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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侯作前 13857163179 Qq195651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 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目次 导言:旅游法的背景与历史 旅游法的亮点、重点和难点 旅游法条款解读 结语:转换观念,创新管理和经营,夯实细节,提升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导言:旅游法 背景与历史 1 、国内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业地位提升 2 、国家高度重视旅游业。 2009 国发第 41 号文;旅游业战略支柱产业和人民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3 、人民群众对旅游业的更高期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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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 》 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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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旅游法》解读、行业管理与旅行社经营 侯作前 13857163179 Qq1956515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 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 目次 • 导言:旅游法的背景与历史 • 旅游法的亮点、重点和难点 • 旅游法条款解读 • 结语:转换观念,创新管理和经营,夯实细节,提升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导言:旅游法 背景与历史 • 1、国内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业地位提升 • 2、国家高度重视旅游业。2009国发第41号文;旅游业战略支柱产业和人民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 3、人民群众对旅游业的更高期望、要求。 • 4、旅游业还存在问题:产品不够丰富;服务质量不高;市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法制不健全,基本法缺位。公共服务、管理理念、体制、机制问题;消费者不成熟、低端竞争市场;旅游资源开发过度与资源不能共享;规划问题等

  4. 5、旅游法制定呼声一直不断 • 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界、法律界就开始酝酿旅游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法律迟迟没有出台。关键问题是,当时中国旅游业在世界上的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无论从产业、从业者以及从旅游者来讲,都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确如刚才所说,旅游法从动议到出台将近30年,凝结了几代旅游和法律工作者的辛劳,也备受全国1350万旅游从业者和广大旅游者的关注。

  5. 6、地方旅游立法走在前面,国家主要是条例、规章等。层级不高、权威不够、系统性不强。6、地方旅游立法走在前面,国家主要是条例、规章等。层级不高、权威不够、系统性不强。 • 在旅游业30多年发展历程中,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旅行社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2009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也就是业内常说的国发41号文件;国家旅游局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31个省区市都分别出台了《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其中,有的地方法规已经突破了行业管理的模式,从规划、保护与开发、产业促进以及市场监管的大格局上,为旅游产业化发展制定了各项制度。地方立法和制度创新值得总结和提升。

  6. 一、旅游法的亮点、重点与难点 • (一)亮点:保障、规范和促进 • 1、强调权利导向 • 2、突出公共服务 • 3、多用民事规范(民事法为主,行政法、经济法并用) • 4、规范旅游规划 • 5、重视旅游安全 • 6、勾画“大旅游、大旅游法、大协调、小管理”的框架 • 7、理念创新、制度创新

  7. (二)重点:章节名称 • 解读重点与角度 • 旅游法共10章,112条,属于综合立法,涵盖行政法、经济法和民法额内容。 • 三大特色和功能:保障地位、规范功能和促进作用 • 1、旅游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 2、旅游者权利与义务层面 • 3、旅游公共服务层面 • 4、旅游规划与促进层面 • 5、旅游经营层面 • 6、旅游合同层面 • 7、旅游安全层面 • 8、旅游执法 • 9、法律责任

  8. (三)难点 • 1、权利到位问题(公民、旅游者、经营者) • 2、公共义务到位问题 • 3、国家责任明确问问题 • 4、旅游规划问题 • 5、旅游管理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 6、旅游管理与执法的观念变革、制度合理问题 • 7、旅游资源的充分保护、合理利用和平等享用问题 • 8、配套落实协调问题

  9. 二、重要条款解读---从行管与经营角度 • 第一章 • 章的解读 • 第一,何谓总则?有何作用?如何适用? • 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原则等 • 第二,旅游法的总则有哪些亮点? • 第三,对自己的单位、行业有何影响? •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解读:立法目的。保障、规范、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

  10.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 解读: • 1、适用范围即:在什么范围内适用,对哪些人适用,对那些行为适用。 • (1)境内指大陆地区 • (2)在大陆地区组织的境外旅游活动以及相互服务活动

  11. 2、没有采取主体管辖,而是行为管辖。 • 主体:没有直接规定,而是通过行为推导旅游活动和相互服务活动的提供者、经营者 • 3、何为经营活动?狭义还是广义?旅行社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没有广告,为业务打广告的性质如何界定? • 4、网络化时代的线上业务,如何界定其业务及发生地? • 案例:在华美国人参加杭州团到非洲旅游

  12.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 [纲领性规定,对国家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而且规定了国家与旅游者权利的关系。见旅游报5月13日文章] • 【我国旅游业发展史。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2001年后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41号文和《国民休闲纲要》的变化。

  13.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包括五大体系: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便民服务体系;旅游行政服务体系。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包括五大体系: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便民服务体系;旅游行政服务体系。 • 世界经验:从旅游公共服务到普遍的社会公共福利! • 法国为例:休闲权及展开

  14. 国家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 为何保护? 权利在现代法治的意义。 • 国家的责任 • 权利保护与发展旅游事业和公共服务的关系 • 有哪些权利,见第二章【休息权(休假权)、旅游资源权、出境旅游权、便利消费权等】

  15.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 释义 • 旅游业的原则。全球共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旅游 • 1、三性统一 • 2、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 3、效保护与依法合理利用 • 4、公共资源应体现公益性 • 西班牙案例:斗牛为何没精神?

