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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與公民社會

憲政民主與公民社會. 安樂死. 組員. 目 錄. 何謂安樂死 安樂死案例事實 安樂死相關法規 安樂死的爭議 結論 心得 參考文獻. 何謂安樂死. 安樂死( euthanasia )原文中的’ eu’ 是源自希臘 文,意思是「好( good ),’ Thanatos’ 則是表示 「死亡」( death )。因此,從字面來解釋,安樂死 的意義為「安祥和樂的死亡」( good death )。 而其確切的定義則是,由於病人罹患無可治癒的疾 病而遭受痛苦時,藉由注射致命性藥物或停止不必 要的醫療等方式,來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處置。. 何謂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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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憲政民主與公民社會 安樂死

  2. 組員

  3. 目 錄 • 何謂安樂死 • 安樂死案例事實 • 安樂死相關法規 • 安樂死的爭議 • 結論 • 心得 • 參考文獻

  4. 何謂安樂死 安樂死(euthanasia)原文中的’eu’是源自希臘 文,意思是「好(good),’Thanatos’則是表示 「死亡」(death)。因此,從字面來解釋,安樂死 的意義為「安祥和樂的死亡」(good death)。 而其確切的定義則是,由於病人罹患無可治癒的疾 病而遭受痛苦時,藉由注射致命性藥物或停止不必 要的醫療等方式,來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處置。

  5. 何謂安樂死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沒有統一的 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主動 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 臨終關懷」兩大 類,前者是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 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後者指醫護人員 在病人或家屬的同意下,以不作為的方法, 導致病人死亡。

  6. 安樂死案例事實 • 著名古典音樂指揮家唐斯(Sir Edward Downes)與夫人瓊恩,於09年7月10日在瑞 士蘇黎世專門協助絕症病患自殺的 「Dignitas」診所攜手共赴黃泉。

  7. 安樂死案例事實 • 唐斯一直因近乎全盲及逐漸喪失聽覺近十五年而備受煎熬。他七十四歲的夫人瓊恩則是癌症末期病患。兩人都不願再繼續忍受病痛的折磨,因此決定由合法安樂死中心協助他們結束生命,也為兩人五十四年的婚姻畫下休止符。

  8. 安樂死案例事實 • 「Dignitas」診所協助絕症病患自殺的方式,是讓他們吞食致死劑量的巴必妥酸鹽,使其在數分鐘內陷入深層睡眠,最終安祥無痛苦地辭世。 • 但診所會將死亡過程錄影並呈交驗屍官,以證明並非強制安樂死。

  9. 安樂死相關法規-台灣 •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憲法第二十二條有言: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因此,一個人若是以自己之意思,願意結束生命,沒 有侵犯到他人者,並不違法。

  10. 安樂死相關法規-台灣 • 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立即依其設備予以救 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由法規看來,病人不但不可能要求安樂死,即使只是希 望不要用侵入性治療方式(人工復甦術),想要以最自 然的方式讓生命結束。但是癌症病人有選擇自然死亡的 機會。

  11. 安樂死相關法規-美國 • Marshall Perron議員(最初提出安樂死法 案的人)認為要有安全措施加以確定病人的意 願,於是規定: 要有二位以上的醫生及專家評估、書面及口頭 的申請、三個月的冷靜期等,如此即可防範短 暫、沮喪或被強迫之情形。

  12. 安樂死相關法規-美國 • 美國Oregon州的「尊嚴死亡法案」也有明確的規定 : 1.病人要年滿18歲; 2.必須是無法治癒的,經合理醫療之判斷,六個月內會死亡的末期病患; 3.書面要求必須病人簽名,而且有二位不同的證人簽名; 4.二位證人必須是:A.不是病人的親屬,B.不能因為病人死亡而擁有財產,C.不是病人接受照顧之機構的所有人、執行者或員工;

