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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所屬學校 99 年度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簡報

台北縣所屬學校 99 年度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簡報. 報告人 : 台壽保產險 李勳欽副總 報告日期: 99.01.28. 大 綱. 壹、台壽保產險簡介 貳、保險內容 參、服務內容 ( 一 ) 保險服務說明會 ( 二 ) 保險手冊 ( 三 ) 投保證書 ( 四 ) 網路整合 ( 五 ) 加值風險規劃 ( 六 ) 優惠方案 肆、理賠服務. 壹、台壽保產險簡介. 台灣人壽金融集團成員. 堅強的股東陣容. 本公司為 100% 台灣人壽投資之子公司 ( 資本額 10 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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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所屬學校 99 年度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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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台北縣所屬學校99年度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簡報 報告人: 台壽保產險 李勳欽副總 報告日期:99.01.28

  2. 大 綱 壹、台壽保產險簡介 貳、保險內容 參、服務內容 (一)保險服務說明會 (二)保險手冊 (三)投保證書 (四)網路整合 (五)加值風險規劃 (六)優惠方案 肆、理賠服務

  3. 壹、台壽保產險簡介

  4. 台灣人壽金融集團成員

  5. 堅強的股東陣容 • 本公司為100%台灣人壽投資之子公司(資本額10億) • -經營績效卓越-台灣人壽自1999年起連續8年績效第一 • -台灣人壽資本額 63.92億總資產高達 2,492億 • -台灣人壽去年獲利重居金融業獲利王,自結全年稅 • 後純益新台幣45.6億元,每股稅後純益 (EPS)達7.38 • 元,創歷史新高。(中央社2010/01/20 ) • 惟一政府轉投資之橫跨產壽險金融集團 • -台灣銀行為台灣人壽最大股東之一,持有約24%之 • 股份,保戶權益最有保障。 • 台灣銀行佔台灣人壽3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 • 保險法第153條: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6. 公司特色-點線面完整服務 全國綿密 服務據點 • 121個全台服務據點,服務零時差。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近5,000位專業保險服務員遍佈各縣市, • 落實一校一專人服務,理賠及時到位。 • 28年豐富的學生保險服務經驗 • 財團法人文向教育基金會 產壽多元產品線 全面每校 專人服務 豐富服務經驗 致力教育公益

  7. 台壽保產險全國服務網 總/分支機構 通訊地址電話傳真 電話 傳真 總公司 台北市許昌街17號13樓之1 02-2370-0789 02-2370-6588 北一通訊處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6號3樓 02-2311-2689 02-2311-7589 北部區部 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16號2樓 02-2562-6269 02-2562-3769 台北通訊處 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16號2樓 02-8258-1311 02-2562-0979 板橋分公司 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一段268號6樓 02-8258-1311 02-8258-1231 基隆通訊處 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133號7樓之2 02-2428-5409 02-2428-0878 宜蘭通訊處 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一段81號 039-569-511 039-563-545 花蓮通訊處 花蓮市國聯一路167號3樓 038-320-210 038-362-570 桃園分公司 桃園市中正路927號3樓 03-302-6969 03-301-9688 中壢通訊處 桃園縣中壢市明德路176號6樓 03-4950-598 03-4951-098 新竹分公司 桃園縣中壢市明德路176號6樓 03-525-3363 03-525-378 台中分公司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72號5樓 04-2208-0298 04-2208-0296 豐原通訊處 台中縣豐原市豐東 04-2526-9018 04-2525-7378 中一通訊處 台中市西區台中港路一段160號B1樓 04-2326-5988 04-2326-5922 中二通訊處 台中市西區台中港路一段160號B1樓 04-2326-5988 04-2326-5922 彰化分公司 彰化市自強路297號 04-735-7118 04-736-6045 員林通訊處 彰化縣員林鎮莒光路687號 04-832-1728 04-838-2496 嘉義分公司 嘉義市德安路3號5樓 05-231-8919 05-231-9617 雲林通訊處 雲林縣斗南鎮延平路二段8號 05-597-279 05-597-1449 台南分公司 台南市成功路457號11樓之1 06-211-1991 06-211-199 高雄分公司 高雄市六合二路1號9樓C.D區 07-286-8001 07-286-6136 鳳山通訊處 高雄縣鳳山市府前路34號 07-7108-558 07-7108-598 屏東通訊處 屏東市博愛路289號4樓 08-766-7568 08-734-2171 台東通訊處 台東市中興路一段398號3樓 089-233-758 089-233-125 大台北地區服務據點30個、專業服務人員約1,300位

  8. 民國65-86年 民國90-93年 台閩學保 28年 豐富的學保承做經驗 台北市 學保 民國93-94年 台閩學保 台灣人壽 豐富的學保承作經驗 服務經驗 台壽深獲信任

  9. 貳、保障內容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如下: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200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2000萬元。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1億元。 每一意外事故保險自負額為新臺幣2500元。

