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9

税务实务

税务实务. 主讲人: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张红梅. [ 基本内容 ] 掌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税目税率 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熟悉: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 了解: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 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在 1994 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过程中,营业税作为一个重要税种被保留了下来,并与增值税呈板块结构设计。

Download Presentation

税务实务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税务实务 主讲人: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张红梅

  2. [基本内容] 掌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税目税率 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熟悉: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 了解: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

  3. 营业税 •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 在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过程中,营业税作为一个重要税种被保留了下来,并与增值税呈板块结构设计。 • 营业税的特点体现在:税源普遍,征收范围较为广泛;税负较轻,征收成本较低,计算简便。 • 营业税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 一是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且收入比较稳定; • 二是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 三是有利于促进第三产业的稳定发展,其税负相对较轻,因而对于第三产业的稳定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4.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1、境内:劳务发生地、出境游、无形资产使用地、不动产所在地、境内出口货物保险和境内标的物的保险 • 2、劳务:征税范围内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 3、有偿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5.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二)特殊规定 • 1、铁路运输: 中央—铁道部 合资铁路—合资铁路公司 • 地方铁路—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专用线—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 基建临管线—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 2、从事运输业务纳税人的条件: • 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 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义务人。 • 5、金融保险业纳税义务人包括: • ①银行:人行、商行、政策性银行 ②信用合作社 ③证券公司 • ④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财务、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 ⑤保险公司 ⑥其他

  6.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二、 扣缴义务人 •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 (二)建筑业应税劳务 • 1、实行分包、转包—总承包人 • 2、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 •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代理人 没有代理人—受让购买者 •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演出经纪人为个人—售票者 • (五)保险业务—初保人 • (六)个人转让知识产权—受让者

  7. 第二节 税目税率 一、税目:9个 • (一)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 • 通用航空、航空地面服务,打捞 、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 程租、期租(人和运输工具一起出租)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减按3%征税 • (二)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 绝缘、防腐、保温、油漆 • 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

  8. 第二节 税目税率 • (三)金融保险业: • 1、金融业:贷款(外汇转贷、一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 • 2、保险业 • 3、离岸银行: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咨询、鉴证 • (四)邮电通信业: • 1、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 • 2、电信: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9. 第二节 税目税率 • (五)文化体育业 • 1、文化业:表演、播映、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 2、体育业: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 • (六)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游艺

  10. 第二节 税目税率 • (七)服务业: • 1、代理、旅店、饮食、旅游、仓储、租赁、广告业 • 2、远洋运输企业光租、航空运输企业干租按租赁业征税 • 3、福彩机构发行收入不征税;福彩代销单位手续费收入征税 • 4、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收入征税 • 5、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出包、出租者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安租赁业征税;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不征税: •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的,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的 • 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 6、旅游景点经营索道的收入按旅游业征税 • 7、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按租赁业征税 • 8、无船承运按代理业征税 • 9、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约定取得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按租赁业征税 • 10、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去的设施保安费按服务业征税;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11、受托种植、养殖按服务业征税

  11. 第二节 税目税率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免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税 • (九)销售不动产: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 •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免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税 • 单位不动产赠与视同销售,个人赠送不征税 • 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俺销售不动产征税

  12. 第二节 税目税率 • 二、税率 • (一)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文化体育业,3% • (二)服务、金融保险、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5% • (三)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计税 • (四)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 • 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13.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即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费 • 价外收费: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 (一)交通运输业: •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营业额=全程运费-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 • 2、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营业额=实际取得收入 • 联运业务: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 3、国航与货航的客运飞机腹仓联运 • 国航营业额=腹仓收入 • 货航营业额=货运收入-付给国航“行空货运单”注明的腹仓收入

  14. 第三节 计税依据 • (二)建筑业 • 1、总承包人将工程分、转包 • 营业额=工程的全部承包额-付给分、转包人的价款 • 2、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 营业额=原材料+其他物资+动力+安装工程中作为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配件不计入工程产值) • 3、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自建自用不纳税 • 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 4、清包工装饰劳务 • 营业额=人工费+管理费+辅料费(不含客户自行采购部分)

