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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永續發展 之理念論我國推行 碳排放權 交易所須建立之法律制度 作者:莊紘愷 指導老師:張志清教授 報告人:陳進源 日期: 99 年 10 月 17 日

自 永續發展 之理念論我國推行 碳排放權 交易所須建立之法律制度 作者:莊紘愷 指導老師:張志清教授 報告人:陳進源 日期: 99 年 10 月 17 日. 1. 永續發展. 《我們共同的未來》一書中對永續發展之原始闡述,認為永續發展乃以人為中心,包含效率、公平與權利三個主要的內涵。亦即為 效率、公平與權利三大內涵之調和 。效率、公平與權利所指如下: 1. 效率 :永續發展期待將有限的環境資源得獲得最適當的配置,並且達到最大的經濟效益。 本文所指之效率即經濟學所稱之效率 。 2. 公平 :永續發展亦要求, 一個地區的發展不可以造成其他地區的損害,尤其是弱勢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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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永續發展 之理念論我國推行 碳排放權 交易所須建立之法律制度 作者:莊紘愷 指導老師:張志清教授 報告人:陳進源 日期: 99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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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永續發展之理念論我國推行碳排放權交易所須建立之法律制度自永續發展之理念論我國推行碳排放權交易所須建立之法律制度 作者:莊紘愷 指導老師:張志清教授 報告人:陳進源 日期:99年10月17日

  2. 1.永續發展 • 《我們共同的未來》一書中對永續發展之原始闡述,認為永續發展乃以人為中心,包含效率、公平與權利三個主要的內涵。亦即為效率、公平與權利三大內涵之調和。效率、公平與權利所指如下: • 1.效率:永續發展期待將有限的環境資源得獲得最適當的配置,並且達到最大的經濟效益。本文所指之效率即經濟學所稱之效率。 • 2.公平:永續發展亦要求,一個地區的發展不可以造成其他地區的損害,尤其是弱勢的損害。 • 3.權利:在追求永續發展的過程中,必須滿足全體人民的基本需求,對於未達到此需求之地方給予其發展的權利(尤其指經濟發展之權利),使他們脫離貧窮,擁有一般水準的生活。

  3. 1.永續發展 • 當中以權利,即未達基本需求者(通常指世界上最貧窮的國家)之發展之權利,應置於最優先考量。經濟學家所稱之效率為柏瑞圖效率(Pareto-efficient):柏瑞圖效率係指當資源不論如何再重新配置運用,皆不可能在不損及某人利益之情形下,使他人獲得更高之利益,此時資源分配最具備效率。

  4. 1.永續發展 • 永續發展分成7個基本原則: • 1.自然資源主權原則與禁止污染無管轄權環境原則(效率、公平與權利):兩原則是國際環境法原則中之基礎原則,所有其他原則皆根基於此兩原則而建立。自然資源主權原則係指一國擁有開發其主權範圍內自然資源之最高權利;而禁止污染無管轄權環境原則係指是一國於開發或運用自然資源之過程中,該國不可造成管轄權範圍外之損害。 • 2.合作原則(效率):係指包含政府、人民、產業界等所有的環境使用者,都應負有保護環境的責任。更進一步而言,國家之間與所有社會的力量,在環境保護的領域當中,必須共同合作。

  5. 1.永續發展 • 3.預防原則與預警原則(公平):預防原則對抗的並非具體的危險,只要有危及生態環境並造成人之損害的徵兆便為預防原則對抗之客體;而預警原則對抗的通常是具體的危險,預警原則之實行建立在科學證據之確立,然而卻不以有絕對之證據為必要,只要此危險若可能造成具體、顯著之損害,便應採取措施對抗之。預警原則與預防原則相輔相成。

