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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旅館破產保護法

美國旅館破產保護法. 班 級 : 餐旅四甲 指導老師 : 羅尹希 老師 組 員 : 林佳蓉 496M0012  柯伊珊 496M0052 吳菀蓉 496M0013  于雅蕙 496M0055 張佳儒 496M0015  何紀瑩 496M0074 洪聖婷 496M0027  周國卉 49690077    黃裕涵 496M0045. 目 錄. 壹、前言 貳、旅館破產保護法 ( 一 ) 第 11 章-昂貴的過程 ( 二 ) 飯店不動産案 件對 所有權人之權益及 債務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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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旅館破產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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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國旅館破產保護法 班 級:餐旅四甲 指導老師:羅尹希 老師 組 員:林佳蓉 496M0012 柯伊珊 496M0052 吳菀蓉 496M0013 于雅蕙 496M0055 張佳儒 496M0015 何紀瑩 496M0074 洪聖婷 496M0027 周國卉 49690077    黃裕涵 496M0045

  2. 目 錄 壹、前言 貳、旅館破產保護法 (一)第11章-昂貴的過程 (二)飯店不動産案件對所有權人之權益及 債務人的損害 (三)旅館客房收入成為現金抵押品,並受 使用限制 (四)貸款人如何完善的處理旅館客房收入? (五)管理協議及其他未生效合約 (六)公寓購買與銷售協議 (七)集體判決協議 (八)工資調整和工人再培訓條例 (九)依照§363可否作出明確的留置權 參、結論

  3. 壹、前言 1.因房地產、旅館收入下降,導致許多業主及貸款人破產。 2.本章將探討債權人及業主對客房收入的處理方式。 3.美國旅館破產保護法對業主、債權人和管理公司最大的好處就是不用支付任何終止的費用便可終止不適當的管理合約。

  4. (一)第十一章 昂貴的過程(1/2) • 第十一章破產是一個複雜的情況,企業可以重組其業務活動,以償還債務,並確保盈利的經營。而大多數小型企業不會使用破產法第十一章,因為它是一個昂貴的過程。

  5. (一)第十一章 昂貴的過程(2/2) 業主: (1)要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許多費用及主要文件。 (2)債務人及其債權人同意制定了重組條款之前申請 破產保護,因在破產案件,談判這些需要很大的 努力和合作的前端。 債務人: 如果你看到積極的現金流,但它不被用於貸款,儲 備,維護,應立即展開調查,審查違約條款的貸款 文件,並確認所有的貸款文件有其原始執行文件。

  6. (二)飯店不動産案件對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的損害(1/4)(二)飯店不動産案件對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的損害(1/4) 自動中止制度之目的: (1)當事人在自願破產的程序中,提出破產後,債    務人免受債權人追討,有喘息空間,他能夠阻    止任何對債務人實施的個別追討,清償。 (2)債務人與債權人可進行協商,公平分配給全體    債權人,依比例受償之。

  7. (二)飯店不動産案件對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的損害(2/4)(二)飯店不動産案件對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的損害(2/4) • 自動凍結或自動中止任何第三方,對處於破産狀態的公司採取任何法律訴訟。 • 自動凍結的時間長短取決於破産案是否符合單一資産不動産(SARE)地位。 • SARE債務人的自動凍結自聲請之日起九十天後自 動延緩或“解除”。 • 非SARE債務人的自動凍結,在下列時間前不得解 除(允許某些例外):(1)破産案結案 (2)破産案解 (3)清償得到准許或遭到否決。

  8. (二)飯店不動産案件對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的損害(3/4)(二)飯店不動産案件對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的損害(3/4) 不適用於單一資產不動產(SARE) • 業主 需延長自動凍結時間,可向法院聲請判定破産案,訴訟限制在法院做出此判決三十天後生效。 • 債務人  在九十天結束前勿申請解除自動凍結,因為在九十天的時間內提出聲請很可能遭到否決天的期間內。

  9. (二)飯店不動産案件對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的損害(4/4)(二)飯店不動産案件對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債務人的損害(4/4) 判定何種案件類型落入SARE的定義 • 在案例法並不完全一致。對於飯店業主的權益和放貸人的損害,案例法在判定飯店、滑雪場、高爾夫球場和遊船碼頭不落入此定義方面相同。 • 由於飯店管理通常為一種隨時準備提供客服的活躍型、勞動密集過程,對飯店經營是一種“有別於不動産經營事業”的事業或存在激烈爭議。一方面,法院斷定“餐廳、酒吧、禮品店列入其他主要事業,足以將飯店排除在(SARE)的定義外。”相對地,可推斷汽車旅館及其他有限服務的飯店可符合SARE案例。

  10. (三)旅館客房收入成為現金抵押品,   並受使用限制(1/2)(三)旅館客房收入成為現金抵押品,   並受使用限制(1/2) (1)債務人不得使用、出租或租賃債權人的現   金抵押品,需經由債權人同意或經由法院 授權使用。 (2)根據1994年的法令,對現金抵押品的定義 進行了修訂,包括在旅館、汽車旅館或其 他住宿性質的服務費、費用、帳單和使用 房間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款項。

  11. (三)旅館客房收入成為現金抵押品,   並受使用限制(2/2)(三)旅館客房收入成為現金抵押品,   並受使用限制(2/2) • 業主和債務人: (1)在1994年以前的法規,未經債權人同意或法院核准下, 債務人可使用旅館收入的抵押品。 (2)現今,債務所有人必須和貸款人集會討論後經貸款人 同意或法院授權後才能使用。 • 業主: 作為首日訴狀的一部分,文件申請允許使用現金抵押品。 • 債務人: 申請宣稱是你的抵押品無法使用的危機或降低其價值,以防止債務人使用你的抵押品。

