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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金融法

第十八章 金融法. 本章难点 货币政策工具; 人民币发行制度; 汇率制度。. 本章重点 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金融监督管理体制;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 金融,简单的说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具体地说,金融是货币流通的 调节 和 信用 活动的总称。 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的 等价物 的 特殊商品 ,是价值的一般代表。. 金融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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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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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十八章 金融法 本章难点 货币政策工具; 人民币发行制度; 汇率制度。 本章重点 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金融监督管理体制;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2.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 金融,简单的说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具体地说,金融是货币流通的调节和信用活动的总称。 货币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价值的一般代表。

  3. 金融涵盖的范围: 金融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货款的发放和回收,存款的吸收和支取,票据的流通,证券的发行及交易,黄金与外汇的买卖,保险的投保与承包,融资租赁,期货买卖与信托等一切与货币流通有关的活动。 按融通资金的方式划分,金融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四大产业。

  4.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不仅产品的生产与之紧密相连,而且金融已经全面渗透到产品的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环节。一个国家金融制度健全与否、金融市场发达与否决定着这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安全。

  5. 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仅仅是财政部下属的一个司局级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成为直属于国务院并拥有较大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已从原来的行政单位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商业银行;固定汇率制度已经转变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从规模管理转变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6.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制,建立一个在中央银行领导下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7. 2003年,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分开。 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和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责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专门机构;国务院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8. 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调整的对象是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分为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两个方面。

  9. 金融业务关系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资金融通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资金融通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包括:中央银行因货币发行与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发生的货币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引审核、等级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而发生的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发生的管理关系。

  10. (二)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从属于宪法、经济法,是第三层次的部门经济法律规范。 按金融业务的种类划分,金融法体系由下列法律部门组成: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和票据法。

  11. 调整银行管理关系和银行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金融法体系的核心。调整银行管理关系和银行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金融法体系的核心。 金融法体系 银行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具有分散风险、防灾减损的功能,是一种经济补救制度;保险也具有储蓄和投资功能,视为一种金融业务。 保险法

  12. 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体系 证券法 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信托投资机构接收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按其要求代其经营和管理其财产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行为。 信托法

  13.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是银行业务中的一种中间业务,原本功能是结算,但后来派生出融资功能,形成了一套专门的法律规范,成为金融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是银行业务中的一种中间业务,原本功能是结算,但后来派生出融资功能,形成了一套专门的法律规范,成为金融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金融法体系 票据法

  14. 保险 信托 票据 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行为 涉及国家干预市场的内容较少,主要的属于私法性质,属于民商法范畴。 保险法 信托法 票据法

  15. (三)我国金融法制建设

  16.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法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经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修改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7. 从内容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变化,删除了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及其在宏观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职能;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必要职责,保留了对商业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等行为的检查权及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从内容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变化,删除了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及其在宏观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职能;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必要职责,保留了对商业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等行为的检查权及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18.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直属的政府职能部门,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而是受国务院领导,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机关,他不对外办理普通银行业务;

  19. 2、中国人民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国务院部门,对于国务院,它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2、中国人民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国务院部门,对于国务院,它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 (1)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工作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受总行直接领导;

  20. (3)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仅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才能执行,其他事项只需备案。(3)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仅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才能执行,其他事项只需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国家授权的资本和资产,可以办理部分银行业务,因此,既具有国家机关性质,又具有“银行”性质,具有双重性。

  21.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2.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23.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24.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5.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行长的人选,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决策机构

  26.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二)分支机构

  27.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三)货币决策委员会

  28.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调节过程。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调节过程。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29. 货币政策目标通常有四个: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货币政策目标通常有四个: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

  30.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或手段。西方国家常用的一般货币政策工具有: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或手段。西方国家常用的一般货币政策工具有: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工具

  31.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工具

  32.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工具

  33.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具有无限清偿力,一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具有无限清偿力,一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 人民币不同任何一个国家货币的币值固定在一起,也不规定含金量。 六、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34. 人民币的发行过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货币通过业务库进入流通领域。人民币的发行过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货币通过业务库进入流通领域。 货币从发行库进入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即货币发行;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入库,即货币回笼。 六、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的发行

  35. 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分总库、分库、中心之库和支库。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分总库、分库、中心之库和支库。 业务库是各商业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 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准备金。 六、人民币管理 发行库 业务库 发行基金

  36. 人民币发行必须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增加货币发行量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保障币值的稳定。人民币发行必须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来增加货币发行量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保障币值的稳定。 杜绝财政发行,禁止用发行人民币的方法来弥补财政赤字或用来缓解财政紧张。 六、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发行原则

  37.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依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其他一律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一个单位在几个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加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依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其他一律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一个单位在几个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加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六、人民币管理 现金管理

  38. 人民币的防伪 禁止发行和使用变相货币 禁止人民币进出国境 金银和外汇管制——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 残缺人民币的兑换 六、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法律保护

  39.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三十二条):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金融监督管理

  40.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金融监督管理

  41. 七、金融监督管理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42. (一)对破坏国家货币行为的处罚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法律责任

  43. (一)对破坏国家货币行为的处罚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 、法律责任

  44. 八、法律责任 (二)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5. 八、法律责任 (三)对发行变相货币的处罚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6. (四)对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有关规定,有处罚规定的,依规定给予处罚;无处罚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区别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责任

  47. (五)对人民银行违法提供贷款和担保的处罚 违法向政府、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政府、政府部门、团体和个人强令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贷款或担保的,亦给予同样处罚。 八、法律责任

  48. 第三节 银行业监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 2003年12月27日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49. 一、立法宗旨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50. 二、金融监督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日挂牌成立,自即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派出机构在“银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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