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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2013 年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所. 一、工作内容 (一)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游泳池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理发美容场所的用品用具和大型商场的空气质量。 (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根据 《 关于印发 2013 年自治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 (新卫办发 [2013]10 号)要求,住宿场所、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 100% ;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 5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 50% 以上。. 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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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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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2013年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卫生监督所

  2. 一、工作内容 • (一)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游泳池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理发美容场所的用品用具和大型商场的空气质量。 • (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新卫办发[2013]10号)要求,住宿场所、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100%;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5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50%以上。

  3. 二、工作要求 • (一)各区(县)要根据本抽检计划,结合本地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方任,做好监督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附表8: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监督科)。 • (二)各区(县)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

  4. (三)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栏目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10月15日。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于10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终审,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市卫生监督所。 •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哈斯也提、王新民 • 电话:2328987,2310412 传真:0991-2320700 • 电子邮箱:swsjdsjdsk@126.com

  5. 附表1、201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附表1、201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 2、2013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 3、2013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 4、2013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 5、2013年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 6、2013年理发、美容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汇总表 • 7、2013年商场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 8、2013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6. 2013年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 一、工作目标 •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系统掌握全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7. 二、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任务 • 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内供水水质(含农村自建式供水)监测,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按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开展。

  8. 三、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设置 • 按照国家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区共设置58个监测网点,具体监测网点设置详见附表1 • 四、水质监测 • (一)监测点的设置 • 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要求设置选择具体监测点,其中,城市指县城、地(州、市)所在市,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所属区,涉农县指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县。

  9. 1.城市市政供水。每个监测网点应将辖区内全部市政供水机构均纳入自治区监测网络,每个市政水厂均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所在区各设置10个监测点;其他地(州、市)所在市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余县(市、区)的监测网点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末梢水监测点所占比例不低于10%。1.城市市政供水。每个监测网点应将辖区内全部市政供水机构均纳入自治区监测网络,每个市政水厂均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所在区各设置10个监测点;其他地(州、市)所在市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余县(市、区)的监测网点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末梢水监测点所占比例不低于10%。

  10. 2.城市自建供水。每个监测网点至少将3个城市自建水厂纳入全区监测网络,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不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每个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1个末梢水监测点。

  11. 3.城市二次供水。每个监测网点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3.城市二次供水。每个监测网点至少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 • 4.农村集中式供水。每个涉农县选择8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全区监测网络,不足8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集中式供水水厂。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和1个末梢水监测点

  12. 5.农村学校(指设在乡村)自建设施供水。每个监测网点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络,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每个学校选取1个供水设施;每个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5.农村学校(指设在乡村)自建设施供水。每个监测网点至少将5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监测网络,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的学校供水,每个学校选取1个供水设施;每个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 • 6.农村分散式供水。每个涉农县设置2个分散式供水监测点纳入监测网络。

  13. (二)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频率(二)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频率 • 城市饮用水监测每年丰水期做1次全分析检测、枯水期做1次常规指标检测;农村饮用水监测每年做2次常规指标检测,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率按附表2执行。

  14. 五、水样采集与保存 •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分散式供水应为储水器内。

  15. 六、水质检验与评价 •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16. 七、工作分工 •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监测工作,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财政经费支持,努力完成年度监督检测任务。

  17. (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和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负责全区水质分析汇总工作。承担各地在水质全分析中无能力开展的非常规检测项目。(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和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负责全区水质分析汇总工作。承担各地在水质全分析中无能力开展的非常规检测项目。 • 各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水质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完成本地区水质分析报告。承担本地区监测网点无能力开展的实验室检测项目。

  18. 各监测网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监测点水质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工作,负责监测结果的网络填报,完成水质检验分析报告。对于无能力开展的全分析中非常规水质检测项目于7月15日-7月31日(丰水期)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力求完成检测任务。各监测网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监测点水质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工作,负责监测结果的网络填报,完成水质检验分析报告。对于无能力开展的全分析中非常规水质检测项目于7月15日-7月31日(丰水期)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力求完成检测任务。