  6. 1.永續發展 • 4.污染者付費原則(公平、效率):處理污染物需要付出一定之成本,污染者付費原則之初衷是希望以經濟性政策工具誘導污染者進行污染防制,減少污染物之排放,最終達成外部成本內部化之功效。 • 5.程度不等之共同責任原則(公平與效率):程度不等之共同責任原則強調對於全球性之環境問題,由於難以追究污染者之責任,因此要求每一個國家皆須共同合作共同負責。

  7. 1.永續發展 永續發展與國際環境法之基本原則

  8. 2.外部成本內部化 MPC(marginal private cost)指的是工廠生產產品所需承擔的邊際成本,稱為邊際私人成本。 MEC(marginal externality cost)。代表工廠多生產一個產品對環境品質衰退之貢獻,會隨著產量的增加而增加。 若將外部成本納入,工廠須負擔應為MPC與MEC之垂直加總,稱為社會邊際成本(marginal social cost, MSC)。

  9. 2.外部成本內部化 • 要實踐外部成本內部化之政策工具,主要可分為命令控制之政策工具以及經濟誘因之政策工具兩類,以下說明: • 一、命令控制之政策工具 • (一)環境品質標準:又稱周遭環境標準,其用以規範特定範圍內污染物之排放數量,通常以平均濃度表示。若污染物之排放對社會存在一定程度之利益(例如經濟成長、降低失業率),則應綜合考量。 • (二)放流標準(液體)與排放標準(氣體):環境品質標準是一個整體之概念,環境保護單位依據環境品質標準為某區域之各別污染物排放源設定污染物排放標準。主管機關為了確保達到環境品質標準,通常針對現有污染物排放源制訂較嚴格之排放標準,以提供較大的排放源數量成長空間。

  10. 2.外部成本內部化 • (三)以技術為基礎之排放標準:針對單一污染物,不同減量程度對應著不同減量技術,技術越好減量效果越佳,但所需付出之成本亦越大。 • (四)技術催生排放標準:第一階段賦予污染者較低程度之排放標準,一段時間後便調整污染物排放量,以此逐步要求污染者達到最高程度之環境品質標準,此種設定標準之模式稱技術催生排放標準。

  11. 2.外部成本內部化 • 二、經濟誘因之政策工具 • (一)污染物排放費(稅):。污染物排放稅之理念早於費,而污染物排放稅中最具備代表性者為皮古稅。「稅」與「費」之最大差異為:費與污染者排放污染物之數量具對價關係,而稅則不一定存在對價關係。 • (二)排放權交易:規定在一定期間與地區內,污染者可透過市場買進或賣出所需要的污染物排放權,使排放權人獨享排放特定數量污染物之權利。排放權交易結合了命令控制之政策工具以及污染物排放費(稅)之特色,一方面透過總量管制設定了特定區域污染物排放量之上限,確保環境品質標準之絕對達成,另一方面使污染物排放之權利成為可交易之標的,主管機關不主動制訂排放權之價格,而使市場中每一個排放權之需求者決定價格。

  12. 2.外部成本內部化 • 美國環境保護署統計,為了執行酸雨計畫整個美國投入之人力僅僅大約一百人,大約六十人為環保署之員工,主要工作係查證監測結果之正確性。

  13. 2.外部成本內部化 • 柏瑞圖效率(Pareto-efficient):經濟學家嘗試以柏瑞圖效率描述資源分配之理想狀態:完全競爭市場中,假設有一群人與固定數量之資源,從一種分配狀態到另一種分配狀態的過程中,不可能在使某個人獲得更多資源之同時,而不使其他人利益受到損害,此分配狀態稱柏瑞圖效率。

  14. 2.外部成本內部化 • 為彌補柏瑞圖效率應用上之困境,經濟學家提出潛在柏瑞圖改善(potential Pareto improvement):潛在柏瑞圖改善乃資源再分配之概念:一個計畫進行之時可以同時存在受益者與受損者,受益者所得必須彌補受損者所失,且彌補完成後整體利益尚須有餘。相較於柏瑞圖效率,潛在柏瑞圖改善允許追求成本有效之過程中存在利益受損之一方,但其所失必須獲得填補,且整體社會所得必須大於所失。

