紀錄及陳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15. 三、驗收1 • (一)施行細則第93條: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二)施行細則第94條: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三)驗收紀錄:1.整理驗收結果(符合及未符合分列) 、 2.確認驗收缺失及改善方式與標準、 3.驗收人與驗收(複驗)人最好是同一人、 4.前開第25至29條缺失項目請廠商於20天內(101年10月22日下班前)改善完成,並定於101年10月23日上午9時進行本工程初驗(複驗)不另發文通知、 5.紀錄最後2項分別註記:a.隱蔽及未抽驗部分由廠商及監造單位負責b.以下空白、 6.當天作成紀錄並簽名確認、 7.簽報完成後以雙掛號寄送會議紀錄。

  16. 三、驗收2 • (四)驗收建議用語 • 1.尚符(尺寸,因測量會有誤差) • 例: 經丈量窗戶200x100cm尺寸與竣工圖說尚符 • 2.相符(數量,可以確定數量者) : 經清點數量與竣工圖說相符 • 例: 經清點w10型窗戶六樘數量與竣工圖說相符 • 3.符合(內業文書) • 例: 抽驗試驗報告, 試驗結果經監造建築師確認符合合約規範。 • 4. 抽驗清點丈量測試 • 5.竣工圖說變更設計部分應用雲圖狀標示

  17. 三、驗收3 • (五)採購法第72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18. 三、驗收4 • (六)案例分享 • 1.路燈桿基座混凝土未乾,審計單位認定虛報竣工。 • 2.驗收時工地現場與設計監造單位提供之竣工圖說(原契約圖說經歷次變更后彙整繪製而成)未符,再進行補辦變更設計。 • 3.圖書館書架固定案-驗收合格後保固期中監造與施工廠商之責任認定。 • 4.履約或驗收時發現廠商未完成或無法完成,以「契約變更」或「減價收受」結案。

  19. 四、附件圖表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頒 本府92年9月15日府工三字第09221428800號函頒 本府93年3月9日府工三字第09303069501號函修正 本府93年11月1日府工三字第09305579900號函修正 本府94年12 月12 日府工三字第09403899200號函修正 本府96年12月21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2083700號函修正 本府99年1月4日府授工採字第09832175100號函修正(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

  20. 共計9項 • 附記: •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 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 三、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 四、「核准規定」欄,係指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核准權責規定,其核准與否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核准」,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 • 五、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六十二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 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21. 補充附記: • 一、依附記一,契約變更中所稱「規格」變更,係指原有功能或機能不變之情形。 • 二、依附記五,「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其傳輸工程會方式以原採購案號附加分號方式上傳。並於決標公告附加說明欄載明本次為第幾次契約變更。 • 三、機關辦理附記六中,「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之方式」,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辦理。 • 四、契約如約定以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施工項目、財物供應及安裝項目或勞務提供服務項目,經依契約圖說(如無則免),按原定之項目內容及規範施工、供應及安裝或提供服務,而有契約項目之數量與實際完成之數量出入之情形,如無新增工作項目且預算足以勻支,依前揭實作數量結算均無漏列或誤計之情形,且不影響按期估驗計價者,得併同驗收結算時辦理,無需辦理契約變更。 • 五、機關依本一覽表之「備查規定」函報上級機關時,除有不符規定或其他應檢討事項外,上級機關得不予函復逕予備查,以節省公文處理流程。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六、辦理工程採購結算物價指數調整工程費時,無需辦理契約變更,可逕於結算詳細表最後加列「物價調整累計金額」併入結算總價方式辦理,並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增減價款』項下之『結算後其他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在原定之項目執行,執行總金額未逾原契約上限金額時,無需辦理契約變更。調整』欄內填列辦理結案。 • 七、 • 八、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原則上得以雙方換文(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方式辦理,不拘泥於以契約變更書之形式,惟仍應注意依本一覽表第五項次或第六項次之規定辦理。但涉及廠商公司合併、契約轉讓、連帶保證廠商履行連帶保證,或機關認為屬重大事項變更者,不在此限。

  22. 工程主辦機關全銜 第 次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 ○ 本次變更無需議價 • 議價前 . 議價後 第一聯

  23. 工程主辦機關全銜 第 次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 工程名稱: 第二聯

  24.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 十、契約變更除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契約約定及本基準相關規定辦理。工程施工中,因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變異、因應科技進步、配合整體運作或配合政策推動,必須辦理變更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工程司應先會同原設計單位、廠商及相關單位研擬因應方案。但因應方案亦得由設計單位研擬提出。 • (二)契約變更之原因或其因應方案,如屬須先辦理會勘認定者,(,例如地下障礙物、現況須儘速回填者或屬變動性之因素等),應於研擬方案前辦理會勘,會勘應由機關邀集工程司、原設計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及廠商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會勘紀錄,必要時應拍照存證。 • (三)工程司或設計單位依核定之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應報經機關核定,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於核定後施工,否則應先籌妥財源後,始得施工。 • (四)契約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且增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訂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之較小值者,機關應檢討相關責任;如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註:填報『工程主辦機關全銜辦理工程採購增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訂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之較小值責任檢討表』)

  25. (五)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有緊急處置之必要者,準依「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辦理。應於災害發生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擬定搶修方案並概估經費,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會勘時或會勘後即予核定施工;預算經費不足者,仍應依程序報奉核准後實施。(五)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有緊急處置之必要者,準依「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辦理。應於災害發生或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拍照存證擬定搶修方案並概估經費,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會勘時或會勘後即予核定施工;預算經費不足者,仍應依程序報奉核准後實施。 • (六)機關應督促工程司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以上之檢討修正。如工程司延誤時機,致廠商或機關權益受損者,應負其應有之責任。 • (七)辦理契約變更時,工程司應檢附契約變更文件報請機關核定,契約變更文件應包括「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附件。 • 前項第七款「修正契約總價表」附件包含如下: • (一)契約變更(施工)圖。 • (二)詳細價目表。 • (三)單價分析表。 • (四)數量計算表。 • (五)會勘紀錄。 • (六)其他。

  26. 上列單價業經雙方同意議定,作為原契約之補充單價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附後,竣工時按契約約定結算。上列單價業經雙方同意議定,作為原契約之補充單價詳細表及單價分析表附後,竣工時按契約約定結算。 立議定書人 機關名稱: 施工單位主管 工務科審核 工務科科長 會計審核 會計主任 機關首長 廠商名稱: (廠商公司印章) (公司負責人章) 地 址: 負 責 人: 註:本表核章欄可由各機關依機關編制參酌調整之。

  27. 本次應扣金額

  28. 工程主辦機關全銜 估驗計價與監造日報表數量差異說明表 第 次估驗附表 第 頁共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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