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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人 : 營造施工科科長陳煒壬 報告日期 : 101 年 5 月 4 日

都市發展局 營造施工管理業務簡報. 報 告 人 : 營造施工科科長陳煒壬 報告日期 : 101 年 5 月 4 日. 安 全. 數 位. 品 質. 施工中工地管理目標. 整合 、 申報 、 監控. 數 位 工 地. 數位. 委外 、 工法 、 諮詢 、 認證. 引 進 專 業. 品質. 勞安、環保、交通. 權 責 合 作. 安全.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勞安單位 行政制度 vs 技術檢查. 勞安、環保、交通. 權 責 合 作. 安全. 1. 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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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都市發展局 營造施工管理業務簡報 報 告 人: 營造施工科科長陳煒壬 報告日期: 101 年 5月 4 日

  2. 安 全 數 位 品 質 • 施工中工地管理目標

  3. 整合、申報、監控 數 位 工 地 數位 委外、工法、 諮詢、認證 引 進 專 業 品質 勞安、環保、交通 權 責 合 作 安全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4.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勞安單位 行政制度 vs 技術檢查 勞安、環保、交通 權 責 合 作 安全

  5.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97年08月28日勞檢字第0970150488-1號函將框式施工架作業列為檢查重點,責由全國勞動檢查機構加強檢查。

  6. 開工時應檢附 1.使用塔吊切結書(報內政部) 2.勞檢單位檢查合格證明 3.交通維持計畫 4.塔吊組裝、固定、爬昇及拆除計畫

  7.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環保單位 工地綠化 vs 減量回收 勞安、環保、交通 權 責 合 作 安全

  8. 圍籬綠化或美化(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三條)圍籬綠化或美化(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三條)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面前道路寬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臨接長度二十五公尺以上且建築物層數在六層以上者。 二、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 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法令規定得獎勵容積者。 四、辦理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

  9. 不動產世界年會2013在台中 工地全面綠美化

  10. 開工或竣工時應附混合物處理計畫列管公文 1.工程面積500m2以上、合約金額500萬以上 2.空污費100元以上拆除工程

  11. 拆除執照未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應於申報開工後始得進行拆除作業。拆除執照未併同建造執照申請者,應於申報開工後始得進行拆除作業。 拆除執照併同建築執照申請者,拆除建物及新建建物非座落於同一位置,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拆除竣工證明。 拆除執照 1.拆除執照未併同建築執照申請者,應於領得拆 除執照後三個月內向都發局申報開工,並應於 開工後六個月內申報竣工,逾期未申報者,執 照失其效力。 2.拆除執照併同建築執照申請者,拆除建物及新 建建物非座落於同一位置,得於申請使用執照 時一併辦理拆除竣工證明。

  12. 依建築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申請拆除執照之建築物,其拆除工程申報開工應檢附下列書件:依建築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申請拆除執照之建築物,其拆除工程申報開工應檢附下列書件: 前項拆除計畫書應符合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 (一)施工計畫書 (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三)事業廢棄物清理報告 (四)有其他安全考量者,承攬營造業須應提交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拆除作業採爆破方式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13.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交通單位 借用道路 vs 交維計畫 勞安、環保、交通 權 責 合 作 安全

  14. 借用道路 路寬度在四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超過四公尺者,除經本府交通局核准外,其使用寬度如下: (一)道路寬度超過四公尺未達六公尺者,不得超過一公尺。 (二)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公尺者,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三)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不得超過二公尺。

  15. 委外、工法、 審查、認證 引 進 專 業 品質 勞安、環保、交通 權 責 合 作 安全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委外勘驗 專業參與 vs 品質確保

  16. 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結構專業工業技師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 混凝土構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基椿施工完 成。 三、鋼骨鋼筋勘驗: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 凝土構造之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骨)完畢後,澆置混 凝土前;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前。 四、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屋面施工前。 五、現場構築式污水處理設施勘驗。

  17. 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 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先行查驗,並會同監造人、結構專業工業技師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送達本府都市發展處次日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備,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雜項工作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申報勘驗。 本府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並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18. 驗收 審查 書件 現勘 書審 施工 施工 • 委外機制 vs 快速通關 進 度 申 報 工地 勘驗 單一 櫃台 委託 營造 施工科 專業 團體 申請 人 申請 人 掛號 臨櫃

  19. 申請複勘 複勘 現場 勘查 駐點 人員 NO 通知 初勘 勘驗 結果 現勘及 書件審 申請人 都發局 掛號 各專業 公會 YES 代辦人將勘驗紀錄表第1~2聯,書件初審表第1聯及勘驗申報書正本封包後,並於封包正面註明「合格」、「不合格」後,交由代辦人送施工科駐點人員點收及處理 1.代辦人通知專工人員到場 2.現場準備副本圖說及施工計畫書 3.勘驗申報書正本全份交公會勘驗技師書件審查 1.至受文櫃檯掛號貼條碼 2.填寫受理表 3.勘驗申報書影印乙頁 4.勘驗申報書正本全份由駐點人員封包後,交由代辦人領回保管 都發局 核備