  10. 被保險人及保險期間 • 被保險人:每一學校或幼稚園 學校附設幼稚園併入學校場所投保, 學校分部、分校、分班併入本校場所投保 • 保險期間: 自99年2月1日零時至100年1月31日24時止

  11. 承保範圍 ◎ 1. 被保險人或受僱人(教職員)在保險期間於本保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學校)內因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在營業處所(學校)之建築物、通道、機器設備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意外事故 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擴大承保學校: 1.國內之校外教學或活動 2.食物中毒 3.校車接送 4.游泳池 5.停車場 6.電梯 ◎第三人:學生、家長、訪客、來賓。 11

  12. 經營業務之行為 • 食品中毒 : 學校提供午餐,食物不潔,致學生集體食物中毒,係屬本保險承保範圍

  13. 建築物、通道、機器設備或其他工作物 • 學生玩捉迷藏,不幸在地下室因電擊致死,本案例中學校應針對危險場所進行管制,故屬本保險承保範圍。 • 電梯失速掉落,造成學生受傷,學校應對其設備進行定期維修,故屬本保險承保範圍。

  14. 法源依據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需同時具備三要件 : 1.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侵權行為 2.依法應負賠償之責任 3.受賠償請求時 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學校)於第三人(學生或非教職員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14

  15. 除外不保事項彙整 • 1.戰爭: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 2.核子分裂: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3.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 4.天災: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 5.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 6.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 7.非法行為 • 8.專業責任: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9.故意行為:學員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或學員之故意自殺。 • 10.疾病:學員之任何疾病、細菌傳染病或因疾病所致者,但因保險事故而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及食品中毒等不在此限。 • 11.酒駕: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飲酒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 12.上課時間無教師在場或游泳池對外開放且未安排合格之救生員在現場執行職務者 • 13.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仍繼續使用之電梯 • 本除外不保事項彙整係屬簡錄摘要,仍依本次條款內容之各項約定為準

  16. 保單條款 責任保險基本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恐怖主義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罰金罰鍰違約金懲罰性賠償金除外不 保附加條款

  17. 學保與公共意外險比較 • 被保險人不同,學保之被保險人為學生本人,所得一切賠償均屬其個人應得,與學校無涉,學校之依法應負賠償之責仍未實現,學生尚得請求學校對其盡依法應負之責。 • 故投保學保僅保障學生個人權益,而學校於經營業務行為所生事故之賠償責任,並不因此消滅,是故,倘學生請求學校對其盡依法應負之責,則由本保險填補學校之損失。

  18. 參、服務項目 1.保險服務 說明會 6.優惠配套 5.加值風險規劃 2.保險手冊 4.網路整合 3.投保證明書

  19. 風險預防服務 1.保險服務說明會 學校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內容說明 損害預防建議 +

  20. 損害預防 被保險人對於進入學校「經營業務處所」應負基本義務: 處所內如有任何危險狀況應予預警,以促其注意防範如游泳池、溜滑梯…等各項公共設施應立警告標示。 學校應盡合理注意義務,以避免進入者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如天雨通道積水,提醒行人注意、學校如有流浪犬,提醒小心避免被咬。 學校應在合理之必要期間,定期檢查處所排除處所內之危險狀況,如招牌、欄杆是否窂固、電器是否漏電、走道是否有坑洞…等。 20

  21. 2.保險手冊

  22. 3.投保證明書

  2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專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專區 4.網路整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專區

  24. 肆、理賠服務

  25. 理賠服務 服務團隊 遍及全省理賠服務尖兵及專業法務團隊 理賠專線 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75-777 貼心服務 專人全程協助處理理賠事宜 快速理賠 文件備齊 3工作日內快速理賠 理賠專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專區

  26. 快速理賠尖兵服務

  27. 理賠服務流程表 意外事故發生了 即刻通知台壽保的理賠服務團隊 別慌張哦! 服務團隊依不同的意外事故提供即時 的全方位服務 確認為承保範圍內的意外事故時, 非承保範圍內的意外事故, 協助完成書面的理賠申請 專業且技巧的免賠結案 哇!專業又有效率喲! 全程參與協調和解工作,資料備齊3個工作日內完成下款順利結案。

  28. 堅強的服務團隊 • 理賠諮詢服務專線:02-82581311 • 網址:http://www.tlgins.com.tw • 理賠專人服務:顏俊吉專員、林光宇專員 • 全國24H免付費服務專線: 0800-075-777 • 本團隊由板橋分公司邱怡泓經理親自率隊服務

  29. 5.加值風險規劃建議 ◎另可加保受雇教職員於學校執行職務自身及專業風險之保障 1.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優惠專案: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2.教職員責任保險: 每天僅需 2.2 元,即可享有200萬之保障 教職員於執行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因執行職務之疏忽、過失或實施管教權,因而直接造成學生受有體傷、死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30. 6.優惠配套 • 旅平險七折優惠 • 教職員團險優惠專案 • 教職員車險、火險優惠專案

