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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旅 運動會

229 旅 運動會. 田徑項目規例撮要. 徑賽 項目. 60 米、 100 米、 400 米、 4 × 100 米、 4 × 400 米均可用蹲踞式起跑。 起跑口令 - “On your marks/ 各就位” ,“Set/ 準備” , “ 氣笛聲” 起跑犯規 / 取消資格 - 若某運動員提早起跑 , 便視為犯規,即取消其比賽資格,比賽從新開始。 終點 - 以運動員軀幹(不包括頭、頸、臂、腿、手或足)任何部份,到達終點線較接近的邊緣的垂直平面的爲准。現以紅色緞帶為終點線標記。 參賽者不可穿著釘鞋。. 徑賽 : 4 × 100 米接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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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229旅 運動會 田徑項目規例撮要

  2. 徑賽項目 • 60米、100米、400米、4 × 100米、4 × 400米均可用蹲踞式起跑。 • 起跑口令 - “On your marks/各就位”,“Set/準備”, “氣笛聲” • 起跑犯規/取消資格- 若某運動員提早起跑,便視為犯規,即取消其比賽資格,比賽從新開始。 • 終點 -以運動員軀幹(不包括頭、頸、臂、腿、手或足)任何部份,到達終點線較接近的邊緣的垂直平面的爲准。現以紅色緞帶為終點線標記。 • 參賽者不可穿著釘鞋。

  3. 徑賽 : 4×100米接力(1) • 各隊員到所屬之接棒區及線道準備 • 接棒者可於A→C範圍內任何一點準備及進行助跑,惟接棒區則只限於B→C區域內。

  4. 徑賽 : 4×100米接力 (2) • 交接棒時,必須在在接棒區內進行 (以棒之位置決定。即就算運動員軀幹位於接棒區線外,但棒是在區內完成交接,也不算犯規)。 • 如掉棒,則由掉棒者拾回,並立即返回自己的線道繼續比賽。 • 接棒方式 – 一般用下壓式

  5. 徑賽 : 4×100米接力 (3) • 運動員在交棒之後,應留在各自分道或接棒區內,直到跑道通暢,以免阻擋其他運動員。運動員交棒之後,凡跑錯位置或跑出分道而故意阻礙他隊隊員者,全隊將被取消資格。 • 凡通過推動跑出或其他方法受到幫助者,將被取消其比賽資格。

  6. 1500米起跑線 800米搶道線 20米接棒區 徑賽 : 4×400米接力 (1) • 第1棒全程及第2棒的首100米是須分線道跑,直到第2棒完成100米後,方可搶道至內線

  7. 徑賽 : 4×400米接力 (2) • 第3、4棒隊員的站位,是根據前一棒完成200米後,其先後次序而排列。次序越前,站位則接近內線 • 運動員於傳棒之後,應留在各自的分道或接力區內,直到跑道暢通,以免妨礙其他運動員,否則犯規隊伍可被取消比賽資格

  8. 田賽項目 所有初賽成績均帶入決賽。 初賽均有3次試跳/擲/推。

  9. 田賽 : 跳高 • 成績判決以最高者為優勝。如成績相等,以出現成績相等的高度中,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在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在內的全賽中,試跳失敗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成績如仍相等,就採用決名次賽。

  10. 田賽 : 跳遠 (1) • 成績判決以最遠者為優勝。若最佳成績相等,則以第二成績判定名次,以此類推。

  11. 田賽 : 跳遠 (2)

  12. 田賽 : 跳遠 (3)

  13. 田賽 : 擲壘球 • 參賽者以輪隊方式試擲三次。 • 只須丈量每位參賽者最佳一擲成績。若成績相等,則以犯規次數少者為勝。若次數再相等或無犯規,則成績并列。

  14. 田賽 : 擲壘球規則 (1) • 參賽者須將壘球自肩上擲出。不得從肩下甩或拋出。 • 可以採用原地或助跑形式投擲,惟須在投擲區內進行。 • 凡踏線/越線均屬犯規。 • 量度方式:第一次成功試擲後將鐵旗插在正確落點,若第二/三次試擲之距離較之前遠,則須將鐵旗移至該落點。若第二/三次試擲之距離較之前近,則無須移動鐵旗。

  15. 田賽 : 擲壘球規則 (2) • 壘球必須落在投擲區內方為有效。

  16. 田賽 : 擲壘球規則 (3)

  17. 田賽 : 鉛球 • 以三次試推中最佳成績判定名次。若最佳成績相等,則用次佳成績判定,以此類推。 • 量度距離應是鉛球落點的最近點至投擲圈的前沿線內側,但量尺必須拉至固定中心點(請參閱圖示)。

  18. 田賽 : 推鉛球規則 (1) • 運動員應在投擲圈內從靜止姿勢開始試推。 • 推鉛球時,應將鉛球抵住或靠近下頜,用單手由肩上推出,不得將鉛球移至肩下或肩後拋擲出。

  19. 田賽 : 推鉛球規則 (2) • 運動員可觸及抵趾板內側,但不可踏在抵趾板上面。

  20. 田賽 : 推鉛球規則 (3) • 每次試推有一分鐘時限。 • 運動員在鉛球落地方可離開投擲圈(離圈時必須從中線後離開)。 • 鉛球必須落在投擲區內方為有效。

  21. 其他規則 (1) • 田/徑項賽事於接近時間進行-運動員須準時出席田項賽事,並向該項裁判長「請假」及要求先作第一輪作賽。裁判長應儘量安排該運動員參與第一輪賽事,並於成績單上以「請假」註明及寫上徑賽比賽場次。運動員必須於徑賽結束後,儘快自行返回場地繼續比賽,但只能參與正在進行的輪次。

  22. 其他規則 (2) • 如欲上訴,必須於該項賽事之成績宣佈完畢後三十分鐘內到司令台索取上訴表格,填妥後並遞交上訴委員會。上訢委員會祇會接受以下理由之申請: • 在比賽中裁判未能根據規則執法; • 大會或某裁判未有對某一違例/規事件作適當之裁判; • 最終裁决由上訢委員會决定。

  23. 預祝比賽順利! 屢創佳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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