  20. 0830 1100 1530 1700 一般勘驗行程 一般勘驗受理 複查勘驗行程 複查勘驗受理 配合勘驗行程

  21. 101年1-3月份施工勘驗申請案統計表

  22. 委外、工法、 諮詢、認證 引 進 專 業 品質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新材料新工法 教育訓練 vs 法令修訂

  23. 委外、工法、 諮詢、認證 引 進 專 業 品質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施工計畫諮詢 施工風險較高之工地 深層開挖 高層建物 坡地開發 高層拆除

  24. 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 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四、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五、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 及配置。 六、施工安全衛生措施。 七、施工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八、建築工地預防火災注意事項及防災緊急應變措施。 前項施工計畫書由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免經設計人或監造人簽章。

  25. 建築物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規定 一、處理計畫: (1)申報開工時於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中載明(建管自治條例 第25條)。 (2)放樣勘驗進度申報時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臺 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10條) 。 (3)建築工程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於工地實際產出餘土 前,覓妥收容處理場所,並將其地址及名稱併餘土處 理計畫,報本府備查,變更時亦同。

  26. 建築物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規定 一、處理計畫: (3)建築工程開挖在一定深度範圍以下,其產生之餘土土 質代碼為B1、B2-1、B2-2類,並經專業工業技師及營 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屬可直接利用物料,得由建築 工地直接運往土資場或合法砂石場處理。合法砂石場 收受可直接利用物料時,不受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 之限制。(草案第6條) (4) 本市建築工地所產出餘土應運至本市收容處理場所, 屬可直接利用物料者應運至本市土資場或合法砂石場 處理。但本市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合法砂石場之處理 量不足或有特殊情形時,都發局得公告開放其他縣市 收受餘土。

  27. 建築物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規定 二、完成證明:營建賸餘土石方處理完成後,承造人應於基 礎勘驗申報後三十日內,將處理完成證明文件報都發局 備查。(建管自治條例第28條) 。

  28. 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 2F 1F 原申報時間 B1F 4個月 B2F 4個月 B3F 新申報時間 原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明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完成後,承造人應於一樓頂版勘驗申報後三十日內,將處理完成證明文件報本府都市發展處備查。」 2個月 (申報時間修正為基礎版勘驗申報後三十日內,以縮短出土時程落差。) 4個月

  29.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八條 建築工程屬鋼筋混凝土構造者,應於混凝土澆置二十一日後始得申報下一層樓板勘驗,但已滿十四日者,得檢附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出具之混凝土抗壓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採用雙層模板施作者,應檢附經由起造人、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監造人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文件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送都發局備查後,得依所報備各層施工間期縮短工程勘驗時間。 非屬鋼筋混凝土構造別,由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檢討安全無虞者,應預先於施工計畫書中載明最小勘驗間期,並依內容依序申報進度勘驗。 採用特殊工法者,應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或專業工業技師共同提出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並檢附經都發局認可之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審查認可之證明文件,依施工計畫書載明縮短進度申報間期。

  30.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四條 施工計畫書及圖說,於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建築物應先送經都發局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團體提出諮詢意見。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建築物及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團體由都發局公告之。

  31. 1.山坡地涉及整地開挖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或雜項1.山坡地涉及整地開挖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 2.開挖深度超過12公尺或地下室超過3層樓或開挖範圍達 3000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3. 建築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上超過十六層之建築工程。 4. 增建、改建或修建涉及外牆變更超過五十公尺或十五層以 上之建築工程。 5. 鋼筋混凝土樑跨距超過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6. 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7. 高度超過九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8. 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者, 地下室開挖之總深度 在七公尺以上, 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9. 拆除執照工程其拆屋規模達地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 10. 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局認定應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者。

  32. 施工勘驗未來執行策略 • 鋼結構焊接勘驗 • 混擬土澆置端試體取樣

  33. 施工勘驗未來執行策略 • 地下水抽取再利用 放流 點井 抽水 2公頓 儲存量 植栽 澆灌 車輛清洗 社區用水 雜項用水 粉塵 噴灑

  34. 委外、工法、 諮詢、認證 引 進 專 業 品質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施工品質認證 建築工程生產履歷 材料檢驗 施工品管 永續經營

  35. 臺中市建築物管理自治條例 環境修護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樁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基地內通路)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前項公共設施、公有建築物之修復,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以前條環境維護保證金抵充或另行繳納環境修復保證金之方式,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四個月內修復完竣,並無息退還。逾期未修復完竣,由本府代為施工修復者,其剩餘款應予發還。

  36. 整合、申報、監控 數 位 工 地 數位 委外、工法、 審查、認證 引 進 專 業 品質 勞安、環保、交通 權 責 合 作 安全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施工資訊整合 界接全國建管系統

  37.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施工資訊整合 界接全國建管系統 建築工地現場監控

  38. 工地管理執行策略 施工進度申報 解決電子簽章認證系統

  39. BIM系統建置 業主 拆除 修繕 生命 週期 興 建 期 3 年 營 運 期 50 年 設計 施工 維護 使用

  40. BIM系統建置

  41. BIM系統建置

  42. BIM系統建置

  43.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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