  19. (三)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指导,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并承担全区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及水质快速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三)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指导,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并承担全区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及水质快速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 各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现场水质快速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监测点卫生监督机构落实监督各项任务。

  20. 各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纳入监测点的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监测一次。按照水质监测点、监测频率要求完成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等指标的现场快速检测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快检结果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各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纳入监测点的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监测一次。按照水质监测点、监测频率要求完成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等指标的现场快速检测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快检结果信息网络直报工作。

  21. 八、结果报告 • (一)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监测点设置基本信息调查(附表3)由各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地州市卫生监督机构汇总后于5月10日前报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经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卫生厅。 • (二)城市供水及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附表4),由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分别于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

  22.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附表5),由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 进行互联网直报。 • (四)供水单位(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附表6),由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

  23. (五)饮用水水质检验能力报告表(附表7),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于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其中未纳入2013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水质检验能力监测信息,由所属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一收集填报,报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五)饮用水水质检验能力报告表(附表7),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于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其中未纳入2013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水质检验能力监测信息,由所属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统一收集填报,报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 • (六)各监测网点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监测任务要求,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于6月20日前报告枯水期饮用水监测结果,10月20前报告丰水期饮用水监测结果。

  24. (七)各地(州、市)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分别报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含电子版),经汇总后,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全区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七)各地(州、市)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分别报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含电子版),经汇总后,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全区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 • (八)监测发现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事件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 今年,自治区将根据各地水质检测工作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25. 附表1. 2013自治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 • 2.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率 • 3.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点监测点设置基本信息调查表 • 4.城市供水及农村学校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 5.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 6.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 • 7.饮用水水质检验能力报告表

  26.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要求,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全市公共场所生产经营行为和生活饮用水制供水行为,提高我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整体水平,确保实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27. 一、工作原则 • 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加强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管,以提高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店)、小歌舞厅、小旅馆、二次供水等单位为工作重点,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人、深入发动、周密组织、逐项整治、确保达标的原则,明确创建任务,落实创建责任,不断提升我市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积极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努力实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宏伟目标

  28. 二、工作目标 • 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通过有计划、按时序、分步骤的集中整治行动,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全民参与、重点突出、扎实推进的工作格局。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关于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的相关任务指标。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卫生监督形象,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29. 三、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 (一)完善组织机构、强化宣传阶段(2013年5月1日~2013年6月10日) • 1、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创卫”办公室中,有专人具体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相关资料的整理、汇总、装档工作,以及本辖区直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创卫”工作培训及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30. 2、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有组织、分阶段地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摸清本辖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被监管单位底数,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于6月10日前上报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本底数,电子版报1726712033@qq.com,纸质版加盖公章报市卫生监督所法培科,电话:2320700。2、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有组织、分阶段地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摸清本辖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被监管单位底数,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于6月10日前上报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本底数,电子版报1726712033@qq.com,纸质版加盖公章报市卫生监督所法培科,电话:2320700。

  31. (二)全面整治、推进达标阶段(2013年6月11日~2013年7月31日)(二)全面整治、推进达标阶段(2013年6月11日~2013年7月31日) • 1、必须完成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部“创卫”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汇总、装档工作。全面完成本辖区管理相对单位“创卫”工作培训及相关资料收集。 • 2、本辖区80%以上管理相对单位的“创卫”资料及硬件设施符合“创卫”标准。

  32. (三)综合治理、全面达标阶段(2013年8月1日~2013年11月30日)(三)综合治理、全面达标阶段(2013年8月1日~2013年11月30日) • 1、根据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标准,结合“创卫”工作,把公共场所集中度高、经营比较集中、整体水平较高的街道打造成“创卫”示范街道。以点带面、全面开花,推动各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 2、必须全面完成本辖区100%管理相对单位的“创卫”资料及硬件设施符合“创卫”标准。

  33. (四)迎接检查评估、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12月~检查验收)(四)迎接检查评估、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12月~检查验收) • 巩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创卫”工作取得的成果,为我市顺利通过国家“创卫”考核奠定扎实基础。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为契机,不断推进我市卫生监督监管水平,形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管的长效机制。 •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落实,整治期间,市卫生监督所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督查,督查情况将进行通报。

