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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經 歷

學 經 歷. 學歷 台灣 體育 大學 體育研究所體育 碩士 台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 碩士 經歷 國小教師 台灣大學助理 教授. 壹、提 問. 一、 志工須受考核嗎? 二、 志工須受法律約束嗎? 三、 志工 如何面對 法律?. 貳、學校運動志工制度. 「樂在服務」﹙ LOVE 樂服﹚計畫 Learn 學習 Opportunity 機會 Volunteer 志願 Education 教育 一、 運動志工的基本價值觀: ( 一 ) 核心價值: 運動家精神+志願服務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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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學 經 歷 學歷 台灣體育大學 體育研究所體育碩士 台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碩士 經歷 國小教師 台灣大學助理教授

  2. 壹、提問 一、志工須受考核嗎? 二、志工須受法律約束嗎? 三、志工如何面對法律?

  3. 貳、學校運動志工制度 「樂在服務」﹙LOVE樂服﹚計畫 Learn 學習 Opportunity 機會 Volunteer 志願 Education 教育 一、運動志工的基本價值觀: (一)核心價值: 運動家精神+志願服務精神。 (二)志願服務精神:利他、關懷、 尊嚴、互助、奉獻、不計名利。 (三)運動家精神:參與重於取勝、 團隊合作、尊重法規、服從裁判、 不驕不餒、再接再厲、自我超越、 讚賞他人、提攜後進。 (四)社會公民DNA:樂在服務、 服務為榮、助人最樂。

  4. 二、運動志工的制度 以服務對象最大利益為考量 必須承認自己能力的有限性 要放棄自以為是的觀念 不斷精進專業能力養成正確價值觀 制定法規完善組織制度 期發揮1 + 1 > 2 的綜效: (一) 教育部學校運動志工發展脈絡 (二) 學校運動志工招募 1. 現階段 2. 成熟階段 (三) 學校運動志工權責劃分 1. 初期階段 2. 現階段

  5. (一) 教育部學校運動志工發展脈絡 第一階段 教育部培訓 第二階段 教育局培訓 教育局分區委託中心學校培訓志工 教育局調查各校學校運動志工需求 中心學校成立學校運動志工大隊 中心學校提出志工服務計畫 受服務學校提出需求申請 教育局承辦各項學校運動志工業務 • 大專校院成立學校運動志工大隊 • 教育部委託大專校院培訓志工 • 大專校院提出志工服務計畫 • 受服務學校提出需求申請 • 承辦單位媒合志工與受服務學校 • 教育局協助各項學校運動志工行政 • 委託專責單位推動學校運動志工

  6. (一) 教育部學校運動志工發展脈絡 第三階段 中心學校培訓 第四階段 運用學校培訓 學校依需要提出運動志工實施計畫 由運用學校成立學校運動志工大隊 運用學校提出志工服務計畫 運用學校依志工服務計畫實施服務 教育局承辦各項學校運動志工業務 • 教育局分區委託中心學校培訓志工 • 教育局調查各校學校運動志工需求 • 中心學校成立學校運動志工大隊 • 中心學校提出志工服務計畫 • 受服務學校提出需求申請 • 教育局承辦各項學校運動志工業務

  7. (二) 學校運動志工招募(1.現階段) 公布志工招募辦法 ↓ 接受志願者報名 ↓ 資格甄選 ↓ 辦理基礎課程研習會 ↓ 評估 ↓ 志工名冊上傳承辦單位並登錄 ↓ 編隊 ↓ 授證 ↓ 實習 ↓ 評估 ↓ 志願服務 承辦單位提出實施計畫教育局調查需求 教育部核定實施計畫 ↓ 委託專責單位執行計畫 ↓ 函請各大專校院培訓 (各校提出申請) ↓ 依政策或受服務單位需求 核訂培訓學校 ↓ 培訓學校招募志工 ↓

  8. (三)學校運動志工權責劃分(2.現階段) 教育部 大專校院 培訓學校運動志工 成立學校運動志工大隊 提出志願服務計畫 配合媒合志工與受服務學校 執行學校運動志工服務工作 提出志願服務成果報告 • 委託專責單位推動學校運動志工 • 年度實施計畫 • 委託大專校院培訓志工

