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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学习,基本了解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掌握其他金融机构的分类及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程序。了解和掌握保险业务分类、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基本原则及保险理赔。掌握信托业务分类及国内外信托业务的情况,掌握金融租赁业务分类及租金计算。. 第一节 概述. 第四节 信托业务. 第二节 保险业务. 第五节 金融 租赁业务. 第三节 证券业务. 上章重点问题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类型 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及其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本章重点.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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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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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基本了解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掌握其他金融机构的分类及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程序。了解和掌握保险业务分类、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基本原则及保险理赔。掌握信托业务分类及国内外信托业务的情况,掌握金融租赁业务分类及租金计算。 第一节概述 第四节信托业务 第二节保险业务 第五节 金融租赁业务 第三节证券业务

  2. 上章重点问题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类型 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及其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3. 本章重点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4.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一节 概述 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泛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商业性的,即以盈利为目的,在某一领域以特定方式筹集和运用资金。它在一国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5.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一节 概述 一、保险公司 二、证券公司 三、证券交易所 四、信托投资公司 五、金融租赁公司 六、基金组织 七、信用合作社 八、邮政储蓄机构 九、典当行

  6.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一节 概述 一、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的职能 (三)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 (五)常见的保险原则 (六)中国的保险市场

  7.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一节 概述 一、保险公司 保险是以社会互助的形式,对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方面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8.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一节 概述 一、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1.国有(营)保险公司又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营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 2.股份制保险公司是将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保险企业法人.

  9. 中国国有(营)保险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寿"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再保险"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太平”

  10. 2012年3月19日、20日,中组部相关负责人分别前往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太平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宣布包括各公司董事长等人事任命。此前的3月16日,中组部正式宣布,上述四大国有保险公司正式升级为副部级单位,组织关系及人事权由保监会移交中组部。2012年3月19日、20日,中组部相关负责人分别前往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太平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宣布包括各公司董事长等人事任命。此前的3月16日,中组部正式宣布,上述四大国有保险公司正式升级为副部级单位,组织关系及人事权由保监会移交中组部。 保监会原副主席杨明生、交通银行原副行长王滨分别“空降”国寿集团、太平集团,担任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吴焰仍担任人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毅担任出口信用保险党委书记、总经理。对于杨明生而言,身上担任着由“官”到“企”的角色转变;而王滨则是跨行业“出演”,实现从银行到保险的跨界。

  11. 相比于四大公司高管的变动,业内普遍更关注的是四家升级副部级央企的影响。相比于四大公司高管的变动,业内普遍更关注的是四家升级副部级央企的影响。 之所以做出升级,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项俊波(保监会主席)梳理监管理念,区分主管与监管;二是国有保险集团资产规模过大,应有中组部负责人事权;三是保险业的经济作用越来越大,国家希望其发展上升到新的高度。 从积极层面看,业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利好。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长期存在监管者与管理人角色不分,职责混淆的现象,这一转移有利于明晰权责,使保监会更好地扮演“监督者”的角色,以业务和行业监管为主。从另一方面看,这是国家强化保险业影响力的体现,升级为副部级单位的保险公司未来在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将加大。 不过,也有保险公司人士对此表示担忧。有相关人士认为,这涉嫌行业保护,四大险企的副部级身份有可能给未来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股份制保险公司主要包括全国性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若干区域性保险公司,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及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等。股份制保险公司主要包括全国性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若干区域性保险公司,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及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等。

  13. 3.合作保险公司是参加组织的社员相互之间提供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合作性保险组织。它以社员间的互助互济为特征。基于特定消费群体或特定保险需求而产生的。3.合作保险公司是参加组织的社员相互之间提供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合作性保险组织。它以社员间的互助互济为特征。基于特定消费群体或特定保险需求而产生的。 4.自保险公司是以个人名义承保保险业务的一种组织。由于个人资本能力和信誉有限,全球个人保险组织很少,劳合社是其中之一。实际上,劳合社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而是保险交易市场. 5.个人保险公司

