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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尸体检验

第十六章 尸体检验. 一、概述 1 、尸体检验的法律依据 尸体解剖分三种: 普通解剖、病理解剖、法医解剖。 法医解剖的主要对象: 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 我国 《 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实践中家属拒不到场 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 2 、尸体检验的原则和程序 ( 1 )原则 ①系统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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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尸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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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六章 尸体检验

  2. 一、概述 1、尸体检验的法律依据 尸体解剖分三种: 普通解剖、病理解剖、法医解剖。 法医解剖的主要对象: ①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②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③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实践中家属拒不到场 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

  3. 2、尸体检验的原则和程序 (1)原则 ①系统性原则:  法医学尸体检验应强调系统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进行系统的尸体剖验并作局部的检查,这样才能不遗漏重要的征象。 ②规范性原则:  是指法医学尸体检验应当遵循既定的操作规范,我国已经制定发布了多个有关法医学尸体检验的行业性技术操作标准。

  4. (2)程序 ①现场尸体检验:在作案或发现尸体的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及尸体外表检查,发现并采集有关物证的过程称现场尸体检验。通过现场尸体检验可以确证死亡,获得对案件的初步印象和有关线索。 ②尸体外表检验:对尸体的一般情况、尸体现象、体表特征、病变或损伤等进行仔细检查。可在现场或将尸体搬运到条件较好的场所或尸体解剖室进行。 ③尸体解剖检验:已经过现场尸体检验和尸体外表检验仍不能确定死因或尚需解决其他有关问题的,应当进行全面系统的解剖检验。 ④特殊类型的尸体检验:包括碎尸、无名尸、尸体发掘、爱滋病及其他烈性传染病尸体、群体性交通事故或其他灾害事故死亡尸体和婴幼儿尸体的检验。检验方法、内容和要求,均不同于常规的尸体检验。

  5. 3、检验前的准备 (1)了解案情,作好思想准备:   向委托检验的办案机关、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了解案情。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案发经过、死亡过程、发现尸体的经过,有谁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的,以及要求法医人员解决的问题。详细、深入了解案情有助检验人员做到胸中有数,有重点地对相关部位和项目进行重点检验和提取分析化验的材料。 (2)器械和材料的准备:  清理尸体检验用的器材工具,备足盛装各种物证、检材标本的器、皿、瓶、袋等。这对于外出检验和尸体发掘检验尤其重要。 (3)其他准备:  如对冰冻尸体的先行解冻、照明、通风、交通工具的准备等。

  6. 4、尸体检验的意义 (1)确定死亡原因 (2)推断死亡时间 (3)判定死亡性质 (4)推断致伤、致死工具及方式 (5)尸源认定 (6)其他

  7. 二、尸体外表检验 1、尸体衣着检验 法医尸体检查的第一步是衣着检验。 ①对衣着的原始状态照相固定; ②从头上戴的到脚下穿的从上到下由外到里,一层层一件件认真检查,注意穿戴是否完整,皱褶是否正常,厚薄及颜色是否与季节、性别、年龄、风俗相适应,有无异常气味,有无破损或擦痕,有无腐蚀痕迹及可疑斑迹等,细查详记,对所有口袋物品均应登记留存。 这些检查对分析死亡原因、死亡经过、致死方式、死亡性质等,有时可提供很有价值的信息。 ③对无名尸体,上述检查外,还应对衣着的布料、颜色、新旧、式样、裁剪特点、纽扣特征,以及附着物等可供辨认的细节,一一检查照相并留样备查。

  8. 2、尸表检查 (1)尸体一般检查要求  ①对衣着已全部脱光的尸体进行全身的正面、侧面、头面部的照像。  ②仔细观察尸体姿势,特别是面部表情及四肢姿态,必要时需确认性别,估计年龄,测量尸长、尸重,观察发育及营养状况,皮肤颜色、尸体变化的各种外表征象,如尸斑颜色、部位、浓度、指压是否退色、有无异常压迫花纹等,尸僵、尸冷、局部干燥,角膜混浊,腐败征象等,详记这些征象的明显程度、部位、形态。 ③如系无名尸体,还要描述面貌特征,如面型、额高及宽,两颧骨间距、下颌角突出程度,下颏尖还是钝圆情况,耳朵情况,鼻根凹度,鼻尖特征,眉毛、眼皮特征,口裂大小,牙齿排列特征、治疗痕迹等,以及全身外表可供辨认的特征,如畸形、疤痕、痣、疣、色斑等,还要取十指指纹、掌纹、测量脚长、宽等。

