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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比較

中美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比較. 國家父母權 ( parens patriae ). 國家可以做為人民仁慈的父母,並且負起照顧小孩及監督小孩發展的責任 國家可以享受相當大的自由來解決小孩的問題,尤其是那些被遺棄、剝削、貧窮的小孩。. 美國於 1825 年在紐約市成立第一個避難所 (house of refugee) ,其精神與國家父母原則十分相近,即透過國家的介入,以減少小孩問題的惡化。 美國第一個少年法庭於 1899 年在 Illinois 州設立,. 我國少年犯罪立法的發展較美國為晚, 1971 年才實施「少年事件處理法」,比美國晚了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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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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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美少年刑事司法政策比較

  2. 國家父母權(parens patriae) • 國家可以做為人民仁慈的父母,並且負起照顧小孩及監督小孩發展的責任 • 國家可以享受相當大的自由來解決小孩的問題,尤其是那些被遺棄、剝削、貧窮的小孩。

  3. 美國於1825年在紐約市成立第一個避難所(house of refugee),其精神與國家父母原則十分相近,即透過國家的介入,以減少小孩問題的惡化。 • 美國第一個少年法庭於1899年在Illinois州設立,

  4. 我國少年犯罪立法的發展較美國為晚,1971年才實施「少年事件處理法」,比美國晚了一百年。我國少年犯罪立法的發展較美國為晚,1971年才實施「少年事件處理法」,比美國晚了一百年。 • 事實上,早年我國並無少年保護或少年改革運動,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實施乃受到國際間保護少年,及對少年犯罪單獨立法之時勢所逼,並非國內自發性的產物。

  5. 儘管我國少年刑事司法體系在本質上具有現代保護處分之精神,但仍過份偏重於刑罰處分。

  6. 刑事司法體系四個階段: • 進入系統 • 審前調查與起訴 • 判決 • 監禁與矯治

  7. 進入系統 • 美國少年犯罪案件中,每500個被捕少年約稍多於69%移送少年法院;約28%被釋放;2%轉介福利機構;1%轉介其他警察部門 • 我國民國九十三年為例,警察逮捕的少年犯罪人口數為10,990人,而各地方法院收結少年犯罪事件數為9,587件 • 警察對於不良少年的裁量方式時發現,法律因素仍是主導警察處理少年犯罪事件最主要的考慮。此外,有前科者、家庭破裂者、犯罪後態度、被害人堅持告訴的程度

  8. 審前留置或收容 • 美國警察如果發現少年之犯行係重刑暴力犯罪,可直接將其逮捕並留置於留置中心(detention center)。如果少年係觸犯較輕微之犯行,警察可將少年送到少年保護所(youth shelter)。 • 我國警察沒有留置少年的權力,警察逮捕少年(或兒童)犯罪時,應於24小時內將少年(或兒童)連同證據送少年法庭處理。在我國類似美國留置中心或少年保護所者為少年觀護所,具收容決定權者為少年法庭。

  9. 審前聽證 • 在美國若未舉行聽證而決定審前留置,這將違反憲法。多數州規定警方逮捕少年後的兩個小時之內應予釋放,否則必須送到少年留置中心,或可留置少年的地方。之後,收案官立刻進行調查,並且應在24小時或48小時之內完成,做成建議,提出留置的請求,並舉行聽證,通稱為48小時聽證。聽證時,收案官、心理師、家長、檢察官及法官等一起決定少年的處理方式。

  10. 我國少年法庭對於未滿18歲少年及兒童犯罪者具有司法管轄權,包括觸犯殺人、強姦等重罪,地方法院並沒有審理少年犯罪的權力。再者,我國少年法庭對少年觸犯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優於檢察官(先議權),可說對少年事件具有充分的主導權,此特色是美國所沒有的。此制度的優點是由具有少年輔導經驗的法官先行介入,避免對少年造成傷害,但其缺點是法官權力太大,容易造成濫權的弊端。

