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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业务 与 法律

营销业务 与 法律. 主讲. 上海财经大学 任毅沁. 企业规范化营销要诀. 营销无束,企业可以纵横捭阖,运用奇巧实用的营销方案提升营销业绩;. 营销有缚,企业营销人必须通晓关于营销活动的种种法律规定,遵守“游戏规则”,使之切实可行,才能成为竞争中的赢家。. 广告法. 国际贸易法等. 税法. 营销法律. 商标法. 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反不正当 竞争法. 第一部分 合同法. 1999 年 3 月 15 日通过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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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营销业务 与法律 主讲 上海财经大学 任毅沁

  2. 企业规范化营销要诀 营销无束,企业可以纵横捭阖,运用奇巧实用的营销方案提升营销业绩; 营销有缚,企业营销人必须通晓关于营销活动的种种法律规定,遵守“游戏规则”,使之切实可行,才能成为竞争中的赢家。

  3. 广告法 国际贸易法等 税法 营销法律 商标法 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反不正当 竞争法

  4. 第一部分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 实施

  5.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调整范围

  6.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权利义务对等 意思表示一致

  7. 三、 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的主体 法人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组织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8.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其它形式 口头形式 公证形式 推定形式 合同书 信 件 数据电文

  9. 订立合同的方式 要 约 承 诺

  10.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要具体确定 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条件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 (二)要约的生效 发信主义 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

  12. 新要约 撤回 要约 承诺 撤回、撤销 承诺

  13.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条 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

  14. (二)承诺作出的方式 通知 积极的作为行为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的条件 撤回承诺的统治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5. 四、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概念 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应具备的条件 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

  16. (二)无效合同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概念 1、具有违法性 2、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征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种类

  17. (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概念 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 应具备的条件 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 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 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 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 欺诈、胁迫 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违背真实意思 乘人之危 必须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18. (四)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处理 • 1、返还财产 • 2、折价补偿 • 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 • 4、收归国家、集体、第三人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19. 可撤销合同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

  20.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21. (二)合同的履行规则 1、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 协议补缺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规则补缺

  22. 2、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按原价格执行 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 按新价格 执行 按原价格 执行

  23. 3、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 (1)同时履行规则 互相负有债务、合同未约定 (2)顺序履行规则 互相负有债务、存在履行顺序 继续履行;中止履行 (3)债权人发生变化 (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可以拒绝;不得拒绝 (5)债务人部分履行 可以拒绝;不得拒绝 (6)当事人不因某些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

  24.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行使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行使

  25.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概念 协议变更 当事人双方协商 形式 依法变更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 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

  26.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三种情况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的转让 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7.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的原因

  28. 终止后的义务 通知、协助、保密;结算和清理 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概念

  29. 协议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的形式 •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 (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5)法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

  30. 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 对方。 解除程序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 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要求赔偿 损失。

  31. 八、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前提 ——有效合同 产生原因 ——存在违约行为

  32.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 种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不论违约方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违约行为,除了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33.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 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 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 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 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 的利益;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 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 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约定;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过高或过低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不影响债务履行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 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不能收回;双倍返还

  34. 九、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 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当事人自行解决 诉讼时效 一般2年;特别1年 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35. 第二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概念

  36. 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 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 特征 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 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37. 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及法律责任 (11种) (一)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 1、假冒;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大地啤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大地”牌的啤酒,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1999年,该市天天啤酒厂将其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王某。王某将该厂“天天”牌商标上加盖“大地”印章,在瓶盖上冲压“大地”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大地啤酒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大地厂产品的信任而购买,结果使“大地”牌啤酒销售量逐渐下降。并且由于“天天”牌啤酒质量不如“大地”牌啤酒,许多消费者对大地啤酒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大地啤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大地”牌的啤酒,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1999年,该市天天啤酒厂将其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王某。王某将该厂“天天”牌商标上加盖“大地”印章,在瓶盖上冲压“大地”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大地啤酒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大地厂产品的信任而购买,结果使“大地”牌啤酒销售量逐渐下降。并且由于“天天”牌啤酒质量不如“大地”牌啤酒,许多消费者对大地啤酒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 问题: 1、天天啤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如果构成违法,应如何处理?

  39. (二)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0.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 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1. (四)商业贿赂行为 账外暗中进行的回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予以没收

  42. (五)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3.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4. (七)不正当倾销行为 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四种情况不属于: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倍至三倍的罚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45. (八)搭售行为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46.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7. (十)商誉侵权行为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48. (十一)串通竞标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9. 第三部分 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通过 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50. 一、广告准则 真实 广告主资格合法 (一)基本准则 合法 广告内容和形式合法 文明 (二)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及禁止情形 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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