  9. (三)學校運動志工權責劃分(2.現階段) 縣市教育局 受服務學校 協助執行志願服務計畫 審核或共同研訂志願服務計畫 辦理志工報到、出勤及考核等工作 安排校內輔導教師 器材購置與場地維護 志工服務時數認證 提報績優志工獎勵表揚名單與事蹟 • 協助媒合學校運動志工 • 協助調查受服務學校之需求 • 協助學校運動志工輔導訪視 • 辦理學校運動志工之保險

  10. 參、志願服務法 倫理是自律的基石 法是他律的運用 我國志願服務立法精神 「高度自治、低度管理」 強調自我約束的高道德標準 是志工必須引以為榮的戒律

  11. 一、法律與道德 (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規範」 1.「不違法,但不道德」 是令人不恥的行為。 足球以假摔企圖獲誤判得利; 但利用越位規則是戰術智慧 2.「遊走法律邊緣」 是奸巧狡詐的行為。 馬拉度納的上帝之手;打拐子、出怪腳 3.「蓄意誣判」 是霸凌惡棍的行為。 楊淑君的黑襪失格事件

  12. (二)「倫理」 是積極的「道德行動」 1. 立基於道德良知 能規畫周詳以防範未然 是「有智慧」的行為 2. 展現出道德良行 能成就他人以建立尊嚴 是「負責任」的行為

  13. 二、志願服務法的內涵與精神 聯合國1985年大會宣告 每年12月5日為 國際志願服務日 訂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 我國於2001年元月公告實施 「志願服務法」立法精神 1. 與國際推動志願服務接軌 2. 法制化促進志願服務推展 3. 規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14. (一) 志願服務法各章的內涵 第一章 總則 (立法目的) 第一 ~ 三條 第二章 主管機關 (權責) 第四 ~ 五條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運動志工歸屬中央或地方之教育或體育部門。 •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 志願服務計畫應與公共利益有關。 • 定義志願服務、志願服務者、志願服務之運用單位。

  15. 第三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六 ~ 十三條 第四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四 ~ 十五條 志工之權利有接受適能的教育訓練,一視同仁的尊重個人自由、尊嚴、隱私、信仰,確保安全與衛生條件,獲取服務有關的完整資訊,參與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志工之義務為應遵守倫理守則、服務運用單位規章、參與運用單位教育訓練、尊重受服務者權利及保護其隱私、拒收受服務者報酬或餽贈、善用保管運用單位所提供之資源、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志工程序和權責; • 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 志願服務計畫應包含事項與執行程序; • 教育訓練內容; • 服務處所安全衛生環境; • 提供完整資訊; • 督導考核紀錄; • 服務者資格與合法性。

  16. 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十六 ~ 廿一條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廿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運用服務單位應考核志工服務績效,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 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或體育部門)應定期辦理評鑑與獎勵。

  17. 第七章 經費 第廿三條 第八章 附則 第廿四 ~ 廿五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18. (二)志願服務法的精神 1. 不計物質報酬: 2. 追求公共利益: 志願服務法第二條規定:「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 志願服務法第十六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因此志工第一個要求是要能不計較物質報酬,如果有涉及任何報酬或補償的行為: • 如加班費或補休假等對價報酬,以及收受服務對象餽贈的任何物品、金錢或換取其它服務,就不是志願服務的範圍。

  19. (二) 志願服務法的精神 3.尊重自由意志: • 志願服務法第三條一款界定:「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 自由意志、誠心與無對價報酬是志願服務精神要旨,在校學生如果只是為了學分或是規定的時數參加志工行列與參與服務,並非屬於志願服務的範疇。

  20. (二) 志願服務法的精神 4. 社會參與: • 志願服務法立法目的: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 • 志願服務參與的質與量,是公民社會成熟度的指標之一, • 唯有更高比例的民眾積極關心公共議題,追求公共利益,服務照顧弱勢,方能提昇人類互助本能,促進祥和社會的發展。

  21. (二) 志願服務法的精神 5. 地球村的公民 6. 志願服務者仍具法律責任 志願服務法第廿二條:「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 志願服務法第廿四條:「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 就是希望培養青年有能力也願意藉由國際志願服務的參與,增廣國際視野,成為地球村的公民。

  22. 法律責任 志願服務期間 可能觸犯的法律責任: (1) 過失傷害或致死罪 (2) 侵占或毀損公物罪 (3) 毀謗猥褻 或公然侮辱罪 (4) 貪污或偽造文書罪 (5) 偽證罪(為掩飾上述) (6) 其它侵權行為 (如未辦理保險而損及它人權益)

