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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103 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報告課目:勞動基準法與案例解析 報 告 人:勞 工 局 許禹錦科長 地 點:台南醫院 行政中心大樓 六樓 會議室 日 期: 103 年 6 月 21 日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 法律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 自我介紹 姓名:許禹錦 電話: 06-6322231 轉 3121 電子信箱 : lab@mail.taina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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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報告課目:勞動基準法與案例解析 報 告 人:勞 工 局 許禹錦科長 地 點:台南醫院 行政中心大樓 六樓 會議室 日 期:103年6月21日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2. 【法律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不要讓權利睡著了。】【法律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自我介紹 姓名:許禹錦 電話:06-6322231轉3121 電子信箱:lab@mail.tainan.gov.tw 地址:台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工作經歷 ◎三星五金研究開發部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隆田酒廠 ◎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總廠 ◎中國石油公司煉製研究所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4.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 專業證照 ●7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81年專技高考工業安全技師及格。 ●8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87年專技高考工礦衛生技師及格。 ●國立高雄第一科大環安研究所碩士。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5.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課程內容: 一、前言。 二、勞動基準法簡介。 三、職業災害案例與權益。 四、勞工局業務簡介。 五、常見案例解說。 六、結論 。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6.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7.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企業主要違法情形~引自101.06.25蘋果日報 註:同一廠商可能違反超過1項,表列為前10名。統計時間為2011年7/1至2012年6/24

  8.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何謂法律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 ●可命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條、項、款、目。 ●中央法規標準法。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9. 憲法 法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法律之位階

  10.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法律用語參考: ● 核定 ●申請 ● 備查 ●申報 ● 核備●補償 ● 罰金●賠償 ● 罰鍰●會同 ●陪同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11.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勞動基準法 73年7月30日 【最低標準】 第1章 總則 第7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2章 勞動契約 第8章 技術生 第3章 工資 第9章 工作規則 第4章 工作時間、 第10章 監督與檢查 休息休假 第11章 罰則 第5章 童工、女工 第12章 附則 第6章 退休

  12.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 僱傭與承攬之區別 • 兩者之區別應就從屬性來判斷: • 「人格從屬性」,即受僱人在 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 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 之義務。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13.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 「經濟從屬性」,即受僱人 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 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 人之目的而勞動。納入雇 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 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 從屬性。

  14.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 判斷之事項: 工作場所、工作時間、 報酬之計算、工作的 完成、指揮監督權。

  15.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勞動條件說明簡表101.10.15

  16. 壹-1、勞動契約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1-1) •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1-2)

  17.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壹-1、勞動契約 一、書面契約應注意事項-內容要公平、合理 • 預扣薪資:即先預扣若干工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金。 • 未工作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 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 預繳工作保證金。 • 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 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 • 扣押身分證-違反求職者之意思留置證明文件。

  18.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壹-1、勞動契約 三、勞動契約的定義 •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 係契約的一種,基本上應受民法有關契約規定之約束。 • 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

  19.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壹-1、勞動契約 四、勞動契約的內容 • 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的規定,雙方合意均可。 五、契約期間的意義 •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顯見不定期契約為常態,定期契約為例外。(§9-1)

  20.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不定期契約- 連續性工作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壹-2、定期契約- 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 特定性等不連續性工作 壹-3、

  21.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臨時性工作: 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 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 月以內者。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22.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短期性工作: 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 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23.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季節性工作: 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 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 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 在9個月以內者。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24.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特定性工作: 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 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 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25.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壹-1、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例假、輪班制之換班規定、 工資議定、結算及給付日期 與方法、應負擔之費用、 福利事項、膳宿費、津貼、 獎金……等事項。 (施行細則§7)

  26.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壹-1、勞動契約 試用期間 • 試用期間的長短-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 勞動條件-應受勞動基準法規範。 • 年資保障-合併計算。 • 試用不合格-應發給資遣費。

  27.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壹-1、勞動契約 • 產假、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契約,應報主管機關核定。(§13條但書) • 終止契約時,應發給服務證明書。(§19) • 發給資遣費:1年0.5個基數,不滿1年以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基數為限。(勞退條例§12-1)

  28. 壹-1、勞動契約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 勞工不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14)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29.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壹-1、勞動契約 • 勞工不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14)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1、6款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30. 貳、工作時間 一、定義: 工作時間:勞基法未定義,一般而言為勞工在雇 主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的時間。 休息時間: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可依自已意思活 動。 待命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例:司機。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1. 貳、工作時間 一、定義: 準備與整頓時間: 為工作之延伸, 仍屬工作時間。 教育訓練時間: 若屬強制性, 應視為工作時間。 出差時間:以正常 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2. 貳、工作時間 二、正常工作時間(§30-1)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跨越2曆日之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不應分開計算。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3. 貳、工作時間 三、變形工時制: 二週彈性工時(§30-2)﹝南科等適用勞基法之行業﹞ 2週內2日之正常工時,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分配於其他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4. 貳、工作時間 三、變形工時制: 八週彈性工時(§30-3)﹝製造業等25指定行業﹞ 天災8週內之正常工時 ,加以分配。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 超過8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5. 貳、工作時間 三、變形工時制: 四週彈性工時(§30之1) ﹝醫療保健等38指定行業﹞ 4週內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二、八週彈性工時之限制。 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小時。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6. 貳、工作時間 三、變形工時制: 四週彈性工時(§30之1) 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 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外,不受第49條之限制。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7. 貳、工作時間 四、延長工作時間(§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連同正常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8. 貳-5、休假 例假-勞工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36) 休假-紀念節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37) 特別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38) 婚、喪、疾病或其他事由-依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43)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39. 貳-5、休息 貳-6、休假 休息: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35 例假: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36 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應放假之日。§37 特別休假:滿一定期間者,每年給予規定特別休假。§38 請假: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43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法定工時縮短休息日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40. 貳-7、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婚假8日,工資照給。 喪假-依親等給假,工資照給。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給假8日。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 父母或繼父母給假6日。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 亡者,給予喪假3日。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41. 貳-7、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 1.未住院者,1年內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42. 貳-7、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 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 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 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 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5.1年內合計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6.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 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43. 女工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 安排女工宿舍。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44. 女工 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45. 女工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視為工作時間。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46.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47.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法律直接規定:

  48.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參-1工 資 • 勞基法第2條: • 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 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 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 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 性給與均屬之。

  49.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勞基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目前基本工資已調整 為每月19047元,每小 時115元)

  50. 參-1工 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21條所稱基本 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 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及休假日、例假日工 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103年衛福部南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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