  9. (2)身体各部外表检查   从头到脚、从前至后逐一检查。 头部:   头发颜色、长短、梳理情况、卷曲程度,有无附着物,头皮有无损伤肿块等。叩击头颅骨音响是否清脆。有无异常声响。检查应逐块地分开头发细察,以防遗漏。 面部:   皮肤有无出血小点,有无损伤,有无肿胀(特别注意眼皮有无变厚),然后按眼、鼻、口、耳的顺序逐一检查。眼结合膜(特别注意穹隆部)有无出血点,瞳孔大小及是否等圆,鼻腔有无损伤、出血,有无异物,分泌物的量、颜色、气味。口唇的颜色,有无破损出血,口腔有无异物,唇粘膜有无出血,牙齿有无松动、脱落。耳廓的颜色,有无损伤,外耳道有无血迹及损伤。

  10. 颈项部:   有无肿块,气管是否居中,特别注意有无各种损伤形态的痕迹,如表皮擦伤,皮肤出血(哪怕只有一个针尖大出血点也应描述),如有,则应把部位、大小、走向等准确描述,并检查与衣领有无关系等。 胸部:   外观是否对称,有无变形,皮肤有无损伤,压迫肋骨有无骨折磨擦音,有无针眼,特别要注意腋窝及其他皱褶处有无损伤等异常。

  11. 腹部:有无膨隆或凹陷,软硬情况,皮肤有无针眼及损伤(特别要注意脐眼)。腹部:有无膨隆或凹陷,软硬情况,皮肤有无针眼及损伤(特别要注意脐眼)。 背腰部:有无擦伤痕、压痕及其他损伤。 四肢:注意姿势,有无损伤,特别注意手掌心、脚底、指(趾)缝、指甲等处有无血痕、异物、伤痕,如系女尸,要注意大腿内侧有无损伤及可疑斑迹。

  12. 会阴及臀部:   有无可疑斑迹、外伤、针眼(包括肛门、尿道),如系女尸,要详细检查外生殖器及阴道情况,必要时提取阴道内容物备查。 创伤检查:   对损伤的部位、数目、形状、大小、分布、方向及深度检查并记录,收集与人体有关的物质作进一步检查。   尸表检查要仔细、全面,能观察到的部位都要检查,不放过任何微小的异常征象,凡见异常,均应准确地定位、写清数目、大小、颜色、排列走向、深入体内角度、深度、形态特征等。

  13. 三、尸体解剖检查 1、检查胸腹腔 (1)胸腔   观察胸腔脏器位置是否正常,胸腔内有无液体,液体颜色及液体量多少;两肺膜与胸壁有否粘连;胸腺的大小有无出血;纵膈淋巴结有无肿大。 肺:肺表面有否异常,如出血、肋骨压痕或萎缩。 心:心包内液体量及性状,心脏大小及大血管位置,心外膜有无出血及注射针眼。  注意有无气胸,或空气栓塞等。

  14. 湿 性 心 包 炎

  15. 包 积 液

  16. 心脏破裂

  17. (2)腹腔  观察腹壁肌肉色泽,脏器位置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有无粘连,若见脏器组织损伤应详细记录。

  18. 2、检查脏器 (1)首先查可疑脏器 如疑胰腺出血先明确胰腺情况。 (2)其次逐查脏器 对各脏器逐个检查,包括秤重量、测量大小、摸质地等。 (3)最后取脏器组织  主要提取脏器组织制作病理组织切片,进行显微镜下检查。

  19. 坏 死

  20. 3、检查颈部   要求分层分离颈部皮下组织和肌肉,检查有无损伤、出血;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有无骨折出血;颈动脉内膜有无破裂,这对机械性窒息致死检查尤为重要。

  21. 4、检查颅脑  开颅取脑,先查头皮下有无出血、颞肌有无出血、颅骨有无骨折,各层脑膜有无出血,切面查大脑、小脑、桥脑、延脑、脑底动脉有无异常。4、检查颅脑  开颅取脑,先查头皮下有无出血、颞肌有无出血、颅骨有无骨折,各层脑膜有无出血,切面查大脑、小脑、桥脑、延脑、脑底动脉有无异常。

  22. 粉碎骨折

  23. 凹陷骨折

  24. 状 骨 折

  25. 动脉瘤破裂

  26. 脑出血

  27. 5、其他检查   对死因不明的尸体,除上述检查外,还需检查脊髓,对高处坠落伤尸体,还需检查脊柱损伤。

  28. (四)特殊类型尸体检查 1、无名尸体检查 (1)尸体照相  对无人认领而又不知姓名的尸体进行照相尤为重要,把死者容貌特征,或损伤先概览后细目一一拍摄,以供辨认死者身份。 (2)推断死后经过时间  根据尸体现象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判断死后经过的大致时间。

  29. (3)推断死者年龄 根据尸体骨骼的发育生长、面部皱纹、牙齿的萌出和磨损强度及身体其他器官增龄性变化特征等情况推断。 (4)推断死者的职业 从死者的手足及皮肤特征,指甲的磨损状态,甲缝,甲沟及皮肤皱襞中嵌入的污坭的特征,以及死者穿戴的衣着,随身物品推断死者的职业。

