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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 :

△ 资料来源 :. 1 、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2 、原财政部长项怀诚著 《 中国财政管理 》 3 、省物价局 《 关于印发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粤价 [1996]67 号)、 《 关于加强 〈 收费员证 〉 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价函 [2006]76 号) 4 、国家发改委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4]297 号) 5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6]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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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资料来源: •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2、原财政部长项怀诚著《中国财政管理》 • 3、省物价局 • 《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1996]67号)、 • 《关于加强〈收费员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价函[2006]76号) • 4、国家发改委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97号) • 5、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32号) • 6、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07]648号) • 注:1998年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于1999年实施。 • 7、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法字[1993]第87号) • 8、委托收费制度

  2.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含义 • (一)概念 • (二)特征 • (三)辨析

  3. (一)概念 • 国家发改委: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 财政部的概念与发改委的大同小异,从略。 • 行政性收费 是 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的条例规定的收费。 • 事业性收费 是 事业单位 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的条例规定的补偿性收费。 • ☆事业单位是我国的一个特定概念。类别非常繁杂,经费来源也不同,有自收自支、有差额拨款、有全额拨款等。事业单位有履行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也有履行社会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的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 ☆1982年部分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1987年国家明确规定将其纳入《价格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4. (二)特征 • 行政性收费:强制性和排他性 • 事业性收费:补偿性和排他性

  5. (三)辨析 • 1、曾经称为“国家机关收费”、“政府性收费”。 • 2、与政府性基金的关系。 • 3、与税收的关系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 。

  6. 1、曾经称为“国家机关收费”、“政府性收费”1、曾经称为“国家机关收费”、“政府性收费” • 但(1)不能涵盖党的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收取的体现国家及其政府行为的收费;(2)不能包括教育卫生等方面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7. 2、与政府性基金的关系 • 都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形式。 • 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凭借行政权力或政府信誉,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具有某种专项用途的资金。设立的目的主要是支持某项特定产业或事业发展。主要形式: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等。 • 按资金使用划分,分为工业发展基金、交通建设基金、教育事业基金、城市建设基金。 • 按筹集方式划分,分为附加在税收上征收的基金,如教育费附加、农业税附加等;附加在价格上征收的基金,如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邮电附加等;以销售收入为对象征收的基金,如文化事业建设费、碘盐基金等。

  8. ∵ 社会需要分为 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 →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应由政府提供,以税收及其他非税收入的形式获得保障。 →私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市场提供。 →由政府提供的公共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 纯公共需要:国家安全、外交、公安司法、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 准公共需要:发放许可证、法定商品检疫、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建设区域性道路等。 满足纯公共需要所需资金由税收筹集; 满足准公共需要所需资金由向特定服务的受益对象收费解决。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税收的区别 ⑴、征收主体不同 税收: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固定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由税务机关征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基本保证; 收费:征收主体是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 ⑵、使用方向不同 税收:为满足社会纯公共需要筹集一般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而设立。 收费: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为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设立。 ⑶、特征不同 税收:具有强制性(征税者和纳税者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无偿性(税收收入无需直接偿还给纳税人,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固定性(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按确定的税率征收, 收入相对稳定) 收费:也具有强制性,但又体现了自愿和有偿(收费收入用为为缴费者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征收标准与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适时调整。 ⑷、立法层次不同 税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 收费: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政府两级; ⑸、资金管理方式不同 税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政府的一般性开支,集中管理; 收费: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收入也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一般实行专款专用。 在实际中,政府部门在某些经济领域是通过税收还是收费,有时难以明确划分。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税收和收费可以相互转换。 3、与税收的关系

  9.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职责(省条例第5条)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职责(省条例第5条) • 主 管 机 关: 物价部门 • 财务管理监督:财政部门 • 审 计 监 督: 审计部门 (广州市:纠风部门也参加)

  10.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依据 • (一)国家层面 • (二)地方层面

  11. (一)国家层面 • 1、法律 • 2、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 3、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4、地方性法规 • 5、省级政府规章 • ∴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核准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12. (二)地方层面 •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政府。 • 各市政府可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 省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市政府或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转发的,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 实际操作依据: • 1、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七届人大常委会1991年11月通过,1992年1月1日实施)

  13.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申请 • 省业务主管部门 或 市人民政府 提出,经省物价、财政两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 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 省物价部门应汇集公开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对价格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的工作作了规定: • 1、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 3、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 • 4、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担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14.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省条例第4条)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省条例第4条) • (一)省 • (二)国家发改委 • (三)方 法

  15. (一)省 • 1、行政性 • (1)管理收费:按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 • (2)证照收费:按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 2、事业性 • 根据提供服务的合理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确定。

