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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duced V ertical S eparation M inimum 缩小垂直间隔

R educed V ertical S eparation M inimum 缩小垂直间隔. 目录. RVSM 的定义及功用 RVSM 的发展背景 总局 RVSM 规定的适用范围及目的 RVSM 运行对飞机的要求 RVSM 运行对机组的要求 RVSM 运行及应急程序 RVSM 运行补充知识 RVSM 通话用语. 本训练内容适用于 飞行员初始训练及复训. 适用性. RVSM 的定义及功用. RVSM 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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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ReducedVerticalSeparationMinimum 缩小垂直间隔

  2. 目录 • RVSM的定义及功用 • RVSM的发展背景 • 总局RVSM规定的适用范围及目的 • RVSM运行对飞机的要求 • RVSM运行对机组的要求 • RVSM运行及应急程序 • RVSM运行补充知识 • RVSM通话用语

  3. 本训练内容适用于 飞行员初始训练及复训 适用性

  4. RVSM的定义及功用 RVSM的定义: RVSM空域:指在飞行高度层FL290至FL410(含)之间飞机垂直间隔1000英尺而不是2000英尺的任何空域或航路。 在我国现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基础上,缩小8400米至12500米高度范围内原600米垂直间隔。即在8400米至8900米实行500米垂直间隔,其余高度范围实行300米垂直间隔。8400米以下、12500米以上仍分别维持300米、600米垂直间隔不变。

  5. RVSM的定义及功用 RVSM的功用: RVSM的实施增加了空域86%的可利用空间,从而使航空器能够最大可能地以最佳时间和按最佳燃油效率运行,并在理想的航迹和飞行高度上飞行。 我国实施缩小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新的配备标准后,将在四个方面取得成效: 一:社会效益重大 二:经济效益可观 三:安全效益显著 四:国防效益明显

  6. RVSM的定义及功用

  7. RVSM的定义及功用 RVSM高度层配备 航线角 000°- 179° 180°- 359° 飞行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 米 英尺 米 英尺 14900 48900 15500 50900 13700 44900 14300 46900 13100 43000 12500 41100 40100 11900 39100 12200 11300 37100 11600 38100 35100 10700 11000 36100 33100 10100 34100 10400 31100 9500 32100 9800 8900 29100 9200 30100 8400 27600 8100 26600 7800 25600 7500 24600

  8. 要求所有的民用飞机都必须实际上按照对应的英制高度层飞行要求所有的民用飞机都必须实际上按照对应的英制高度层飞行

  9.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

  10. 为什么必须严格按照高度层对照表飞对应的英制高度?为什么必须严格按照高度层对照表飞对应的英制高度? • 波音和空客飞机调整高度只能取百英尺为最小刻度的英制高度。 • 避免两对飞行高度层之间的垂直间隔由于米制飞行高度层转换为英尺按照100英尺取整后之后900英尺的现象,将8900米(29199英尺)至9800米(32152英尺)向下取整,将11900米(39042英尺)至12500米(41010英尺)向上取整。这样,在8900米至12500有300米(1000英尺)垂直间隔。所有RVSM飞行高度层取整后都有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 • 飞行员必须使用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图,严格按照米制规定的对应英尺数飞行。不能凭记忆!

  11. RVSM的发展背景 国际民航组织(ICAO)亚太地区办事处已确定了从2000年2月24日0700UTC时间起,在北太平洋航路或空域从FL290至FL410(含这两个高度层)之间实施300米(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运行。 澳大利亚空域(AUSTRALIAN),从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RVSM程序。 欧洲空域(EURO)从2002年1月24日实施RVSM程序。 南中国海从2002年2月21日实行RVSM程序。 日本、韩国从2005年9月29日实行RVSM程序。

  12. RVSM的发展背景(续) 我国一些航空运营人自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北太平洋地区实施RVSM运行的开始就有部分机队在这一空域实施了RVSM运行。 随着各国逐步推进RVSM运行的空域,我国已确定在2007年11月21日零时(北京时)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运行。

  13. 实行RVSM的意义 • 减小地面延误 • 对于接近最佳巡航高度的飞行,节省燃油约1% • 增加飞行高度层和空域容量, 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益 • 有利于管制员调配飞行冲突, 减轻空中交通管制指挥的工作负荷