  30. (5)推断死者生前居住地区 根据死者外貌特征、衣着装饰,携带随身物件分析死者生前居住地区。 (6)提取死者个人特征 按印死者指纹,注意死者体表有无痣、疤痕、纹身、色素沉着,肢体有无畸形,体内有无异物,并查血型。

  31. 2、碎尸检查 (1)碎尸的个体识别   以暴力手段将完整的尸体破坏,分解为数段称碎尸。   对发现的尸体碎块需确定是否为同一具尸体,应根据尸体的形态特征及断端间能否吻合,确定是否属于同一个体;  测定血型、性别是否相同;推断死者身长、性别及年龄;  必要时可以检测DNA来确定尸块是否属于同一个体。

  32. (2)推断碎尸手段和凶器  从碎尸块断端特征,附着物及遗留物推断罪犯离断尸体的手段与作案工具及分尸动作是否熟练。 (3)推断死亡时间  根据尸体现象及其他检验结果,推断死亡时间,同时应考虑尸块发现时间不一,抛尸的环境等因素影响。 (4)判定死亡原因  除暴力来源外,要注意组织学检查与毒物分析结果,综合评断死亡原因。

  33. 3、开棺验尸(又称尸体发掘)   开棺验尸须司法人员在场,查验核对埋葬地点,挖掘时要特别注意避免挖掘工具对棺木及尸体损坏。   检查尸体按检查顺序进行,注意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胃肠道是自溶穿孔还是病理穿孔,骨质是否损伤等。   怀疑中毒的尸体,要采取血及内脏等检材作毒物分析;对仅剩骨骼的尸体,采取头发、股骨、脊椎骨,棺木等检材。并且,还应采取棺木周围的泥土。

  34. 4、受疾病及高致病性传染后尸体检验 艾滋病、结核病、急性传染性肝炎等传染病的尸体检验,在法医尸检工作中已经越来越常见,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对此类案件需要详细了解有关病史和个人生活经历,职业身份等分析是否可能患有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对任何疑为传染病死亡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时,一定要做好有关防护准备工作。

  35.   尸检操作者应精通业务、技术熟练、操作准确、动作柔软,勿使液体、组织外溅、减少地面和空气污染,避免自身损伤;   应尽量使用器械操作,减少不必要的接触;取出病变脏器组织时要小心谨慎,取出后很快进行称重、测量大小、作外表观察和检验后,可不切开,立即放入缸或桶内固定。   若急等检验结果,可将标本放在盛有固定液的大缸或大桶内数分钟再切取小块组织检材固定、制片、镜检。

  36. 5、群体性交通事故及其他灾难事故尸体检验 交通事故的种类: ①陆上道路交通事故:包括火车、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和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 ②水上交通事故:包括各种客、货机动轮船、汽艇、气垫船、木船、帆船等发生的交通事故; ③空中飞行意外:主要为客机失事、热气球意外等; ④地下交通事故:包括地铁、矿井运输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其中,以汽车所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最常见;空中飞机失事时的法医学尸体检验的难度和工作强度最大。

  37. (1)检验的目的任务 ①确定是否交通事故及是何种交通事故。 ②确定伤亡人数及进行个人识别。 ③区别司机、驾驶员、飞行员和乘客或其他工作人员。 ④根据人体损伤的形态特征和分布特点,结合案件、现场勘察情况及辅助检验结果分析案件的性质。

  38. (2)检验注意事项 ①群体性交通事故因伤亡人数多,工作量大,检验时服从统一安排、分工合作。 ②交通事故虽多属意外,但其中有违章驾驶、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者,也有利用交通工具谋杀或自杀者,故要认真调查,仔细检验,寻找罪与非罪的证据,必要时重建事件的发生经过进行分析。 ③群体性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同人员在交通工具内或外的方位不同,身体所处状态不同(如坐、立、卧位或工作),故各人的受伤情况不一,因而死因可能各异,既可死于各种损伤,亦可能死于窒息、中毒、电击或烧死。因此,应注意检验损伤的部位、致伤方式等。

  39. 五、尸体检验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1、尸体检验目前存在的问题 (1)鉴定易受案情的干扰 (2)鉴定工作未能严格规范操作   ①尸体检验不全面   ②尸体检验操作不规范   ③提取与保存检材不当 (3)死因分析用语混乱,概念不清 (4)鉴定工作与案件现场情况脱节 (5)尸体解剖率不高 

  40. 2、法医学尸体检验工作的展望 1.健全法规、规章。 2.加强科学观念,提高有关人员对法医尸检重要性的认识,克服过分相信自己的经验、群众反映、审讯笔录的现象。 3.法医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提高法医的社会地位。 4.减少阻挠解剖的迷信及情感上的因素。 5.切实执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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