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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及價格分析 ( 基礎訓練課程 3 小時 )

底價及價格分析 ( 基礎訓練課程 3 小時 ). 經濟部工業局楊情勇. 一 、 課程介紹 二 、 決標與價格 三 、 採最低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四 、 採最有利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五 、 準用最有利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六 、 採最高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七 、 採複數決標 決標原則之採購 八 、 協商措施 九 、成本分析 十 、 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十一、 利潤分析 十二 、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十三 、 結語. 工程會課程大綱. 一 、 課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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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及價格分析 ( 基礎訓練課程 3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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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底價及價格分析(基礎訓練課程3小時) 經濟部工業局楊情勇

  2. 一、課程介紹 二、決標與價格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五、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六、採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七、採複數決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八、協商措施 九、成本分析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十一、利潤分析 十二、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十三、結語 工程會課程大綱

  3. 一、課程介紹 • 政府預算有限且來自於納稅大眾,因此價格在採購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中與價格有關之規定很多,例如採購法第11條、第34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至第58條等,本課程將針對採購法關於底價、標價、成本相關規定進行介紹,並配合實務解說,盼有助於採購專業人員於日後實際採購作業之進行。 • 本項課程涵蓋:決標與價格、採最低標、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最高標、複數決標方式決標原則之採購、協商措施、成本分析、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利潤分析、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等11單元。

  4. 底價訂定流程 承辦單位 底價訂定流程 檢具文件 ‧採購預算書(本案預算尚未通過) ‧奉核原簽 ‧優勝廠商標價 ‧施工說明書一覽表 ‧其他相關資料 ‧預估金額之分析資料 ‧底價表 ‧密封 ‧底價封 採購預算書 填註預算金額及預估金額並檢附其分 析以及檢具採購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移送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招標作業。 ‧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 否 檢視相關文件 資料是否齊備 ‧承辦採購單位 是 建議底價 召開審核會議,並建議底價 ‧採購評審委員會 核定底價 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底價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審標後有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時,開啟底價封。 ‧決標後底價解密並應登載於決標公告。 底價表核定後密封 交承辦採購單位 ‧承辦採購單位 1.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細26) 2.預估(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26)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該採購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  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53) 3.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法46) ‧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細52) ‧訂定時機:公開性招標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議價時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法46、細45) ‧訂定流程:採購預算書及相關資料完成程序後移送承辦採購單位,由承辦採購單位填具底價表之標的名稱、預算金額,簽會規劃或設計或需求或  使用單位填註預估(計)金額並檢附其分析資料循序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金額。(細53)

  5. (□工程/□財務/□勞務)採購底價表案號:     日期: 年 月 日

  6. 預算金額、預計金額、採購金額 • 細則第26條 •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 細則第6條(含後續擴充)

  7. 預算編列依據及來源 •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 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 • 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中心資料庫(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 • 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參考表 •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 •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 經濟部主管各類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8. 預算編列依據及來源 • 營造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各類工程參考費率及自負額表(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 •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營造保險注意事項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廠商投保注意事項 •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 • 營造業各受雇員工人數、平均每人月薪資(按照職類別分) • 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 • 申請綠建築標章證書作業服務費用編列標準表、申請智慧建築標章證書作業服務費用編列標準表 • 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平均價格 • 歷史標案決標價格/市場詢訪價 • 其他

  9. 政府採購資訊中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便利政府機關於採購各階段相關資訊之取得, 及建立採購機關與廠商溝通之橋樑,乃規劃建置「政府採購資訊中心」 網站,提供政府機關於預算編列、招標文件研擬、招標公告及履約管 理等相關資料庫及工具,並提供廠商經由網路刊登型錄、領取招標文 件及報價等功能。藉由「政府採購資訊中心」網站之建置,將有助建 立公開、透明化之採購環境,加速採購機關與廠商之互動,提高政府 採購效率。1、編列預算:營建估價、經費估價。 2、擬定文件:文件範本、施工規範、政府採購領投標及廠商型錄系統、基本圖庫、標單作業。 3、招標決標:採購公告、政府採購領投標及廠商型錄系統、採購申訴。 4、履約管理:品質管理、爭議協調。 5、其他:採購法規、採購論壇、最新三年表現優良廠商資料庫。

