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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在法律、技术、设备、教育及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措施。. 劳动保护的概念. 劳动保护的特点. 1 、劳动保护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和法规性。 2 、劳动保护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3 、 劳动保护具有复杂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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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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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劳动保护

  2.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在法律、技术、设备、教育及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措施。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在法律、技术、设备、教育及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措施。 劳动保护的概念

  3. 劳动保护的特点 1、劳动保护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和法规性。2、劳动保护具有广泛的群众性。3、劳动保护具有复杂的技术性

  4. 1、劳动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原则。 2、劳动保护有效地保护了生产力的发展。3、劳动保护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4、劳动保护能有效地促进社会安定和民族振兴5、劳动保护能有效地促进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发展。 劳动保护的意义

  5.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劳动保护方针

  6. 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技术 2、劳动卫生3、劳动保护管理

  7.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1、工会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2、组织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签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行政制定并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对重大安全与卫生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8. 3、工会要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方面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督促行政采取改进措施,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责任者,工会代表职工追究其法律责任。4、工会要认真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挡、跟踪、监督、整改工作,对生产中发现的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健康的问题,工会要及时向行政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当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工会要及时向行政反映,如行政不能及时解决,工会要支持工人拒绝操作,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3、工会要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方面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督促行政采取改进措施,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责任者,工会代表职工追究其法律责任。4、工会要认真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挡、跟踪、监督、整改工作,对生产中发现的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健康的问题,工会要及时向行政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当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工会要及时向行政反映,如行政不能及时解决,工会要支持工人拒绝操作,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

  9. 5、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业务、技术水平,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使安全思想深入人心;开展群众劳动保护技术协作,动员广大职工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等。

  10. 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权利 • 1、知情权 • 2、独立调查权3、要求建议权4、参与权

  11. 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 2、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 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12.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1、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2、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和相应的防范措施。3、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

  13.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6、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14. 7、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8、监督事企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9、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7、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8、监督事企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9、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15. 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基本情况 基本评价:总体趋于稳定好转、形势依然严峻 1、事故总量居高不下 全国每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00万起,死亡14万人, 经济损失2500亿元;每年约70万人患各种职业病,受职业危害的职工在2500万人以上 2、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舆论反映强烈 平均每天发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个月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3、各类事故指标与国际水平差距太大

  16. 2005年几组数据1、2005年卫生部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工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历报告9173例,占75.11%。截止2005年,尘肺累计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470089例。2、2005年工伤事故、职业病带来的经济损失2000亿。

  17. 我国当前的劳动保护面临的挑战——职工及其家属对伤亡和职业病的心理承受能力越来越脆弱我国当前的劳动保护面临的挑战——职工及其家属对伤亡和职业病的心理承受能力越来越脆弱 ——劳动安全卫生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将会越来越多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越来越成为人们择业的重要标准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加入WTO给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带来新的压力

  18. 劳动保护采取主要对策 ——加强劳动保护法制建设 ——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群监队伍人员素质——加大劳动保护设施投入 ——严肃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提高管理水平,创新劳动保护管理机制 ——实行劳动保护指标控制 ——加强社会监督

  19. 职业有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铅、锰、铬、贡、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氨、氮氧化物等。2、生产性粉尘:煤粉尘、铅粉尘、矿石粉尘、合成纤维粉尘等。3、辐射线:指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无限电波等 4、异常气候条件:指气温、湿度、气流、及热辐射。 5、生产性噪音和振动:工业企业噪声标准为85分贝。

  20. 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劳动法3、工会法4、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5、职业病防治法6、安全生产法7、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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