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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案例版 张志晓 律师 电话: 13811184382 信箱: heblawyer@163.com 2012 年 7 月. 1. 1 1. 一、企业收购中涉及的几个税种.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契税 四、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六、所得税. 1. 2 1. 二、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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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公司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案例版 张志晓 律师 电话:13811184382 信箱:heblawyer@163.com 2012年7月 1 11

  2. 一、企业收购中涉及的几个税种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契税 四、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六、所得税 1 21

  3. 二、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理念 通过设计不同的交易结构,在达到交易目的的同时,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税务筹划的范围 不仅在狭义的企业收购中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 在投资中,也常常涉及到股权的变更重组,也需要进行税法上的设计,以达到收益最大 1 31

  4. 三、并购中的税法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税函(2002)165号文与、财税[2002]191号文 (165)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 关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适用于吸收合并。 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 41

  5. 并购中的税法规定 土地增值税问题 关于财税〔1995〕48号 文与财税〔2006〕21号文  48号文: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 48号文: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21号文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1 51

  6. 并购中的税法规定 • 契税:一般并购中不征收契税 •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1 61

  7. 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59号财政部)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 71

  8. 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特殊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1 81

  9. 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特殊规则,实际上是一种递延纳税的技术方法。企业的各项资产如果不确认转让所得,其计税基础就必须保持不变。 • 企业重组虽然也是资产买卖交易,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大,且主要是非货币性交易。与普通资产买卖交易不同,在企业重组活动中,对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形式继续着他们的投资。如果对其投资形式的变化要求确认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改组行为造成阻碍。即企业或其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资产的变现,如果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纳税,需另筹资金纳税。因此,如果不制定针对大量非货币性交易的企业重组适用的特殊税收规则,企业重组可能因为税收成本而实现不了。 1 91

  10. 四、企业并购税务处理案例 1 101

  11. 案例1、资产收购向股权收购的转换 甲企业机械加工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负债总额4000万元,拥有一套数控设备,原值8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乙企业想收购甲企业的数控设备。 方案一:乙方以现金收购甲方设备,甲方破产清算, 增值税:1000-800=200万元,增值税率4%,增值税40万元 营业税:1000万元,税率5%,营业税50万元 所得税:1000-800=200万元,税率25%,所得税50万元 方案二:乙方整体收购甲企业 增值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税 营业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税 所得税:甲方没有所得, 方案三:甲方以设备出资设立新公司 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被分离资产,应缴25%的所得税。 1 111

  12. 案例2、从股权收购对价中剔除债务 某公司贵阳收购案例 原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投入2000万元,外部拖欠工程款8000万元。 原方案:一次性向原股东支付13000万元,债务股东负责偿还。 13000-1000=12000万元, 对方股东所得税:12000万元乘以33%=3960万元 新方案: 收购方负责偿还原股东借款2000万元,外部欠款8000万元仍由标的公司承担,由收购方处理。 股权转让价款为3000万元, 3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 2000万元乘以33%=660万元 1 121

  13. 案例3、股权内部赠与的税务问题 • 甲公司下属有A、B、C等子公司,A公司持有某公司70%的股权(总注册资本1.75亿元)。甲公司控制人决定将A公司持有的40%股权转移到B公司持有,不久又将B公司持有的40%转移到C公司,这两次转让都是内部划拨、无偿转让。 • 按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受赠资产应缴25%的所得税,两次无偿转让使股权应缴纳50%的所得税。 • 1.75乘以40%乘以50%=3500万元 1 131

  14. 案例4、企业转让的税务筹划案例 • 重庆某公司土地转让又回购部分房产 • 基本结构:将持有4.2亿元的某房地产公司股权以6亿元价格出售,收购方建成后,出售方再以1万元/平方米价格回购1.9万平方米,计1.9亿元。 • 出售时有1.8亿元的溢价,所得税率25%。 • 回购时,收购方(房地产公司)会有营业税及附加,5.5%,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解决方案: • 1、测算房产建成后1.9万平方米在总的建筑里的比例。 • 2、收购方按这个比例收购1.9万平方占股权比例以外的股权。 • 3、房屋建成后,进行股权分立,原出售方分得1.9万平方对应的股权和资产,收购方分得另外部分股权和对应资产。 1 141

  15. 案例5、合伙企业中税务筹划 • 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缴:先分配到各合伙人名下,再由他们分别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 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2007年6月1日实施)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所以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设为公司法人: • 公司法人股东缴企业所得税,不缴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费用和成本,企业亏损弥补后才缴税。 1 151