  14. 总局RVSM规定的适用范围及目的 • 总局RVSM规定的适用范围: 1.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并准备在RVSM空域运行的航空器 2.在实施RVSM空域运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航空承运人 • 总局RVSM暂行规定的目的: 1. 确立了航空器和民用航空运营人在RVSM空域实施300米(1000英尺)垂直间隔运行标准。 2. 制定了RVSM运行的最低航空器性能规范(MASPS),为运营人执行RVSM要求、补充和修改公司运行规范、运行手册、飞行机组程序的提供指导。 3. 为我国民航当局对实施RVSM运营的航空器和运营人进行合格审批准定及监督检查提供了指导。

  15. RVSM运行对飞机的要求 RVSM运行安装的最低设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两套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每系统应包括: a:交叉耦合静压源/系统、如果静压管在易结冰的区域,应具有 防冰能力。 b:静压源误差修正(SSEC),能满足高度系统误差的要求、 c:测量由静压源传感的静压并将其转化为气压高度并显示给机组 的设备、 d: 为实现自动高度报告,能提供与显示气压高度一致的数字编码 设备、 e: 为高度自动控制和告警系统提供基准信号的设备。

  16. 2)实施RVSM运行的飞机应装备下列高度保持设备,并获得 局方对RVSM的适航批准: a)两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b)至少一个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1)在无颠簸、无阵风条件下直飞或平飞时,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米(65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2)对于在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飞机,其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在无颠簸、无阵风条件下直飞或平飞时,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40米(130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RVSM运行对飞机的要求

  17. RVSM运行对飞机的要求 3)一个高度警告系统,当显示给机组人员的高度偏离选定的 高度超过下列值时,系统告警: 1) 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飞机为90米(300英尺); 2)1997年4月9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飞机为60米(200英尺)。 4)空中交通警戒与防撞系统ACAS II 或7.0版本的TCAS II。

  18. ●机组应进行RVSM相关理论学习和全动模拟机训练和检查●机组应进行RVSM相关理论学习和全动模拟机训练和检查 ●运行手册的相关内容得到局方认可 ●飞行机组训练和使用手册符合局方要求 ● 完成东航飞行训练大纲定期复训RVSM的训练内容 RVSM对机组的要求

  19. 1、飞行前程序 执行RVSM运行前,飞行签派员、飞机维修人员和飞行机组应完成下列检查项目: (a)飞行签派员应确认公司已获得运行批准可以在航线飞经的RVSM空域内运行; (b)飞行签派员应确认使用的飞机已获得RVSM运行的适航批准; (c)飞行签派员和飞行机组应确认在ICAO标准飞行计划中的第十项(设备)中标注“W”以表明公司和飞机已获得RVSM运行的运行批准和适航批准; RVSM运行程序

  20. (d)飞行签派员和飞行机组应检查航路天气报告和预报,并针对RVSM空域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飞机高度保持能力的天气条件确定应急程序;(d)飞行签派员和飞行机组应检查航路天气报告和预报,并针对RVSM空域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飞机高度保持能力的天气条件确定应急程序; (e)飞机维修人员和飞行机组应查阅《飞机技术记录本》,检查RVSM运行所需设备的工作状况,确认已采取维修措施修复了所需设备的缺陷; (f)飞机维修人员和飞行机组在飞机的外部检查中,应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静压源附近机身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度的其他部件; RVSM运行程序

  21. (g)起飞前,飞行机组应将飞机高度表的气压基准设置为当(g)起飞前,飞行机组应将飞机高度表的气压基准设置为当 地修正海平面气压(QNH),此时飞机的高度表应在《飞行 机组操作手册》规定的误差限制范围内显示已知的气压 高度(例如机场标高)。同时,已知的气压高度和飞机高 度表显示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值不应超过23米(75英尺),并且两部主高度表显示的高度数值应符合《飞行机组操作手册》规定的限制范围。上述检查也可使用备用程序即场压(QFE)来进行。 RVSM运行程序

  22. 2、进入RVSM空域前的运行程序 进入RVSM空域前,飞行机组应检查下列设备处于正常工 作状态: a)两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b)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c)一套高度警告系统; 如果上述设备在飞机进入RVSM空域之前失效,飞行机组 应在第一时间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申请一个新的许 可以避免在RVSM空域内飞行。同时,飞行机组应及时与 飞行签派员联系,在综合考虑燃油消耗、航路及机场天 气、运行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共同做出新的放行许可, 并通告空中交通管制员。 RVSM运行程序

  23. 3、飞行中程序 a)当飞机通过过渡高度时,应将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 高度基准设置为29.92英寸汞柱/1013.2百帕,并在到达 初始许可飞行高度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是否正确; b)在飞行过程中,飞行机组应理解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员的 指令,严格保持许可飞行高度。除非在紧急情况下,飞机 不得在没有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许可飞 行高度;根据《东航机组十条禁令》,必须在得到左右座 交叉确认后方可改变高度 RVSM运行程序