  23. 肆、教育部學校運動志工實施要點 教育部自96學年度積極推動「學校運動志工」,旋於2007年12月14日依據內政部志願務法制定頒發本要點。 其內容: 一、教育部為執行志願服務法第四條規 定,整合學校及社會資源,鼓勵熱 心服務之各級學校師生,支援辦理 學校運動指導、運動賽會服務、 課後照顧及體育相關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24. 肆、教育部學校運動志工實施要點 • 1. 體育相關科系學生。 • 2. 體育相關科系畢業。 • 3. 退休體育老師。 • 4. 具有運動技術指導 之能力。 • 5. 其他具有體育運動 相關之知能。 (二) 學校運動服務志工: 通過學校運動志工基礎 訓練之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 二、本部或其輔導之社會團體所辦理之 學校運動指導、運動賽會、課後照顧 及體育相關活動等,皆為學校運動志 工支援及服務範圍。 三、學校運動志工之分類及其應具備之 資格如下: (一) 學校運動指導志工:大專校院學 生或大專校院畢業,具下列資格之 一,並通過學校運動志工訓練且完 成實習者:

  25. 肆、教育部學校運動志工實施要點 四、學校運動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學校運動指導志工:支援各級學校 辦理體育活動、運動賽會、課後照 顧,或擔任運動團隊及課餘活動之 運動指導等事項。 (二)學校運動服務志工:協助辦理體育 相關活動、行政及推廣等相關事項。 五、學校運動志工運用單位,得視實際需 要,擬訂學校運動志工培訓計畫,送各 主管機關核定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志工 培訓:

  26. 六、受學校運動志工服務之單位,於媒合服務得與運用單位共同訂定志願服務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並執行之。六、受學校運動志工服務之單位,於媒合服務得與運用單位共同訂定志願服務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並執行之。 (一)報名:符合資格者,得自由報名或由運 用單位推薦。 (二)遴選:由運用單位審查申請資料,必要 時得聘請相關人員進行面談。 (三)訓練: 1.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課 程內容辦理。 2.特殊訓練:依運用單位所需項目個別訂 定之。 (四)實習:運動指導志工,完成訓練課程後, 由運用單位安排實習服務;其不得併計 學校實習課程之時數。 (五)發給證書:由運用單位對學校運動志工 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27. 八、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辦學校運動志工之招募、訓練、管理及輔導等各項行政事務。八、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辦學校運動志工之招募、訓練、管理及輔導等各項行政事務。 七、本部或其委託單位得依下列規定媒介 運用單位之志工至受服務單位進行服務: (一)本部或其委託單位:研擬年度實施 計畫,定期進行輔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受服務 單位需求,協助受委託單位之媒介及 審核志願服務計畫。 (三)運用單位:建立志工資料庫,依媒介 結果與志工意願安排服務、與受服務 單位共同研訂及執行志願服務計畫。

  28. 十、受聘為學校運動志工者,享有下列權益: (一)服勤期間由運用單位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意外保險。 (二)得由本部及運用單位贈送所發行之刊物。 (三)得受本部及運用單位邀請參與各項體育講座及學術研討會。 (四)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收費性體育活動或使用運用單位收費 性之體育設施,得憑學校運動志工服務證享折數優待。 (五)運用單位得依學校運動志工服務性質與時間,酌予補助交 通費及誤餐費。 (六)學校運動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 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 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七)運用單位得另定其他保障措施,加強所屬志工之照顧。

  29. 肆、教育部學校運動志工實施要點 九、運用單位應組織志工並採自治方法運作, 每十人至十五人得成立志工小隊,每小隊 置小隊長一人;每五小隊至十小隊成立 志工大隊,置大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一人 至三人,總幹事一人。 十一、除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所定義務外,尚包括下列事項: (一) 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準時到達值勤。 (二) 值勤期間應配戴學校運動志工服務證, 並遵守運用單位各項規定,不得有怠 忽職責或損及運動志工榮譽之行為。 (三) 請假應依規定並事先知會運用單位。

  30. 十二、學校運動志工應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相關訓練活動,加強充實專業知能,以增進服務效能。十三、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下列事務:十二、學校運動志工應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相關訓練活動,加強充實專業知能,以增進服務效能。十三、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下列事務: (一) 協助學校運動志工瞭解相關組織及功能,遵守各項規定。 (二) 適時提供學校運動志工專業知能,以維持服務品質。 (三) 協助學校運動志工克服困難,達成所分派之任務。 (四) 配合本部各項體育政策,協助支援國內外各大型運動賽會。

