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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計畫經費動支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委辦計畫經費動支 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報告人 : 陳秀合 分機 : 1515 103 年 10 月 28 日. 委辦計畫 - 類型. 一般計畫案 ( 除國科會以外 ) 技術服務案 北科之星 管理費支用 小產學計畫案 ( 承辦人 : 陳盈如 #1520) 結餘款案 ( 承辦人 : 陳盈如 #1520). 申請計畫代號 - 一般計畫案. 並請附經費明細表. 需先至 研發處 產學合作系統登錄. 管理費由學校統籌運用. 授權金 80% 老師使用 20% 學校使用. 申請計畫代號 - 一般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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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辦計畫經費動支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報告人:陳秀合 分機:1515 103年10月28日

  2. 委辦計畫-類型 • 一般計畫案(除國科會以外) • 技術服務案 • 北科之星 • 管理費支用 • 小產學計畫案(承辦人:陳盈如#1520) • 結餘款案(承辦人:陳盈如#1520)

  3. 申請計畫代號- 一般計畫案 並請附經費明細表 需先至研發處 產學合作系統登錄 管理費由學校統籌運用 授權金80%老師使用 20%學校使用

  4. 申請計畫代號- 一般計畫案 • 合約範本(研發處網站http://rnd.ntut.edu.tw/files/11-1005-885.php第四條第二項) • 二、乙方同意本計畫之經費動支核銷悉依法令及甲方相關規定辦理:(依雙方協商後擇一) • □依甲方「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檢具該案期程內之發票或收據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 □依甲方「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檢具期程內及結案日一個月內之發票或領據辦理經費核銷事宜,惟經費核銷應於計畫結案年度內辦理。 • □依甲方「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五項,檢具期程內或委託單位最後匯款日三個月內之發票或收據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5. 申請計畫代號 -技術服務案 需先至研發處 產學合作系統登錄

  6. 需先行預開收據向委託單位申請撥款時 需先至研發處 產學合作系統登錄 送件時請檢附合約

  7. 申請計畫變更(延期、經費或委託項目變更) 需先至研發處 產學合作系統登錄 依合約檢附相關資料

  8. 臨時人員薪資 時薪*時數=應領數

  9. 臨時人員工作日誌 研發處網站下載http://rnd.ntut.edu.tw/files/11-1005-885.php 除寒暑假期間外,每月合計以不超過15天(120小時)為原則

  10. 國外差旅費 應檢附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 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出國前一天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請檢附原始單據,保額每人每次以400萬元為上限。 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以70%為住宿費、20%為膳食費(早餐4%,午餐8%,晚餐8%)、10%為零用費。若有下列情形請依比率報支:(請務必勾選)

  11. 電子機票

  12. 差旅費匯率出國前一天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13. 國內差旅費-計畫約用人員

  14.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 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不補助。 • 膳費項目亦已取消不補助。 •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15. 紙本電子發票報支 • 依主計總處函示,有關校內同仁如以紙本電子發票辦理經費報支,請加註發票字軌後,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申請報銷 紙本電子發票需加註發票字軌 加註購買項目請經手人簽章

  16. 收銀機或計算機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本校為92021164),若未輸入者,應請廠商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收銀機或計算機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本校為92021164),若未輸入者,應請廠商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修正重點(1) 出貨明細

  17.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修正重點(3) 品名.數量.單價 總數書寫錯誤者另行開立

  18.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其他用途,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請填寫「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其他用途,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請填寫「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修正重點(2)

  19. 委辦計畫報帳常見問題 • □ 發票或收據日期未於計畫期間或去年度單據已過報帳期間,不得報支。 • □ 憑證抬頭未列或有誤,請補正,若為電子式發票請加蓋廠商統一發票專用章並加註本校統編或抬頭。 • □ 紙本電子發票及感熱紙發票單據,因一段時間後會模糊不清保存不易,請加註發票字軌後,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再送件(如3C燦坤.大潤發...等)。 • □ 案內經費報支請於用途說明欄敍明用途與執行本研究計畫直接相關性。 • □ 三聯式發票請檢附收執聯及扣抵聯。 • □ 請購申請單申請日期要於收據或發票日期之前。 • □ 金額不符,請修改系統及紙本並請計畫主持人簽章。 • □ 一萬元以上不得代墊,若有需要請簽奉核可。 • □ 承辦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為同一人。 • □ 經管組欄請計畫主持人核章。 • □ 參加研討會、論文發表會等請加註參加人員或受款人應註明是否為計畫聘用之人員或附本計畫聘用表影本。 • □ 購買電腦耗材.文具用品.電子耗材等請加註中文(如:記憶卡.筆.影印紙.晶片等)物品名稱、單價、數量並簽章。 • □ 有關設備、物品、維修部分,請加會經管組並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或維修單並附原設備財產單之影本。 • □請附經費明細表若無此案內項目請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 • □逾時誤餐之便當,請加註開會起訖時間。 • □校內會議,不報支飲料費用。 • □兼任助理出差,報支出差旅費時請附出差請示單及出差旅費報告表並將出差費匯給出差人。 • □搭乘計程車之費用,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不得報支。如因急要公務者,請敍明理由及起訖點,經簽奉機關核准。

  20. 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 1. 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經費應遵守撥款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2. 依教育部98 年7 月13 日台人(一)字第0980089039A 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 3. 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 計畫所需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之進用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5. 執行計畫辦理財產、物品或勞務採購時,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除科研經費採購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得不適用採購法外,超過10 萬元之採購案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 6. 辦理各項支付,超過1 萬元(零用金限額)之公款依規定應簽發公庫支票或以存帳入戶方式逕付廠商,若有特殊狀況,須由承辦人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專案簽准後辦理。

  21. 委辦計畫經費動支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如有疑問請洽詢主計室 感謝您的參加與配合!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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