  24. c)在国内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情报区和三亚管制区01号扇区的RVSM空域内运行时,飞行机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确定对应的英制飞行高度层,以确保与其他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至少为300米/1000英尺;c)在国内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情报区和三亚管制区01号扇区的RVSM空域内运行时,飞行机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确定对应的英制飞行高度层,以确保与其他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至少为300米/1000英尺; d) 在许可的高度层间进行转换时,飞机在指定高度层上改平不得提前或滞后超过45米(150英尺); RVSM运行程序

  25. e)在平飞巡航过程中,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可用并接通,除非需要重新调整飞机或遇到颠簸需断开自动高度控制系统;e)在平飞巡航过程中,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可用并接通,除非需要重新调整飞机或遇到颠簸需断开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f)飞行中,应参考两个主高度测量系统中的一个来保持巡航高度,并通过使用该高度测量系统的应答机向空中交通管制提供高度信息(换句话讲,就是使用那一侧的自动驾驶仪,使用哪一部应答机); RVSM运行程序

  26. g)飞行机组应每小时做一次主用高度表之间、主用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之间的交叉检查,两个主用高度表的差值不得超过60米(200英尺)或相应机型《飞行机组操作手册》规定的更小值,主用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之间的差值不得超过相应机型《飞行机组操作手册》规定的高度容差。若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应及时通知空中交通(指示精度参考FCOM3.04.34 P6) h)飞行机组应记录在II类导航区域进入点附近(如离开海岸线时)进行的初次高度表交叉检查时两个主用高度表、备用高度表的读数,以备在意外情况下使用; i)当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员关于指定高度的误差(AAD)超过90米/300英尺的通知时,飞行机组应立即采取措施返回许可高度; RVSM运行程序

  27. j)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员另有要求,飞行机组应采取下列措施,减少TCAS产生假信号,同时可以避免航空器高度捕获系统飞过预定高度层:j)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员另有要求,飞行机组应采取下列措施,减少TCAS产生假信号,同时可以避免航空器高度捕获系统飞过预定高度层: 1)在改变高度爬升或下降时,爬升率或下降率应保持在500至1000英尺/分钟,不得大于1500英尺/分钟;或 2)在爬升或下降至许可高度前的最后300米/1000英尺垂直范围内,爬升率或下降率应保持在500至1000英尺/分钟,不得大于1500英尺/分钟; 3)当飞机爬升率或下降率小于500英尺/分钟时,飞行机组应报告管制员,以便管制员合理地预测飞机达到许可高度的时间; 4)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不允许机组在距离目标高度2000英尺以内使用飞机的加速升降功能; 5)当飞机记忆了较高的升降率截获高度时,建议机组断开AP,把飞机升降率人工控制在500英尺/分钟以内后重新接通AP RVSM运行程序

  28. k) 在RVSM空域内除在ADS和雷达管制条件下,飞行机组应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飞机到达每个许可高度; l) 飞行签派员应持续监控飞机在RVSM空域的运行状态,及时将可能影响运行安全的因素通告飞行机组,并协助飞行机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RVSM运行程序

  29. 4、应急程序 ●海洋RVSM空域的应急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太平洋、大西洋海洋飞行情报区包括Oakland、Anchorage、New York 和San Juan海洋情报区。 ●由于气象条件、飞机性能、增压失效等问题所导致飞机无法保持指定高度 飞行机组应尽可能早地获得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修改指令,并且在收到修改指令之前,采取下列措施 RVSM应急程序

  30. —左转或右转90°以离开指定的航路或航迹,转弯方向应考虑到飞机位置与其他编组航路或航迹的关系—左转或右转90°以离开指定的航路或航迹,转弯方向应考虑到飞机位置与其他编组航路或航迹的关系 —如果无法保持指定高度,初始时应使用不影响安全运行的最小下降率 —获得并保持一个航迹,该航迹与指定的航路或航迹平行,方向相同或相反,横向间隔为15海里(28公里) —一旦建立了该偏置航迹,应当爬升或下降至与正常使用高度层相差150米(500英尺)的高度 RVSM应急程序