  31. 肆、教育部學校運動志工實施要點 十四、運用單位應定期舉辦學校運動志工 例行會議、成長課程研習,以加強學 校運動志工聯繫,並得舉辦聯誼活動 及發行學校運動志工簡訊。 十五、學校運動志工績效評核制度及獎勵 方式等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 十六、運用單位辦理運動志工招募、訓練 及服務所需經費,除由運用單位編列 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支應外,本部得 酌予補助。申請補助之運用單位,應 於辦理二個月前,擬訂實施計畫報本 部核定。

  32. 伍、法規實例探討 一、國際性跆拳道比賽 (一) 2010年廣州亞運楊淑君黑襪失格事件 我國選手楊淑君在第一局以 9 : 0 優勢下,被韓裔菲國技術審查委員指示主審判定失格落敗,淚灑賽場癱坐一個多小時抗議。 其問題: 1.教練、總教練有無 依規則向主審提出申訴? 2.教練、總教練有無 依程序向大會提出抗議? 3.技術審查委員是否 有資格主動指示賽事中的主審判定勝負?

  33. 伍、法規實例探討 4.楊淑君為抗議而坐在場中, 是否涉嫌妨礙次場比賽的進行? 5.總統指示務必全力捍衛我國選手權益;行政院長責成體委會與代表團在維護國家尊嚴、保障選手權益的原則下,表達對判決的質疑, 聲明替選手爭取公道。 將向國際運動仲裁法廷提出訴訟, 此舉真是否有利我國運動選手權益?

  34. (二) 2009年東亞運曾敬翔疑被擊咽喉事件 我國選手在金牌戰當中,南韓選手一開賽即出拳,疑直接攻擊我國選手曾敬翔的咽喉,造成曾敬翔當場倒地,一度喪失意識送醫急救,裁判沒判南韓選手犯規,並判定南韓獲勝,教練正式抗議 ,結果還是無效,中華隊痛失金牌。 其問題: 1.我國教練正式提出抗議後,技術審查 委員會同主審與四位副審審視錄影帶 、開會討論,仍一致決議維持原判決 ,我國是否應接受?

  35. (二) 2009年東亞運曾敬翔疑被擊咽喉事件 2. 前教育部長在場觀戰的政務委員曾志朗, 在場咆哮抗議,後在帶著照片和驗傷報告 要求大會「摸著良心」判決,是否得當? 3. 台灣籍的跆拳道裁判鄭大為擔任該比賽的 四位副審之一,是否得當? 4.鄭大為因為拒絕當「愛國裁判」,被跆拳 道協會火速裁定停權 3 年,除了不准擔任 裁判、教練,不能參與晉級、晉段測驗, 連自己的道館也不能招生,而被斷生路。 此裁定是否: 合法?符合程序?比例原則?

  36. 伍、法規實例探討 4. 運動競賽即使明知是蓄意誤判, 是否非追求公道不可? 又是否應提出訴訟? *公平正義是社會理想 追求公道前要檢視自己的籌碼? 判斷勝負率?勝有何得又有何失? 敗又會再失去甚麼? 5. 裁判應: 忠於職守?忠黨愛國?結黨營私? 依循競技規則以公平競爭, 服從裁決乃運動競賽之所以 展現人類文明理性的重要部份。

  37. 伍、法規實例探討 * 裁判是捍衛此一文明的磐石,必須提升其專業精神與能力; * 即使誤判亦只能依規定程序申訴、抗議, * 其蓄意者建請主管單位 依有關程序規定檢討處置; * 不能遷怒而逾越職權採報復手段; 官員帶頭嗆聲,甚至煽動群眾,或利用民眾情緒操弄政治目的, 不僅有失國家顏面 ,更戕害社會和諧。

  38. (三) 競賽規則(法律) VS 運動家精神(倫理) 1. 犯規是否應視為戰術的一部分 價值觀的焦點?蓄意或無心? 競爭激烈的身體接觸型運動, 運動員不能溫良恭儉讓, 應有適應之道(機巧)與自保能力(技術)。 如籃球的五犯離場、 足球的一紅牌或二黃牌, 美式足球或冰上曲棍球更如是。 2. 尊重裁判與規定 程序, 抗議經再審查確定, 即應接受裁決

