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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青岛科技大学. 曲天明. 本章提要. 产品缺陷的涵义及其基本原则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诉讼依据、原告的索赔 范围及被告的抗辩 欧盟各国产品责任法 欧盟 《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的 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责任法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 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产品责任法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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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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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青岛科技大学 曲天明

  2. 本章提要 产品缺陷的涵义及其基本原则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诉讼依据、原告的索赔 范围及被告的抗辩 欧盟各国产品责任法 欧盟《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的 主要内容 中国产品责任法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3.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产品责任法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4. (二)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调整的范围是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 调整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 调整的手段为强制性

  5. 二、产品责任构成 (一)产品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 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 一切可移动的产品 除初级农产品、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可移动的产品

  6. 扩 充 知 识 对于书籍等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特殊产品,是否也构成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各国立法上多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不乏这样的判例。美国著名的“弗路尔公司诉杰帕逊公司”案,涉及了一张机场仪表线路图没有标示出一座在本地区内是最高的小山,结果导致飞机失事造成伤亡。法院判决该航空地图属于《侵权行为重述》第402条所指出的“缺陷产品”,其出版商应对因信赖该地图而发生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但这是否可一概而论呢?显然法官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7. (二)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设计上的缺陷 原材料的缺陷 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8. (三)产品责任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主要由以下三个要件:

  9. 1、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 必须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小思考】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10. 三者有区别。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与合同约定不符,后者强调的是产品“欠缺安全性”。危险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危险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产品具有的危险是合理的,人们可以预见,而后者的危险性是不合理的,是人们所无法预期的。例如,爆竹是危险产品,但不一定具有缺陷,只有它在不应爆炸的情况下爆炸,才被认为是缺陷产品。

  11. [观念应用1]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

  12. 【分析提示】 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弓的弓柄仅经受9磅拉力就断裂,属产品质量不合格,但这不影响它同时构成缺陷产品。如果该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承担产品责任,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由出口商对美国的进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3. 四、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 (一)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二)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14.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本节提纲 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几个概念解析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美国产品 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免责——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赔偿范围——原告请求的诉讼范围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美 国司法实践中应当关注的问题

  15. 【补充阅读资料1】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英国法院于 Winter bottom v.Wright 出案中确立“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是最早出现产品责任判例并以契约关系确定产品责任的国家,但在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如在适用“疏忽责任”、“严格责任”等法律制度方面却远落后于美国。

  16. 由于原有法律制度不足以满足现实需要,到20世纪70年代,包括英国在内的许多欧洲国家开始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产生了兴趣,并试图学习其中的合理部分。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规定:

  17.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的立法表现形式多样:

  18. 习惯法(common law) 成文法(statute law) 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产 品责任立法及判例,也包括对司法 实践有着指导作用的有关产品责任 的示范法。

  19.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Mode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Act) 《产品责任法草案》 《法律重述(Ⅱ)侵权:产品责 任》

  20.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几个概念解析 (一) 产品的概念 根据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项将“产品”定义为:“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本法所称‘相关产品’是指引起产品责任索赔的产品及其部件和零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出于各种对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常常会做出比法律条文更为宽松、灵活的解释。

  21. (二)瑕疵或缺陷 1、瑕疵或缺陷的含义 《侵权行为法重述(Ⅱ)》(Restatement 0f the law 0f Toms,2d)第402条A款规定: “凡销售有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产品者应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合理的危险”是美国产品缺陷的核心概念。对于那些在正常用途范围内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危险,属于合理的危险,并不构成产品的缺陷

  22. 2、产品缺陷的种类 ⑴产品制造缺陷(manufacturing defect) ⑵产品设计缺陷(defect in design) ⑶产品的警示缺陷(a product is defective due to inadequate instructions or warning ⑷违反品质担保的缺陷

  23. [判例1]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Brandenburger V.Tayota Motor Sales.u.s.A Inc.And Toyota Motor co.,Ltd.)案中,美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4. [判例2] 1956年,Mattew V.Lawnlite Company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法官认为,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25. [判例3]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 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

  26. 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的警告,而上述危险性已在相关的科学杂志中指出,因而是理应知悉的,法院追究了制造商侵权和合同两种责任。即使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尚属不可知悉,根据严格责任的规定,被告仍应负责。