  15. 第三节 计税依据 • (三)金融保险业 • 1、一般贷款业务营业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含加息、罚息) •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 中国银行:下级行营业额=利息收入全额 • 上级行营业额= 贷款利息和其他收入-付境外利息支出 • 其他银行:下级行营业额= 全部利息收入-付上级行利息支出 • 上级行营业额=核定利息收入 • 3、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 •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

  16. 第三节 计税依据 •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从事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四大类 • 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 卖出价和买入价均不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5、金融经纪业务和中间业务 • 营业额=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 受托收款营业额=全部收入-付给委托方的价款

  17. 第三节 计税依据 • 6、保险业务 • (1)营业额=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 (2)储金业务营业额=储金平均余额×人行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 储金平均余额=(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期末储金余额)×50% • (3)已税应收未收保费核算期内未收回准予扣除;以后收回的计入收回当期营业额 • (4)全部保费收入不得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 • (5)境内保险人以境内标的物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分保保费 • 7、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计税 • 应收利息按规定计税;结息日起超过利息或本金到期日90天尚未收回的,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报税 • 8、外币须折合成人民币计税 • 金融企业:按收汇当天或当季末基准汇价 • 保险企业:按收汇当天或当月末基准汇价

  18. 第三节 计税依据 • (四)邮电通信业 • 1、电信部门集中受理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营业额=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 •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服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营业额=全部收入-付给合作方价款 • 3、中国移动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营业额=全部收入-付给基金会的价款 • (五)文化体育业: •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营业额=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 • (六)娱乐业: • 营业额=门票收入+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及饮料费+其他收费

  19. 第三节 计税依据 • (七)服务业: • 1、代理业营业额=实际收取的报酬 • 2、电脑福彩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营业额=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 3、广告代理业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付广告发布费 • 4、拍卖行营业额=收取的手续费 • 5、旅游企业组团境外游,境外由其他企业接团 • 营业额=全程旅游费-付接团企业的旅游费 • 6、旅游企业组团境内游,营业额=旅游费-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 • 7、注册登记软件销售,营业额=收入+著作权+所有权费用 • 8、境内单位派出境外的员工劳务收入不证税 • 9、物业管理单位营业额=全部收入-代付价款 • 10、无船承运业务(向委托人按全价开具发票)营业额=全部收入-支付的海运费-保管、港杂、装卸费

  20. 第三节 计税依据 • (八)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 1、单位和个人销售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全部收入-购置或受让原价 • 2、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全部收入-抵债时的作价 • 3、个人将购买<5年住房销售,全额征税 • 个人购买≥ 5年的非普标住宅销售,营业额=销售收入-购买时的价款 • 个人购买≥ 5年的普通标准住宅销售免税 • (九)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 1、按纳税义务人当月或最近期同类劳务或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 2、按组价=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21. 第三节 计税依据 • (十)营业额 的其他规定 • 1、已税收入发生退款,可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从以后税额中减除 • 2、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允许扣除,否则全额计税,但电信单位销售有价电话卡允许扣除折扣额 • 3、因受让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金应并入营业额计税 • 4、已税预收价款允许扣除后计税 • 5、劳务公司统一收费后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社保费、公积金准予扣除后计税 • 6、通信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使用的配件属于设备,但不计入工程的营业额;不计入工程价款的设备价值又省级地税局列举 • 7、中石化土地租金收入向使用地报缴营业税 • 中石化总部土地租金营业额=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各地已税租金 • 8、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免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可抵免税额=普通发票价款÷(1+17%)×17% •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22. 第四、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特殊处理 •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二、混合销售行为(同增值税) • 三、 兼营应税劳务、货物或非应税劳务 (同增值税)

  23. 第五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 (一)建筑业征税问题 • 基建单位自制用于本单位施工中的建筑产品于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现场制造的计入工程价款征收营业税 • (二)邮电业征税问题 •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电信物品的征收增值税

  24. 第五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三)服务业征税: • 1、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 (1)认定条件: •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 发票开给委托方(代购)或购买方(代销),受托方转交 • 受托方按实际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另收手续费 • (2)管理 •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 3、燃气公司等单位代收集资费、管道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不征收营业税 • 4、随汽车销售的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