  16. 1、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的四个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2)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3)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详解: ①提高社会效率,抑制准公共产品供给浪费。向特定管理或特定服务对象适度收费,可以使受益人从最经济的角度选择国家机关的特定服务,确保最需要的当事人享有符合要求的服务,防止社会管理资源的浪费和需求拥挤。 ② 促进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步的要求,是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鼓励发展的,收费标准上就要支持;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限制发展的,收费标准上就要限制; ③ 引导资源流向,优化资源配置。 鼓励资源的节约使用和有效利用,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今后较长时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结构调控应突出的重点。 对资源利用收费是促进资源合理运用的有效经济手段。在今后较长的发展时期中,这一类性质的收费在收费总额中的比重会逐年上升。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偿使用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另一角度看,资源收费制度也有利于促进建立全面节约型的国民经济体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收费调控不仅体现收费的惩罚性和限制性功能,同时也可以发挥收费鼓励扶持和支持诸如节能项目开发和循环经济建设等作用,使收费调控切实成为政府管理和配置社会资源的直接、有效的重要经济措施。 ④ 促进环保与相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 (4)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不仅有经济意义,更重要的是国家主权。如护照和出入境方面的收费;海关、商检方面的收费;外轮进入中国领海的引航收费;外企在中国的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收费。 2、分类细则 注:有不同的分类版本,这里根据国家发改委2006年6类划分法。 (1)行政管理类 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按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 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印制、运输、仓储三个环节加 合理损耗); 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招标价格确定。 (2)资源补偿类 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 (3)鉴定类 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鉴定实际成本审核 (4)考试类 依法、国务院或省以上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考试收取的费用。按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 (5)培训类 依法或国家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按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 (6)其他收费类别 根据管理或者服务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审核。 (二)国家发改委

  17.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 • 1、收费公示制度。 (省条例第十条)(发改委04-297号文) • 2、收费许可证制度。 • (省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发改委[2007]645号文) • 作用: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 • 3、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 • 4、财务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 5、综合年审制度 。 (省条例第十九条) • 6、收费员证制度 。 (省物价局:粤价[1996]6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函[2006]76号 关于加强《收费员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度之7:收费委托制度。

  18. 1、收费公示制度 • 要求:在固定的收费场所 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监督。 • 形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 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19. 2、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方:持证收费;依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或终止要办手续。管理方: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定期审查换证。2、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方:持证收费;依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或终止要办手续。管理方: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定期审查换证。 • 省条例规定如下: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如下: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发证部门不得“以证代文”或“以证批费”。 • (国家1998年规定有效期3年,省1993年规定2年换证一次) • 省物价局1993年规定:1、擅自印制转借或涂改的无效;2、转让转借的无效;3、收费事项变更或终止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无效;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审的无效;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无效。 • 2007年粤价80号文规定:在我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诉讼收费、教育收费、强制性培训收费、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 • 市局2007年相应规定,除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按照省财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规定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

  20. 3、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 • 由收费单位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

  21. 4、财务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4、财务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 国家1997年规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 特别: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2. 5、综合年审制度 • 物价、财政、审计三家: 每年对收费及收支情况 联合审查。 • 收费单位: 应如实提供账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 国家发改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23. 6、收费员证制度 • (1)凡符合规定在省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员均须持证方能上岗收费; • (2)收费员必须参加物价部门举办的收费员岗位培训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申领《收费员证》; • (3)收费员证每两年换证一次; • (4)收费员上岗收费时,必须按规定佩戴,接受缴费者的监督。无证收费的,缴费人可以拒付。 • (5)收费员必须依法收费、持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填写收据必须完整规范; • (6)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物价部门申领,经济上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领; • (7)收费终止、收费单位变更名称、收费员离开工作岗位及遗失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注销、补领等手续 • (8)《收费员证》与收费综合年审同时进行年审; • (9)省物价局统一样式,各地物价部门分级核发; • (10)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加强对《收费员证》的管理,登记、造册、备查。

  24. 附加:制度之7:收费委托制度 •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穗价〔2000〕67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分为委托征收和委托管理制度。当收费主体与征收单位不一致时,必须实行委托征收;当收费管理部门对管理权限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时,必须实行委托管理。 • 委托征收必须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并由收费主体部门向执收单位出具《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委托收费期限等。被委托执收单位凭委托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主体部门负责对征收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市授权区、县级市收费管理部门管理的,由市收费管理部门下发《委托管理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委托管理的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要求。被授权的区、县级市收费管理部门凭通知书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负责对这些收费部门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年审。 • 另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缴费。

  25. (一)制订方面违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省业务主管部门、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自定的收费。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的收费。 3、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 4、同一管理行为已收取管理费、再对证照收费。 (二)违法行为 1、越权设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继续对已取消的项目或已调低的标准收费的; 3、经批准收费但不领取许可证收费的; 4、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的; 5、乱用收费收据的; 6、不使用统一收据收费的; 7、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8、瞒报、虚报、拒报收支情况的; 9、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七、制止下列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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