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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 教育機構責任保險

新安東京海上 教育機構責任保險. 教學環境改變,師生關係質變. 社會改變,人際關係緊張,重視自我權利。 少子化社會,家長過度關愛。 老師的無私奉獻付出,學生及家長再難  心領神會。 人與人不只是情,還要顧及理與法。 身處這變遷的社會環境;老師們,不能只是消極以對,更應積極尋求因應之道. 案例一:善心行為需量力而為. 玻璃娃娃意外事故 (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ug/25/today-so8.htm) 過失行為來自於學校處所設施及幫助玻璃娃娃行動善心同學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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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 教育機構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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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新安東京海上教育機構責任保險

  2. 教學環境改變,師生關係質變 • 社會改變,人際關係緊張,重視自我權利。 • 少子化社會,家長過度關愛。 • 老師的無私奉獻付出,學生及家長再難  心領神會。 • 人與人不只是情,還要顧及理與法。 身處這變遷的社會環境;老師們,不能只是消極以對,更應積極尋求因應之道

  3. 案例一:善心行為需量力而為 玻璃娃娃意外事故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aug/25/today-so8.htm) • 過失行為來自於學校處所設施及幫助玻璃娃娃行動善心同學之責任。 可尋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個人責任保險擔負賠償責任。

  4. 案例二:教學管理發生疏失 • 老師「管教」學生 推一把賠百萬! • (資料來源:TVBS-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comedy20060329115722) • 兩名國小五年級學生,下課在廁所,解決兩百元金錢糾 紛,大打出手。班導師要處理,但其中一名同學,怎麼問 都不回答,老師當場失控推他一把。 造成學生肩膀淤青,嘴唇流血,家長認定老師體罰, 索賠1百萬元,經過協調,降為26萬。 • 校園「以暴治暴」「金錢私了」,震驚台中縣教育界。

  5. 案例三:管教權範圍認定的模糊 • 甩學生耳光打破耳膜 國小校長賠10萬和解 • (資料來源:ETtoday-http://www.ettoday.com/2005/09/30/124-1850777.htm) • 台東縣瑞豐國小一名五年級的陳姓學童,因為上課遲到  又和同學打架,校長一氣之下,打了陳同學一巴掌,  沒想到竟然把小朋友耳膜給打破,最後校長花了10萬元  賠償,和家長和解,也承諾以後不會再體罰學生。

  6. 老師們可能面臨的風險 • 教學管理發生疏失 • 管教權範圍認定的模糊

  7. 聰明的老師,您不用再憂心忡忡了! 新安東京海上產險領先業界,首創 教育機構責任保險 為老師量身訂做教育學者之專職法律責任保險,讓您教學生涯無後顧之憂,盡情揮灑人本教育理念。 為老師們提供面對教學法律責任最有力奧援!

  8. 教育機構責任保險在承保什麼 • 被保險人(教師)在執行教學管理輔導之教育工作時,因疏忽、過失或實施管教權,直接造成受教學生體傷、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擔賠償之責。 • 保險標的:損害賠償責任 • 依法係依民法約定之侵權行為之規範。

  9. 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 請求依據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 • 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之規定

  10. 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 法律規定—法定責任 民法- 侵權行為(breach of “duty of care”) • 過失認定點 1. 注意義務 (Duty of Care) 2. 違反注意義務 (Breach the Duty of Care) 3. 造成損害 (Damage due to the Breach) 4. 損害和行為需有相當因果關係 (Causation in fact / Not to Remote)

  11. 損害補償範圍 • 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 因賠償請求所致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由本公司書面同意者,得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 • 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 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保單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12. 承保對象 教育機構: • 各級公私立學校, • 各安親班,補習班,幼稚園等

  13. 被保險人 • 經政府認定核可設立之公私立教育機構。 • 保險單內列名承保,並且實際從事教學、管理、輔導等教育有關職務之人員。

  14. 管教權 • 執行管教教育工作時,對受教學生身體實施直接之處罰,或以命令形式之懲罰產生與身體處罰同樣之效果。

  15. 保險單之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非執行職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對學生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對學生之誹謗、中傷等言語上傷害,或因洩漏學生個人相關資料所致之賠償責任。 • 學生自傷、自殘、自殺係因被保險人管教行為所引起者(間接責任)。 • 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 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所致者。 • 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

  16. 一般保險金額及自負額約定 • 各別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依保單名冊各別適用 • 保險金額約定 • 每一事故保險金額 100萬元 •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100萬元 • 每一事故自負額 NT$2,500.-

  17. 投保注意事項 一、須以教育機構為被保險人,並註明○○○等○人之字樣。 二、保險期間必須為一年,不能短期投保,但可辦理退保以 短期費率計算或同時加退保人數相同不加收保費。 三、保險單上所載保險金額為每人保險金額之加總,每人保 險金額則以投保名冊上所載為準。 四、每人保險金額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 五、投保名冊上職稱或工作內容欄位須載明實質工作內容及 地點且限一個處所(須與教育機構同一處所)。 六、若投保人有多處工作地點,則需以每個工作地點逐一投 保,不能混合在一起投保。

  18. 理賠服務 每保單逾50人以上投保者, 本公司將免費提供法律顧問 • 法律顧問之諮詢 • 法律意見之提供 • 民事索賠之參與及協調 • 仲裁 • 保險單賠案服務諮詢 • 全程協助調解

  19.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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