  16. 案例6、境外股权转让的税务 江都税案 扬州某公司是由江都一民营企业与外国一家投资集团合资成立。其中 ,该投资集团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持有扬州某公司49%股权。2010 年1月14日,该公司正式宣布收购扬州某公司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 新闻稿件详尽介绍了扬州某公司的相关情况,却未提及香港公司,间 接证明该公司购买香港公司仅仅是形式,而交易的实质是为了购买扬 州公司49%的股份。 􀁹 一致认定,这次股权转让尽管形式上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但实质是 转让扬州某公司的外方股权,应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予以征税。 2010年5月18日上午,1.73亿元税款顺利缴入国库。来源:《中国税务 报》 1 161

  17. 境外股权转让的税务 双汇税案 􀁹 双汇公司的股权转让,罗特克斯(potary vortex)通过双汇实业集团间接 持有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发展”)的 30.27%,直接持有双汇发展21.18%的股权。而glorious link international coporationr(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持有罗特克斯100%的股权,而 shuanghiu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shine C)持有glorious link international coporationr100%的股权,而股权转让发生在shineC的股东 层面。 1 171

  18. 双汇税案 鼎晖shine 高盛策略 双汇发展 罗特克斯 高盛 鼎晖 双汇集团 51% 49% 转让 转让 漯河国资委 境外 100% 海宇投资 境内 25% 35.715%. 2006年2月至5月

  19. 双汇发展 鼎晖 高盛 罗特克斯 ShineBHoldingsILimited(ShineB) 高盛策略 鼎晖shine 双汇集团 46% 54% 100% 境外 100% 21.178% 境内 30.267%. 2007年10月至2009年11月

  20. 双汇员工 ShineBHoldingsILimited(ShineB) 双汇发展 罗特克斯 鼎晖 高盛 RiseGrand 鼎晖shine 高盛策略 双汇集团 15% 65% 31.82% 42.36% 境外 100% 21.178% 境内 30.267%. 2009年底

  21. 五、企业并购税务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1 211

  22. 问题1、企业并购时利润的税务处理 • 企业经过长年经营后,积累了很多利润 • 在股权转让前,先进行利润分配,将利润分配给原股东,再将剩余的股权转让。如果将企业利润作价到股权转让对价中,将溢价部分要缴企业所得税。 •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间利润分配不缴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 企业公积金转增资本,股权按增值后的价格转让 1 221

  23. 问题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 企业公积金转增资本,股权按增值后的价格转让 • 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金等。这一类资本公积金属于企业现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 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此类资本公积金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 待非现金资产具备条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处置后才可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应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在转增前按规定需要先经验资评估程序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验资 1 231

  24.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主要判断标准是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如果是溢价出资形成的,则不计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原因形成的,仍然征个人所得税。 •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198号 •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 《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89号 •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 241

  25.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 198号第二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 通说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股份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利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行为,征税没有依据。 1 251

  26. 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 •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 • 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并不是任何情况下资产评估增值都可以转增资本,只有国家统一布置 清产核资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按规定进行公司制改建时,资产评估和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且是先计入资本公积,而非直接增加实收资本。 1 261

  27. 问题3、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缴土地增值税 • 资产转让中,出让方可能要缴土地增值税 • 如果是大宗的资产转让,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形式,将拟转让资产分立为一个子公司,然后转让分立后企业股权,达到资产转让转换为股权转让的目的 • 但企业分立有税务的问题: • 如:契税 • 土地增值税 1 271

  28. 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 1、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1 281

  29. 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该文如下: •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 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1 291

  30. 问题4、公司转让需要缴税的情况 据国税函【2005】5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有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1 301

  31. 公司转让需要缴税的情况 根据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 批复: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 311

  32. 六、律师工作的四个层次 • 一、做诉讼:在风险发生后处理矛盾 • 二、审合同:对既定交易框架下的交易进行审查,事先预防风险 • 三、研究、参与制定交易模式:如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选择,合伙制与公司制的选择,股份公司的创造。 • 四、研究行业政策、对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前瞻性,战略性、方向性意见,如在收购进入新的行业时研究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规制和政策预期。 1 321

  33. 十、法律模式是社会资源的组织形式 • 法律是商业经验与模式的积累和总结 • 律师是研究和设计商业模式的专家 • 正确的商业模式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进步 1 331

  34. 法律(模式)创造价值 张志晓 律师 电话:13811184382 信箱:heblawyer@163.com 1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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