  39. 伍、法規實例探討 *輸贏要有風度: 誤判情況時有所聞,特別是 在韓國舉辦、或韓籍人士主導 及與韓國隊或裁判有關的賽事: 誤判、作弊、暗盤交易事件可謂罄筆難書,更應戒慎小心,事先充分準備,及賽前特別沙盤推演。 3. 提出抗議應否 依照程序並提出有利證據? * 不打 損人 又 不利己 的仗 * 不要吃了大虧又再犯了大錯

  40. 二、台大混壘賽球員傷害事件 台大盃各項賽事是由體育室補助經費,男女混合慢壘賽由男壘隊承辦,參賽球隊上場至少兩名女生,並限定擔任捕手與一壘手。 某場賽事,甲隊已攻進三壘,打擊者擊出二壘與遊擊手間滾地球,遊擊手傳給補捕手之位的投手, 已跑一半的三壘跑者在同伴衝衝衝的鼓噪聲下,做出自衛姿勢,衝撞本壘上已接到球的投手, 投手向後跌坐時撞擊其正後方的女捕手,造成捕手大腿骨開放性骨折。

  41. 傷者控告學校要求賠償,其問題是「誰有過失?」傷者控告學校要求賠償,其問題是「誰有過失?」 裁判判跑者出局並沒收比賽,並即依學校傷害事故處理程序, 由教官、傷者同學陪同上救護車,送醫急診及住院開刀治療。 * 台大校方?場地疏失(妨礙送醫)、傷害事故處理程序、處理人員。 * 體育室?場地維護管理、競賽規程審查、有無要求參賽人員保險。 * 男壘隊?競賽規程瑕疵、領隊會議強調安全事宜、檢視保險名單。 * 裁判?賽場人員與安全控管、危險動作制止(衝撞、甩棒)、時效。 * 教官、醫護人員?到場時間、護送過程、通知有關單位、家長。 * 三壘跑者?動機與時間點、有無做出衝撞保護姿勢。 * 投手?補替捕手位置是戰術慣例,是否有機會或能力避開衝撞。 * 喊衝的隊友?是否蓄意慫恿衝撞。 * 傷者?投手補位後,捕手所站位置的適切性。

  42. 陸、觸法的預防與處理 是否有過失及情節輕重,從計畫內容到善後處理都會被嚴格檢視,志願服務雖屬於無對價報酬的善行,但必須盡力提升服務工作品質與防患事故發生,否則發生事故仍會被追究責任。 (一) 遵循依法計畫 計畫內容、對象與活動場地器材,應符合「志願服務法」與「學校運動志工實施要點」所要求事項, 並附有雨天備案計畫, 依程序呈有關主管、運用單位審查, 其內容變更應經一定審查程序核可。

  43. 陸、觸犯法律的預防與處理 (二) 合法依案執行 依計畫案 選用 合適人力編組分工, 辦理工作協調會、勤前教育講習、 演示活動流程,妥善安排場務器材,並依計畫活動內容與流程實施。 (三) 遵守倫理規範 志願服務工作僅 強調守法是有所不足, 必須以更高道德標準, 恪遵倫理守則。

  44. (四) 安全第一優先 交通、人流動線的周詳適切安排, 場地、器材、環境、飲水、食物的 安全與衛生檢視,特殊學員的照護, 可能的危險動作與行為的叮嚀與防範, 注意補充水份、營養及防止過度曝曬。 適切地點有專業人員的醫護站, 有傷害處理流程與緊急送醫程序, 並回報有關單位及通知家長,告知 傷者基本資料、傷害情況、 醫院名稱及其位址。

  45. (五) 積極處理善後 活動期間如不幸發生傷害事故,應先了解傷害程度,依程序積極處理,及防止傷害範圍的擴大,同時必須謹言慎行,再蒐集調查事證、記錄現場情況與事發經過。 辦理活動的單位主管應先主動向家長致意,承諾給與最妥善的照顧,並調查責任歸屬,給家長一個明確的報告。 在責任歸屬未確定前,不宜由傷害現場的志工出面向家長致歉。

  46. 柒、互勉 依規守法周詳計畫 依己所能快樂服務 防微杜漸 安康自在 2009高雄世運會志工服務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25-4xk3lS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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