  25. 第五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四)销售资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别计税,否则征收增值税: •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3、自产货物范围 4、纳税人认定 • 5、纳税人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按建筑业征税(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第六节 税收优惠 • 一、起征点 • 按期纳税(除另有规定外):月营业额200~800元 • 按次纳税(除另有规定外):每次(日)营业额50元 •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起征点: •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5000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 二、税收优惠规定 • (一)条例中的免税项目 •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务 •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活动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7. 第六节 税收优惠 •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项目 • 1、保险公司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税 •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税 •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税 •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税 • 5、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税 • 6、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 • 7、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自己直接收取的免税

  28. 第六节 税收优惠 • 8、37、社会团体、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免税;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正常征税 • 9、38、从06.1.1~08.12.31,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税 • 但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 • 1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12、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港、澳、台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税

  29. 第六节 税收优惠 • 13、3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免税 • 14、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免税 • 1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免税;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的贷款征税 • 16、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税 • 17、电影放映单位的票价收入全额计税后,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再征税,但骗租收入仍应全额征税 • 18、对金融机构的出纳款收入不征税 • 19、企业集团委托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用于归还银行的利息不征税;财务公司也不代扣贷款利息的营业税 • 20、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专项贷款利息免税

  30. 第六节 税收优惠 • 21、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税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税 • 22、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税;对资产公司接受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 • 23、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 24、转让企业产权行为不征营业税 • 25、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税

  31. 第六节 税收优惠 • 26、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干涉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免税 • 27、中国电信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税预收收入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收入时不再征税 • 28、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8项费用免税,以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证。财政部、发改委发文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开始征税 • 29、保险企业追偿款收入不征税 • 31、军队空余房产(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出租收入免税 • 32、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税

  32. 第六节 税收优惠 • 33、3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军转干部、退役兵和家属优惠政策 • (1)下岗失业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兵和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税;雇工≥ 8人按新办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执行 • (2)服务型企业是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活动的企业 • (3)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名称及法人代表的不视为新办企业 • 35、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差价收入免税 • 36、垃圾处置劳务及收入免税 • 39、个人向他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指继承、遗产处分、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均需公证)三种情况可以免税 • 40、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时,出售、转让股权免税;债券转股权免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规定执行

  33. 第七节 征收管理 •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收款、所有权转移(三)(九) •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方式的为收款当天 • (二)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为收款当天 • (三)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为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四)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为收款当天 • (五)扣缴税款为扣缴义务人收款当天 • (六)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合同规定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为收款当天 • 2、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收款当天 • 3、自建建筑物为收款当天

  34. 第七节 征收管理 • (七)贷款业务 •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 90天尚未收回的,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 新发生应收未收利息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 (八)融资租赁业务为收款当天 • (九)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 • (十)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为收款当天 • (十一)保险业务为收取保费当天 • (十二)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为收款当天 • (十三)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为收款当天 • (十四)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转让预收价款,为收入被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为收入的时间

  35. 第七节 征收管理 • 二、纳税期限 • (一)营业税纳税期限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纳税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二)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三)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 其他纳税义务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申报纳税 • (四)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6. 第七节 征收管理 • 三、纳税地点 •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劳务发生地 •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其机构所在地 •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 •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其机构所在地 • (三)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 单位和个人出租动产—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 (四)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 (五)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劳务发生地 • 未向劳务发生地申报的—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 • (六)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其机构所在地

  37. 第七节 征收管理 • (七)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分公司所在地 • (八)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纳税地点需调整的由本省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 (九)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 • 1、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 2、跨省工程—机构所在地 • 3、同(八) • 4、5、扣缴义务人扣缴建筑业、跨省工程税款解缴地点—劳务发生地 • 6、 7、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就其本地和外地全部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应向外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8. 第七节 征收管理 • (十)在我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 (十一)在我国境内的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单位机构所在地 • (十二)在我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单位机构所在地 • 四、纳税申报

  39. 再 见! 谢 谢!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