  10.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第 三 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前二項之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 第 四 條 機關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100年7月11日以工程技字第10000251920號令發布

  11. 建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 • 一、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4項明定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之規定。依99年8月17日及18日召開之「2010年行政院資訊服務產業策略會議」決議,由本會建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庫。 • 二、配合本會100年7月11日發布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自101年1月1日施行,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之決標亦自101年1月1日起,須傳輸得標廠商之資訊服務價格資料,其適用範圍、登載內容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標的分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該分類其餘案件,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登載。 • (二)對於須一倂登載上開資訊之案件,招標文件預先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標價清單填列資訊服務人員之職稱及每月實際薪資(範本如附件)。 • (三)機關登載之前揭資訊內容,經彙整於價格資料庫後,將以統計資料方式呈現,無償開放機關及廠商查詢。 • 三、100年8月31日起,本會系統提供試辦登載,機關辦理屬標的分類為「84電腦及相關服務」之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案件,建請提前試辦登載,預為因應。 • 四、旨揭功能說明,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 • 五、有關「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10000325800

  12. 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 • 研商「產險業辦理公共工程保險所面臨問題及制度改革建議」會議紀錄辦理。 •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應妥為編列保險費用,避免發生高估、浮報價額情形。 • 工程保險費於契約之支付方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實際支付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其金額之支付,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及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計2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 • 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就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如有疑義,得依本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 為避免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致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本會以100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函訂定「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10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035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避免發生類似錯誤或缺失。 10100360530

  13. 機關支付廠商工程保險費及決標後調整保險費單價之合理方式 •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究係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亦或將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應由機關本於權責決定。招標文件如規定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尚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29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0128251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 至工程保險費於契約之支付方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 • 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 有關決標後保險費單價之調整,得參考本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會議紀錄結論第1點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即採購契約保險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 09700502110

  14. (台中工業區公園設置工程案□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台中工業區公園設置工程案□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標價清單工程保險費不單獨列項

  15. 工程間接費用費率分析表

  16. 工程間接費用費率分析表

  17. 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警示機制」 • 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警示機制」,針對異常情形自動發出警示訊息,提醒機關注意,勿發生違約、違法情形,其重點如下: • (一)政府電子採購網定期自動產出警示報表,篩選可能有潛在問題之案件,目前已完成8項警示報表如下,並將視推動成效滾動調整警示基準(以底線標示部分): • 1、近1年以底價得標件數達50件以上廠商名單 • 2、近1年以底價99%以上但未達100%,得標件數達20件以上廠商名單 • 3、近1年同一機關遴聘同一外聘委員10次以上清單 • 4、近1年同一外聘委員參與同一得標廠商之採購案評選會7次以上清單 • 5、近1年工程採購得標50件以上廠商名單 • 6、近1年工程採購廠商得標50件以上且於同一機關得標10件以上之廠商及機關名單 • 7、近1年工程採購案廠商於同一機關得標20件以上之廠商及機關名單 • 8、近1季未經公開決標案件數比率大於或等於30%以上機關名單 • (二)與前述警示訊息有關者,招標機關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時,系統會跳出「我的最新消息」視窗,其中「政府採購警示訊息」項目會顯示與登入機關有關之警示項目筆數,使用者可點選「前往處理」按鈕,以顯示警示的項目,及取得相關標案資訊。 • (三)系統於警示報表產生時,自動以電子郵件通知法務部廉政署、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及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作為進行抽查與稽核參考。 • (四)另為提醒機關注意採購作業方式,於機關登載招標公告時,提醒招標機關注意登載之公告內容是否正確,目前已完成「以公開方式辦理之技術服務類採購案,未採最有利標決標」及「以公開方式辦理之資訊服務類採購案(不含維修),未採最有利標決標」2項警示訊息。 • (五)政府電子採購網機關端首頁已建置「警示專區」供機關人員隨時查察警示資訊。 • 二、本會業與法務部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利用前述警示機制及本會主管業務之「工程管理資訊系統」及「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篩選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期防範採購弊端於未然10200292230。