  15. 2.外部成本內部化

  16. 3.排放權交易制度 美國1980 至2001 年之二氧化硫排放量

  17. 3.排放權交易制度 • 排放權交易結合命令控制與經濟誘因政策工具之優點,在確保外部環境成本內部化為前提,相較於其它政策工具,以最具備成本有效之方式協助污染者進行污染防制,美國二氧化硫排放權交易計畫不斷獲國際社會採用。 • 排放權交易制度有效運作之基本原則: • 一、原則一:維持市場中排放權流通總量之一致性。 • 二、原則二:使交易成本為零或趨近於零。 • 三、原則三:正確統計市場中污染物排放總量。 • 四、原則四:訂定明確之污染物減量目標。

  18. 3.排放權交易制度 • 寇斯定理表示:當交易成本為零或趨近於零時,無論法律如何分配財產權,當事人皆會透過私下協議使資源達到最有效率之使用。 • 交易成本係指買賣雙方確定交易對象、協商交易價格以及成功執行交易所需付出之成本。

  19. 3.排放權交易制度 • 寇斯定理表示:當交易成本為零或趨近於零時,無論法律如何分配財產權,當事人皆會透過私下協議使資源達到最有效率之使用。 • 交易成本係指買賣雙方確定交易對象、協商交易價格以及成功執行交易所需付出之成本。

  20. 3.排放權交易制度 • 指定物質係指排放權取得後法律允許排放之物質。京都議定書所賦予之排放權係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 (PFCs)與六氟化硫(SF6)等六種溫室氣體之排放之權利,且存在一轉換機制,以建立不同物質之關連。

  21. 3.排放權交易制度 設定二氧化碳之全球暖化潛勢為「1」,並將其餘之溫室氣體之暖化潛勢以二氧化碳為倍數予以轉換,並以二氧化碳當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s, CO2-eq)表示。

  22. 3.排放權交易制度 • 市場上首次出現碳價格是於2003年9月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每公噸約在1.5美元到2.5美元之間。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是自願性的市場。

  23. 3.排放權交易制度 • 由本圖可以發現EUAs(歐盟排放配額)之現貨價格曾經於2006年4月19日漲至每單位29.75歐元,但於4月底卻降到10.90歐元,並12月底下跌到6歐元以下,2007年9月EUAs之現貨價格已趨近於零。 • 造成圖中2006年期貨暴跌的原因,在於2005年度的國家排放報告預定於2006年5月15日由歐盟提出,但部分國家的結果已於4月25日公布,這些報告出乎意料超越目標甚多,且傳聞許多國家情況也類似,因此,在短短48小時內,期貨價格便暴跌到8歐元。

  24. 3.排放權交易制度 • 排放權交易制度建立之目的,是希望以相對高昂之排放權價格,促使減量成本較低之企業主動承擔減量責任,而EUAs價格遠低於市場預期價格之現象,導致企業寧願購買EUAs抵銷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亦不願意配合採行減量措施以真實地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此對永續發展之實踐產生了莫大之傷害。

  25. 4.京都議定書 • 京都議定書已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其建立了全世界管制範圍最廣亦最為權威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京都議定書創設了四種型態之排放權: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s,簡稱AAUs)、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簡稱ERUs)、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s,簡稱CERs)與吸附移除單位(Removal Units,簡稱RMUs)。

  26. 4.京都議定書 • AAUs係指聯合國核發至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附件一國家之配額,各國於承諾期間除非取得ERUs(歐盟排放配額)、CERs、RMUs或來自於其他國家之AAUs,否則不得排放超過該國AAUs持有數量相對應之排放量。EUAs與CERs係指附件一國家分別透過共同減量措施(JI)與清潔發展機制(CDM)計畫所產生之抵換。而RMUs係指附件一國家於本國國內透過碳匯(sink)計畫所產生之抵換。