  27. [判例4] Rogers V. Ingersoll-rand Co. 一案 [主要案情]: 英格索尔-兰德公司的产品中有一种研磨机。随同机器的使用手册警告使用者,当设备运转时要在机器后方保持10英尺以外的距离,要检查退后警告器是否正常运行,并查看工作区域以防其他人员靠近,机器上还有一个告示:使用者要靠后10英尺以外,当特里尔使用该机器把沥青从一条正在重铺的路面上剥离下来的时候,他按照警告后退了,警告器没有响

  28. 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碾过而至残废,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一部分直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斯补偿性赔偿金102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上诉,强调他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碾过而至残废,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一部分直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斯补偿性赔偿金102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上诉,强调他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 [最终裁决] 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亚巡回法院的陪审团的决定。 [问题] 足够的警告就可以让制造商免除承担因产品设计缺陷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29. [理由] 法院解释,在一个有关设计缺欠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产品以及替代设计的危险、代价和益处,还要证明产品危险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为避免危险而付出的代价。警告只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但却不是仅有的一个,警告不能“超越所有别的因素,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指出,一个背对着机器的研磨机的工人不太可能留意机器上“要靠后10英尺之外”的告示,制造商理应预见到这种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更高的责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止可预见危害。

  30. [判例5] 费利对盛利敦案 [主要事实] 布莱恩·费利来到托马斯·盛利敦夫妇家,查看他们打算出售的一辆旧汽车,车子是福特公司1991年出产的金牛牌,已经行驶了126000英里,他们一起讨论了车子是传动装置、轮胎、刹车和保养情况。盛利敦夫妇告诉费利车子刹车从来没有问题,而且除了偶尔有个别的垫圈坏了,车子机械状态良好,试车后,费利以5800美元的价格买下了车,两天后,费利发现车子的离合器有些问题,随后的几天里,离合器的故障越来越严重,以至于他最终无法换挡,为此他花了942.76美元的

  31. 修理费,同月,刹车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他只好又送去修理,花了1400.27美元。修理费,同月,刹车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他只好又送去修理,花了1400.27美元。 马福勒汽车修理站的技师罗伯特`汉诺威后来告诉费利,像他这个离合器和刹车这样严重的问题不太可能是几天内形成的,也许买车时就已经存在了,于是,费利一纸诉状将盛利敦夫妇告上了伊利诺斯州的一个法院,声称他决定买车是一个主要考虑因素是他告诉说车子是机械状况良好,法院的结论是:盛利敦夫妇对事实是肯定的陈诉,构成一个质量保证并成为买车交易的要素,质量保证成立(但与吹嘘不同,即夸张)。盛利敦夫妇不服法院裁决,将此案上诉到该州的高等法院。

  32. (三)责任主体 根据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104条、105条规定,产品的销售者及制造者为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其中产品制造者是指在产品出售给使用者或消费者之前,设计、生产、制作、组装、建造或者加工相关产品或产品组件的自然人或实体;还包括不是但自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或实体;此外制造者还包括主要经营产品批发、分销或者零售业务的产品销售者,但这些销售者局限于在销售前设计、生产、制作、组装、建造或者加工该产品的情形。

  33. 三、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美国 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一)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理论的发展 概况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决定着其在何种程度上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可以说在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中最具代表性。事实上它正是世界产品责任法归责理论发展过程的见证者、最好的实践者和引导者。

  34. (二)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1、疏忽责任 概念: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35. 它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它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a.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b.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即被 告有疏忽之处; c.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即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 系。

  36. 2、违反担保 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责任,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对其交付的货物的品质负有保证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的义务。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决定的,后者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由于明示担保通常是记载于合同之内,或者记载于产品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之上,特别是后者,对广大的消费者构成了一种广泛的品质担保。

  37. [解释] 如果卖方在其出售的产品的标签上写明:100%纯棉,这就是对一项货物的质地事实的确认,是一项明示担保,但如果仅是确认货物的价值,或仅仅对货物提出意见或作出评价,并不构成担保,是所谓的“吹嘘”,我们习惯称之为“夸张”,如“声称喝了忘不了”就不构成担保。再如,一个销售者说,“这辆二手车是近几年最好的,有四个新轮胎,一台350匹马力的发动,它是今年改刚改装的。”他对几个事实都做了肯定陈述,足以构成一项保证:汽车有一台发动机;是350匹马力的;它是今年改装的;汽车上有四个轮子;轮子是新的。但是,销售者关于“车子是近几年最好的”的言论却是明显的吹嘘,因而不是保证。

  38. 经过上面的分析,如果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或任何第三人因产品缺陷或者说不符合品质担保的承诺而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而对于默示担保,由于它事实上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如果产品提供者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默示担保的要求,就已经意味着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得对任何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上面的分析,如果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或任何第三人因产品缺陷或者说不符合品质担保的承诺而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而对于默示担保,由于它事实上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如果产品提供者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默示担保的要求,就已经意味着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得对任何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 :