  18. 102年6月至11月底價標比及預算標比 本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所需「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底價之比值」(簡稱底價標比)及「公共工程決標狀況統計表之決標金額與預算之比值」(簡稱預算標比)統計資料(102年11月份) 說明:本標比計算方式為每月初計算往前推2個月之該月份標比(配合各機關決標公告應於決標後30日內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例如:於7月5日,計算5月份之標比;因6月份部分決標結果,機關可能尚未登錄),取該月份工程類統計案件計算,以各案決標日為基準,並扣除『超底標決標』及『決標金額小於零』之案件。

  19. 標比在採購系統及報表—顯示標比異常 • 工程會定期公布『決標金額與底價差距95%以內之中央政府工程類標案明細』 •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一覽表(廉政月報表):決標金額(或標價金額) /底價 • 政府電子採購網/統計資料之紅色警訊: R1: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1倍以上。 R2: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距達查核金額以上。 R5:兩個黃燈以上。 • 黃色警訊 Y1:得標廠商之報價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0.5倍以上,但未達1倍。 Y2:得標廠商之報標金額與未得標廠商差距達查核金額0.5倍以上。

  20. 採購弊案-決標金額幾乎等於底價 •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14日電)監察院今天因採購案詢價草率、採購價格偏高、放任圍標、浪費公帑等缺失,彈劾公司副總經理。公司表示,如確有缺失,將依公懲會規定懲處。 • 監委指出,在民國97年到99年間,有7個標案的決標金額幾乎等於底價,且這項採購案分14項單價物品,其中有12項,廠商標價完全與機關底價一樣,巧合到令人起疑。 • 先前稱「因政策因素虧損」,但監院調查此採購案發現,詢價草率、採購價格偏高、放任圍標、浪費公帑等情事,「不虧損也難」。 • 監委同時指出,會計人員質疑標案,卻將會計人員調職;正直負責有良知的員工,卻因不配合、擋人財路而被調走,好人才留不住,難道要同流合污才留得住嗎? • 監委指稱洩露底價、圍標等情事,政風處已主動查覺不法,並在99年10月移送苗栗檢察署查察。 • 強調若查出相關人員有缺失,必然會依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結果懲處。至於會計人員調動,為避免主管個人主觀好惡調動員工,內部調職多會徵詢參考基層意見,但還是會以直屬主管意見為主。1020114

  21. 採購案-決標金額幾乎等於底價 案情摘要: O O公司浮筒漏油偵測系統預算為美金40萬元,OO公司以美金399,996元得標,標比99.99%。 花O鄉廠商承攬公所約97%的小型工程,其中「道路搶修工程」達276件,金額約1,860多萬元;「道路改善舖設工程」共106件,金額約5,223萬元,總計370多件,底價與決標價差距皆於6萬元以內。 O O縣焚化爐案預算8,600餘萬元,且開標前與廠商接觸,決標之標比竟為99.86%。 O O縣道路及橋梁修復工程案,幾乎全部採取緊急採購與某些特定廠商議價辦理,決標金額幾乎等於底價金額。

