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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 条例 》 ,规范招投标操作

落实 《 条例 》 ,规范招投标操作.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二)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六)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 “ 形象工程 ” 、脱离实际的 “ 政绩工程 ” 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 豆腐渣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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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 条例 》 ,规范招投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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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落实《条例》,规范招投标操作

  2.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 (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 (二)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 (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正; •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 (六)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3. 《条例》立法目的 解决“突出问题”: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 2)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 3)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 4)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4. 新规定(一) 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5. 新规定(二) 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 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1)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2)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 3)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 4)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5)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

  6. 新规定(三) 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3)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 新规定(四) 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8. 措施(一) 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9. 措施(二) 规范评标行为: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3)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10. 措施(三) 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2)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3)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4)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 对以上行为,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措施(四) 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1)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2)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3)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措施(五)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1)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2)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4)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3. 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制度 • (1)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 (2)采购招投标制度; • (3)合同管理制度; • (4)施工监理制度; • (5)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

  14. 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 (1)项目建议书-(2)可研报告-(3)初步设计-(4)招标备案-(5)施工图设计-(6)招标采购-(7)合同实施-(8)决算审计-(9)工程验收-(10)绩效审计- • (11)项目后评估

  15. 招标的必要性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以及其他凡人大发布的相关《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 注意:上位法和下位法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16. 其他有关招投标重要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0]34号)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04]20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2000-5-1)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4号令,2000-7-1)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5号令)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29号令)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1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2007年第154号令;建市【2007】230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2号令,2001-7-5)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2003-6-12)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七部委11号令2004-6-21)

  18.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含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含固定资产投资)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5-1-18 27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 2004-11-1 13号 )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产发[2007]395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2003-3-8 30号令)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2008-7-9)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2007年56号)

  19. 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4-9-11第18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4-9-11第19号令)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2005-12-28第31号令)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03]119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2004-9-11第20号令)

  20.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条例》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注: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目前执行的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范围; (2)必须招标的规模及其利弊。

  21. 邀请招标《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问题: [邀请招标] 第(二)项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如何理解和把握?

  22. 不进行招标《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注: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①如何理解(二)项中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案例) ②理解(四)项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23. 招标采购制度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 按照标的物属性或用途: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24.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2 按照资金来源:(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5.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3 按照资金来源 :( 国家融资项目) •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26.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4 按照资金来源:(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 •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 •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27.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5 达到下列标准,必须招标: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 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以上;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 •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28.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9. 免于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以工带赈; • 国际组织或外资有不同规定; •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30. 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1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1. 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2 •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2. 免于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1 • 国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 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 旧机电产品; •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 供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33. 免于招标的机电产品(13号令)-2 • 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 产品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 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 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4. 7部委30号令规定:在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条件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7部委30号令规定:在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条件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 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项目; 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工程要求的; 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7部委27号令规定,凡必须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 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 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 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 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 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 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 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36. 政府采购方式 • (一)公开招标; • (二)邀请招标; • (三)竞争性谈判; • (四)单一来源采购; • (五)询价; •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7. 公开招标 • 1)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2)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政府管理部门分别规定具体数额标准。以采购规模标准为基础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 • 3)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 4)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

  38. 邀请招标 •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9. 竞争性谈判 •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3)采用招标所需要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0. 单一来源采购 •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1. 询价 • 采购的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42. 具备招标条件 《30号令》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3. 《27号令》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44. 交易场所《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 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 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 注:[建筑市场定位] • (1)解决“管办分离”问题; • (2)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

  45. 招标的基本程序和阶段 (一)立项;(二)委托招标代理; (三)准备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广告 (五)发售标书;(六)截标/开标; (七)评标;(八)发中标通知; (九)签署合同;(十)履约/执行合同。 在上述十个阶段的操作中每一个阶段都有 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各自有着不同的操作要点。 分别介绍如下:

  46. 第一阶段:立项

  47. 项目的批准《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注: [项目申请文件的内容] ①无论审批或核准项目,招标均需经过审核。 ②招标审核部门应该是项目(文件)审批和核准部门。 ③问题:企业立项的招标项目怎样进行招标审核?

  48. 立项法律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第9号) 《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34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62号国家主席令)

  49. 立项工作中通常要注意的事项:  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如需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可研报告》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书》以及《环境评估报告》时,应该注意突出项目的节能性和环境/生态保护。  如果项目属于扶贫/减贫性质,则应该突出项目的社会扶贫/减贫效益; 如果项目涉及到移民搬迁,要严格遵守我国《物权法》规定,并在相关《搬迁移民报告》中要突出项目的社会效益以及移民搬迁工作的透明度,补偿标准和民意调查的结果;  项目建成后的财务评估和资金或贷款的还款保证;  整个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并应附上各有关银行或单位的贷款或出资证明。

  50. 政府审查方式-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 审批制:对于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 核准制:对于不使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 • 备案制:对于不使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企业投资项目,也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实行备案制(一般为网上备案)。 • 对于申请政府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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