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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情事強化措施

降低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情事強化措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變更設計原因分析 參、規劃設計階段 肆、工程招標階段 伍、施工階段 陸、其他通案性強化機制 柒、結語. 壹、前言 (1/2). 緣起: 因近日發生臺鐵採購弊案 ( 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 ) ,本會前依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101 年 11 月 8 日會議決議,針對 3 年來採購金額 1 億元以上公共工程標案之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延長工期等情形,進行清查並已將結果回復立法院。. 壹、前言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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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情事強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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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降低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情事強化措施降低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展延工期情事強化措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變更設計原因分析 參、規劃設計階段 肆、工程招標階段 伍、施工階段 陸、其他通案性強化機制 柒、結語

  3. 壹、前言(1/2) • 緣起: 因近日發生臺鐵採購弊案(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本會前依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01年11月8日會議決議,針對3年來採購金額1億元以上公共工程標案之變更設計、追加預算及延長工期等情形,進行清查並已將結果回復立法院。

  4. 壹、前言(2/2) • 查工程標案係依契約及設計圖說施作及執行,故如因法令修正、業主需求變更、遭遇天災、實作計價、依現場狀況局部調整、展延工期及人民陳情等,涉及契約、圖說、經費及工期等變動,均需辦理變更設計,尤其是工期較長之大型工程,更常遇此情形。

  5. 貳、變更設計原因分析(1/3) • 99年至101年一億元以上約3,200件公共工程標案: • 曾辦理變更設計者達65.30% • 辦理展延工期之標案占55.39% • 曾變更預算之標案(含追加及追減)占52.06% • 追加金額比率約占5.39%,追減金額比率約占4.45% • 展延天數則以「未達3個月」最多(占28.56%),其次分別為「6個月以上未達1年」(占25.21%)、「3個月以上未達6個月」(占22.49%)。 • 分析上開標案之變更設計次數原因,前三名為: • 工期展延調整工期(含因故暫停施工等)-30.49% • 業主需求變更-23.85% • 依現地狀況局部調整(含實作計算、依法令主管機關意見修正等)-18.42%

  6. 貳、變更設計原因分析(2/3) 99至101年一億元以上工程標案變更設計原因分析一覽表 註:一工程標案可能辦理數次變更

  7. 貳、變更設計原因分析(3/3) • 本次清查之追加預算占總預算之5.39%,追減預算占總預算之4.45%,追加減比率尚無明顯異常。而清查結果除臺鐵局「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改建工程」外,仍有4件異常案件,主因為契約變更評估不實、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契約金額50%等,權責機關已將案件移送檢調及政風處理。 • 為改進上開現象,本會已分析關鍵問題,並結合過去及目前推行之精進策略,從規劃設計、招標、施工等三階段及通案性問題,研擬強化措施。 • 期在落實執行後,更能健全公共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並防範相關弊端之產生。

  8. 關鍵問題 參、規劃設計階段(1/4) • 未確實調查業主需求或當地民眾意見,致施工階段變更設計 • 計畫審議階段未通盤考量工期合理性、經費需求或前置作業是否能如期完成等因素 • 規劃設計服務招標階段產生下列問題: • 技服廠商不良,致規劃設計常發生錯誤 • 設計規範之不當限制,致違法綁標情事發生 • 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無法遴選優良規劃設計廠商

  9. 強化措施 參、規劃設計階段(2/4) 一、機關應要求技術服務廠商,確實調查業主需求或當地民眾意見 二、強化計畫審議功能(含對匡列經費不足者先予警示;對工程常進度落後、工程延期及預算追加較頻繁之部會加強審議)

  10. 強化措施(續) 參、規劃設計階段(3/4) 三、規劃設計服務招標階段問題改善作法 • 減少規劃設計錯誤情事發生之強化措施: • 機關需求須明確 • 以最有利標遴選優良技服廠商 • 落實本會函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 • 委外辦理設計審查 • 落實公開閱覽等 • 防止設計規範綁標之強化措施 • 含辦理訓練宣導、建構委外審查機制、落實公開閱覽、加強稽核異常案件等 • 主辦機關若無專業人力或能力,得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或洽工程專業機關代辦

  11. 強化措施(續) 參、規劃設計階段(4/4) 四、追究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綁標情事,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五、彙整工程施工查核常見問題回饋至制度面,避免設計缺失重複發生 六、協助基層精進規劃設計品質及建立流廢標檢討機制

