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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持企业发展 主要优惠政策

深圳市扶持企业发展 主要优惠政策. 杨宇清. 深圳建市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经济发展,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经济公平竞争相关准则的前提下,不断制定各项政策措施优化和完善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舍得从财政预算支出中不断加大对企业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扶持力度,先后设立了 科技研发、工业发展、商贸服务业发展、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化、文化产业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担保与再担保、重点民营企业融资增信 等专项资金,努力减轻企业生存与发展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与 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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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持企业发展 主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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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市扶持企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 杨宇清

  2. 深圳建市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经济发展,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经济公平竞争相关准则的前提下,不断制定各项政策措施优化和完善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舍得从财政预算支出中不断加大对企业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扶持力度,先后设立了科技研发、工业发展、商贸服务业发展、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化、文化产业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担保与再担保、重点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等专项资金,努力减轻企业生存与发展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深圳建市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经济发展,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经济公平竞争相关准则的前提下,不断制定各项政策措施优化和完善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舍得从财政预算支出中不断加大对企业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扶持力度,先后设立了科技研发、工业发展、商贸服务业发展、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化、文化产业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担保与再担保、重点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等专项资金,努力减轻企业生存与发展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

  3. 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与 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4. 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与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与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目标: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明确方向、突出重点、集中放大、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强化绩效、加强监督。

  5. 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的职责分工

  6. 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主管部门: 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年 度专项资金决算; 2、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 款; 3、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7. 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职责分工 (二)市相关职能部门: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 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2、制定有关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3、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审计和 社会公示等; 4、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项目档案管理; 5、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开展项目绩效 评价。

  8. 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职责分工 (三)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项目预算,负责筹集配套资金和项目实施; 2、对项目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 4、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9. 三、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与方式

  10. 三、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与方式 三、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与方式 (一)扶持的基本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遵法守纪、且符合相关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以及相关高校院所、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 (二)扶持的基本方式:资助(含配套)、补贴、补助、贴息、借款(低息与无息)、奖励等。

  11.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 范围与标准

  12.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一)深圳市科技研发专项资金 1、扶持的事项: (1)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2)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 (3)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示范、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4)软科学研究项目; (5)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6)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7)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项目。

  13.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2、扶持的费用范围: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接下页)

  14.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15.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3、扶持的方式与标准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采取无偿和有偿两种资助方式。具体包括无偿资助、配套资助、无息借款等方式。 (1)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分为事前(尚未或正在进行的项目)资助和事后(已完成的项目)补贴。无偿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无息借款方式。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A、一般项目的无息借款不得超过500万元;对项目承担单位属重点扶持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无息借款。无息借款的期限为一年。 B、无息借款采取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发放和回收。对借款企业无法满足银行贷款要求的,可委托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受委托的银行和担保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利息和担保费用由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付,受委托单位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16.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3)配套资助方式。主要适用于本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一般项目的配套资金不超过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下达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省有关部门下达计划时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 在深圳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照国家要求配套。 在深圳建设实施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在深圳建设实施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以及973和863等国家科技计划,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17.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二)深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由原市产业技术进步、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业奖励等与工业发展相 关的专项资金整合而成。 1、扶持的事项: (1)工业投资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2)产业集聚基地及特色工业园建设项目; (3)企业信息化项目; (4)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质量管理和工业设计项目; (5)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6)企业技术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支持工业发展事项。

  18.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2、扶持的方式与标准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贴、贴息、资助、借款、奖励等五种扶持方式 (1)补贴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平台项目、特色工业园项目、自主品牌培育项目、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提升项目、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 A、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平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15%的扶持资金;每个重点项目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个示范平台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对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项目,给予不超过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投资总额30%的补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园区按2元/平方米(占地面积)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规划补贴。

