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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宣傳小語1. 男女都珍貴,平等才是對。 2. 男尊女敬,兩性和平。 3. 尊重彼此,無分性別,大家永遠和諧。 4. 男女平等,世界和平。 5.男女之間,互相包容﹔總有一天,世界大同。 6. 兩性要平等 構造要相同。 7. 女人男人一樣好 生來都是寶。 8.男女都珍貴,平等才是對。 9.體貼多一點,男女更和諧。 10.男尊女卑已過去,兩性平等新趨勢。 11.只要性別『齊』視,不要性別『歧』視。 12.偏見停一停,男女一樣行。 13.性別無分好壞,男女非關優劣。 14.體貼多一點,男女更和諧。
15.男尊女卑已過去,兩性平等新趨勢。 16.男尊女悲,女尊男悲。 17.兩性和諧無他法,尊重、互愛與包容。 18.平權來調味,男女相處更美味。 19.重男輕女不應該,男女平等最現代。 20.開啟兩性新「視」界,男女共主內與外。 21.躍動的青春~負責的愛、安全的性。 22.女子有才便是德,男兒有淚直須流。 23.開發性別敏感度,找回自己的樣貌。 24.顛覆傳統性別觀念~女生可以勇敢,男生也可以溫柔。 25.以開放的心胸接納男女不同,用多元的方式發展性別角色。 26.跳脫性別角色的框架,重新看見自己的需要。 27.不管是男生或女生,都應該要喜歡自已,尊重別人。 28.如果真的有愛,就應該尊重與等待。 29.尊重是兩性相處時最好的潤滑劑 30.女孩子強悍不是男人婆,男孩子溫柔不是娘娘腔。 31.我愛你,而非操控你;我邀請你,而非要求你; 我參與你,而非侵犯你;我反映你,而非評價你; 如果你我能如此相待,我們就是真正的會心了。
性別平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號令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
性別定型 • 所謂性別定型,是指將所有人都依據其生理性別而刻板地劃分為「女性」和「男性」角色,繼而對兩性存著不同的性別角色期望(Gender Role Expectation),按此而發展出教養和教育男性和女性兩套不同的刻板模式,並規範著他/她們的行為、性格和價值觀。 這種角色期望、教化模式和規範因而影響了男性和女性在生活、學業及職業上的選擇,不符合此性別定型的人會被認為是「不自然」、「不合乎標準」、甚至是「不正常」,因而承受著龐大壓力,甚至是歧視。這不僅會令當事人身心受到困擾,其個人生活空間和發展機會亦會受到限制。 • 性別定型透過文化和傳統的承傳,在對青少年影響力深遠的多個範疇如大眾傳媒、學校教育,以及家庭生活等,得以生產及再生產,因此,打破性別定型的循環,便得從上述各範疇的反思及教育做起。
性別歧視 所謂性別歧視,是指藉由個人或群體權力的支配或壓力的營造,把與自己不同性別的異性視為附屬品、財產、異類、弱者或較低等的人,統稱為性別歧視。其中以男性對女性的性別歧視較為常見,這不但可見於世界各地的傳統文化中,甚至在今時今日仍在很多國家或地區被視作理所當然的事。
性別主流化 台灣在2000年之後在這類思潮影響之下,開始使用性別主流化一詞。 2002年起部分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女學會、台灣婦女全國聯合會等)注意到政府組織改造並沒有融入性別觀點,因此在2003年多場公聽會後,開始推動在行政院下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未來藍圖為具有獨立預算及專責人力之機關),也開始大量引用「性別主流化」的概念遊說政府。同時許多婦女團體也受邀加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僅為臨時任務編組,目前四個月召開一次委員大會)成為委員,便開始在其中推動「性別主流化」的六大操作工具,包括「性別統計」、「性別預算分析」、「性別影響評估」、「公務人員性別意識訓練」等。 於是總統府於2005年7月成立了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不過2006年國民黨與親民黨立法委員以「黑機關」之理由要求解散此單位,因此由總統推動司法院等五院的性別主流化,進度受阻。2008年總統大選,經過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團體遊說,兩位候選人馬英九及謝長廷都公開承諾支持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目前正在等待立法院通過相關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