  31. —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在当时使用的频率和121.5MHz(作为备份,也可使用飞行员间的空对空频率123.45MHz)通过广播飞机识别号、高度、位置(包括ATS航路编号或航迹代码)以及行动意图与邻近的飞机建立通信联系并告警;—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在当时使用的频率和121.5MHz(作为备份,也可使用飞行员间的空对空频率123.45MHz)通过广播飞机识别号、高度、位置(包括ATS航路编号或航迹代码)以及行动意图与邻近的飞机建立通信联系并告警; —通过目视和参考ACAS(TCAS)对可能发生冲突的飞机保持警戒 —打开飞机所有外部灯光(遵守相关的运行限制) —保持应答机开 RVSM应急程序

  32. ●海洋管制空域的气象偏航程序 若无法获得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修改指令,且由于天气条件必须偏离航迹时,飞行机组应采取下列措施: —如有可能,偏离编组航迹或航路系统 —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在当时使用的频率和121.5MHz(作为备份,也可使用飞行员间的空对空频率123.45MHz)通过广播航班号、飞行高度、飞机位置(包括ATS航路编号或航迹代码)以及行动意图与邻近的飞机建立通信联系并告警 RVSM应急程序

  33. —通过目视和参考ACAS(TCAS)对可能发生冲突的飞机保持警戒—通过目视和参考ACAS(TCAS)对可能发生冲突的飞机保持警戒 —打开飞机所有外部灯光(遵守相关的运行限制) —对于小于10海里的偏航,飞机应保持指定的高度层 —对于大于10海里的偏航,当飞机偏离指定航迹10海里左右时,应根据下表中的标准实施高度改变; RVSM应急程序

  34. —如果在偏航之前没有与空中交通管制建立联系,应继续尝试以获得许可。如果建立起联系,飞行机组应持续将行动意图通告空中交通管制员,并从空中交通管制员获得必要的交通信息—如果在偏航之前没有与空中交通管制建立联系,应继续尝试以获得许可。如果建立起联系,飞行机组应持续将行动意图通告空中交通管制员,并从空中交通管制员获得必要的交通信息 —当向指定航迹归航、距中心线10海里以内时,飞机应返回指定高度层 RVSM应急程序

  35. ●中国大陆及其它RVSM空域的应急程序 ●遭遇危险天气和飞机系统失效时飞行机组的初始行动 —通知管制员,请求协助 —尽可能保持指定的飞行高度层,并评估飞机的运行能力 —通过目视或使用TCAS观察冲突飞机 —最大限度地使用外部灯光以警示附近的航空器 —在121.5MHz(作为备份,可使用飞行员之间的空对空VHF频率123.45)上通告飞机位置、飞行高度层、飞行机组行动意图等 RVSM应急程序

  36. ●由于设备原因不能保持RVSM(自动高度控制系统、高度告警系统或所有主高度表失效)●由于设备原因不能保持RVSM(自动高度控制系统、高度告警系统或所有主高度表失效) —报告管制员“由于设备原因不能保持RVSM” —申请离开RVSM空域,除非运行情况允许采取其它方法 —考虑宣布飞机紧急状态,将失效情况和行动意图通知管制员 —如果管制员可以提供侧向、纵向或常规垂直间隔,保持指定的高度飞行 —如果管制员无法配备与其它航空器足够的间隔,申请上升或下降到RVSM空域以外的高度层飞行 RVSM应急程序

  37. ●只有一个主高度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交叉检查备用高度表 (参考FCOM3.04.34 P6,波音的页码可能不一样) —通知管制员仅依靠一个主高度表运行 —如不能确定主高度表的精度,按照全部主高度表失效程序处置 RVSM应急程序

  38. ●严重颠簸和/或山地波所导致的高度偏差60米(200英尺)或以上●严重颠簸和/或山地波所导致的高度偏差60米(200英尺)或以上 —报告ATC“由于颠簸,无法保持RVSM” —若管制员未发出指令,要求管制员提供侧向、纵向或常规垂直间隔 以避开附近高度层上的航空器 —如必要,申请改变飞行高度层 —向ATC报告颠簸和/或山地波的位置 RVSM应急程序

  39. ●遭遇山地波 本程序仅针对不强烈的山地波,如果遭遇强烈山地波,导致高度偏差超过60米(200英尺),按照本节上一程序处置 —向管制员报告遭遇山地波 —向管制员报告山地波的地理位置和强度 —如需要,申请改变飞行高度层或偏离指定航路 RVSM应急程序

  40. ●遭遇尾流颠簸 —向管制员报告,并申请雷达引导、改变高度 — 在海洋区域或者未实施雷达管制区域,实施侧向偏置,向右偏置1-2海里;在雷达管制区域必须获得管制员的许可方能实施 RVSM应急程序

