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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和發產業園區 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簡報大綱. 三. 一. 二. 四. 六. 七. 五. 徵收土地基本資料. 舉行公聽會情形. 計畫緣起. 基地區位及面積. 必要性評估. 公益性評估. 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一、計畫緣起 (1/2). 大寮區位條件優異、潛在廠商擴廠或遷廠需求大、台商回流等因素,造成產業用地供不應求,故選定大發工業區北側及和春技術學院北側土地申請報編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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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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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和發產業園區 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2. 簡報大綱 三 一 二 四 六 七 五 徵收土地基本資料 舉行公聽會情形 計畫緣起 基地區位及面積 必要性評估 公益性評估 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3. 一、計畫緣起(1/2) • 大寮區位條件優異、潛在廠商擴廠或遷廠需求大、台商回流等因素,造成產業用地供不應求,故選定大發工業區北側及和春技術學院北側土地申請報編產業園區。 • 為建立產業網絡、引領產業發展、並均衡區域發展,故規劃以機械設備業,引領其他產業(金屬製品、交通、電子電力)發展,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 法令依據 •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之規定申請編定產業園區,屬特定興辦事業且開發面積在30公頃以上。 •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得徵收之。爰本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部分擬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辦理徵收私有土地作業。 •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 本計畫之可行性規劃已於102/05/02由經濟部表示尚符合規定及備查,都市計畫書圖於102/11/14由內政部都委會決議送大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於102/10/29由環保署環評專案小組建議通過送大會審查。

  4. 一、計畫緣起(2/2) • 開發必要性 • 已開發工業區多已建廠飽和,無法滿足廠商設廠需求 • 廠商設廠需求 • 需地廠商142家 • 需求面積 142.87 公頃 廠商需求問卷統計 【廠商需求已獲經濟部102年10月24日經授工字第10220427650號函確認】

  5. 溪寮 翁公園 琉球里 考潭寮 三隆 上寮里 下大寮 過溪 7 濃工 潮寮 新厝 88快速道路、台21、台25、國7經過, 大寮具區位與交通優勢 二、基地區位及面積 • 計畫位置 • 大寮區琉球里(和春基地) • 大寮區上寮里(大發基地) • 大發工業區北側、萬大工業區南側,高屏溪西側 • 計畫範圍 • 屬「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 • 總面積 136.13 公頃

  6. 三、徵收土地基本資料(1/4)-和春基地 • 現況為台糖大寮農場,以農業使用為主 81.81公頃

  7. 54.32公頃 三、徵收土地基本資料(2/4)-大發基地 • 現況為台糖小港農場,以農業使用為主

  8. 三、徵收土地基本資料(3/4)-和春基地 • 和春基地土地權屬 • “無一般私有地”

  9. 三、徵收土地基本資料(4/4)-大發基地 • 大發基地土地權屬 因為被南北之工業用地包圍,故將小面積之不規則農地納入變更及徵收範圍(現況為工廠內停車場) 1151-8:553㎡ 1219-2:20㎡ 1220-2:102㎡ 因為是道路用地及工業地內夾雜之畸零地,故將之納入變更及徵收範圍 後續將徵詢私有地主意願,並進行協議價購,如協議不成,且反對徵收,將不納入徵收範圍。

  10. 四、舉行公聽會情形(1/2) • 公聽會(101年8月12日及10月15日舉行兩場公聽會,辦理情形如下所述。)

  11. 四、舉行說明會情形(2/2) • 農場承租戶說明會 • 101年10月9日舉行兩場說明會,辦理情形如下所述。 • 回歸田園承租戶轉耕輔導,辦理情形如下所述

  12. 五、公益性評估(1/4) • 社會因素評估 • 台糖土地直接承租戶:包含高雄市政府及一般民眾共17戶。 • 回歸田園承租戶:係由上述之高雄市政府與台糖承租土地後,轉租與參予「回歸田園」計畫之民眾,共108戶。

  13. 五、公益性評估(2/4) • 經濟因素評估

  14. 五、公益性評估(3/4) • 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15. 五、公益性評估(4/4) • 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6. 六、必要性評估(1/2) •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 本基地土地權屬均為台糖、農田水利會及國有,僅大發基地有3筆一般私有地, (夾雜於工業區或道路小面積土地)共0.07公頃。經檢討土地使用性質、權屬、出入動線,一般自然人土地納入本計畫範圍者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17. 六、必要性評估(2/2) •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 是否有其他方式取得

  18. 七、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 徵收法定補償基準 • 地價補償,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以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市價補償徵收之地價。 • 農作改良物之徵收補償,依據「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 • 農作改良物之遷移費補償標準,依據「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辦理。 • 土地改良物(包含水利設施)之遷移費補償標準,依據「高雄市辦理土地徵收遷移費查估基準」辦理。 • 徵收後之安置、就業輔導具體作法或救濟計畫情形 • 本園區範圍內無住宅,故無影響居民之居住權及生存權,亦無徵收安置問題。 • 就業輔導:本園區未來興建期間或營運期間如需要非專業性勞工,將可優先錄用台糖農場目前之勞務工及附近聚落之居民,以保障當地居民之工作權。

  19.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

  20. 文高一無用地需求 大寮區現已有新光高中、中山工商、高英工商等在地私立高中職,另以鄰近行政區之林園、仁武完全中學無法滿招為鑑,現有學校之替代性尚稱足夠。 本區之大專院校有輔英科技大學、和春技術學院,有意願與本園區進行產學合作,可強化教育之功能。 長期而言,大寮區尚有其他都市計劃學校用地(位於內坑路,距離園區僅約5公里) ,可規劃設立雙語或科學特色高中,另可督請該區內之國中提出高職產學專班,以吸引在地高中職就學。

  21. 人口推估 • 就業人口:10,000人

  22. 產值推估 • 年產值:350億元

  23. 公共設施 • 和春基地 • 大發基地 本園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綠地、道路、停車場等,占總面積達30%,對提升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有所助益。 管理服務中心亦可提供總樓地板面積之10%,作為里民活動之空間。

  24. 土地處理方式 • 將於開發契約及土地租售要點中明定土地出售限制條款,並採租售併行模式。 • 出售限制條件: • 設廠完成且取得工廠登記後,方可租轉售; • 開發完成後限期3年內完成使用,逾期未使用則收回土地,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 完成使用滿5年方得轉讓。 • 租售併行 • 產業用地(一)之80%土地為先租後售; • 產業用地(一)之20%土地為出租,由市府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歸墊開發成本,先取得所有權,再以出租、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土地給廠商。

  25. 稅收 • 本園區開發後每年創造約350億元之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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