  19.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C、对经认定的品牌企业开展的品牌规划、诊断、广告宣传等活动给予不超过投入费用15%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贴的次数不超过3次。 D、对经认定的优秀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其研发中心的提升项目,根据其研发用软硬件的投资情况,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最多可申请2次提升资助。 E、对经认定的节能与清洁生产等项目,一般企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1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单位给予8万元审核费用补贴,用于支付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的咨询服务费用;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能源审计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补贴。 F、对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且经备案或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并参照行业差异,给予该项目实际投资额3-5%的补贴,一般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20.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2)贴息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节能与清洁生产等项目。 A、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的、且已备案或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该项目银行贷款最长二年、不超过利息发生额的贴息扶持,一般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600万元。 B、对经认定的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按该项目银行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一般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600万元。

  21.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3)资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基地规划项目、中介或研究机构的区域品牌推广和研究费用等。 A、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给予不超过其软硬件投资额的资助。 B、对经认定的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建设资助30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300万元基础上增加建设资助资金200万元。 C、对经认定的产业集聚基地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按其规划面积给予不超过4000元/万平方米的规划费资助。 D、对列入我市创建区域品牌试点的行业建立的专卖场,每个专卖场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在国内具有相当品牌知名度的其他优势行业建立的专卖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列入我市创建区域品牌试点行业当年度区域品牌创建所有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500万元;在国内具有相当品牌知名度的其他优势行业当年度区域品牌创建所有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200万元。

  22.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4)借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 对已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单一项目可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上限为500万元,最长期限2年;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以支持小企业为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原则上不给予财政借款,同一企业借款次数不超过3次。

  23.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5)奖励的方式。主要适用于:节能与清洁生产、加工贸易内销、加工贸易转型及工业增加值增长等项目。 A、对经认定的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经市工业主管部门评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或项目的实施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保供电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B、对经认定的加工贸易内销、加工贸易转型项目,以年度为单位,1亿元人民币为基数,企业年度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金额较上年金额超基数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一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纳税地方分成部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C、对经认定的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20%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工业百强企业、出口百强企业和中国名牌企业给予财政奖励,新增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工业增加值的5%奖励,新增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单一企业财政奖励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24.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三)深圳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由原会展业发展、商贸流通业发展和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整合而成。 1、扶持的事项 (1)在本市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2)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自动化加工系统等项目; (3)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开发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4)取得国际标准认证项目; (5)商贸流通企业的再担保贷款项目; (6)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和国际会议项目;支持引进著名品牌展会落户我市; (7)支持外经贸业务发展和特定的外经贸活动 (8)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有利于推动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蔬菜配送企业,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5.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2、扶持的方式 主要有贷款贴息、补贴、奖励、借款和资助等方式。 3、扶持的标准 (1)贴息方式的标准。 A、利用银行贷款在深圳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其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部分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年期安排贴息;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0亿的大型连锁企业的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B、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取得再担保贷款的, 按照再担保贷款一年期利息的70%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C、使用专项资金借款及经市政府批准予以资助的贸易融资的外贸企业,可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26.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2)补贴方式的标准。 A、利用自有资金在深圳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其项目建设资金自有资金的部分,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但年销售额超过20亿的大型连锁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B、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商贸流通的自动化加工系统等项目(用于蔬菜、豆制品和猪肉除外),且符合相关条件的, 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的该类支持项目总数不超过两个。 C、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区内按照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100元予以补贴;特区外按照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120元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27.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D、商贸流通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等国际认证的,对其认证所发生的申请费、审核费、注册费等费用给予一次性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E、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发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F、重要展会项目: (a)对属于在我市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4,5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的70%,补贴年限不超过5届; 对不属于在我市原创,但首次在我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实际补贴不超过三届。

  28.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b)对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实际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宣传推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 (c)对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已获本办法支持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贴,每个展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展会最多可获得5次补贴。 (d)对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而导致损失的,按展会面积和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补偿支持。 (e)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以下补贴: ——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贴。 ——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品牌展会境内外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实际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宣传推广特别补贴,每个展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遭受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品牌展会,根据遭受临时性困难的实际情况,经批准最高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品牌展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9.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G、重要国际会议项目。对在我市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会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支持。 H、对服务外包企业获得CMMI/CMM 3、4、5级(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或认证升级,以及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且获认证后的两年内,企业实际发生的认证维护费也可给予一定的补贴。 I、对纳入国家批准的培训计划中的各类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相同金额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补贴。 J、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费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同时每年给予不超过15万的运营费补贴。 K、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费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同时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的运营费补贴。