  22. 國立大學教授冒領公款 • 案情摘要:於2010年3月25日學生當人頭 教授被控詐研究費國立○○大學教授,執行國科會、教育部研究計畫,涉嫌找學生當「人頭」詐領酬勞及津貼,連孩子的保母費、家教費也拿來報帳,共詐領約108萬元,被依詐欺、偽造文書罪起訴。開庭時向檢察官表示,許多教授都像她這樣做,用人頭虛報助理,用來支付研究計畫不易報銷的行政費用;她否認詐領補助,表示都有經過「助理」同意。 • 冰山一角/大家都虛報?耗材、助理有黑洞顯然,這已成為台灣社會的「潛規則」了:只要別人都這樣做,我們就可以跟著做,不必管其間是非曲直,甚至不必問是否合乎規定、是否觸法。一來,那麼多人都做,總不致倒楣到剛好抓到我;二來,就算倒楣我被抓到,反正這是「歷史共業」,也總不能只罰我一個嘛!要罰統統罰,那罰得完嗎? • 本4、第4章委託機關應負監督管理之責、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23. 500教授涉案假發票A研究費    • 案情摘要: 2012/05/26 09:14 華視新聞:今年三月份,檢調偵辦中研院貪汙案,發現、涉案廠商○○文具、開立假的發票、讓好幾位教授,詐領研究費,而現在, ○○的老闆轉成污點證人,他還爆出、全國有將近五百位教授,都用假發票、來報帳。這些最高學府的教授,被檢調查出,以假發票詐領研究經費,原本被調查的,只有五位教授,但提供假發票的業者,老闆轉污點證人,說不止這五位,全國有將近500位教授,都涉報假帳,而台大教授,就占了120位,包括台大教授,周○○ 、 詹○○ 、辛○○ 、 葉○○ 。他們涉嫌挪用研究經費,買來好幾萬塊的萬寶龍鋼筆,也還有四十六吋的液晶電視,更有發票買的是一台洗衣機,什麼研究,需要洗衣機,追查才發現,洗衣機洗的不只衣服,還洗錢!只是轉為污點證人的老闆,公司鐵門深鎖,交由檢調報假帳的名單,讓這些最高學府的教授,現在頭埋的最低。 • 本4、第4章委託機關應負監督管理之責、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24. 二、決標與價格2.1決標原則 • 採購法中關於決標原則,規定於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由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決定適當之決標原則: • 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 • 訂有底價/不訂定底價 • 複數決標 • 分項 • 數量組合(複數決標條款,依序洽按決標價承作)

  25.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訂底價(最低/高價標) 不訂底價(最低/高價標) 最有利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複數決標 政府採購法方式之各種組合

  26. 決標方式與標價 • 決標方式:底價訂定:廠商標價 • 契約計費方式源自於廠商標價 • 付款方式(費用支付方式、條件)

  27. 契約價金計算方式之擇定 • 契約價金計算方式之探討: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及總包價法之運用及比較

  28. 計價方式 • 本計畫因工作範圍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擬採總包價法,其中部分「項目名稱」無法正確估計,經費元採實報實支,其計價方式如服務費用編列表如附件。 • 本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擬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其計價方式如服務費用編列表如附件。 • 本計畫性質屬於性質較為單純之工程,擬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列百分比參考酌定之) • 本計畫性質屬於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專業工作人員作時間短暫之服務、□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擬採□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法。 • 本計畫性質屬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擬採單價計算法,預估數量或金額上限為○。

  29. 各類計價方式 工程採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財物採購:同上(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委託專業/資訊服務廠商計費辦法: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辦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設計競賽廠商計費辦法: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 42

  30. 總包價法相關說明

  31.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相關說明「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相關說明

  32. 委辦案會計編列科目 經常支出 對應概念 隱含利潤風險

  33. (一)、最低標決標 •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2條第I項第1款) •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第52條第I項第2款) • 請各機關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訂定合理底價,依本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於決標前對底價保密,並於廠商減價過程勿主動建議廠商減至底價。 10300135870

  34. (二)最有利標決標 •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100.1.26修正

  35. 議價程序排除第1名 案情摘要: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之勞務採購,評選後機關招標與第一名優勝廠商辦理議價程序,結果無法達成協議,機關遂隨即與第二名優勝廠商辦理議價程序, 結果機關依法宣布決標, 第一名優勝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議異,其報價低於機關決標底價更低而無法取得決標,認為機關第一名優勝廠商之底價低於第二名優勝廠商之底價, 顯不公平合理? 本6、本46、細 5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第6款及第17款 、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23,11條、 10100063880、10200202010、 09900157681 2014/10/3002/16/09 48

  36. 限制性招標底價訂定之疑義10200202010 • 10200202010

  37. (三)最高標決標 • 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為得標廠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 • 權利(回饋)金或租金最高標 • 工程或財物數量最高標 • 回饋條件或方案最優沃 • 底價核定與最低標底價邏輯相反(特別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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