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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主講人:謝欣澐 100 年 11 月. 大綱. 一、綜合所得稅基本架構 二、基本架構的衍生 三、申報時間及地點 四、退稅及繳稅 五、所得基本稅額淺談 六、其他. 綜合所得稅基本架構.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標準 或 列舉 ) - 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X 稅 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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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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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主講人:謝欣澐 100年11月

  2. 大綱 一、綜合所得稅基本架構 二、基本架構的衍生 三、申報時間及地點 四、退稅及繳稅 五、所得基本稅額淺談 六、其他

  3. 綜合所得稅基本架構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標準 或 列舉 ) - 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X 稅 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 扣繳及可扣抵稅額 = ①退稅 或 ②補稅 或 ③不補不退

  4. 基本架構的衍生 綜合所得總額(所§14)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取得下列各類所得的合計: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 十、其他所得

  5. (一)什麼是營利所得? 1.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6年度或以前年度的股利或盈餘。 2.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 3.合夥事業的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的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總額。

  6. (一)什麼是營利所得? 4.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 5.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的面額部分,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為轉讓價格。 6.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盈餘

  7. (二)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 1.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請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 2.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8. (三)什麼是薪資所得? 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9. (四)什麼是利息所得? 1.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以及有儲蓄性質到期可還本的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

  10. (四)什麼是利息所得? 2.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個人持有債券利息所得自96年1月1日起分離課稅)、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1)

  11. (五)什麼是租賃所得? 1. 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等等減去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2.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12. (五)什麼是租賃所得? 3. 財產出租申報的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4. 將財產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除能提出無償借用契約供核外,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13. (五)什麼是權利金所得? 權利金所得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應舉證)後的餘額。

  14. (六)什麼是自力耕作、漁、 牧、林、礦所得? 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15. (七)什麼是財產交易所得? 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 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2.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 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16. 3.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7﹪計算。(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之新北市):(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計算。(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含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之直轄市):(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17. (八)什麼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八)什麼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將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18. (九)什麼是退職所得? 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等所得,不包括領取歷年自薪資所中自行繳付儲金的部分及其孳息。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9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1)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2)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3)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9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 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19. (十)什麼是其他所得? 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外之所得,以其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的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20. 補充:變動所得(半數免稅 ) 1.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的報酬。 2.耕地因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取得的地價補償。(出租人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承租人)

  21. 基本架構的衍生 • 免稅額(所§17) 一、本人及配偶(年滿70歲增加50%) 二、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增加50%) 三、子女 四、兄弟姐妹 五、其他親屬或家屬 *98及99年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 123,000 元 *民國99年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合併或分別申 報。

  22. 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3.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滿20歲以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等。 4. 納稅義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家屬。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減除。

  23. 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1.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姐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 2.子女未滿20歲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

  24. 基本架構的衍生 • 一般扣除額(所§17) 標準扣除額:個人扣除76,000元; 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列舉扣除額:1.捐贈 2.人身保險費 3.全民健保費 4.醫藥及生育費 5.災害損失 6.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7.房屋租金支出 *『標準』或『列舉』僅可選擇一種

  25. 列舉扣除額: 捐贈: 對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26. 補充:政治獻金—捐贈 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27. 補充:政治獻金—捐贈 98年度立委選舉政黨推薦候選人平均得票率達2﹪者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只有對該5政黨之捐贈,得作為列舉扣除額;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後(相關資料監察院網站公告查詢),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是捐贈時應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受贈收據。

  28. 補充:個人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規定補充:個人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規定 國民年金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 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 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 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 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 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 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 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29. 補充:個人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規定補充:個人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及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規定 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 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或 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 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 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 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 政府之贈與,依所得法第4條第1項第 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30. 全民健保費: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31. 醫藥及生育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單據正本。

  32. 災害損失: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於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33.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A.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取具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34.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B.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C.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坐落地址及其他資料等等,應由納稅義務自行補註並簽章。

  35. 列舉購屋借款利息常見疏失 • 每一申報戶僅能申報一屋為限。 • 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金額未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後的餘額列報,且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 購屋貸款利息繳息清單未註明所有權人姓名、房屋取得日期及房屋座落地址。如有轉貸,尚須補附轉貸證明(建物手抄謄本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

  36. ⑦ 房屋租金支出: A.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B.應檢附: • 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 • 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 • 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 • 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37. 基本架構的衍生 • 特別扣除額(所§17)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為限 ) 2.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元為限 )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25,000元為限)

  38. 人身保險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者,保險費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須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39.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4,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總額全數扣除。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40. 特別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41. 特別扣除額: (4)殘障特別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104,000元。

  42. 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專及五專前三年不適用。

  43. 基本架構的衍生 • 稅率與累進差額(所§5) 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500,000 5% 0 500,001-1,130,000 12%35,000 1,130,001-2,260,000 20% 125,400 2,260,001-4,230,000 30%351,400 4,230,001以上 40% 774,400

  44. 基本架構的衍生 • 扣繳及可扣抵稅額(所§88) 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補充:1.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2.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45. 扣(免)繳憑單樣式

  46. 申報時間及地點 時間: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適逢星期假日順延) 地點: 1.申報期間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 2.利用郵寄以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3.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 4.逾期申報者,僅得人工填寫申報書向戶籍所 在地國稅局辦理。

  47. 如何利用存款帳戶辦理退稅? 1.可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的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等開立的新台幣存款帳戶辦理,請於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款欄項中填明,以便國稅局稽徵機關直接辦理退稅。 2.不利用直撥退稅轉入存款帳戶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國稅局會直接寄送退稅憑單(支票)或退稅通知。

  48. 如何辦理繳稅? 4.信用卡:限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且須取得授權碼後,才可使用信用卡繳稅。 6.支票:應檢附填妥並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 7.晶片金融卡: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繳納。 8.便利商店:限金額未達2萬元。

  49. 所得基本稅額淺談 • 應計入個人 基本 所得額的項目 A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A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保險期間始日在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保險契約 ) A3.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出售 ) A4.非現金捐贈金額 A5.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 A6.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50. 所得基本稅額淺談 • 那些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A1、保險給付A2、有價證券交易所得A3、非現金捐贈扣除額A4、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A5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下者。 (3)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 (4)符合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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