  11. 審前留置或收容 • 留置(detention),指犯罪少年在等待審理(adjudication)、判決(disposition)與執行判決時,被暫時性的留置在特定的處所,予以妥善照顧。 • 美國留置中心設立的背景有三:保護少年,將少年犯與成人犯分開留置;留置中心的設備與環境不同於拘留所,能提供各種的少年保護,尤其是問題少年(見Frazier,1989)。 • 我國少年觀護所與美國的留置中心性質相當。

  12. 審前調查與起訴 • 少年被留置後,法院的人,例如:觀護人、收案官(intake officer)、司法社區服務員(court related community service worker)等,便立刻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釋放少年,我國觀護人沒有類似裁量的權力。 • 如認為少年犯行嚴重,則送至少年法庭進行訴訟,或經由非正式方式來處理,例如:收案官親自或送交法官予以教訓。讓少年知錯;延遲作收案的決定,讓少年知錯後繼續上學、就業或向被害人道歉;將少年轉向(diversion)至社區內之少年服務機構。 • 據美國少年司法國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估計,少年犯罪案件四成(1999年為42%)由收案官作非正式的處理。

  13. 我國,觀護人與美國收案官的角色相類似,但權限卻相當受限,且無裁量權。有關少年案件的調查與審理,法官扮演主導性的角色,觀護人在刑事體系中的地位明顯低於美國的收案官。我國,觀護人與美國收案官的角色相類似,但權限卻相當受限,且無裁量權。有關少年案件的調查與審理,法官扮演主導性的角色,觀護人在刑事體系中的地位明顯低於美國的收案官。

  14. 收案標準 • 美國大多數州對收案的標準有不同的規定,最典型者為Maryland少年服務部所訂的標準:犯行的嚴重程度;犯行對任何個人或社區的影響;與法院或警察接觸的次數、本質;少年的年齡與成熟程度;少年的態度;父母對該少年的態度及對該少年犯行責任的看法;學校上課情形;是否參與幫派;家庭與社區能提供少年照顧、對待及矯治的資源與能力。  

  15. 審理與判決 • 在美國一旦提出告訴,少年法庭必須舉行聽證(adjudication Hearing),即少年法庭經由審判或法庭聽證達成決定的過程。 • 這些年來,轉向的觀念在美國大為興起,其目的在於以非正式的處置來替代正式的處置,使少年獲得正面生活經驗,進而使他們以合法的社會角色參與社會生活。

  16. 我國法官裁定轉向的情形並不普遍,以民92年為例,在總計20,578受理事件中,不付審理者計5,000件,佔24%。 • 各地方法院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終結情形,裁判不付保護處分的只有1.8%,其餘交付保護處分者以告誡及保護管束共佔約88%;安置輔導則只有1.68%。

  17. 美國各州立法賦予少年法庭法官相當大的裁量權,允許他們可以彈性的、非正式的處理少年犯罪案件。少年法庭除可對少年判緩刑、監禁、賠償或罰款外,也可以命令少年離開父母或監護人,送交寄養家庭,亦可命令少年到一些特殊的處所,例如接受職業訓練、藥物治療等。美國少年法庭擁有如此高的裁量權,是被社會大眾所接受的,這精神乃建立在國家父母原則上。

  18. 少年法庭對少年犯的處理方式: • 死刑。1972年之後,美國一半以上的州對重刑犯保留死刑的懲罰,這也包括惡性重大的不良少年。 • 美國大多數州對於死刑處罰有最低年齡的限制,例如加州為18歲,Montana州為12歲,而Florida州則無限制,但實際上對於少年犯執行死刑者仍不多見,例如在1970年代只有3位少年被判死刑,但並未執行;1980年代有63位,卻只有執行3位,佔52%。根據人權報告, 2004年處決了48名死刑犯,另外還有3,400名等待執行死刑的犯人,其中包括近80名少年死刑犯。

  19. 為了保護少年,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除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事實上,我國少年法庭到目前尚未對少年作出任何死刑的裁定,這是較美國人道的地方。