  30.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L、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培训平台建设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费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同时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的运营费补贴。 M、开展外经贸项目及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贴。 (a)经市政府批准出台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优化外贸结构的各项措施; (b)落实市政府批准的开拓国际市场、经贸推广、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活动; (c)开展贸易救济研究工作。 (3)奖励方式的条件及标准: 主要对成长性强和对深圳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实行奖励。 A、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15%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奖励30万元。 B、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30%,且在本市以外两个以上省市增开设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奖励30万元。 C、同一企业最多可获得两次奖励。

  31.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4)借款方式的条件及标准: 主要适用于获得订单、但流动性资金不足的外经贸企业等 项目。 财政借款专项资金借款上限为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年,借款方式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及押汇;在支持的 外经贸企业中,优先支持从事产业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 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服务贸易企业、高 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中小型出口企业、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承 接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经企业。

  32.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5)资助方式的标准: 主要适用于为落实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经贸推广、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 等外经贸发展项目及相关工作。 注:除外经贸项目以外,每个服务业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支持项目,每 年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相应的支持标准和比例视当年申请 情况和财政承担能力作适度调整。

  33.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扶持的事项 (1)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2)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3)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4)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 (5)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6)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7)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2、扶持的方式 主要有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

  34.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3、扶持的条件与标准 (1)补贴的方式。主要适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国内市场开拓、企业信息化建设、民营领军骨干企业重大发展(总部建设、名牌战略和重大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A、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对经认定的人才培训示范机构实施的列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人次,给予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的资助。 B、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对经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上一年度为完善服务环境而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及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但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各类增值服务项目的资助额不少于总资助额的一半。 C、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对经认定和评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500强和拟上市备案企业(简称“三类”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5.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注:所谓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主要是指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涉及企业战略、组织与流程再造的全员性、变革性制度化建设为核心内容的管理咨询活动。包括: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企业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等。) D、国内市场开拓项目: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列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参展备案展会目录》的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展会会刊广告费给予40%的补贴,且每家企业参加单次展会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注:凡我市已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36.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E、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分如下两个类型扶持 : (a)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且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贴,但最高补贴额不超过75万元。其中,咨询顾问费最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b)加入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ASP项目”),项目实施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给予第一年租赁费用全额补贴及实施费用(客制化费用)50%的补贴,且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注:所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企业自行建设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 所谓ASP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通过Internet或专线方式,接入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中央服务器群,租用其计算机及软件系统进行企业的业务管理的项目。 所谓总投资额:主要指包括硬件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软件的购置及维护、网络资源及服务的购买、系统集成及信息化服务商咨询顾问费等四个方面的费用)

  37.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F、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对经市政府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组织实施的总部建设、名牌战略和重大技术产业化等发展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的20%予以资助,但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G、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项目。 (a)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限额30万元; (b)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资助限额80万元; (c)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资助限额200万元; (d)已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限额100万元。 (注:同一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2)奖励的方式。适用于:信用担保示范机构项目 扶持的条件与标准: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50万元的奖励。

  38.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五)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 1、扶持的事项:境外展览,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投(议)标等项目。 2、扶持的条件: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且已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 以下,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 场开拓计划的企业。

  39.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3、扶持的标准: (1)境外展览项目:对企业赴境外参展的展位费按首个标准展位补贴1.5万,以后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再补贴1万,但最高限额人民币3.5万元;以及对大型展品回运费按50%的比例补贴。 (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和各类产品认证项目:对企业为拓展海外市场而实施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及产品认证发生的包括申请费、审核费、证书费(注册费)、监督审核费、年金(当年)和检验检测等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但质量体系认证最高限额3万元/个,CMM认证最限额20万元/个,产品认证最高限额2万元/个。

