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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新闻通气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新闻通气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三月. 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的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三月. 一、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1、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汽车保有量已超过2000万辆; 2003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情况下,因机械故障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略有上升。全年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死亡人数为4527人,比2002年多死亡377人,上升幅度为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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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新闻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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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新闻通气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三月

  2. 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三月

  3. 一、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 1、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 汽车保有量已超过2000万辆; • 2003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下降的情况下,因机械故障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略有上升。全年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死亡人数为4527人,比2002年多死亡377人,上升幅度为9.1%。 避免汽车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维护公众利益;将已发生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和程度内;帮助制造商减少责任赔偿费用,有利于汽车制造企业发展。 要加快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指示:“对于有缺陷的汽车,要实行召回制度。” 全国交通事故66.75万起

  4. 一、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 2、 应对WTO挑战,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 • 汽车召回制度是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汽车召回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 必须加快制定符合世贸规则,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法规,并促进我国企业提高竞争力。 • 3、 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抓质量的需要 • 对竞争性领域进行规范,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 加强对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制造商提高设计、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 • 4、 提高企业信誉和全社会诚信水平的需要 • 能够促使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维护正当的竞争和市场秩序; • 提升企业的信誉,给消费者和全社会留下负责守信的美名。

  5.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公开召开了十次研讨会,请国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对欧、美、日各国进行了考察。《草案》起草后,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1、2001年4月,在南京召开部分汽车企业以及部分省市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研讨会”,并成立了缺陷产品研究课题组; 2、2001年9月,召开“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暨汽车召回制度”国际研讨会。与会代表就缺陷产品有关管理和汽车召回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就建立中国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暨汽车召回制度达成了广泛一致的意见; 3、2002年3月,课题组拿出《规定》和《实施方案》,组织了由国内外各汽车企业及消费者参加的专门研讨会。会后对《规定》进行了修改;

  6. “同意”与“明确反对”的意见对比 表示“同意”中各种意见分类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4、2002年8月,分别征求了总局内各司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对《规定》进行了修改; 5、 2002年10月,再次召开了由汽车生产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参加的研讨会; 6、2002年10月23日,通过报纸和互联网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对《规定》的相关意见;

  7.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7、2003年初,根据部分汽车企业提出的意见,总局邀请企业的代表到总局进行座谈,在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与会代表进一步讲解了实施汽车召回的重要意义; 8、2003年9月,质检总局组织了汽车召回立法规定听证会。会上邀请了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国内外有关汽车制造商和部分专家消费者代表,近40人。会上与会代表对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8.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共八章四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对《规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 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中有关部门及地方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做了规定,并规定了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 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规定了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等各方在召回活动中的义务和车主的权利; 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规定了制造商、销售商等发现缺陷汽车的主动报告程序和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的确认程序;

  9.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管理程序 规定了制造商在实施主动召回中的工作步骤; 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 规定了在指令召回程序下制造商必须遵守的召回步骤; 第七章.罚则 对制造商、销售商等违反《规定》所做的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八章.附则 对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的规定。

  10.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 关于缺陷汽车产品范围与依据问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以涉及人身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在《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内,以人身、财产安全为保护对象。 2、 关于技术支持系统和基础工作问题 2.1 建立缺陷汽车管理信息系统。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管理系统是召回制度实施的必要保证, 是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的紧迫任务。 为保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关具体组织方案已经比较成熟,信息系统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进行建设。

  11. 政府主管部门 技术支持机构 信息中心 汽车经销商 图例: 信息交换 行政指令 车主 汽车制造商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汽车召回信息系统

  12.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2.2 关于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专家支持系统。 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检验机构,组织建立专业配套的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委托进行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技术检测和确认等项工作。上述工作已有实施方案。 2.3 建立和完善有关基础工作。 健全汽车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落实我国的车辆识别代码(VIN)制度;抓紧对生产者、销售者和车主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 3、 《规定》实施初期的适用车辆范围 考虑到管理经验和准备工作,为了稳妥开展工作,拟从载客的机动车辆(M类)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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