  27. 4.京都議定書 • 本議定書允許附件一國家透過共同減量措施(Joint Implementation, JI)與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產生抵換。 • 京都議定書為了緩和附件一國家之減量成本納入共同減量措施(JI)、清潔發展機制(CDM)與國際排放權交易(IET)。此國際間普遍合稱為彈性機制(Flexible Mechanisms),或稱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s)。

  28. 4.京都議定書 • 美國身為最初的鼓吹者亦為排放權交易運作之最佳典範,卻於2001年布希總統上任不久便毅然決然地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之官方理由主要有三點: • 第一、科學證據不足以證明人為溫室氣體對全球暖化之影響; • 第二、人為溫室氣體減量成本太高,京都議定書將傷害美國的經濟:美國若簽署京都議定書並履行減量承諾,2008至2012年每年最少將造成70億至120億美元之損失。而美國華頓計量經濟預測中心(Wharton Econometric Forecasting Associates)更大膽預測,美國每年的損失將高達3,000億美元。

  29. 4.京都議定書 • 第三、中國與印度等開發中國家大量排放溫室氣體,卻並未受到京都議定書之拘束:國際社會為了促使開發中國家藉由經濟發展消滅貧窮,使其人民擁有一般水準之生活,應賦予開發中國家發展之權利,而若拘束開發中國家排放溫室氣體將限制甚至剝奪此權利。,對於溫室氣體此種全球性污染,若不能同時將全球所有國家納入管制範圍,排放權交易制度將失去意義。。1998 年柯林頓總統雖然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亦表示唯有當開發中國家進行實質之參與,美國才會批准京都議定書。

  30. 4.京都議定書 由於減量技術之缺乏,其邊際減量成本反應之斜率往往偏大,即便排放權交易制度得有效地降低企業之總減量成本,減量成本仍舊過高。若執意進行減量,將對經濟發展造成重大之衝擊。

  31. 5.結論與建議 • 1.什麼是碳排放權: • 碳排放權交易係主管機關為了促進排放源將外部環境成本(即溫室氣體)內部化之經濟性政策工具,本政策工具最大之特色在於得透過排放源之擁有者或操作者追求減量成本最低之過程,促進管制範圍內排放源排放減量之總成本最小化。對於既存排放源通常係依據溯往原則免費分配,對於新設排放源則免費分配或付費分配皆有可能。

  32. 5.結論與建議 • 2.為什麼選擇碳排放權交易: • (1)排放權交易最具備促進各國永續發展之能力:於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相較於其他外部成本內部化之政策工具,最具備促進各國永續發展之能力。 • (2)為什麼不是碳稅:第一,碳排放權交易相較於碳稅,較具備分攤減量成本之效果;第二,碳稅無法確保減量目標之絕對達成,若稅率制訂不當恐造成付費排放之結果。

  33. 5.結論與建議 • 3.如何建立碳排放權交易之法律制度: • 首先必須決定溫室氣體管制之基準年:對京都議定書之締約國而言,此基準來自於各國之減量承諾,其相當具體而明確。

  34. 5.結論與建議 • (1)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之必要性規範:配額之核發、配額之初始分配、排放權之移轉、彈性機制、排放監測與查證、超額排放之處罰。 • (2)彈性機制之選擇:配額之保留、配額之預借、選擇參與選擇脫免、匯集、額外配額之取得、不可抗力條款、早期減量行動之獎勵、控制期間之延長、(不)與其他碳市場之連結、建立國內法層級之差額抵換信用交易制度。 • (3)國內法層級差額抵換信用交易制度之規範:計畫施行範圍、計畫類型之選擇、監測與查證、碳漏損之調整、永久性要求、額外性要求。 • (4)抵換之使用限制:國內法授權於管制範圍內產生之抵換之使用限制、國內法授權於管制範圍外產生之抵換之使用限制、由跨市場取得之抵換之使用限制、抵換之保留限制。

  35.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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