  20. 美國對少年的司法只決定處罰的方式,作決定之後,如何輔導?輔導到何時?基本上,法庭是不過問的。美國對少年的司法只決定處罰的方式,作決定之後,如何輔導?輔導到何時?基本上,法庭是不過問的。 • 我國對於少年事件從徒刑的期間、感化教育的期間,甚至生活輔導的次數(3至10次)及每次輔導的時間(3小時),都做了詳盡規定。

  21. 緩刑(Probation)。緩刑是一種社區處遇,在司法人員允許下,有條件的給予少年在社區行動的自由。保護管束會加上一些限制,諸如遵從所有的法律、正常的上學、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不得離開社區及夜晚待在家裏等。此外,亦可藉由諮詢與輔導來矯治少年,使少年成為有用之人。如果保護管束不能達到目標,少年法庭可收回保護管束之許可,將少年送回機構性處遇。緩刑(Probation)。緩刑是一種社區處遇,在司法人員允許下,有條件的給予少年在社區行動的自由。保護管束會加上一些限制,諸如遵從所有的法律、正常的上學、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不得離開社區及夜晚待在家裏等。此外,亦可藉由諮詢與輔導來矯治少年,使少年成為有用之人。如果保護管束不能達到目標,少年法庭可收回保護管束之許可,將少年送回機構性處遇。

  22. 我國許多少年法庭未建立有系統的保護管束服務,同時因觀護人的工作負荷量太大,致使保護管束形成只是消極的追蹤少年的行蹤,而非矯治。因而,將來如何提供謹慎的、個別化的服務,正是我國負責保護管束工作之觀護人所面臨的問題。

  23. 罰款與賠償 • 美國有32州允許賠償,有17州允許罰款作為法院的處置方式。 • 我國法律亦允許法官對少年犯處以罰款的處分。 • 賠償係法院要求犯罪人應對被害人或社區付錢或提供服務。此做法被學者批評,認為罰款與犯罪少年的矯治沒有關係,罰款,與少年刑事體系的目標並不一致。此外,法院如果試圖強制少年父母負擔罰款,又將涉及法院是否有權及於少年父母之問題。

  24. 監禁與矯治 • 美國犯罪少年可在許多機構中接受矯治,此特色是我國所缺乏的。一般而言,犯罪少年可分別在留置中心、訓練學校、診斷中心、庇護所、農場、夏令營、中途之家等地方接受監督、教育。這些少年有的因犯罪而被監禁、或因被虐待、或因被遺棄、或係自願送入的,但,其中以前者佔絕大多數,據統計約佔76%

  25. 美國機構性處遇有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經營者,亦有私人經營者。美國機構性處遇有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經營者,亦有私人經營者。 • 我國刑事司法處遇中,並未納入私人機構。

  26. 目前美國少年矯治機構具有多種性質,例如:有紀律取向者;有強調正式的學校教育訓練者;有強調個人處遇模式,關心個人的變化與成長者;有夏令營模式者;有社區導向模式之處遇者。其矯治政策極富多樣化,探其原因,乃是社會大眾關心少年的成長環境,也較能容忍不良少年,因此各種策略大膽推出,卻少受批評。 • 紀律導向是我國少年矯治機構處遇的特色

  27. 我國少年處遇機構收容人數過多,以民93底在院人數為例,桃園少年輔育院414人;彰化少年輔育院503人;新竹誠正中學295人;高雄明陽中學268人;北、中、南三所少年觀護所共收容181人。我國少年處遇機構收容人數過多,以民93底在院人數為例,桃園少年輔育院414人;彰化少年輔育院503人;新竹誠正中學295人;高雄明陽中學268人;北、中、南三所少年觀護所共收容181人。 • 美國機構性處遇之機構數在1984年共有3,036處,且處遇人數以20人以下者佔絕大多數(有2,017處,佔66%),處遇人數在200人以上者只有7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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