  40.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3)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项目一: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补贴的比例为50%,最高限额1万元。 项目二: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补贴比例为50%,最高限额5千元(停)。 项目三:创建企业网站发生的包括网站设计、软件开发、当年通讯线路租用等 费用,补贴比例为50%,最高限额人民币1万元(停)。 项目四:在境外发布媒体广告(杂志、报刊、网络)的费用,补贴比例为50%,最高限额人民币5万元。 项目五: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费用,补贴比例为50%。 (4)开拓新兴海外市场项目 项目一:企业为开拓新兴海外市场编制国际市场分析、策划或在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报告发生的费用,补贴比例为50%,最高限额为2万元(停)。

  41.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项目二:企业为开拓新兴海外市场,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和市财政委批准组团赴境外的市场考察团发生的交通费(飞机经济舱)、生活补贴(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等费用,按50%的比例给补贴(可结合展览)。 (5)培训与研讨会项目。对企业为拓展海外市场举办的培训与研讨会发生的会务费及材料费按规定给予补贴(停)。 (6)投(议)标项目。对企业参与境外投(议)标发生的标书购置费的70%、最高2万元,项目初步设计费的70%、最高2万元,往返经济舱机票的70%给予补贴。

  42.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六)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补贴 1、扶持的条件:所谓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年度起的两年内。 2、扶持的标准: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委另行制定(对企业经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该产品新增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及新增的所得税全额的补贴)。

  43.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七)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1、扶持的事项:全市性或物流园区内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物流企业的物流管理信息化建设;重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重点物流企业或全球100强物流企业重大投资;先进物流技术的研发与采用;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与研究等项目。 2、扶持的条件:经市物流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或确认的重点物流企业或全球100强物流企业;相关研究与规划单位。 3、扶持的标准: (1)全市性或物流园区内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的,全市性或物流园区内的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分别给予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和40%以内、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助。

  44.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2)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与研究项目: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和物流园区建设工作的专项规划与研究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3)重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物流企业为实施包括物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物流设备的购置、以及物流业务经营所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补贴。 (4)服务创新奖项目。对经市物流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有突出服务创新的重点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5)重点物流企业认定项目。对经市物流产业主管部门初次认定为市重点物流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45.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6)重点物流企业或全球100强物流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对重点物流企业或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投资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和采购中心等物流设施,且实际投资额已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的100万元的奖励;对全球100强物流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深圳市注册登记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7)先进物流技术的研发与采用项目。对在先进物流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方面有杰出贡献的重点物流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46.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八)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扶持的事项: 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发展;文化产业重要赛事活动;重点文化企业银行贷款;获得国家和省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文化企业;优秀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品牌和个人;优秀新产品新节目;重点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等项目。 2、扶持的标准: (1)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对经市文产办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该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7.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2)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发展项目。 A、原创研发项目。对经批准立项的重点文化企业原创研发项目,按该项目总投资额20%以下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B、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对重点文化企业经认定的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按该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C、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对重点文化企业经认定的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按该项目总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8.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3)重要赛事活动项目。每年由市文产办拟订列入当年资助计划的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赛事活动,按市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对未列入当年资助计划的临时性重要赛事活动,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文产办严格审核把关报请市政府批准补贴。 (4)重点文化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对重点文化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且该笔银行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5)获得国家和省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文化企业项目。对经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得国家和省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文化企业项目,按国家和省要求,给予最高不超过1:1的配套资助。

  49.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6)优秀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品牌和个人项目。对在省级(含副省级)以上部门举办或认可的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我市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品牌和个人,经市文产办组织专家评审,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金总额内,评选出10名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7)优秀新产品新节目。对经评审的重点文化企业新引进的设计策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及中介服务、出版发行、新媒体等领域的优秀新产品新节目,自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按其上述领域三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50.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九)深圳市担保与再担保专项资金 2009年,市政府出资6个亿组建中小企业再担保体系,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银行及担保机构形成了再担保、担保、银行4:5:1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要求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设置的反担保率控制在贷款金额的50%以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门槛。 (十)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融资增信专项资金 2007年,市政府出资10个亿构建重点民营企业大额中长期贷款增信平台,为我市以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为重点的民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获得3000万、三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品不低于贷款额30%的政府财政资金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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