  34. 四、保障措施 • (一)实行“创卫”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确保领导到位 • 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必须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必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负责信息、资料收集上报和现场整治工作。制定并完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凡工作不力和责任不到位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35. (二)坚持目标责任制。 • 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制定辖区整治工作具体目标、措施及实施方案,要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整治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模式,落实目标责任,实行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分片负责,规范为主,疏堵相济,有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措施,稳妥推进整治工作。

  36. 要对照标准,逐区逐片,逐街逐户对辖区内,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火车站、客车站、城中村及背街小巷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单位(主要是二次供水)进行地毯式清查,掌握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和每户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制定处置措施,有效疏导、督促符合发证条件的无证单位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屡教不改的“钉子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及时跟进后续管理,建立从根本上遏制无证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防止整治效果反弹。要对照标准,逐区逐片,逐街逐户对辖区内,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火车站、客车站、城中村及背街小巷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单位(主要是二次供水)进行地毯式清查,掌握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和每户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制定处置措施,有效疏导、督促符合发证条件的无证单位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屡教不改的“钉子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及时跟进后续管理,建立从根本上遏制无证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防止整治效果反弹。

  37. (三)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社区街道、工商、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有效的社会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整治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适用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政策标准,文明执法,化解矛盾,避免发生冲突,确保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38. (四)要加强新闻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 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平台,多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争取广大市民的支持和理解,务必促使经营单位积极配合全市“创卫”工作,成为“创卫”工作的主动参与者。减少“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阻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 • (五)注重信息收集工作 • 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在完成监督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 “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栏目进行数据填报。

  39. 要加强信息收集工作,每天工作有汇总,每周工作有小结,各区每周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网络上报,并将书面材料传真至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及时收集各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各阶段的整治工作情况于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2日内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卫法培科。要加强信息收集工作,每天工作有汇总,每周工作有小结,各区每周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网络上报,并将书面材料传真至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及时收集各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各阶段的整治工作情况于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2日内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卫法培科。

  40. 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 为切实加强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我市经营性公共场所整体卫生水平,有效地防止因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化妆品污染所致的传染病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本要求。

  41. 一、本要求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一、本要求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 •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换)发的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许可项目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42. 三、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各类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各场所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张贴在各岗位墙上的醒目位置),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相应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各类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各场所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张贴在各岗位墙上的醒目位置),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相应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43. 四、公共场所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卫生管理档案,其内应有卫生许可证副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报告制度、卫生监督文书、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资料、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自查自检记录、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等相关资料。四、公共场所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卫生管理档案,其内应有卫生许可证副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报告制度、卫生监督文书、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资料、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自查自检记录、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等相关资料。

  44. 五、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熟悉相关卫生操作规程,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五、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熟悉相关卫生操作规程,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 • 六、公共场所内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设施、通风设施、给排水设施、采光照明设施、公共卫生间、废弃物存放设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等。

  45. 1、设置专用的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容量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公共用品、用具必须做到一客一换(用)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1、设置专用的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容量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公共用品、用具必须做到一客一换(用)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 • 2、公共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46. 3、公共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实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3、公共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实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4、公共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照度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 6、公共场所应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尘。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加盖密闭,保持清洁。并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应安装防鼠网罩,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47. 七、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七、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 八、公共场所使用、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使用的餐(饮)具必须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48. 九、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九、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 十、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的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49. 十一、公共场所使用、经营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消毒用品、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十一、公共场所使用、经营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消毒用品、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 十二、各类重点场所还应完善以下主要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要求: • 旅店业 • 1、应设立一定数量有明显标识的储藏间,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其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 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不得存放有毒物品及私人物品。

  50. 2、应配备足够数量、容量的工作车,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2、应配备足够数量、容量的工作车,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 3、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卫生间内面盆、浴盆、坐便器必须一客一用一消毒,常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 4、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棉织品、饮具等,与床位数之比应达到3:1的比例。(一套使用、一套送洗、一套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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