  16.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释义: • 健康、文明、环保旅游的含义与意义 • 旅行企业在安排产品、涉及线路时要考虑健康文明。但是,这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因空间、时间和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旅行社要注意区分。就目前看,不文明旅游被目的地拒绝或不受欢迎。韩国旅游见闻! • 倡导属于软法 • 旅行社的公益宣传【公益活动】

  17.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 释义:市场规范 • 市场规则(经营规则和安全生产规则) •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 • 诚信的含义与意义。青岛机票和理发消费案件

  18. 旅游服务标准。含义、性质、功能、前瞻 • 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这是义务,也是未来旅游服务和发展的方向! • 2、禁止垄断。反垄断法分为两种: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按照合理原则,垄断本身不违法,但滥用优势地位就违法。所以,旅游企业要注意。案例:台湾游的价格协议问题。其他旅游产品价格、联合竞争或限制竞争问题、门票等。旅行社协会也要注意。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归工商、发改委和商务部管辖 • 上海黄金协会与老凤祥等案例

  19.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 释义:综合协调机制的内涵、意义 • 现实做法1:杭州市.旅游执法;联合执法办公室。目的地管理办公室、旅游执法支队,旅游质检所,旅游委员会 • 现实做法2:淳安县。采取行政服务中心模式 • 3、制度的创新

  20.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 解读:行业协会的性质、作用、权能 • 自律管理。但对行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没有界定 • 现实:自治和维权不够 • 台湾品保会香港旅行社协会 • 旅游质监所没有规定

  21. 第二章 旅游者 • 章的解读: • 第一,旅游者没有定义。为什么?有何影响?走向大旅游;凸显旅游者身份的二重性:公民与消费者。 • 第二,为何单列一章,有何意义? • 第三,旅游者的权利导向和义务规定,对理解旅游法,对旅行社的权利、义务、经营有何影响? • 第四,旅游者的权利与后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经营规范、法律责任等,构成一个体系。 • 第六,对旅游者的义务怎样看?(1)对应的是经营者的权利;(2)是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3)经营者可以在合同或提示中引用乃至强化这些义务。

  22.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解读:旅游者对产品和服务享有公平交易权的规定。包括: • 第一,自助选择权。拒绝权 • 第二,真情知悉权 • 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 解读:知情权与商业秘密问题

  23. 第三,获得诚信服务权旅 •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 解读:约定的理解。 • 有没有约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有,法律上效果如何? • 有没有高于或低于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有,法律上效果如何? •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附随义务 • 如何判断合理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是否要另行收费? • 晕车?调座位。孕妇,予以照顾等。不是合同外的服务,而是附随义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收费,就不能收费。当然,合同中是否要收费,要根据个性化服务内容定。合理不合理也要根据旅行社能力判断。】

  24.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 解读:人格尊严的法律含义与意义 • 谁来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一切人,但尤其是政府、经营者和目的地居民 • 中国文化对人格尊严的缺少 • 外宾尤其注意。国内逐渐提升!就是一句话,但是不得了! • 表格、信息,是问还是不问?如何问?涉及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在产品涉及、说明、营销及旅游过程中,尤其注意。

  25.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 解读:(1)特殊群体(2)依法(3)享有优惠。 • 【特殊群体优惠的规范化、公开化;残障人员特殊设施设备;旅游信息、图示等。旅行社在组团时应注意特殊群体。一是安全;二是优惠及归属;三是提供便利。

  26.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解读: • 1、向谁请求?费用如何处理? • 2、旅游企业的义务:很可能既是受害者,又要帮助受害旅游者。南非例子】 • 3、向谁请求赔偿?在哪里请求?请求多少?根据何在? • 案例:江西人移民香港回江西 • 江山学生案例,城市学院学生斐济案例

  27.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 解读:旅游者文明的规定 • 最近的丑闻:到此一游!埃及、台湾等 • 汪洋的治乱观点 • 【旅游者的义务。旅行社要提前告知,旅行中提醒。以防因为个别游客的行为导致整个团队受害。】

  28.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解读: • 第一,对干扰他人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当地居民合法权益的游客怎么办?如机霸、拦飞机等。 • 第二,分清出是游客责任不是团队责任、旅行社责任 • 案例:天价石钟乳案例、天价葡萄案例

  29.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 解读:第一,旅游者的告知义务 • 【告知:主动还是被动?告知与披露义务的关系?可以要求主动告知 • 【旅游者的告知义务与旅行社的知情权。很多案例,如登山、潜水等。另一方面,旅行社应严格特殊项目的体检,要求提交相关证明。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不断提醒

  30. 第二,遵守安全警示义务。 • 不遵守的后果 • 如何证明不遵守? • 杭州老人雨中登黄山案 •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配合义务 • 【不配合的怎么办?】

