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

娛樂篇 -- 娛樂稅

娛樂篇 -- 娛樂稅.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科. 娛樂稅. 認識娛樂稅 課徵對象 課稅方式 免稅範圍 節稅方式 獎勵規定 減徵規定 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案例說明. 娛樂稅之代徵與課徵對象.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 第 3 條 ) 課徵對象 電影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各種競技比賽 舞廳或舞場

Download Presentation

娛樂篇 -- 娛樂稅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娛樂篇--娛樂稅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科

  2. 娛樂稅 • 認識娛樂稅 • 課徵對象 • 課稅方式 • 免稅範圍 • 節稅方式 • 獎勵規定 • 減徵規定 • 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 案例說明 娛樂篇

  3. 娛樂稅之代徵與課徵對象 •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 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第3條) • 課徵對象 • 電影 •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各種競技比賽 • 舞廳或舞場 •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OK、KTV、MTV、搖搖馬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 • 娛樂稅屬特種銷售稅,具機會稅之性質 娛樂篇

  4. 娛樂稅課徵項目及徵收稅率 ◆臺北縣課徵標準於92年1月經議會審議通過修正,92年3月1日實施◆撞球場、保齡球場自96年5月25日停止課徵 娛樂篇

  5. 臺北縣查定娛樂稅課徵標準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臺北縣查定娛樂稅課徵標準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娛樂篇

  6. 課徵方式 • 自動報繳 •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門票銷售額或統一發票銷售額(免用娛樂票券),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填寫自動報繳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 查定課徵 •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1次,並填發繳款書,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 臨時公演 • 有價臨時公演 •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 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每演出5日驗印核發門票1次,並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交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10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 • 無價臨時公演 •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娛樂篇

  7. 免稅範圍 • 已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另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20%),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活動。 •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 前1、2項舉辦單位應於活動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代徵及免徵娛樂稅手續,於活動結束5日內辦理結案手續,並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收支對照表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做為本事業之證明文件或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送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對符合後予以免徵。 娛樂篇

  8. 節稅方法 • 獎勵規定 •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 繳納期限如為10日,在11日繳納則不得扣領,但繳納期限最末日如為星期六或例假日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逾期繳納如仍扣領獎勵金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依法追繳。 娛樂篇

  9. 節稅方法 • 減徵規定 • 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減免範圍之娛樂活動減半課徵;舉辦人應於演出之日2個月前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營業稅免稅及娛樂稅減半課徵之認可,並於演出之日前檢附文建會核准認可之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並應於演出結束後檢具核准減免稅捐之證明文件送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 娛樂篇

  10. 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1) • 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 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第7條) • 違反第7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1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第12條) 娛樂篇

  11. 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1) • 娛樂稅代徵人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 查獲未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者處15,000元之罰鍰。 • 查獲後經通知補辦登記及代徵手續而未依限補辦者,處70,000 元之罰鍰。 • 如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1,500元以下,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 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罰。 • 1年內有相同違規事實3次以上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者,不適用免予處罰。 • 案例 • 網路咖啡店98年1月15日擅自營業 • 1月20日查獲始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且所漏稅額為1,600元,違反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除所漏稅額要補繳外,尚需裁處罰鍰 15,000元 娛樂篇

  12. 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2) •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 •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 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第14 條) • 娛樂稅代徵人短徵、短報娛樂稅者,按應納稅額處 5倍罰鍰 •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匿報娛樂稅者,按應納稅額處 7倍罰鍰 • 依規定應處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應納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 (1)每案應納稅額在3,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 (2)每案應納稅額逾3,000元至6,000元者,按應納稅額處 3倍之罰鍰 • (3)每案應納稅額逾6,000元至12,000元者,按應納稅額處 4倍之罰鍰 • (4)前(1)(2)(3)項1年內有相同違規事實3次以上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娛樂篇

  13. 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2) •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 娛樂稅 • 案例 • 某電動玩具店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擅自於98年4月1日營業,經於98年6月15日被查獲,並取具該店負責人切結書聲明營業收入共計380,000元,經地方稅稽徵機關裁處 • 追繳娛樂稅 38,000元(稅率10%) • 漏稅額 7倍罰鍰 266,000元 娛樂篇

  14. 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3) • 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 • 娛樂稅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並不得扣領代徵獎勵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案例 • 甲公司代徵98年5月份娛樂稅21,379元,扣領獎勵金213元,其限繳日期為98年6月1日至98年6月10日,因經辦會計疏忽,延至98年6月13日始持向銀行繳納,收款之銀行予加徵1%滯納金213元,直接沖銷代扣獎勵金213元,地方稅稽徵機關報表列印出徵收異常清冊,發現稅款短收獎勵金213元,即予發單追繳 • 追繳獎勵金213元 娛樂篇

  15. 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4) • 臨時公演未辦理徵免娛樂稅手續 • 臨時公演辦娛樂活動,未依法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 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1,500元之罰鍰 • 不符合免徵娛樂稅者,處7,500元之罰鍰 • 案例 • 甲公司於98年2月15日舉辦演唱會,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該公司雖經於演唱會結束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娛樂稅,仍經地方稅稽徵機關裁定處1,500元之罰鍰 娛樂篇

  16. 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5) • 凡機關、團體、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等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娛樂活動,其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或作為救災、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其必要開支超過全部票價收入20%者,應負責賠繳應徵之全部娛樂稅。 • 【註】演出之必要費用視為公益事業之正當用途;教 •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娛樂, • 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如係作為本事業之用, • 免徵娛樂稅。 娛樂篇

  17. 其他相關節稅函令 • 利用娛樂設施等推銷貨品免徵娛樂稅 • 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免徵娛樂稅。 • 選美活動非課徵娛樂稅範圍免徵娛樂稅 • 非機動式滑水道及滑草場免徵娛樂稅 • 經營游泳池及水療場所免徵娛樂稅 • 水族館僅將各種水族陳列,雖發售門票,但無其他娛樂節目,免徵娛樂稅 娛樂篇

  18. 娛樂稅實例 • 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雖未額外收費,但屬『提供其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 網路咖啡店為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提供其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電影欣賞、演唱會、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 娛樂篇

  19. 娛樂稅實例 • 經營海釣娛樂漁船若純為海上交通工具,供人垂釣,非屬『提供其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免徵娛樂稅。 • 經營釣魚、釣蝦場,非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惟場內有兼營電子遊戲機或視唱設施者,應予課徵娛樂稅。 娛樂篇

  20. 問題詢答 • 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有何處罰 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1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娛樂稅獎勵金是如何計算 代徵稅款之1% • 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未額外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 屬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比照KTV方式計算課 徵娛樂稅 娛樂篇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