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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 一般贸易 方式进口 列入 《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 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 《 进口货物报关单 》 上的 收货单位 ;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 上的 技术使用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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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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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2.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3.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4. 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进口贴息。 •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5. 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6. 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 (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7. 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 (七)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 (八)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8. 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 (九)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 (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9. 关于技术进口的申报 • 技术进口申请贴息的企业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方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10. 四、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确定: • 根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确定的基础上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找到对应的条目名称,该条目名称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备注中标明的《目录》中的条目对应,且项目内容包含在《目录》的条目中。 • 对于重点行业的第44项,申报企业名称应与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认定文件中的企业名称一致。

  11. 报送文件装订方式 第十页:其他说明材料 第九页:报关单 第八页减免税证明 第七页:项目确认书(含设备清单) 第六页:合同 第五页:贴息资金申请表 例:目录3 第四页:营业执照 第三页:进口说明 第二页:申请报告 第一页:封皮 要求: 1、封页、编页码 2、各部分加装彩色插页并注明其内容, 3、按照目录A、目录B、目录C、目录D顺序装订 文件名称 公司全称

  12. 贴息工作时间安排 • 2010.4.20 培训会 • 2010.4.30 交材料 • 2010.5.4-5.11 初审(反馈、补充材料) • 2010.5.11 核对原件 • 2010.5.12-5.20 汇总上报

  13. 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2010年4月30日前交大厅2号窗口 2.申报材料份数:一式三份(先提交一份) 3.电子版:机电处jdc@bjmbc.gov.cn 服务贸易处 fwmy@bjmbc.gov.cn

  14. 联系方式 • 机电处 85163151 85163079 • jdc@bjmbc.gov.cn • 服务贸易处 85163102 • fwmyc@bjmbc.gov.cn • 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  684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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