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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全球经济形式下我国税收政策的相应变化.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杨东培.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形式 温家宝会见比利时两院长. 911. 美国 9.11 事件. 格林斯潘 美联储主席. 金融危机后华尔街萧条景象. 全球金融危机景象 —— 寒冷. 虽然春意昂然,但有潜在危机. 税制改革. 综观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我们认为它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十二个字,就是: “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 数字说明. 2008 年廊坊市全年完成税收 51 亿元 , 房地产业完成 13 亿元 , 占全年总任务的四分之一 , 按行业分任务完成排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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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全球经济形式下我国税收政策的相应变化浅谈当前全球经济形式下我国税收政策的相应变化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杨东培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形式温家宝会见比利时两院长第一部分:国际经济形式温家宝会见比利时两院长
911 • 美国9.11事件
税制改革 • 综观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我们认为它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十二个字,就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数字说明 • 2008年廊坊市全年完成税收51亿元,房地产业完成13亿元,占全年总任务的四分之一,按行业分任务完成排在第一位.
第一部分 房地产营业税简介 •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范畴 • 创始于1791年的法国,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较普遍的税种 • 我国在周代就有营业税性质的课税 • 1984年营业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 1994年税制改革调整,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或收益额依照法定征收比例(既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营业税的变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 征税期限已经改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的变化 •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次营业额100元。上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 • 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冀地税发〔2008〕80号
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 • 根据2006年12月30 日国务院483号令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一是纳税人中建制镇不是单指镇政府所在地,明确行政区域; • 二是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 • 三是缴纳时间的变化:将每半年申报,改为每季度申报。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 四是适用税额的变化:基本提高2倍。市区调整3级地段:一级地段以外环路为界,外环路以内(含两侧)年征收定额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段为外环路以外至市规划区内,年征收定额为每平方米8元。三级地段为市区规划以外的建制镇、工矿区行政区划内,年征收定额为每平米3元。县(市)调整标准:县市城区规划区内年征收定额6元;燕郊镇和燕郊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内年征收定额6元;建制镇、工矿区行政区划内每平米3元。
建房时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 •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 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2.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建房时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 • (二)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房时印花税的变化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租房时营业税、房产税变化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个人租房时个人所得税变化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房时印花税、契税变化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免印花税
个人转让住房时营业税变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文号是财税〔2008〕174号 • 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住房时印花税变化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个人转让房产免印花税
个人转让住房时土地增值税变化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自2008年11月1日开始,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明确针对的是个人转让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变化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印花税变化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出租住房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变化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文件,自2008年3月1日执行。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000元/月。
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车船税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2号,于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已经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1、名称的改变,以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后来的车船使用税,已经于2006年12月27公布的国务院482号令改为车船税;2、纳税人的变化,原来是拥有并使用者为纳税人,改为现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为纳税人;3、免税车辆的范围大大缩小,政府部门和中直机关的车辆也缴纳车船税了。4、改变了申报期限。从以前的3月、9月征期,改变为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
廊坊执行标准 • 我市现行的定额标准为:载客,大型车辆(20人含以上)540元,中型车辆(大于9人小于20人)516元,小型车辆(小于或等于9人)480元,微型车辆(排量小于等于1升)300元。载货,自重每吨96元。三轮汽车,自重每吨96元。摩托车120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业机械车,自重每吨96元。
耕地占用税 • 已经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但具体执行方案没有下来。自2008年1月1日。(顺便说一下)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五统一” •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五个统一:1.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2.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3.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5.统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新法的变化一——纳税人定义的改变 •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新法纳税人的定义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新法的变化二——税率降低 • 新的《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旧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执行优惠税率27%;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执行优惠税率18%。
新法的变化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 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前后顺序很重要) • 旧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 从公式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来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减除,真正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纯洁性,不会出现对“免税收入”部分征税或者重复征税的现象。
新法的变化四——税前扣除标准统一规范 • 1.工资薪金 (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 2.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 3.广告宣传费 (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合并,二者支出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部分据实扣除) • 4.公益性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法的变化五——税收优惠 • 1是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对外资偏松对内资偏紧的情况,拿2005年度来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14.89%,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 2是原政策漏洞较大,优惠区外的企业纷纷迁移到优惠区内,甚至有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回国内,享受外资优惠政策,部分外资企业优惠期到后注册新外资企业,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 3是原内、外企业所得税均采用了以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以至于过分倾向东南沿海地区,不利于西部发展。 • 4是税收优惠过于单一,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在税收优惠上做出了新规定 。
新法的变化五——税收优惠 • 1.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减免所得税。 • 2.新法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对股息、红利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旧法规定,内资企业如从低税率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要补税率差。实施新税法后,为更好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使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条例》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
新法的变化五——税收优惠 • 3.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4.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取得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