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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 初步評估報告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 初步評估報告. 司法院 民事廳.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壹、改革源起 一、改革的問題意識 二、改革的基本理念 三、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 (二)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三)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壹、改革源起. 一、改革的問題意識 (一)併行審理主義,致直接審理主義及 言詞審理主義空洞化。 (二)第二審採行續審制,又以隨時提出主義為原則,造成第二審肥大化現象。.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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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 初步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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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司法院 民事廳 司法院民事廳

  2.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壹、改革源起 一、改革的問題意識 二、改革的基本理念 三、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 (二)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三)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司法院民事廳

  3.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壹、改革源起 一、改革的問題意識 (一)併行審理主義,致直接審理主義及 言詞審理主義空洞化。 (二)第二審採行續審制,又以隨時提出主義為原則,造成第二審肥大化現象。 司法院民事廳

  4.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改革的基本理念 • ─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 • 推動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制度,藉以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中心; • 第二審採行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嚴格限制攻擊、防禦方法提出之時機,以避免當事人輕忽第一審程序; • 第三審應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度,並採律師強制代理,使第三審充分發揮法律審功能。 壹、改革源起 司法院民事廳

  5.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部分 • 結論: • 立法院審議中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文,促使儘速通過。 • 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規定,有關便利國民迅速實現權利部分,本院應督促實行。 • 法官及律師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應予加強,律師全聯會應規劃具體辦法。 • 法官之調動應考慮不違背直接審理之精神,避免導致訴訟拖延。 • 請各大學法律系所儘可能開設有關加強事實認定教育,兼顧理論及實務。 • 為改善法官年輕化問題,使候補法官參與合議審判,並在合議審判庭歷練。 司法院民事廳

  6.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推行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部分 • 具體措施: • 促請立法院儘速完成民事訴訟法有關審理集中化之修法程序。 • 加強宣導及研修小額及簡易訴訟制度。 • A.法官職前教育及在職研習,加強集中審理課程。B.加強律師有關集中審理研習。 • 法官服務同一法院未滿2年者,不予遷調為原則。 • 請各大學法律系開設加強事理邏輯、認定事實等課程。 • 修訂司法官候補規則。 司法院民事廳

  7.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改革的具體內容 (二)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 結論: 俟第一審法官之素質提高、裁判品質提升後,始進一步研究如何在第二審採事後審制、在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裁量上訴制。 司法院民事廳

  8.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改革的具體內容 (二)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 具體措施: • 第一審行審理集中化,第二審採嚴格限制的續審制。 • 使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 • 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司法院民事廳

  9.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改革的具體內容 (三)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 結論: • 自司法官訓練所法官班第39期結業起,候補法官1年內不得獨任審判;自40期結業起,3年內不得獨任審判。 • 本院應於1年內擬定具體方案,使第二、三審資深法官願意改任第一審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10.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改革的具體內容 (三)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 具體措施: • 修訂司法官候補規則。 • 修訂法院組織法及於法官法草案中,將一、二、三審法官職等或俸給均列至最高職等或最高俸點。 司法院民事廳

  11.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一、改革的完成度 • (一)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在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 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部分 • 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本院於89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447條規定,但原則上仍許當事人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僅於有但書情形之一者,第二審法院得駁回之。 • 在92年間再修正第447條為現行規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對於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作適當之限制,採行嚴格限制之續審制,以避免當事人輕忽第一審程序。 貳、現狀檢討 司法院民事廳

  12.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貳、現狀檢討 一、改革的完成度 (一)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在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2.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明定以該法第469條各款以外之事由上訴第三審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司法院民事廳

  13.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貳、現狀檢討 一、改革的完成度 (二)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 • 自司法官訓練所法官班第39期結業起,候補法官1年內不得獨任審判;自40期結業起,3年內不得獨任審判部分 • 本院修正發布「司法官候補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並依此訂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候補法官辦理事務實施要點」,及本院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第6項之規定發布「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包括調到上級法院辦事一年。 司法院民事廳

  14.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一、改革的完成度 (二)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 依「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7條明定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應參與合議審判,並在合議庭歷練。 已修訂法院組織法並在法官法草案中,將一、二、三審法官職等或俸給均列至最高職等或最高俸點 為鼓勵二、三審法院法官調任一審,於90年6月11日訂定「司法院鼓勵二審法官調任一審法官方案」。 貳、現狀檢討 司法院民事廳

  15.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二、改革的成效初步分析: (一)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在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1.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部分 2.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二)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 貳、現狀檢討 司法院民事廳

  16.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1.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部分 91年至99年第一審受理通常訴訟程序案件數 司法院民事廳