  12. (四)貸款人如何完善的處理旅館客房   收入?(四)貸款人如何完善的處理旅館客房   收入? (1)無論是旅館客房租金收入或是構成的應收帳 款在規範下是不能直接被處理的。 (2)如果旅館租金收入構成,必須根據區域房地 產法律處理這些收入。 (3)完善的租金收入通常採用紀錄的形式轉讓租 賃權和租金,無論是單獨的文件、相關抵押 或信託契約。 (4)如果旅館收入構成應收帳款,則必須根據商 業法第十章提出申請。

  13. (五)管理協議及其他未生效合約(1/4) 債務人有三種選項,關於預申請執行的合約以及 沒有過期的租契約: (1)承擔 1.如果飯店管理協議(Hotel Management Agreement- 簡稱HMA)條款有利於飯店業者,在HMA第11章經理 協議條款中,業主需承擔(他人的)債務。 2.如果業主在承擔債務期間違反HMA,業主債務人必 須:(a)接受法律的判決 (b)迅速提供充足的違約證明 (c)保證迅速的將實際虧損補償 (d)提供適當的保證能在HMA下完成履行

  14. (五)管理協議及其他未生效合約(2/4) (2)轉讓 1.業主債務人有權轉讓該飯店管理協議,儘管在法規中 HMA是對立的情形。任何規定的條款在HMA中都是可以 轉讓的(需管理者的同意),但可能因為法規而無法執 行。 2.在HMA中轉讓,業主必須: (a) 假設符合HMA之規定 (b) 債務人提供充足的保證,不管是否履行過HMA的 違約 • 業主:   如果你是協議轉讓的一方,你要試著運用 它幫助審查的可能。

  15. (五)管理協議及其他未生效合約(3/4) (3)拒絕 1.為了使業主釋放出善意、友好的管理協議,這 是過去五年前大多數人會進入飯店管理協議的 原因。 2.排除HMA的理由,債務人未來任何的債務職責表 現要履行合同。任何終止費用將由HMA給付,不 能強制執行或申請破產。

  16. (五)管理協議及其他未生效合約(4/4) • 業主: 沒有任何投資者願對債務人擔保,也沒有非破產子公司擔保支持旅館管理協議。 • 債務人: 若所有人破產,並不會影響貸款人與管理者之間的協議。因此如果貸款人和管理者執行了一個附屬的非干擾協議,那麼條款將繼續強制執行。

  17. (六)公寓購買與銷售協議 • 購買和銷售協議通常是未生效的合約,會受到像是臆測、讓渡或者是不被受理的待遇。而法院的判決並不是完全的一致。 • 業主:   若保證金已經被支付,但尾款仍未付。且協   議上沒有任何的問題矛盾,債權人並不會因   為債務人去停止購買銷售協議,進而照成破   產。

  18. (七)集體談判協議 (1/2) (1)唯有按照集體談判協議的規定規則,債務人才可 做出臨時更改或駁回。 (2)因此,雙方要達成一個共識,協議才可以成立; 如果沒有達成共識,這個協議就會被停止或駁回。 • 買方:   在某種程度上,傾向不拒絕集體判決協議的規   定,因此第三方購買者會受到其條件影響。

  19. (七)集體談判協議 (2/2) 九個要求: • 債務人必須向公會建議修改集體判決協議。 • 在建議提案時,必須根據最完整且最可靠的資料。 • 擬議的修改是必要的,允許對債務人重新制定。 • 擬議的修改必須確保所有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所有受影響的各方都受到公平的對待。 • 債務人必須向公會提供有關評估的相關信息。 • 在作出建議與聆訊間,債務人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到達公會。 • 在會議中,債務人必須賦予真誠,試圖將集體判決協議修改到令雙方滿意。 • 工會必須拒絕接受沒有充分理由的建議。 • 為了資產的平衡,絕對不能對集體判決協議有賄絡的行為。

  20. (八)工資調整和工人再培訓條例(1/2) • 某些工資和員工福利作出的貢獻計劃享有優先的地位。工資、薪水、傭金、索賠、遣散費、病假工資和收入在180天內申請,均享有優先地位。唯無擔保債權者,有權申請此類。然而,每個員工優先權要求的工資總額和貢獻僅限於10,950美元。

  21. (八)工資調整和工人再培訓條例(2/2) • 如果沒有提供服務申請,那麼即使這些工資調整和工人再培訓條例,在規定的六十天期限內進入申訴運行,也是沒有行政開支的優先資格。 • 業主、債務人以及買主: 優先支付的最高工資上限是10,950美元。其次 ,如果員工不為債務人工作後,債務人申請破 產保護,那麼根據法令的條文,他們就並不享 有任何的優先受償資格。

  22. (九)依照§363可否作出明確的留置權 (1)經公告及聽證,債務人可出售其財產。 (2)出售價格超過擔保債權價格,這些保護已受 到質疑。 (3)第九巡迴法院認為抵押權人須保持不動產狀 態,但他卻以為可根據法令出售。 (4)買主:根據§363應考慮有無有問題的留置權 人制定收購策略。

  23. 参、結論 (1)變化會為準備的人帶來機會。 (2)還有許多其他問題可影響破產案件。 (3)無全面理解修訂守則的人想參與將處於 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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