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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誡 公 侯 榜 文

申 誡 公 侯 榜 文. 【題解】 本文選自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明實錄》卷七十四《太祖實錄》,標題是編者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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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誡 公 侯 榜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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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 誡 公 侯 榜 文

  2. 【題解】 本文選自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明實錄》卷七十四《太祖實錄》,標題是編者加的。 朱元璋是憑藉淮西農民武裝集團起家的,在統一全國的過程中,這個集團中相當多的人物上升爲國公、列侯,迅速轉化爲全國性的大地主。他們擁有部曲、義子和大量的奴僕,與各地衛所的軍官也有密切的聯繫。他們的子弟和家奴往往仗勢枉法,欺壓鄉里,魚肉百姓。爲了防止階級矛盾的激化,防止貴族與中下級軍官的勾結,維護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加強皇朝中央集權的統治,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六月乙巳(三十日),朱元璋發佈了誡飭公侯的布告,鑄成鐵榜,作爲永久的法誡。

  3. 朕觀古昔帝王之《紀》及功臣《傳》,其君保恤功臣之意,或有始無終,使忠良股肱不免受禍,誠可憫也。間有聰明聖主,待功臣之心皎如日月,姦臣不能離間,故君臣得以優遊終其天年,在社稷有磐石之安,在功臣之家享富貴無窮,朕甚慕焉。亦有明智之君,欲保全有功,其心切切。奈何跋扈之臣恃其有功,數作過惡,累宥不悛,不得已而誅戮,此臣下自取之也。朕觀古昔帝王之《紀》及功臣《傳》,其君保恤功臣之意,或有始無終,使忠良股肱不免受禍,誠可憫也。間有聰明聖主,待功臣之心皎如日月,姦臣不能離間,故君臣得以優遊終其天年,在社稷有磐石之安,在功臣之家享富貴無窮,朕甚慕焉。亦有明智之君,欲保全有功,其心切切。奈何跋扈之臣恃其有功,數作過惡,累宥不悛,不得已而誅戮,此臣下自取之也。

  4. 定陵出土 明神宗 御用金冠

  5. 又若:主有寬仁之德,臣有忠良之心,然彼此各少察斷而不明,何也?蓋功臣奴僕,倚恃權貴,欺壓良善。爲臣者不能察其所爲,致使縱橫。刑官執法,具罪以聞。在忠良大臣,必不如是,特奴僕自作之過。其君不能明察大臣之心,將謂大臣使之。如是,姑息有功,釋而不問者有之,略加誡諭奴僕者有之,又不明白與功臣道其奴僕所作之過,含忍太多。及法司屢奏,卻疑大臣欺罔君上。

  6. 一旦不容,即加殘害。此君不明之所致也。當時功臣,雖有忠良之心,卻不能檢察其下。一有罪責,即怨其君。何也?亦由奴僕之類在外爲非,歸則言是。大臣職任朝堂,或優閒元老,加以小人阿諂,少能勸諫。及至奴僕犯罪,法司執問,君命誅其奴僕。大臣不知君上保愛之心,便生疑怨,累及其身,往往有之。或是天子念功臣之勞,而免其罪。一旦不容,即加殘害。此君不明之所致也。當時功臣,雖有忠良之心,卻不能檢察其下。一有罪責,即怨其君。何也?亦由奴僕之類在外爲非,歸則言是。大臣職任朝堂,或優閒元老,加以小人阿諂,少能勸諫。及至奴僕犯罪,法司執問,君命誅其奴僕。大臣不知君上保愛之心,便生疑怨,累及其身,往往有之。或是天子念功臣之勞,而免其罪。

  7. 明孝陵

  8. 其奴僕歸告大臣曰:“君上不能容公,故枉問奴等耳!”大臣一時聽信,不自加察,以爲必然。遂生猜疑,致遭刑戮。此臣不能檢察其下之過也。可謂君臣兩失之矣。其奴僕歸告大臣曰:“君上不能容公,故枉問奴等耳!”大臣一時聽信,不自加察,以爲必然。遂生猜疑,致遭刑戮。此臣不能檢察其下之過也。可謂君臣兩失之矣。 朕起布衣,賴股肱宣力,平定天下。既已論功行賞,封公侯,錫以鐵券,頒以重祿,令傳子孫,共用太平。尚慮公侯之家奴僕等,習染頑風,冒犯國典。今以鐵榜,申明律令。

  9. 朕諭卿等:除親屬别議外,但凡奴僕,一犯即用究治,於爾家無所問。敢有恃功藏匿犯人者,比同一死折罪。爾等各宜謹守其身,嚴訓於家,以稱朕始終保全之意。其目有九:朕諭卿等:除親屬别議外,但凡奴僕,一犯即用究治,於爾家無所問。敢有恃功藏匿犯人者,比同一死折罪。爾等各宜謹守其身,嚴訓於家,以稱朕始終保全之意。其目有九: 其一,凡內外各指揮、千戶、百戶、鎮撫並總旗、小旗等,不得私受公侯金帛、衣服、錢物。受者杖一百,發海南充軍;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其罪附過,三犯準免死一次。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

  10. 其二,凡公侯等官,非奉特旨,不得私役官軍。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其官軍敢有輒便聽從者,杖一百,發海南充軍。其二,凡公侯等官,非奉特旨,不得私役官軍。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其官軍敢有輒便聽從者,杖一百,發海南充軍。 其三,凡公侯之家強佔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場、鐵冶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 其四,凡內外各衛官軍,非當出征之時,不得輒於公侯門首侍立聽候。違者杖一百,發煙瘴之地充軍。

  11. 其五,凡功臣之家管莊人等,不得倚勢在鄉欺毆人民。違者刺面、劓鼻,家產籍沒入官,妻子徙置南寧;其餘聽使之人,各杖一百,及妻子皆發南寧充軍。 其六,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戶、管莊幹辦、火者、奴僕及其親屬人等,倚勢淩民,侵奪田産財物者,並依倚勢欺毆人民律處斷。

  12. 其七,凡公侯之家,除賜定儀仗戶及佃田人戶已有名額報籍在官,敢有私託門下、影蔽差徭者,斬。其七,凡公侯之家,除賜定儀仗戶及佃田人戶已有名額報籍在官,敢有私託門下、影蔽差徭者,斬。 其八,凡公侯之家倚恃權豪,欺壓良善,虛錢實契,侵奪人田地、房屋、孽畜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停其祿,四犯與庶民同罪。 其九,凡功臣之家,不得受諸人田土及朦朧投獻物業 。違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停其祿,四犯與其庶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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