  17.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附表一:

  18.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19.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1.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部分 第二審、第三審受理上訴件數 司法院民事廳

  20.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第二審和解、移付調解成立件數表 1.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部分 司法院民事廳

  21.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第二審受理件數及平均審理日數 1.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部分 司法院民事廳

  22.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第二審得上訴及上訴件數表 1.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部分 司法院民事廳

  23.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司法院民事廳

  24.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司法院民事廳

  25.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 • 自司法官訓練所法官班第39期結業起,候補法官1年內不得獨任審判;自40期結業起,3年內不得獨任審判部分: • 第39期分發之候補法官輪派至各高等法院協助法官辦理審判事務,及擔任地方法院合議陪席法官、簡易案件獨任法官。惟嗣後為因應第一審刑事通常程序案件全面採行合議制,疏解第一審法院法官負擔,於92年5月函示各法院,司法官訓練所第40期以後尚未調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事候補法官,暫緩調第二審法院辦事。 司法院民事廳

  26. 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 自司法官訓練所法官班第39期結業起,候補法官1年內不得獨任審判;自40期結業起,3年內不得獨任審判部分: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7條規定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應參與合議審判,並在合議庭歷練,候補法官經由上開合議庭,及擔任簡易庭獨任審判之歷練,尤其擔任陪席法官,經由庭長指導,增加審理智能及經驗,可減少初任法官審判及人生經驗不足。在避免資淺或欠缺相當閱歷之候補法官獨任審判,引起訴訟指揮不當或造成誤判之質疑,亦有相當功效。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2011/04/01 司法院民事廳 26

  27.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 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 • 修訂法院組織法並在法官法草案中,將一、二、三審法官職等或俸給均列至最高職等或最高俸點 •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2項、第34條第2項後,使優秀法官於第一審亦能晉敘至第14職等,鼓勵優秀法官肯長期留在第一審從事審判,以建立堅實之第一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實施至今,資深法官留在第一審辦理審判意願明顯增加。 • 為鼓勵二、三審法院法官調任一審,於90年6月11日訂定「司法院鼓勵二審法官調任一審法官方案」,實施迄今,已有23位二審法官自願調任一審法院。 司法院民事廳

  28.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貳、現狀檢討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一)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在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 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部分 • 由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款、第5款及第6款適用爭議,致嚴格續審制之功能未能充分發揮。 • 最高法院於適用上開第447條時,採寬鬆之標準使上開第447條之失權效規定未能充分發揮其功能。 • 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中心之目標尚未達成以致於嚴格續審制之功能未能充分發揮。 司法院民事廳

  29.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貳、現狀檢討 三、改革阻礙原因分析 (一)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在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 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自92年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公布施行以來迄99年,在依上開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近半為最高法院不予許可,足見在發揮法律審功能及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已有相當成效,阻礙改革之因素亦不明顯。 司法院民事廳

  30. (二)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二)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 由於第一審法官人數不足,為因應第一審刑事通常程序案件全面採行合議制,疏解第一審法院法官負擔,於92年5月函示各法院,司法官訓練所第40期以後尚未調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事候補法官,暫緩調第二審法院辦事。而第一審法官人數不足之情形,目前未能緩解。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2011/04/01 司法院民事廳 30

  31.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二)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 • 前立法院決議法官人數不得超過1,800人,而99年2月3日公布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第2項限制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最高總員額為13,900人,目前法官編制員額為2140位,在職法官為1825位(第一審民事庭法官為329位),缺額僅315位,再加每年司法官考訓量不足,不足增額以因應第一審民事通常程序事件全面採行合議制。 司法院民事廳

  32.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貳、現狀檢討 四、小結 (一)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在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部分 • 由於第一審成為事實審中心之目標尚未達成,且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5、6款適用上易流於寬鬆,最高法院亦採寬鬆之標準,致嚴格續審制之精神未能充分發揮。 • 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已初見成效,目前第三審受理之民事訴訟事件件數亦日漸減少,未結件數亦明顯減少。 • 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之成效既係繫於審理集中化之推行,而審理集中化執行尚待改進之處,則如何落實審理集中化,誠為要務,且為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之基礎。 司法院民事廳

  33. 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初步評估報告 貳、現狀檢討 四、小結 (二)除小額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部分 第一審法官人數不足之情形,目前未能緩解,且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4條第2項限制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最高總員額(含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技工、駕駛、法警)為13,900人,其中法官編制員額為2410人,在職法官為1825位(第一審民事庭法官為329位),缺額僅315位,再加每年司法官考訓量不足,不足增額以因應第一審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全面採行合議制。 司法院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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