  31. 出國找台壽 旅遊最安心~ 國內外旅平險服務 不論是旅遊、出差、洽公或探親,台灣人壽提供您多元的旅平險投保管道 機場旅平險櫃檯 桃園機場一期航站、二期航站及台中清泉崗機場均有設櫃,提供您全年無休的服務。 電話投保旅平險(Call Call卡) 直接撥打免付費專線,立即享有保費7折起優惠。 旅行不便險 投保旅平險主約保額滿600萬起,再享旅行不便險8大保障。

  32. 機場櫃檯業務介紹 自92年10月開始進駐桃園機場,於第一航廈及第二航廈均設有旅平險服務櫃檯,截至98年11月份市占率已達37%,領先於桃園際機場目前之4家保險同業,並於12月22日標得台中清泉崗機場保險櫃檯。 第一航廈機場櫃檯 第二航廈機場櫃檯

  33. 平安Call Call卡 專案介紹 何謂電話投保 由會員透過電話,主動call in客服人員,雙方於電話中完成整個旅平險投保程序。 會員專屬優惠 辦卡最好康 -免費入會,終身免年費。 保費最超值 -保費7折起優惠。 雙重保障佳 -海外旅遊單筆保額滿600萬,額外再享旅行不便險8大保障。 優惠大FUN送 凡教職員現在加入『平安Call Call卡會員』 立即贈可愛限量阿龍行李吊牌!

  34. 新680專案介紹 • 保費超便宜,平均每日1.9元起。 • 投保超便利,免體檢、免健告。 • 可附加配偶、子女及父母,全家都安心。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不限日數。

  35. 某教師30歲男性於99年1月購新車(國瑞CAMRY 2.4L GS)為例

  36. Q&A、案例分享 • Q&A • 案例分享

  37. Q&A彙整6-1 Q:教師受傷是否理賠? 因本保險僅承保第三人之意外事故,詳第三人定義,教師屬受僱員工(執行職務中)並不在承保範圍內 第三人:學生、家長、訪客、來賓 被保險人(含教職員工)、保險人(保險公司)以外之人。 37

  38. 彙整6-2 Q:已有學保,何時適用本保險? 被保險人不同,學保之被保險人為學生本人,所得一切賠償均屬其個人應得,與學校無涉,學校之依法應負賠償之責仍未實現,學生尚得請求學校對其盡依法應負之責。 故投保學保僅保障學生個人權益,而學校於經營業務行為所生事故之賠償責任,並不因此消滅,是故,倘學生請求學校對其盡依法應負之責,則由本保險填補學校之損失。 38

  39. 彙整6-3 Q:交通車接送所致事故是否理賠? 學校提供之交通車,在接送學員上、下課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為學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則由本公司對學校負賠償之責。 39

  40. 彙整6-4 Q:學生失踨或綁架是否理賠? 在學校照顧管理期間之學生失踨或綁架,為學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則由本公司對學校負賠償之責。 40

  41. 彙整6-5 Q:校外活動所致事故是否理賠? 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所生之意外事故,為學校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則由本公司對學校負賠償之責;但不含海外。 41

  42. 彙整6-6 Q:體罰所致事故是否理賠? 否。 42

  43. 案例分享2-1 北市XX國中 學生午休補做上午未做之上方氣窗清潔,倚靠外側護欄,但護欄鋼釘脫落致學生墜樓身亡 學校:未對其建築物善盡管理之責(年久失修,理應查覺並修復而未動作),屬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 43

  44. 案例分享2-2 北市XX高中 學生欲背負玻璃娃娃至地下室上體育課,不慎滑倒致死 學校:未依法設置通往地下室電梯之無障礙設施,亦未對殘障之顏姓男實施個別化體育教學,屬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經營業務行為) 44

  45. 簡報結束 謝謝大家

  46. 責任保險基本條款-1 重點摘錄:一般不保事項 (除外原因) •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 (四)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 (五)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 (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 (七)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 (八)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47. 責任保險基本條款-2 (除外責任) •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 2 •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三)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五)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48.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 承保範圍: • 一、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1.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 2.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特別不保事項: •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1.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2. 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 償責任。 • 4.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 5.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49. 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其學員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交通工具,在接送學員上、 下課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 二、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食品發生食品中毒之意外 事故。 • 三、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之行為,在其照顧管理期間,學員 遭受失蹤或綁架之意外事故。但僅限未滿十四足歲之學 員。 • 四、被保險人因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但 不包含海外教學或活動

  50. 名詞定義: • 一、「 學員」:係指於本保險單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 內登記或註冊之在學學生或在園兒童。 • 二、「食品中毒」:係指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 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 檢體及患者糞便、嘔 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 病原因而言。 但如因細菌性毒素或急性化學性 食品中毒而引起者,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食品 中毒。 由同一食品中毒原因所致一連串體傷或死 亡,不論一人或一人以上均視為「每一意外事故」 • 三、「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統 治權所及之地區以外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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