  41. ●应答机失效 —报告ATC并申请继续在指定的高度上运行 —如ATC发布新的管制指令,按照新指令执行 RVSM应急程序

  42. ●其他设备失效 —请参照FCOM2.04.50(空客)或者相关手册 ,确定飞机是否还具有RVSM能力 —如果不具有此能力,报告管制员“由于设备原因不能保持RVSM”,申请脱离RVSM空域 RVSM应急程序

  43. ●紧急下降或改变高度 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国大陆RVSM空域内因飞机故障、推力下降、发动机失效和增压系统失效等原因需要应急下降或改变高度层 —报告ATC飞机的准确位置,以及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 —当飞机遭遇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指定高度层,但必须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并对此决定负责 —高度层改变方法:沿飞机飞行方向向右转30度,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下降到新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RVSM应急程序

  44. —通过广播与附近的航空器建立联系并发出警示,在合适的时机使用当前频率和121.5MHZ(作为备份,使用飞行员之间的空对空VHF频率123.45 MHZ)报告应答机编码、飞行高度层、准确位置和意图等 —通过目视观察空中交通 —打开航空器所有的外部灯光(遵守相关的运行限制) RVSM应急程序

  45. 5、ETOPS飞机的应急程序 如果双发飞机由于一发失效或其他ETOPS关键系统失效 而导致执行应急程序,飞行机组应及时将飞机状况通告 空中交通管制员,提醒其飞机型号,并请求快速处理。 RVSM应急程序

  46. 6、海洋空域内为减少冲突危险和尾流颠簸的侧向偏置6、海洋空域内为减少冲突危险和尾流颠簸的侧向偏置 允许具备侧向偏置能力且使用GPS导航的航空器向右平行偏执1海里或者2海里。在洋区、未实施雷达管制区域内的航路上,驾驶员可以在不向空中交通管制报告的情况下实施策略横向偏置程序;但是在雷达管制空域内实施横向偏置程序必须得到管制员的批准。 RVSM应急程序

  47. RVSM运行程序 飞行后的程序 飞行后,如适用,飞行机组应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提供有关高度保持系统 故障的详细信息,以便机务维修人员有效地排故,并填写“特殊运行报告表” (MUOM 7.17.6.2)。同时,飞行机组还应详细描述实际出现的缺陷和采取的 隔离、排故措施,包括: a)主用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数; b)高度选择器的设定; c)高度表基准的设定; d)用于控制飞机的自动驾驶仪和当选择备用系统时出现差异; e)选择备用静压源时高度表读数的差异; f)进行失效分析程序时对大气数据计算机选择器的使用; g)用以向ATC提供高度信息的应答机及选用备用应答机或高度源后的差异。

  48. ●正常和不正常情况下,高度测量、自动高高度控制和应答机系统之间的关系●正常和不正常情况下,高度测量、自动高高度控制和应答机系统之间的关系 —正常构型时,ADR1向AP1及ATC1提供高度信息, ADR2向AP2及ATC2提供高度信息 —在非正常构型时, ADR3作为备份代替不工作的ADR —为了保证飞机保持的高度与ATC向管制员雷达及另外一架飞机TCAS提供的高度一致,要求飞行员使用以下的模式: AP1——ATC1 AP2——ATC2 补充知识

  49. ●在应急情况下使用备用高度表时,要注意备用高度表的气压基准设置●在应急情况下使用备用高度表时,要注意备用高度表的气压基准设置 ●夜间飞行情况下,当遇到如:北极光、同行向、相对和转弯时,目视发现在计划的300米(1000英尺)间隔上的其他航空器,要注意使用以下技巧: —进行细微的眼睛运动对外界环境扫视,大约每2秒扫视 10度角 —在夜间,应该用周边视觉来扫视。比如:应该看目标 旁边大约10度的地方,尤其当光线很弱时 最新的研究表明,当飞行员收到冲突信息后,平均发现时间为7秒 摘自《Briefings》 补充知识

  50. ●TCAS或ACAS故障处理建议 —在我国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在放行飞机前应当确保安装的TCAS或ACAS系统工作正常,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有TCAS或ACAS的航空器不得在我国空域内运行 —如果航空器TCAS或ACAS系统在飞行运行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当及时报告空管部门,管制员可以允许其飞往目的地机场。落地后,如果TCAS或ACAS故障无法排除,机组应当向空管部门报告故障情况,申请特殊管制许可,并按照公司MEL规定放行飞机返回公司基地机场。空管部门应当对此设备故障的航空器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补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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