  12. 肆、工程招標階段(1/4) 廠商低 價搶標 關鍵問題 廠商圍標 及機關人 員貪瀆 無能力廠 商得標 工程契約型態 選擇不當或缺 乏彈性,致變 更設計頻繁 • 主辦機關 • 無專業人 • 力或能力

  13. 強化措施 肆、工程招標階段(2/4) 一、避免施工廠商低價搶標之改善作法 •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6條增訂公告預算金額時之底價訂定下限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 宣導統包最有利標決標 •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等規定,不決標予低價搶標之廠商等

  14. 強化措施 肆、工程招標階段(3/4) 二、避免無能力施工廠商得標之改善作法 • 含採最低標決標者,妥適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資格 • 特殊或巨額採購,依規定訂定特定資格 • 強化工程履歷,避免無經驗廠商低價搶標 • 向機關宣導得採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等 三、避免施工廠商圍標及機關人員貪瀆之 改善作法 • 含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辦理「公共工程反貪腐座談會」等

  15. 強化措施(續) 肆、工程招標階段(4/4) 四、主辦機關無專業人力或能力之改善作法(如委託PCM,或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其他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採購) 五、針對大型或複雜工程,機關宜於工程契約訂明得提出替代方案 六、機關應依工程契約型態,選擇適當之契約價金給付方式 七、採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

  16. 伍、施工階段(1/3) • 業主因首長或主管異動,致需求變更 • 施工前之前置作業未確實辦理及管制,致造成延宕 • 關鍵 • 問題 • 因噪音或施工損鄰等環保事件,致人民陳情或抗爭 • 工程因停工或解約,造成工期延宕 • 履約爭議未快速解決,致延宕工期 • 機關及監造單位未建立展延工期之審查機制

  17. 強化措施(續) 伍、施工階段(2/3) 一、機關政策應予延續,不宜因機關首長或主管變動而於施工階段改變需求;變更設計太頻繁者,將列為優先查核或稽核之對象 二、透過督導會報加強控管施工前之前置作業里程碑 三、機關應於工程施工前,做好鄰房調查及鑑定,並在施工時辦理敦親睦鄰及採取保護措施,以降低人民陳情或抗爭

  18. 強化措施(續) 伍、施工階段(3/3) 四、降低停工解約之強化管控措施 • 增訂「強化公共工程標案停工解約暨落後案件管理機制」,每月篩選1千萬以上異常案件,藉由同儕評比,進一步縮短異常標案復工或發包時程等。 五、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 如開放調解案件當事人得就申訴會委員中各建議2位專業委員及法律委員供本會為指派委員的參考;持續推動仲裁機制等。 六、機關及監造單位應嚴格落實工期展延審查

  19. 陸、其他通案性強化機制(1/2) 一、法制面防弊措施 • 建立評選委員操守防弊機制、公開透明機制、內部及外部稽核監督監辦機制 • 落實保密、利益迴避及請託關說規定 • 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對違法或違約廠商之處罰 • 訂頒投標須知範本、採購契約範本、作業手冊等範例及訂頒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 提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修正條文,已將廠商行賄行為納入不良廠商拒絕往來情形之一 二、建構清廉採購環境 • 101年5月14日簽署「公共工程反貪腐宣言」、與法務部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強化政府採購稽核監督作業等。

  20. 陸、其他通案性強化機制(2/2) 三、善用資深公務員擔任最有利標評選委員 • 請各機關善用公務員專業守法之特質,鼓勵更多現職資深公務員參與評選。截至102年3月底,各機關推薦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之公務員(含退休者)人數達1,301人,為資料庫人數27.22%。 四、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異常警示功能 • 如建立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功能,對於異常情形向機關警示,及通知稽核小組、查核小組、廉政署,進行稽核、查核或抽查,防範弊端發生。

  21. 柒、結語 • 大型工程在施作期間,有時難免因故需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等情事。但進一步分析,部分變更設計係可避免或降低。如各機關能依本會所提出之各項強化措施,落實改善,更能健全工程執行效率及品質,並防範相關弊端之產生。 • 另本會將賡續與產官學界共同努力,構建一個清廉、公正、合理之採購環境,讓公務員發揮能做、肯做、敢做;首長公正、清廉、授權精神,勇於嘗試好的招標決標方式,使好的廠商出頭,為政府、工程人員、工程產業注入全方位向上提升的力量,為國家經濟發展及國人生活品質作出更大貢獻。

  22. 報告完畢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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