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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拆房案 ─ 政府面臨“暴民”還是 人民面臨“暴政”. 期末報告議題. 隊長 : F0224030 鍾季廷 蒐集資料、統整 PPT 隊員: F0221027 顏文佑 PPT 、文字檔製作 隊員: F0051024 鍾逸蓁 PPT 設計、文字檔編輯 隊員: F0224036 劉威廷 PPT 資料整理、文字檔書寫 隊員: F0221011 陳鈺婷 文字檔討論及編寫 隊員: F0224057 蕭弘立 PPT 問題設計、文字檔討論. 大綱. 事發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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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拆房案 ─ 政府面臨“暴民”還是 人民面臨“暴政” 期末報告議題 隊長:F0224030 鍾季廷 蒐集資料、統整PPT 隊員:F0221027 顏文佑 PPT、文字檔製作 隊員:F0051024 鍾逸蓁 PPT 設計、文字檔編輯 隊員:F0224036 劉威廷 PPT 資料整理、文字檔書寫 隊員:F0221011 陳鈺婷 文字檔討論及編寫 隊員:F0224057 蕭弘立 PPT 問題設計、文字檔討論
事發經過 苗栗竹南大埔事件(媒體亦稱大埔毀田、大埔圈地、大埔爭議、大埔案),是一起發生在臺灣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里居民反對政府區段徵收與強制拆遷房屋的抗爭事件。事件起源於行政院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用地已呈飽和狀態,規劃約157.09公頃用地作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擴建用地竹南基地,於2001年5月18日完成竹南基地細部計畫。其中苗栗縣政府為執行「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都市計劃,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徵收。
事發經過 2010年6月9日,苗栗縣政府在佔百分之九十八當地地主同意區段徵收並完成抵價地申請後,進行整地工程,同時對於在區內尚未同意徵收農戶但已被強制徵收的農地上,在即將收成的稻田中直接執行整地施作公共設施工程,破壞了徵收範圍的稻田,引發抗爭,經媒體報導與批判,引發後續一連串公民團體的抗爭與全國性的聲援,要求修改法令。事後內政部和苗栗縣政府依照行政院時任院長吳敦義指示,和自救會達成共識,劃定專區配農地給自救會。2013年則因為都市計畫變更致生計劃道路上建築的拆除事件。4戶被拆遷戶控告內政部區段徵收違法,2014年1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宣判,判決張藥房、朱樹、黃福記及柯成福4拆遷戶勝訴,其他駁回。2014年1月28日內政部決定不上訴。
衝突論 在社會的整合以及均衡上;衝突學派 認為社會的變遷不僅是必然的,而且是強烈而急遽的,且變遷的後果對於社會是破壞性的而非建設性的。 所以人民 與 政府抗爭,不僅是奪回公平與自由,還要打破 權勢者對人民的欺壓。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5號 本號解釋是大法官首度提到徵收私人土地,解釋理由書中表示「按市區道路條例係為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其經費之籌措而制定,乃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市區道路所需土地,如為私人所有,依該條第十條,得依法徵收之。」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36號 本號解釋大法官就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使用目的表示應就全部徵收之土地來觀察,不得割裂一塊塊來看,解釋理由書中表示「惟基於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國家為公用之需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土地。土地徵收後,需用土地人,即應在一定期限內,依照核准計劃實行使用,以防止徵收權之濫用,而保障人民私有土地權益。故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劃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上述規定所謂『不依核准計劃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旨。」 沒有依計畫/或不使用,不可以佔據
(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44號 本號解釋中大法官對於土地徵收時,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時,如何補償表示出依據標準之外,仍應視個案判斷,解釋理由書中表示「國家為公益之目的,依法徵收人民之土地,其土地改良物被一併徵收時,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應受之補償費,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既須估定,自應就被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實際具體狀況為之。但因 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有『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不予一併徵收之規定,而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使用土地之人,間有於知悉其土地改良物將被徵收時,故為搶植或濫種,意圖取得不當利益之情事。…惟該基準限制之數量,乃係斟酌一般情形而為規定,在個別案件,如有確切事證,證明其與真實正常種植狀況相差懸殊時,仍應由主管機關依據專業知識與經驗,審究其有無搶植或濫種之情形,妥慎認定,乃屬當然。」 農作物毀損也會予以補償,如果因為知道要被徵收 而大量種植 證據確鑿 將不予補償。
(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 本號大法官解釋明確表示土地徵收之目的與用途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應於法律中明定,並應聽取被徵收人之意見,解釋理由書中表示「徵收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憲法並未規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此亦有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可資依據(並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三六號解釋)。…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 補償規定要明確、制定程序要公正透明化
小組看法與意見 反對 政府太過敷衍了事,隨心所欲。 應該多站在人民的角度想想。 政府只是用 公共利益 做表面功夫,私底下卻是為了炒地皮賺錢。
參考資料 土地徵收與大法官解釋兼論苗栗大埔事件(上) - 保成學儒法政網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3/162 大埔事發經過 維基百科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frm=1&source=web&cd=1&ved=0CBsQFjAA&url=http%3A%2F%2Fzh.wikipedia.org%2Fzh-tw%2F%25E5%25A4%25A7%25E5%259F%2594%25E4%25BA%258B%25E4%25BB%25B6&ei=R-iXU_aHEoilkQXYzYGYDQ&usg=AFQjCNHCUZnAk4XtqsZpUncTiZ8PFB2-zQ&bvm=bv.68693194,d.dGI 何謂衝突論 (邊瑞芬教學網站 → 資料上傳區 第五週) http://bain.hyc.clhyc.tw/nsoc/modules/tad_discuss/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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