  14. (二)保险公司的职能 1、分摊损失或分散风险:基于个体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与总体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必然性,被保险人宁愿选择小额的确定性保险费来换取大额的不确定性损失的补偿。 2、经济补偿:对财产和财产责任事故,保险具有在风险事故带来损失后,及时补偿风险损失的作用,并通过资金的聚集来保证补偿。

  15. (三)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保费形式聚集起来的保险基金和投资收益。保费是保险公司根据大数定理对保险标的发生损失风险的概率进行精确计算后所确定的。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是:为保险赔付、政府公债、市政债券、公司股票及债券、不动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等长期投资。

  16.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 1.保险承保: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 2.保险理赔:被保险人享受权利,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 3.保险资金运用: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以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

  17. (五)保险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和恪守信用,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近因原则 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条件下,只有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才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8. 3.损失补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方式获得保险赔偿,但同时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可保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资格。

  19. (六)中国保险市场现状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渗透力在逐步加大加深。总的来看,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是典型的转轨市场和新兴市场。 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统计,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由2000年的1,596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14,528亿元,十年增幅高达810%,平均年复合增长率达24%,并且成为全球第6大保险市场。排名全球第一的是美国,总保费收入占世界份额28.03%。其次是日本,总保费收入占世界份额12.44%。第3是英国,占世界份额7.61%。与中国水平相当的是意大利,2008年之前位列第6位,2008年滞后,则位列中国之后。

  20. 2012年保费收入排名

  21. 2011年,保险密度为1062元/人,较上年提高100元。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反映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保险密度区域差异仍然明显,总体呈由东部和东北地区向中、西部地区递减态势。北京、上海、天津仍然位居前三,西部地区保险密度总体水平偏低,但提升速度较快。2011年,保险密度为1062元/人,较上年提高100元。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反映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保险密度区域差异仍然明显,总体呈由东部和东北地区向中、西部地区递减态势。北京、上海、天津仍然位居前三,西部地区保险密度总体水平偏低,但提升速度较快。 2009年的保险密度情况

  22. 2011年保险深度为3%,较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主要受保费收入增速放缓影响。保险深度则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3.4%,位列全球44位,且低于全球平均水平7.0%。2011年保险深度为3%,较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主要受保费收入增速放缓影响。保险深度则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3.4%,位列全球44位,且低于全球平均水平7.0%。

  23. 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规模:以总资产衡量

  24. 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规模:以机构和人员衡量

  25. 保险公司资产(投资)业务

  26.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一节 概述 二、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二)证券公司的类型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 (四)中国的证券公司

  27.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概念:证券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特点:属于金融服务业;服务于资本市场 产生:证券公司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 作用: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

  28. (二)证券公司的类型 1、独立的专业性证券公司,最普遍。 2、商业银行拥有的证券公司(商人银行)。 3、全能型银行直接经营证券公司业务。 4、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兴办的财务公司。

  29.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经纪和交易业务 企业并购业务 其他证券中介业务,包括证券私募发行、项目融资等

  30.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证券公司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是证券公司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证券承销顾名思义,包含“承接”和“销售”两个过程,证券公司首先从发行者手中以一定的价格买进证券,然后再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销售给投资者。 通过证券公司的证券中介,社会资金得到了较好的调剂,金融资源实现了有效的配置。

  31. 根据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可以将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包销两种方式。根据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可以将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包销两种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相比较而言,包销是成熟证券市场中最普遍的承销方式,代销则较少使用。中国的证券承销业务既可以采用包销形式也可以采用代销方式。

