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校園性別事件 (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 宣導

關渡國小輔導室 101.10.16. 校園性別事件 (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 宣導.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案例分享. 春嬌與志明從小比鄰而居,又讀同一班,常常打打鬧鬧;小四暑假春嬌與媽媽到美國親戚家住了 2 個月,開學 後 志明依往常 想 找春嬌玩,還主動牽春嬌的手,春嬌覺得很煩,告志明性騷擾。. 通報義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

Download Presentation

校園性別事件 (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 宣導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關渡國小輔導室 101.10.16 校園性別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宣導

  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3. 案例分享 • 春嬌與志明從小比鄰而居,又讀同一班,常常打打鬧鬧;小四暑假春嬌與媽媽到美國親戚家住了2個月,開學後志明依往常想找春嬌玩,還主動牽春嬌的手,春嬌覺得很煩,告志明性騷擾。

  4. 通報義務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5. 通報義務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項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6. 通報義務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7. 罰則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3項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8. 罰則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1條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9. 罰則 •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10. 通報窗口 • 訓導處生教組

  11. 案例分享 • 花蓮宋老師案 • 遲來的悔恨 • 判例:宋師性侵害成立。

  12.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何謂性交 •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分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14. 罰則 • 教師法第14條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5. 附註 • 性侵害防治犯罪法第2條 •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16. 追訴期 • 無上限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