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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学生:朱佳瑜. 婚姻家庭继承法. 案例 : 朱明强与唐明芳是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 1980 年 10 月,朱明强 20 岁,唐明芳 18 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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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案例分析 学生:朱佳瑜 婚姻家庭继承法

  2. 案例:朱明强与唐明芳是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案例:朱明强与唐明芳是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 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效。 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 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

  3. 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是否属于重婚? • 我认为不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司法解释虽然指出先有配偶后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定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其他结婚构成重婚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唐明芳的行为不能按重婚罪论处。

  4. 一男与两女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一男与两女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 以夫妻名义同居,是事实婚姻,94年后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对待。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判断标准是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事实婚民法不承认,但刑法承认。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 因此我认为,若一男两女中其中有一方是有配偶者,那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重婚。若皆是未婚配者,则不属于重婚。

  5. 有配偶者同时与多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如何处理?有配偶者同时与多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你又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根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的有关批复中“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冒名顶替结婚登记后,一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冒名顶替结婚登记后,一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 我认为不属于重婚。 • 结婚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只对结婚证登记的人员有约束力,而冒名顶替的结婚登记自始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7.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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