  32. 2.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传统和基本业务,是其重要的利润来源。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受客户(投资者)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从中收取佣金的证券中介业务。 现阶段证券经纪业务一般有如下特征: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和多变性。 2、业务性质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33. 受理投资者委托—代理证券买卖包括开设帐户、委托买卖、竞价成交、证券结算四个阶段。其中,竞价原则包括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数量优先三大原则。受理投资者委托—代理证券买卖包括开设帐户、委托买卖、竞价成交、证券结算四个阶段。其中,竞价原则包括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数量优先三大原则。 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买卖证券而向其收取的费用,即客户支付给证券经纪人的报酬。

  34. 3.企业并购业务 • 兼并和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简称M&A)。在西方公司法中,把企业并购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 吸收合并即兼并(merger),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被吸收企业的法人地位消失。 • 新设合并又称合并(consolidat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亡,在新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设公司。 • 购受控股权益,即收购(acquisition),指一家企业购受另一家企业时达到控股百分比股份的合并形式,目的是获得其经营管理权。

  35. 兼并、合并与收购的区别 1)兼并和合并的结果即结合成一家企业,一般只有一个法人,而收购后两家企业仍为两个法人。 2)兼并和合并是以现金购买和债务转移为条件的,而收购则是要求所占企业股份额达到控股或控制为依据。 3)兼并和合并范围较广,而收购只发生在股票市场上。 4)兼并和合并发生后,资产和业务需要重组,而收购后的企业变化形式比较平和。 5)兼并一般是善意的,收购一般是恶意的。

  36. 证券公司在企业并购中充当的角色 1)筹划并购——对并购方的角色 2)选择买方企业和反并购——对目标公司的角色 3)制定并购价格——对买卖双方的共同角色

  37. (四)中国的证券公司 2012年度,中国有114家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其按照总资产、净资产、 营业收入、净利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股票主承销家数、债券主承销家数等10项指标进行排名。

  38. 内容回顾 保险公司的类型、职能、业务 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并购业务和经纪业务 代销和包销的区别 兼并、合并和收购的区别 中国的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

  39.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一节 概述 三、证券交易所 • (一)概念、特点和阶段 • (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 (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类型

  40. (一)概念、特点和阶段 1.概念: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2.产生和发展: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 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

  41.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证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共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 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经过多年发展,上海证券市场成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

  42. 深交全力支持中国中小企业发展。2004年5月,中小企业板正式推出;2006年1月,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开始试点;200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启动。深交全力支持中国中小企业发展。2004年5月,中小企业板正式推出;2006年1月,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开始试点;200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启动。 截至2010年6月30日,深交所共有上市公司1012家,其中主板485家,中小企业板437家,创业板90家,市价总值56073亿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位于深圳罗湖区,地王大厦斜对面。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43. (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1筹集资金 2维持市场能力,创造连续市场 3形成公开竞争的价格 4提供有效的经济信息 5转换机制 6配置资源 7优化产业结构 8分散风险

  44. (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类型 1.会员制 会员制是证券交易所的传统组织类型。其特点为: 第一,所有权、控制权与其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权相联系; 第二;通常不以盈利目的; 第三,会员集体决策机制。 2.公司制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盈利为目的,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的交易与交割。

  45.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一节 概述 四、信托投资公司 (一)信托和信托投资公司 (二)信托业务的分类 (三)中国的信托业

  46.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第一节 概述 (一)信托和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将其财产交与受托人,委托受托人根据一定的目的对财产作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 信托投资公司也称信托公司,是以资金及其他财产为信托标的,根据委托者的意愿,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及运用信托资财的金融机构。 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收益一般归受益人,信托投资公司收取手续费。

  47.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一)信托的分类 1.按业务范围划分   广义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两类业务。它们同样都是财产代为管理,信托机构也都办理这两类业务。但严格地说,二者是不同的。信托类业务一般要将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交给受托人,由其全权处理;代理业务不必转移财产权利,只需按委托人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务即可,权限较小。   狭义信托,仅指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的信托业务,即我们在信托定义里所规定的信托。

  48. 第八章 其他金融机构与业务 (二)分类 2.按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划分   任意信托,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法定信托,是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 3.按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划分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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