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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概述. 何为权利 ? 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 十九世纪以来,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的研究学说众多,同时也因为对权利本质的认识的不同,对权利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主要观点有意思说、利益说、法律之力说以及权利否认说。. 第一节 概述. 意思说 此说以德国学者萨维尼和贝恩哈特 - 温特夏德为为代表,主张权利是个人意思支配的范围,权利是一种意思支配力。权利的本质在于意思,无意思即无权利。依此说,享有权利者须有意思能力,无意思能力者不能享受权利。. 第一节 概述. 利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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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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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七章 民事权利

  2. 第一节 概述 何为权利?权利的本质是什么?十九世纪以来,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的研究学说众多,同时也因为对权利本质的认识的不同,对权利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主要观点有意思说、利益说、法律之力说以及权利否认说。

  3. 第一节 概述 • 意思说 此说以德国学者萨维尼和贝恩哈特-温特夏德为为代表,主张权利是个人意思支配的范围,权利是一种意思支配力。权利的本质在于意思,无意思即无权利。依此说,享有权利者须有意思能力,无意思能力者不能享受权利。

  4. 第一节 概述 • 利益说 该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耶林,认为人的行为必有目的,该目的既追求个人或者社会共同福利,因此,权利无非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但对于是个人本位的利益还是社会本位的利益,有不同的理解。 问题: 1、权利并不总是反映利益,有时仅反映一种自由。该说易将法律保护的权利与权利带来的利益混为一谈。 2、法律保护利益,并不总是用权利来体现 如在交通安全中,人们享受到了安全利益,但仅反映出人们守法的义务 3、涉及如何理解法律与权利的关系 如果采利益说,则意味着先有法律后有权利 然而,义务先于权利存在,有义务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律了

  5. 第一节 概述 • 法律之力说 德国法学家迈尔克主张此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享受特定利益的支配力。依该说,权利由“特定的利益”和“法律之力”二要素组合而构成。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法律的保障权利不能存在并真正的实现。 此说为目前为通说。

  6.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 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否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关系为划分标准。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权利。特点在于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一般是可以转让的。 人身权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不能以财产价值估价,不具有可转让性。 争议: 1、继承权属于哪种权利? 2、知识产权、社员权是否为独立于财产权、人身 权之外的一类权利?

  7.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 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的,权利人得向任何人主张的权利。特点在于它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所以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以特定义务人为相对人,须通过特定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它的特点在于义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人主张权利,所以又称为对人权。

  8.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而须通过他人的行为间接取得,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可以是基于基础权利的效力当然产生,也可以是基于基础权利的救济而发生。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客体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该权利的特点在于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同时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具有排他性。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动的权利。它的作用是通过权利人单方的行为使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化,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为使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其二为使法律关系的效力变化;其三为使法律关系的效力终止。 抗辩权广义的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作用是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权利的存在。狭义的抗辩权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不包括否认请求权的抗辩权。广义的抗辩权是诉讼上行使的抗辩,而民法上的抗辩权一般就是指狭义的抗辩权。它与形成权的区别就在于它仅能对抗对方的权利主张,而不能使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动。

  9.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之相互关系为划分标准。 主权利是指在有相互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须以主权利为前提的权利。

  10. 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 • 其他分类 1、原权与救济权 2、既得权利与期待权利 3、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1. 第三节 民事权利变动 一、权利的取得 (一)定义 权利取得指某种权利归属于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的情形。 (二)方式 1、原始取得 即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权利的绝对发生,如依先占取得物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 即自前手权利人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方式,属于权利的相对发生。

  12.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二、权利的变更 (一)定义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即权利的内容、效力或者主体发生了变更。 (二)类型 1、权利内容的变更 2、权利效力的变更 3、权利主体的变更

  13.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三、权利的消灭 (一)定义 权利消灭即权利与其主体相分离的情形。 (二)类型 1、绝对消灭 即权利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 2、相对消灭 是指权利仍然存在,只是从前手转移于后手。

  14.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权利行使的概述 (一)概念 所谓权利行使是指权利人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必要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情形。

  15.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权利行使的概述 (二)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1、权利的享有:惟权利人本人享有;静态角度 权利的行使:指权利内容的实现,且不限于 权利人本人,代理人亦可;动态角度 2、权利的实现:指权利内容已经实现,侧重指 结果 权利的行使:为实现其内容所为之行为,侧重指过程

  16.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民事权利的保护 保护方法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种。 公力救济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得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实现其权利。 私力救济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力量排除侵害,自行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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