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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治事件

空氣污染防治事件. 案例事實 甲的主張 乙的主張 法律爭點 法院判決 相關法條 小組見解與感想. 目錄. 判決書簡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00085 號判決中華紙漿    原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甲 )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 簡稱乙 )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環署訴字第 0960051362 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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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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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空氣污染防治事件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2. 案例事實 甲的主張 乙的主張 法律爭點 法院判決 相關法條 小組見解與感想 目錄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3. 判決書簡介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85號判決中華紙漿    • 原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 • 代 表 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 被   告 花蓮縣政府(簡稱乙) • 代 表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環署訴字第0960051362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4. 案例事實 • 甲告於花蓮縣設廠從事紙漿生產作業,並於廠內堆置砂石體積約70,000立方公尺,超過3,000 立方公尺以上,屬環保署,民國93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第5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經乙所屬的環保局於96年4月30日稽查。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5. 發現甲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據以認定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而依同法第57條規定,處分3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96年6 月25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或將砂石處理完畢。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6. 甲的主張 • (一)甲為妥善處置一般事業廢棄物,於95年3 月17日檢具污泥貯存場改善計畫函報乙環保局,由於該工程開挖所產出剩餘土石方需長期堆置,甲於96年4 月19日,依法提出申請。 • (二)訴願決定認原處分係「行政秩序罰」,惟遍查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令,似未見行政秩序罰之規定;根本沒有污染物情形,顯見乙缺乏客觀的證據及現場的照片,依經驗法則處以污染程度最高的30萬元,於法有違。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7.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 、2項的規定「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 • (四)堆置的土石達70,000立方公尺,須要相當的作業天數才能清理完成,再者沒有明文規定需要多少時間內清理完成,乙主張「完工後即應清理完成」,沒有依據。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8. (五)依乙訴願答辯書附件1 之「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完工證明書」所載「茲檢附此完工證明,日後如經本縣環保局稽巡查發現有污染環境事實情事,須依空污法補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內容可知,如完工後工地之土石未清理完成造成污染,充其量係補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非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 、2 項而加以處罰。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9. (六)就算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按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規定「違反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依個案污染程度自行裁量。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0. 乙的主張 • (一)依據甲向環保局申報「事業廢棄物貯存場工程」營建工程空污費完工證明,該工程於95年12月13日完工,該工地剩餘土石方即應清理完成。而完工後至96年4 月仍持續堆置砂石超過3,000 立方公尺以上,則應於堆置前即取得操作許可,顯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的規定。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1. (二)甲無操作許可即行堆置砂石屬於違法,因資料不全而退回補件,至今甲仍未補件。再者,該堆置數量達70,000立方公尺,數量龐大,雖有覆網,但不代表沒有污染發生的可能,而且土石的頂部覆蓋並不完整,乙認定污染程度罰鍰金額為30萬元。(二)甲無操作許可即行堆置砂石屬於違法,因資料不全而退回補件,至今甲仍未補件。再者,該堆置數量達70,000立方公尺,數量龐大,雖有覆網,但不代表沒有污染發生的可能,而且土石的頂部覆蓋並不完整,乙認定污染程度罰鍰金額為30萬元。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2. 法律爭點 • (1)甲是否得免予申請許可? • (2)甲於被告裁罰前之96年4 月19日檢具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資料提出申請,可否據以免罰? • (3)本件有無環保署95年9 月21日環署空字第0950075743號函之適用? • (4)乙裁罰30萬元是否違反「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之規?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3. 法院判決-經過查證 • (1)應具有符合本法相關規定的證明文件,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環保署於93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原公告日:85年6 月3 日)第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2) 甲依法既需取得許可後始得堆置,縱使曾於事先申請,但未獲得許可即堆置故無法免責。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4. (3) 甲主張沒有看見空氣污染防制法有所謂的行政秩序罰,指訴願決定違法,沒有依據。另外環保署95年9 月21日環署空字第0950075743號函事針對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所解釋,與本案情形不同,甲的主張沒有依據。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5. (4)甲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經乙環保局於96年4 月30日稽查屬實,並據以認定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而依同法第57條規定,以原處分裁罰30萬元罰鍰。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6. 綜合上述,甲主張均無採用,原處分裁罰30萬元,並限期於96年6 月25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或將砂石處理完畢,核屬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甲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7. 相關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 環保署環署空字第930094658 號函之規定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8. 小組見解與感想 • 我們觀察了此判決書,發現法官在審理的時候,都是依照法律而決定的,普通人根本就不懂,但是企業者在僥倖的心態下,做違法的事情,只要一般人察覺到不對勁,或者政府官員臨時檢查,正常都會通報,所以我們平常都不應該有僥倖的心態。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19. 工作分配 • 資料查詢:許筱翎、沈書如 • 資料整理:連振維、詹宏仁 • PP檔:楊曜全、楊又蓉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20. 資料來源 • Google搜尋網站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21. 報告完畢~ 吳明陵「環境政策與環境正義」課程 本簡報僅供教學使用,請勿擅自重製、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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