  31.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三,旅游者的安全责任 • 【什么责任?刑事、行政和民事。】 • 案例:拦截飞机

  32.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章的解读 • 1政府的义务 • 2、旅游企业的利好消息:利用旅游公共服务,享受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如智慧旅游、项目与产品开发、信息服务、旅游宣传、培训、奖励等。 • 3、旅游规划、旅游形象推广! • 4、旅游促进与政策

  33.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 解读: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34.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35. 第四章 旅游经营 • 章的解读 • 1、解决旅游市场秩序问题,需要标本兼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并重。旅游法既坚持了通过民事关系调整的治本之策,也考虑到当前我国部分旅游者合同意识不强,通过民事手段维权的能力不足等阶段性特征,需辅之以行政手段治标。 • 2、本章重点针对旅游经营者特别是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这样的经营模式

  36. 3、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五个“不得”: • 第一,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第二,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第三,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第四,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37. 第五,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第五,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 4、对导游和领队提出“三不得”: • 第一,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 第二,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第三,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5、对其他经营者提出了一个“不得”, •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明确禁止了低价招徕及通过强迫购物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

  38.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解读:多大营业场所?多少、 哪些设施? • 哪些、多少经营管理人员? • 有些地方以饱和为由,不再批准,是否正确?

  39.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 争议点: • 第一,是否要实行准入制度? • 第二准入制度是否等于许可审批? • 第三,许可审批是否等于设卡? • 【什么是旅行社?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条例和原草案强调捆绑两项以上业务组合成一个产品销售。

  40. 解读: • 旅行社的构成:两项以上业务并总价销售。飞机提供餐饮如何认定? • 邮轮与旅行社 • 携程网经营资 • 按新的旅游法,旅行社在产品上没有特殊性。或者没有规定。暂时按照《条例》执行。 • 如果设立的经营实体,不叫旅行社,是否还要经过旅游行政部门许可?如旅游服务公司?俱乐部等等。

  41.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境内旅游; •   (二)出境旅游; •   (三)边境旅游; •   (四)入境旅游; •   (五)其他旅游业务。 •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 解读:开放政策;旅行社传统业务的挑战

  42.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解读: • 第一,不得出租出借 • 第二,不得非法转让 • 问题:承包挂靠如何理解和规制? • 【民事上承担连带责任。见最高院司法解释】

  43.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 【解读:质量保证金的性质、功能、归属、监管、使用 • 谁来交?交给谁?怎么交?怎样用?归谁管理?归属所有? •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第一,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第二,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 旅行社自己的质量保证金不够怎么办? • 香港、台湾与大陆比较

  44.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解释:主体是旅行社;目的是为招来、组织旅游者;行为是发布信息,要求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何谓真实?与客观情况一样。准确,不扩大、不缩小,不歪曲。 • 虚假。虚,是有水分,假,与事实不一致。 • 载体:广告和非广告形式 • 误导:指的是客观效果上。主管动机在所不问。如果是故意,虚假,则涉嫌欺诈。性质不同。 • 案例:台湾房子案件 • 预防:少用形容词

  45.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解读: • 主体:旅行社和从业人员 • 义务:组织和接待均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和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此处的我国,指的是什么?哪里? •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何理解? • 如何理解违反?一般性还是严重?如合同法规定违法构成要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才是无效。 • 周而复案例

  46.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解读 • 主体:旅行社 • 组织旅游活动。自由行项目如机+酒项目? • 合格的供应商?如何理解?形式与实质 • 国庆第一天天津发生德国游客车祸,浙江中国旅行社 • 供应商的范围有哪些?如何理解? • 地接社、受托旅行社、履行辅助人 • 是否包括自然人?如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47.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解读: • 如何理解不合理低价? • 如何理解诱骗? • 如何理解回扣? • 这句话的整体意思如何理解? • 针对的是零负团费问题。低于成本价销售问题 • 关键: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滥用优势地位、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才可以认定价格违法。不能单纯对价格管理。 • 案例:一元机票案,西班牙目的地创新营销案

  48.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此条的目的是防止导游、旅行社与购物店拿回扣,遏制低价团。 • 但有问题: • 1、政府有关部门审定或行业机构推荐的购物商店,算不算制定购物场所? • 2、购物城:导游是不能进场还是不能进店? • 3、除指定购物场所外,能否指定就餐店?住宿店?娱乐店?落实合同旅行计划的内容都可能使指定的。如何处理?

  49. 4、如果旅游合同中规定的购物场所和次数,算不算指定?4、如果旅游合同中规定的购物场所和次数,算不算指定? • 5、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合理,关链是游客是否自愿,价格是否透明、合理,有无借机欺客、宰客行为。 • 6、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如何理解? • 7、购物如何规范?这里的关键在于购物的次数是否任意增加、时间是否任意延长,对不购物的游客有无歧视性语言或行为,购物中有无假冒伪劣的行径。

  50.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解读: • 指定购物及擅自增加自费项目的责任。 • 旅行社对购物点的选择和场控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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