  39. [方案一] 是只将违反担保的产品责任承担扩及到对买方的家庭成员、家庭内其他人员或客人的人身伤害,而对上述人的财产及对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概不能依据违反担保为诉因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有30个州选择了这个方案或仅做些微修改。 [方案二] 较方案一扩大了担保适用的请求主体的范围,即“任何自然人”均可根据卖方违反担保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仍局限于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上。目前有8个州采用了该方案并做微小修改。 [方案三] 是最大范围对担保责任基础的适用,不仅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任何人都可以依据违反担保要求产品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即使这种损害是发生在财产上也可以这样做。目前已有4个州接受了该款的规定。

  40. 在以违反担保作为责任基础要求产品提供者承担责任时,对受害人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无须证明产品提供者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到损失,他就可以要求产品提供者赔偿其损失。但是他仍然必须以产品提供者对产品做出了某种担保为前提,如果产品的缺陷没有包括在担保之中,但又造成了损害,则受害人无法利用担保责任原则要求损害赔偿。当受损害方为货物买卖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他还可以依据合同上的违约提起赔偿要求,这时就发生了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

  41. 美国法认为如果买方没有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卖方违反担保义务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就产品有缺陷的情况通知买方,就失去了以担保责任为由向卖方索赔的权利;但如果买方这样做了,那么他就拥有了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反担保的责任,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另外,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并未具体指明受害者可否直接起诉零售商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如该产品的批发商或制造商,但多数法院认为可以这样做。事实上许多缺陷产品的受害者都在直接起诉产品的生产者。美国法认为如果买方没有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卖方违反担保义务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就产品有缺陷的情况通知买方,就失去了以担保责任为由向卖方索赔的权利;但如果买方这样做了,那么他就拥有了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反担保的责任,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另外,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并未具体指明受害者可否直接起诉零售商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如该产品的批发商或制造商,但多数法院认为可以这样做。事实上许多缺陷产品的受害者都在直接起诉产品的生产者。

  42.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严格责任最早是由美国创设的 1965年《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条A款具体反映了严格责任理论的基本精神

  43. 第一,凡销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带来不合理的危险的人,对因此给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负有责任,如果, A.销售者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 B.预期转到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手中时,其销售时的条件没有重大变化。 第二,即使有下述情况,仍适用前款规定: A.销售者在准备销售和出售其产品时已经尽到一切可能的注意;而且, B.消费者或使用者没有从销售者手中购买产品以及与销售者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44. 但这并不意味着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就可以轻松获得赔偿。美国法认为当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以严格责任为基础要求产品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他必须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就可以轻松获得赔偿。美国法认为当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以严格责任为基础要求产品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他必须证明: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并且根据《侵权行为法重述》的规定,受害人仅证明产品有缺陷也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证明产品的缺陷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带来不合理的危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原告的举证困难,因为危险的“合理”与否,是个复杂的判断过程。

  45. 第二,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如果受害人无法以有效的方法证明产品的缺陷在出厂时业已存在,那么他也可用自己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正确地使用了产品的方法反证缺陷在出厂前已经存在。第二,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如果受害人无法以有效的方法证明产品的缺陷在出厂时业已存在,那么他也可用自己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正确地使用了产品的方法反证缺陷在出厂前已经存在。 第三,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46. 【补充阅读资料】 严格责任的新发展 从现有的产品责任制度来看,严格责任已经成为对受害人最为有利的责任制度,但这势必以对权利保护对象的对立当事人苛以重责为先决和必然结果,最终会导致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受到挑战。因此,美国开始考虑在原有的严格责任基础上进行新的调整。

  47. 免责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可以积聚法定的免责事由提出合理的抗辩以及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免除自己赔偿责任,在不同的产品责任归责理论体系中都规定了被告可以提出抗辩的事由 第一,疏忽责任中的免责 第二,担保责任中的免责 第三,严格责任中的免责 四、免责——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48. 根据美国法律,免责理由是:五项 A.生产者未将产品投人流通领域 B.产品投人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 C.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 D.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

  49. E.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E.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 F.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或该产品的提供者在采取了合理的行动,包括给予了充分的而适当的警示,才予以销售的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对产品的不可避免的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负担责任

  50. 五、赔偿范围—原告可以请求的诉讼范围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第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关于财产的损害赔偿 第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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