  13. 安樂死相關法規-美國 5.病人最後一次提出要求和實際下處方之時間至少要間隔48小時; 6.若沒有得到病人有意志地授權,而更改或偽造醫療要求,或隱藏、毀滅要求的撤銷,而蓄意造成病人死亡的結果,是犯了謀殺罪;若對病人給予不適合的影響,而使病人要求醫療的方式來結束生命,或毀滅要求的撤銷,也會被定為重罪。

  14. 安樂死的爭議 • 在1929年抗生素的發明開始,使許多疾病不會立即導致人們死亡,並且會緩和病情的發展;另外,高科技的醫療的發明,使一些惡化性疾病拖延了死亡的時間。 • 這些方式雖然可以延長病人的生命,但也增加了許多痛苦,使末期病人延長了「瀕死期」,卻無法治癒疾病。

  15. 安樂死的爭議-贊成 • 一些贊成安樂死的美國人士,他們主張:心智正常的垂死病人,有權利去選擇、要求醫生的幫忙,來加速死亡的過程。 • 他們認為當人之軀體痛苦劇烈且毫無希望恢復其健康時,無論對本人、家屬,甚至國家、社會均毫無助益,這種失去價值後的生命,為何不能結束?

  16. 安樂死的爭議-贊成 • 大多數的澳洲人,贊成安樂死的理由就是:不願意他們的死亡是由醫生決定,尤其是當他們失去知覺或溝通能力的時候,能有機會去安排自己死亡的時間及方法。 • 就如同一位90歲澳洲籍的老人說:「我不怕死亡,怕的是死亡的方法。(I do not fear death. I fear the way death will come.)」

  17. 安樂死的爭議-反對 • 反對安樂死的人士,有殘障者,有宗教信仰者,有人權協會等。 • 殘障人士宣稱:安樂死的合法將使他們受到威脅,他們擔心醫生會濫用這行為,對老人或殘障者實行非必要的加速死亡,這是一種歧視。 • 梵諦岡則認為這方法是殘忍、荒唐的,而且是一種謀殺。沒有任何人有權奪取另一人的生命,一直是人權協會致力的主張。

  18. 安樂死的爭議-反對 • 一般社會輿論及風俗的意見,也通常是安樂死遭到排斥的主要原因。 • 一般社會輿論皆傾向於支持道德的光明面,而中國人「好死不如賴活」或「壽終正寢」等傳統觀念,也支持生命的自然終結而非人為終止。

  19. 安樂死的爭議-個案 1.唐斯與夫人瓊恩已超過18歲。 2.瓊恩是(癌症)末期的病患。 3.兩位屬自願性的安樂死,以我國憲法解 釋,並不違法。以美國「尊嚴死亡法 案」來看,也符合該原則。

  20. 結論 • 病人注射或服用會致死的藥,來結束生命,自然的死亡,但都會尊重病人的意見,以免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 然而台灣的風俗習性和信仰要成立安樂死法律應該很難吧!

  21. 心得 • 安樂死這個名詞聽起來很可怕,不過是幫助疾病、車禍帶來的痛苦,做一總解脫,如果能帶來解脫,病人能安心的離開,對家人,病人都好,安樂死也是個不錯的選擇,家人能知道什麼時後會死亡,有個心裡準備,也不會讓人擔心著什麼時後會死亡,安樂死幫病人,家人都有個交待。

  22. 心得 • 要是台灣有像美國那樣好的法律規定,其實我們覺得安樂死並非那麼的恐怖和殘忍,因為是給那些真正痛苦的人早已解脫,不再痛苦下去了。 • 但要是沒有那沒完好的法律規定,那就不要實施安樂死,因為只會讓不懷好心人士濫用,變成了借刀殺人吧。

  23. 參考文獻 • 中國時報/陳文和http://news.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00302+112009071500161,00.html • 試論安樂死的倫理問題 http://www.awker.com/hongshi/mag/38-11.htm •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E%89%E6%A8%82%E6%AD%BB • 美國oregon州安樂死條文 Oregon Law:1.01-2 1.01-12 2.02 3.06 3.07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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